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储白容)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
已修订
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1)部分编制
本文书结合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2及之前的修改单于2009年12月3日编制。
编制部门:堪培拉司法部立法起草与发布办公室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目录
0.1标准名称【见注1】 ................................................................................................................. 2
0.2 生效【见注1】 ........................................................................................................................ 2
0.3 废止 ......................................................................................................................................... 2
1 范围 ............................................................................................................................................ 2
2 适用性和执行 .............................................................................................................................. 2
3 定义 ............................................................................................................................................ 3
4 技术要求 ..................................................................................................................................... 3
5 免除和替代程序 .......................................................................................................................... 3
6 替代标准 ..................................................................................................................................... 6
0.1 标准名称【见注1】
0.1.1
0.1.2
本标准为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
本标准也可称为ADR 83/00。
0.2 生效【见注1】
0.2.1 本标准于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0.3 废止
0.3.1
(a)
(b)
本标准可废止所有名为ADR 83/00的车辆标准及其修改单,这些车辆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部分编制;和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仍有效。
0.3.2 对于依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部分制定的可生成或修订ADR 83/00车辆标准的文书,若该文书没有再生成其他在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仍有效的车辆标准,则本标准可废止此类文书。
1. 范围
1.1 本车辆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外噪声限值,以限制机动车辆通行对社区带来的噪声。
2. 适用性和执行1
2.1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第2.2和2.3条中所述的所有L、M和N类车辆。
2.2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M和N类车辆:
2.2.1 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1A 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汽油发动机的新型车辆;
2.2.1B 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新型车辆;
1 注:本标准自第1.1条中规定的日期开始适用。本标准依据2003年3月21日首次公布的名为ADR 83/00的车辆标准改编。第2.2条概要介绍了ADR 83/00车辆标准的所有版本的适用情况。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2.2.2 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2A 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新型车辆;
2.2.3 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3A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大于3.5吨的新型车辆;
2.2.3B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汽油发动机的车辆,但并非第2.2.1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以及
2.2.3C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车辆,但并非第2.2.1和2.2.2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2.4 自2008年2月29日起,适用于自2008年2月29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大于3.5吨的车辆,但并非第2.2.3A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3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L类车辆:
2.3.1 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新型车辆;
2.3.2 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车辆,但并非第2.3.1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4 本标准中:
2.4.1 第2.2.1和2.3.1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辆;
2.4.2
辆;
2.4.3
辆。
3
第2.2.2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第2.2.3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定义
3.1 第2.4条中的“生产日期”是指车辆在澳大利亚境内处于待售状态并达到按相关法律规定粘贴标识牌所需条件的日期。
4 技术要求
4.1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1条的分类,M和N类车辆如满足附录A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4.2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2条的分类,LC、LD和LE类车辆如满足附录B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4.3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3条的分类,LA和LB类车辆如满足附录C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5 免除和替代程序
5.1 M和N类车辆
5.1.1 附录A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4条 标志
第5条 认证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第7条 车辆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正式停产
第11条 暂行规定
第12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1.2 最大总重大于3.5吨、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50kW的M类车辆的声级限值修改如下:
5.1.2A 附录A第6.2.2.1.2.2条修改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50kW、小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0 dB(A);
5.1.2B 附录A第6.2.2.1.2.2条后增加第6.2.2.1.2.3条: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3 dB(A)。
5.1.3 最大总重大于3.5吨、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50kW的N类车辆的声级限值修改如下:
5.1.3A 附录A第6.2.2.1.4.3条修改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50kW、小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0 dB(A);
5.1.3B 附录A第6.2.2.1.4.3条后增加第6.2.2.1.4.4条: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3 dB(A)。
5.1.4 M和N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A附件3第2.1.1条和附录A附件8中的技术要求。
5.1.4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25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1.5 M和N类车辆定置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A附件3第3.2.3条和附录A附件8中的技术要求。
