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貊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出生,**,住*********。
被告:于遵一,*,***********出生,**,住******。
原告**与于遵一**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于遵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款3068元;2.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920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在**平台被告的店名为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下单花了3068元买了一部红米k40pro+(12=256G)幻境版手机,发货签收几天后通过小米自带激活**查询后得知所购买手机首次激活使用时间是**********,故得知所购买的手机是二手机并非卖家所说的全新原封手机,同时手机充电器也是假的,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原告与平台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被告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愿意退一赔三。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订单**中收件人不是原告,原告提供的手机**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截图不知来源。原告提供的手机**不是被告卖出的。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遵一系涉案平台“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店铺经营者。
**********,原告在被告于遵一开设的“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店铺购买了“红米K40Pro+【12+256G】幻境【当天发送碎屏险】;官方标配;256GB;****”(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实际付款3055.02元。
原告提交商品物流**截图,显示收货人为徐晗芛,快递单号为顺丰速运SF1***********7,收货地址为****************20甲301138****1978。******************显示快递已签收“您已在*************店完成取件”
原告提交涉案商品的状态**,显示IMEI(SIM卡插槽1)866225***********;IMEI(SIM卡插槽2)866225***********;开机累计时长*********;手机激活**显示“首次激活日期为**********,激活时间为手机初次联网时间,包括但不限于WLAN、移动**网络。系统激活时间是手机三包起始时间的主要判断**……”
原告另提交涉案商品详情页截图,显示:**承诺只售原封正品……13年老店全国联保官方正品……。
原告提交与被告店铺客服聊天记录,*********17:02原告询问“手机激活日期是4月份。你这不是全新机呀!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客服名品朵朵回复“截图我看下那个是预估保修日期,不准的是你从您收到的当天开始,联保一年我们还送两年的延保”,原告回复“激活日期就说明有人使用,我难道连这个都不懂吗”,客服回复“那个是我们小米之家进货时间,是我们进货的时候,他们要扫码上报给****,所以才能拿返点,要不然不会低于官网价格卖出。机器没拆封,扫包装盒上的码,那个是我
们的进货时间。在小米之家提的货如果不满意。您发回,我们返厂退”。
被告对订单**、店铺介绍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订单**中的收件人名字不是原告。客服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咨询的客户**量太大,其没有核查。对原告提交的其他关于手机**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系,不是被告发出的手机。原告提交的手机激活**也不是官方售后的来源。
原告当庭展示淘宝、支付宝账号的情况,及淘宝账号中涉案订单的**。被告主张涉案订单的收件人名字为八个字,与提交的订单截图中的收货人**不一致。原告提交与**官方客服聊天记录,原告询问客服“你们淘宝把我的收件人和收货地址改成啥了”,客服回复“收件地址只有卖家才能修改的”。
被告主张原告所举证的商品不是其所售商品,提交店铺后台截图**,显示宝贝属性为“机身颜色:红米K40……串号码为869424***********”,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被告客服之前承认过手机是提前激活的,可以为其退货。经查,上述串号在“****”APP中进行查询,显示激活时间为***********。庭审中,被告陈述上述串号为其自行填写保存在后台中,只能是收件人签收时进行核对,不确定该串码消费者在下单时是否知晓。原告陈述其在订单**中无法查看上述串号。
被告提交与平台云客服的聊天记录,记载被告就涉案订单询问“这个地址是买家自己改的么”“新收获地址买家是可以自己更改的对吧”“您看下我店铺开通了自助修改地址的功能了么”“我们是开通者的”;客服回复“如您开通了自助修改地
址,买家是可以修改地址的呢嗯”“开通了是可以更改的哦”。被告提交“买家工作台”截图,显示改地址服务状态为已开通。
**向**淘*******发函,协查淘宝平台中商家销售手机时填写IMEI码的规则,淘宝回函称“作为电商平台,依规要求商家填写并留存商品**,IMEI码用于在移动电话网络中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由卖家对IMEI码进行管理和备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单截图、网页截图,后台截图、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回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于遵一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手机串码与其在订单后台系统填写的串码不一致,并非其销售的手机。对此,**认为,被告提交的串码系其自行在后台中进行填写,并未经过审核查验,亦未提前告知原告,不能据此证明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并非被告售出。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产品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对于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宣传系全新正品,被告应当按照商品宣传页面内容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一般情况下,手机的激活时间应与手机实际使用的时间相符,本案中,被告交付原告的手机激活时间早于购买时间,且无合理解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退款的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
在**已经支持原告退款请求的情形下,原告保有涉案商品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如原告不能返还,应折抵货款。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应支付实际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遵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3055.02元;
