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崇梓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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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军,*,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全健,*,1991年6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伟,*,1997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佳云,*,1995年9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艳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航,*,2000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丽娜,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金宝,*,1999年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慧琳,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连国、检察官助理和嘉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于2022年4月24日至8月1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军伙同王全健、董伟,组织郭金宝、李航、郭佳云、李志等人,于2021年8月至10月,先后在密云区X小区、X小区X号楼X号车库内,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对方转来的资金转入到其指定的“众邦”等平台上进行充值,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65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429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系主犯,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系从犯,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全军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全健、董伟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七被告人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及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全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全军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家中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全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全健在犯罪过程中听从王全军指挥,不起主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董伟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佳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佳云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志系初犯、从犯,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航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金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金宝参过军,表现好,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系兄弟。被告人王全军伙同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组织被告人郭金宝、李航、郭佳云、李志,于2021年8月至10月,先后在密云区X小区、X小区X号楼X号车库内,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对方转来的资金转入到其指定的“众邦”等平台上进行充值,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65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42953元。其中,被告人王全军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积极参与,提供银行卡,招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进行转账操作,分配违法所得。现违法所得已全部扣押和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赵仪、孟庆鹏证言,被害人蒋昌春、梁霞、谢国瑞、孙磊、李珍陈述,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专项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查询,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王全军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积极参与,提供银行卡,招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加入,分配违法所得,王全军、王全健、董伟均系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王全健、董伟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王全军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全健、董伟辩护人关于二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认罪认罚,被告人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积极退赃,均从宽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全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全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佳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郭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八、在案扣押和已追缴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二千九百五十三元,依法没收;在案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详见清单),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明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苏小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佳音 书 记 员 贺 洋
在案扣押物品清单:
1.蓝色oppok1牌手机一部
2.黑色三星SM-W2019手机一部
3.黑色iphone8plus手机一部
4.一加牌oneplus6手机一部
5.苹果12promax手机一部
6.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
7.白色苹果12pro手机一部
8.腾讯红魔游戏手机6pro一部
9.黑色iQOO牌手机一部
10.白色背壳,iqoo字样手机一部
11.浅蓝色iQOONeo5牌手机一部
12.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U盾28个
13.卡号为62284800190********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
14.卡号为62122602001********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15.卡号为62122602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16.卡号为621669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7.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8.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9.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0.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1.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2.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3.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4.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5.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6.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7.卡号为62122602001********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28.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9.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30.卡号为62218010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一张
31.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32.贴有“郭晓雷王全建”字样的蓝色无牌手机一部
33.贴有“赵文博郭阳”字样的玫瑰金色无牌手机一部
34.贴有“齐亮刘芳”字样的金色华为手机一部
35.贴有“李志杨东”字样的粉色vivo手机一部
36.贴有“王全军1352084****张艳博1352213****”字样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
37.贴有“董伟1371619****郭旭:农业”字样的黑色honor手机一部
38.贴有“金宝”字样的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
39.贴有“魏怀京”字样的蓝色honor牌手机一部
40.贴有“何小成李思彩”字样的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
41.贴有“高东辉郭佳云”字样的玫瑰金色手机一部
42.贴有“王福珍刘金龙”字样的红色honor牌手机一部
43.贴有“李亚玲王晓蕊”字样的蓝色oppo手机一部
44.贴有“曹子龙郭旭农业”字样的银色vivo手机一部
45.黑色电脑键盘一个 46.白色电脑键盘一个
47.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48.银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49.白色电脑主机箱一台
50.黑色电脑主机箱一台
51.米白色AOC牌电脑显示器一个
52.黑色LG牌电脑显示器一个
53.卡号为48959203********的储蓄卡一张
54.卡号为62218010000********的储蓄卡一张
55.卡号为62284800190********的储蓄卡一张
56.卡号为621*******************的储蓄卡一张
57.卡号为62595342********的储蓄卡一张
58.卡号为62170000100********的储蓄卡一张
59.卡号为62177307********的储蓄卡一张
60.卡号为62596911********的信用卡一张
61.卡号为62122602001********的储蓄卡一张
62.卡号为62223701********的储蓄卡一张
63.卡号为62595887********的信用卡一张
64.卡号为62122602000********的储蓄卡一张
65.卡号为62260207********的信用卡一张
66.卡号为35686900********的储蓄卡一张
67.卡号为45812309********的储蓄卡一张
68.卡号为62170000101********的储蓄卡一张
69.卡号为62257582********的信用卡一张
70.卡号为62148301********的储蓄卡一张 71.卡号为62146870********的储蓄卡一张
72.卡号为62536240********的储蓄卡一张
73.卡号为62508703********的信用卡一张
74.卡号为62580816********的储蓄卡一张