5.1.5A 试验场地应为空地,四周为矩形,距车辆外缘至少3 m。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使用中的传声器1 m范围内。除试验人员、观察者或必要试验器材外,其他人或器物不得停留在使用中的传声器3 m范围内。
5.1.6
转速。
附录A附件3第3.1.2.1条中 “S” 的定义修改为:S是指达到发动机最大功率时的发动机5.1.7 附录A附件3第3.2.5.3.2.1条修改为:控制点火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达到3/4S时,发动机以恒定速度运转。如果车辆无法达到3/4S发动机转速,则定置试验采用可能达到的最大发动机转速的95%作为目标发动机转速。
5.1.8 附录A附件5第1条中在“第3.1和3.2条”前增加“附件3”。
5.2 LC、LD和LE类车辆
5.2.1 附录B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5条 认证
第7条 摩托车型式或排气或消声系统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正式停产
第11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第12条 暂行规定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2.2 附录B第4.1.3条中在“认证标志”前增加“如适用”。
5.2.3 附录B第4.1.4条中删除“所有原装消声器必须标有”并增加“所有原装消声器必须标有,如适用”。
5.2.4 附录B第4.1.5条中在“标志‘E’”后增加“如适用”。
5.2.5 LC、LD和LE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B附件3第1.3.2条和附录B附件4中的技术要求。
5.2.5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50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3 LA和LB类车辆
5.3.1 附录C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5条 认证
第7条 轻便摩托车型式或排气或消声系统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暂行规定
第11条 正式停产
第12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3.2 LA和LB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C附件3第2.1条和附录C附件5中的技术要求。
5.3.2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50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3.3 附录C附件3第5.2.3条中在“标志‘E’”后增加“如适用”。
6. 替代标准
6.1 对于M和N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51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增补3之后的02系列修改单)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6.2 对于LC、LD和LE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41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03系列修改单)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6.3 对于LA和LB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63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01系列修改单、针对01系列修改单的勘误表2及之前的勘误表)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的注解
注1
本文书中,对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1)部分生效)所做的修改如下表所示:
文书表
文书名 FRLI注册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补充及暂行规定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
2005年11月15日
(见F2005L03523)
2008年2月21日
(见F2008L00571)
2009年12月2日
(见F2009L04340)
2005年11月16日
2008年2月22日
2009年12月3日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1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2
—
—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修改表
ad.=增加或插入 am.=修订 rep.=废止 rs.=废止并替代
所影响的条款
第2.2.4条
第6.1条
如何影响
rs. F2008L00571
rs. F2009L04340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储白容)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
已修订
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1)部分编制
本文书结合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2及之前的修改单于2009年12月3日编制。
编制部门:堪培拉司法部立法起草与发布办公室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目录
0.1标准名称【见注1】 ................................................................................................................. 2
0.2 生效【见注1】 ........................................................................................................................ 2
0.3 废止 ......................................................................................................................................... 2
1 范围 ............................................................................................................................................ 2
2 适用性和执行 .............................................................................................................................. 2
3 定义 ............................................................................................................................................ 3
4 技术要求 ..................................................................................................................................... 3
5 免除和替代程序 .......................................................................................................................... 3
6 替代标准 ..................................................................................................................................... 6
0.1 标准名称【见注1】
0.1.1
0.1.2
本标准为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
本标准也可称为ADR 83/00。
0.2 生效【见注1】
0.2.1 本标准于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0.3 废止
0.3.1
(a)
(b)
本标准可废止所有名为ADR 83/00的车辆标准及其修改单,这些车辆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部分编制;和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仍有效。
0.3.2 对于依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部分制定的可生成或修订ADR 83/00车辆标准的文书,若该文书没有再生成其他在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仍有效的车辆标准,则本标准可废止此类文书。
1. 范围
1.1 本车辆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外噪声限值,以限制机动车辆通行对社区带来的噪声。
2. 适用性和执行1
2.1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第2.2和2.3条中所述的所有L、M和N类车辆。
2.2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M和N类车辆:
2.2.1 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1A 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汽油发动机的新型车辆;
2.2.1B 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新型车辆;
1 注:本标准自第1.1条中规定的日期开始适用。本标准依据2003年3月21日首次公布的名为ADR 83/00的车辆标准改编。第2.2条概要介绍了ADR 83/00车辆标准的所有版本的适用情况。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2.2.2 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2A 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新型车辆;
2.2.3 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
2.2.3A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大于3.5吨的新型车辆;
2.2.3B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汽油发动机的车辆,但并非第2.2.1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以及