二、被告于遵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9165.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遵一**(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貊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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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被告:于遵一,*,***********出生,**,住******。
原告**与于遵一**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于遵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款3068元;2.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920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在**平台被告的店名为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下单花了3068元买了一部红米k40pro+(12=256G)幻境版手机,发货签收几天后通过小米自带激活**查询后得知所购买手机首次激活使用时间是**********,故得知所购买的手机是二手机并非卖家所说的全新原封手机,同时手机充电器也是假的,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原告与平台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被告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愿意退一赔三。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订单**中收件人不是原告,原告提供的手机**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截图不知来源。原告提供的手机**不是被告卖出的。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遵一系涉案平台“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店铺经营者。
**********,原告在被告于遵一开设的“名品数码诚信的店铺”店铺购买了“红米K40Pro+【12+256G】幻境【当天发送碎屏险】;官方标配;256GB;****”(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实际付款3055.02元。
原告提交商品物流**截图,显示收货人为徐晗芛,快递单号为顺丰速运SF1***********7,收货地址为****************20甲301138****1978。******************显示快递已签收“您已在*************店完成取件”
原告提交涉案商品的状态**,显示IMEI(SIM卡插槽1)866225***********;IMEI(SIM卡插槽2)866225***********;开机累计时长*********;手机激活**显示“首次激活日期为**********,激活时间为手机初次联网时间,包括但不限于WLAN、移动**网络。系统激活时间是手机三包起始时间的主要判断**……”
原告另提交涉案商品详情页截图,显示:**承诺只售原封正品……13年老店全国联保官方正品……。
原告提交与被告店铺客服聊天记录,*********17:02原告询问“手机激活日期是4月份。你这不是全新机呀!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客服名品朵朵回复“截图我看下那个是预估保修日期,不准的是你从您收到的当天开始,联保一年我们还送两年的延保”,原告回复“激活日期就说明有人使用,我难道连这个都不懂吗”,客服回复“那个是我们小米之家进货时间,是我们进货的时候,他们要扫码上报给****,所以才能拿返点,要不然不会低于官网价格卖出。机器没拆封,扫包装盒上的码,那个是我
们的进货时间。在小米之家提的货如果不满意。您发回,我们返厂退”。
被告对订单**、店铺介绍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订单**中的收件人名字不是原告。客服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咨询的客户**量太大,其没有核查。对原告提交的其他关于手机**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系,不是被告发出的手机。原告提交的手机激活**也不是官方售后的来源。
原告当庭展示淘宝、支付宝账号的情况,及淘宝账号中涉案订单的**。被告主张涉案订单的收件人名字为八个字,与提交的订单截图中的收货人**不一致。原告提交与**官方客服聊天记录,原告询问客服“你们淘宝把我的收件人和收货地址改成啥了”,客服回复“收件地址只有卖家才能修改的”。
被告主张原告所举证的商品不是其所售商品,提交店铺后台截图**,显示宝贝属性为“机身颜色:红米K40……串号码为869424***********”,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被告客服之前承认过手机是提前激活的,可以为其退货。经查,上述串号在“****”APP中进行查询,显示激活时间为***********。庭审中,被告陈述上述串号为其自行填写保存在后台中,只能是收件人签收时进行核对,不确定该串码消费者在下单时是否知晓。原告陈述其在订单**中无法查看上述串号。
被告提交与平台云客服的聊天记录,记载被告就涉案订单询问“这个地址是买家自己改的么”“新收获地址买家是可以自己更改的对吧”“您看下我店铺开通了自助修改地址的功能了么”“我们是开通者的”;客服回复“如您开通了自助修改地
址,买家是可以修改地址的呢嗯”“开通了是可以更改的哦”。被告提交“买家工作台”截图,显示改地址服务状态为已开通。
**向**淘*******发函,协查淘宝平台中商家销售手机时填写IMEI码的规则,淘宝回函称“作为电商平台,依规要求商家填写并留存商品**,IMEI码用于在移动电话网络中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由卖家对IMEI码进行管理和备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单截图、网页截图,后台截图、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回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于遵一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手机串码与其在订单后台系统填写的串码不一致,并非其销售的手机。对此,**认为,被告提交的串码系其自行在后台中进行填写,并未经过审核查验,亦未提前告知原告,不能据此证明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并非被告售出。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产品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对于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宣传系全新正品,被告应当按照商品宣传页面内容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一般情况下,手机的激活时间应与手机实际使用的时间相符,本案中,被告交付原告的手机激活时间早于购买时间,且无合理解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退款的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
在**已经支持原告退款请求的情形下,原告保有涉案商品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如原告不能返还,应折抵货款。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应支付实际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遵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3055.02元;
二、被告于遵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9165.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遵一**(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