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崇梓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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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军,*,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全健,*,1991年6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伟,*,1997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佳云,*,1995年9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艳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航,*,2000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丽娜,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金宝,*,1999年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慧琳,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连国、检察官助理和嘉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于2022年4月24日至8月1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军伙同王全健、董伟,组织郭金宝、李航、郭佳云、李志等人,于2021年8月至10月,先后在密云区X小区、X小区X号楼X号车库内,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对方转来的资金转入到其指定的“众邦”等平台上进行充值,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65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429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系主犯,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系从犯,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全军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全健、董伟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七被告人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及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全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全军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家中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全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全健在犯罪过程中听从王全军指挥,不起主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董伟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佳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佳云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志系初犯、从犯,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航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金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金宝参过军,表现好,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系兄弟。被告人王全军伙同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组织被告人郭金宝、李航、郭佳云、李志,于2021年8月至10月,先后在密云区X小区、X小区X号楼X号车库内,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对方转来的资金转入到其指定的“众邦”等平台上进行充值,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65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42953元。其中,被告人王全军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积极参与,提供银行卡,招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进行转账操作,分配违法所得。现违法所得已全部扣押和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赵仪、孟庆鹏证言,被害人蒋昌春、梁霞、谢国瑞、孙磊、李珍陈述,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专项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查询,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王全军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王全健、董伟积极参与,提供银行卡,招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加入,分配违法所得,王全军、王全健、董伟均系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王全健、董伟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王全军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全健、董伟辩护人关于二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认罪认罚,被告人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积极退赃,均从宽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全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全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佳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郭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八、在案扣押和已追缴被告人王全军、王全健、董伟、郭佳云、李志、李航、郭金宝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二千九百五十三元,依法没收;在案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详见清单),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明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苏小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佳音 书 记 员 贺 洋
在案扣押物品清单:
1.蓝色oppok1牌手机一部
2.黑色三星SM-W2019手机一部
3.黑色iphone8plus手机一部
4.一加牌oneplus6手机一部
5.苹果12promax手机一部
6.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
7.白色苹果12pro手机一部
8.腾讯红魔游戏手机6pro一部
9.黑色iQOO牌手机一部
10.白色背壳,iqoo字样手机一部
11.浅蓝色iQOONeo5牌手机一部
12.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U盾28个
13.卡号为62284800190********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
14.卡号为62122602001********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15.卡号为62122602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16.卡号为621669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7.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8.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19.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0.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1.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2.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3.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4.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5.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6.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7.卡号为62122602001********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
28.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29.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30.卡号为62218010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一张
31.卡号为62179001000********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
32.贴有“郭晓雷王全建”字样的蓝色无牌手机一部
33.贴有“赵文博郭阳”字样的玫瑰金色无牌手机一部
34.贴有“齐亮刘芳”字样的金色华为手机一部
35.贴有“李志杨东”字样的粉色vivo手机一部
36.贴有“王全军1352084****张艳博1352213****”字样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
37.贴有“董伟1371619****郭旭:农业”字样的黑色honor手机一部
38.贴有“金宝”字样的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
39.贴有“魏怀京”字样的蓝色honor牌手机一部
40.贴有“何小成李思彩”字样的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
41.贴有“高东辉郭佳云”字样的玫瑰金色手机一部
42.贴有“王福珍刘金龙”字样的红色honor牌手机一部
43.贴有“李亚玲王晓蕊”字样的蓝色oppo手机一部
44.贴有“曹子龙郭旭农业”字样的银色vivo手机一部
45.黑色电脑键盘一个 46.白色电脑键盘一个
47.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48.银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49.白色电脑主机箱一台
50.黑色电脑主机箱一台
51.米白色AOC牌电脑显示器一个
52.黑色LG牌电脑显示器一个
53.卡号为48959203********的储蓄卡一张
54.卡号为62218010000********的储蓄卡一张
55.卡号为62284800190********的储蓄卡一张
56.卡号为621*******************的储蓄卡一张
57.卡号为62595342********的储蓄卡一张
58.卡号为62170000100********的储蓄卡一张
59.卡号为62177307********的储蓄卡一张
60.卡号为62596911********的信用卡一张
61.卡号为62122602001********的储蓄卡一张
62.卡号为62223701********的储蓄卡一张
63.卡号为62595887********的信用卡一张
64.卡号为62122602000********的储蓄卡一张
65.卡号为62260207********的信用卡一张
66.卡号为35686900********的储蓄卡一张
67.卡号为45812309********的储蓄卡一张
68.卡号为62170000101********的储蓄卡一张
69.卡号为62257582********的信用卡一张
70.卡号为62148301********的储蓄卡一张 71.卡号为62146870********的储蓄卡一张
72.卡号为62536240********的储蓄卡一张
73.卡号为62508703********的信用卡一张
74.卡号为62580816********的储蓄卡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