2.2.3C 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不超过3.5吨的车辆,但并非第2.2.1和2.2.2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2.4 自2008年2月29日起,适用于自2008年2月29日或之后生产的配备柴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最大总重大于3.5吨的车辆,但并非第2.2.3A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3 本车辆标准适用于L类车辆:
2.3.1 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新型车辆;
2.3.2 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车辆,但并非第2.3.1条中所述的新型车辆。
2.4 本标准中:
2.4.1 第2.2.1和2.3.1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辆;
2.4.2
辆;
2.4.3
辆。
3
第2.2.2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第2.2.3条中的“新型车辆”是指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生产的新型车定义
3.1 第2.4条中的“生产日期”是指车辆在澳大利亚境内处于待售状态并达到按相关法律规定粘贴标识牌所需条件的日期。
4 技术要求
4.1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1条的分类,M和N类车辆如满足附录A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4.2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2条的分类,LC、LD和LE类车辆如满足附录B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4.3 根据本车辆标准第5.3条的分类,LA和LB类车辆如满足附录C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视为其符合本车辆标准。
5 免除和替代程序
5.1 M和N类车辆
5.1.1 附录A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4条 标志
第5条 认证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第7条 车辆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正式停产
第11条 暂行规定
第12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1.2 最大总重大于3.5吨、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50kW的M类车辆的声级限值修改如下:
5.1.2A 附录A第6.2.2.1.2.2条修改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50kW、小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0 dB(A);
5.1.2B 附录A第6.2.2.1.2.2条后增加第6.2.2.1.2.3条: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3 dB(A)。
5.1.3 最大总重大于3.5吨、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50kW的N类车辆的声级限值修改如下:
5.1.3A 附录A第6.2.2.1.4.3条修改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50kW、小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0 dB(A);
5.1.3B 附录A第6.2.2.1.4.3条后增加第6.2.2.1.4.4条: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20kW(ECE)的车辆,声级限值为83 dB(A)。
5.1.4 M和N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A附件3第2.1.1条和附录A附件8中的技术要求。
5.1.4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25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1.5 M和N类车辆定置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A附件3第3.2.3条和附录A附件8中的技术要求。
5.1.5A 试验场地应为空地,四周为矩形,距车辆外缘至少3 m。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使用中的传声器1 m范围内。除试验人员、观察者或必要试验器材外,其他人或器物不得停留在使用中的传声器3 m范围内。
5.1.6
转速。
附录A附件3第3.1.2.1条中 “S” 的定义修改为:S是指达到发动机最大功率时的发动机5.1.7 附录A附件3第3.2.5.3.2.1条修改为:控制点火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达到3/4S时,发动机以恒定速度运转。如果车辆无法达到3/4S发动机转速,则定置试验采用可能达到的最大发动机转速的95%作为目标发动机转速。
5.1.8 附录A附件5第1条中在“第3.1和3.2条”前增加“附件3”。
5.2 LC、LD和LE类车辆
5.2.1 附录B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5条 认证
第7条 摩托车型式或排气或消声系统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正式停产
第11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第12条 暂行规定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2.2 附录B第4.1.3条中在“认证标志”前增加“如适用”。
5.2.3 附录B第4.1.4条中删除“所有原装消声器必须标有”并增加“所有原装消声器必须标有,如适用”。
5.2.4 附录B第4.1.5条中在“标志‘E’”后增加“如适用”。
5.2.5 LC、LD和LE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B附件3第1.3.2条和附录B附件4中的技术要求。
5.2.5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50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3 LA和LB类车辆
5.3.1 附录C中的下述条款不适用:
第3条 认证申请
第5条 认证
第7条 轻便摩托车型式或排气或消声系统型式认证的修改和扩展
第8条 生产一致性
第9条 对生产不一致的处罚
第10条 暂行规定
第11条 正式停产
第12条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附件1 通知书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5.3.2 LA和LB类车辆行驶噪声测量场地的技术要求等同于附录C附件3第2.1条和附录C附件5中的技术要求。
5.3.2A 试验场地应为半径50 m的空地,中心至少10 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应基本平整,覆有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同等材料。不得有粉状雪、高草、松土、灰尘或其他类似杂物。试验场地表面应干燥,以防产生过多轮胎噪声。试验期间,除驾驶员和观察者外,其他人不得停留在测量区域。驾驶员和观察者的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位置不得影响到仪器测量值。
5.3.3 附录C附件3第5.2.3条中在“标志‘E’”后增加“如适用”。
6. 替代标准
6.1 对于M和N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51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增补3之后的02系列修改单)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6.2 对于LC、LD和LE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41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03系列修改单)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6.3 对于LA和LB类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63号法规《关于在噪声方面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包括01系列修改单、针对01系列修改单的勘误表2及之前的勘误表)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本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的注解
注1
本文书中,对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 2005(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第7(1)部分生效)所做的修改如下表所示:
文书表
文书名 FRLI注册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补充及暂行规定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
2005年11月15日
(见F2005L03523)
2008年2月21日
(见F2008L00571)
2009年12月2日
(见F2009L04340)
2005年11月16日
2008年2月22日
2009年12月3日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1
车辆标准(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修改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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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 修改表
ad.=增加或插入 am.=修订 rep.=废止 rs.=废止并替代
所影响的条款
第2.2.4条
第6.1条
如何影响
rs. F2008L00571
rs. F2009L04340
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号F2009C0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