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以觅儿)
中国网购现状及未来规划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诞生的潮流事物“网购”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网购已经成为普通家庭成员、都市白领,青少年学生等青睐的购物方式,甚至演化成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当前中国网购现状如何,它的成长环境是否合适,成长方式是否正确,成长道路在何方,人们对它的认识、接受和利用程度如何,及当前管理存在的漏洞与空白,本文都会加以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购现状 (Present situation of online shopping)
存在的问题 (Problem)
建议与应对措施(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谈起购物,大家都会想到去商场,去集市买东西。它是商品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家和卖家相互交流的实现方式。但是如果买者即消费者想购买别的商家或地区的商品,想不出门即可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卖家即商家想提高货物的销售量,想低成本增加产品的知名度,这就需要一个平台,从而促生了网购。以阿里巴巴为核心的网购平台不断开发运用起来,淘宝网就是阿里巴巴创造出来的一个网购平台奇迹。B2C(其中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与B2C(即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相对应)已经成为淘宝网的代名词,它开创了中国网购的先河。先看下面一组图: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网购正以飞快速度发展,除了淘宝网以外,各种各样,为了满足消费者和商家要求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网购商品也丰富起来:产品涉及图书、影视、音乐、软件、教育音像、游戏、娱乐、消费电子、手机通讯、家电、电脑配件、摄影摄像、MP3、MP4 ,视听、车载、日用消费品、个人护理、钟表首饰、礼品箱包、玩具、厨具、母婴产品、化妆、家居、运动健康等等 。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网购——只有你想不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提供不了的商品或服务。而一系列随之而来的潮流新词也诞生了,“海淘”指网购的高手,在网上能淘到自己中意的宝贝,“河狸族”是指整天在家网购的宅男宅女。这些新词的出现也丰富了网络词典,丰富了人们的语言和生活。
相比于传统购物,网上购物有着许多优势,可以实现在家“逛商店”,订货时间不受限制;在网上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并且在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竟争的能力。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购物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经完全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下面列举几类比较严重的问题:
1.
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1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依赖其他人对该产品的评价,但现在这种方法也不可取,许多商家会在商品里面给你塞一小纸条,会立下只要给好评,便立即偿还一小部分费用的承诺,这种做法是相当恶劣的,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欺骗更多的商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图:
1.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1.3退换货难。
《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有些人更是会觉得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
1.
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2.1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2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
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2.3 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网购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网购队伍必然会越来越壮大,所以为了把网购做得更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在我国,网上购物虽然仍处于发展阶段,但由于网上购物有快捷、方便、廉价等优势,网上购物也将成为我国众多购物方式中最流行的一种,发展十分迅猛。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具体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结合本专业,学生在以下提出几点建议(一)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网上购物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武器,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1996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发布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定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在网络管理上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上购物形成的法律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例如根据我国网上购物发展的独特性,我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网上购物(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待条件成熟或有必要时,再
制定一些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网络交易基本法,全面规范和统一网络交易的操作规程,切实保护网络贸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三)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四)大力宣传网购相关知识,增强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任何的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网民的利益,法律都具有滞后性,往往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所以,最好的办法便是防患于未然。对于网络消费者自身来讲,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选择交易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大型专业网站;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充分了解卖家信息。消费者还要注意,在付款之前一定要与卖家充分沟通。包括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以及纠纷解决事宜等,要注意保存相关的网页和付款凭证,尽量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作为出现纠纷时的证据。在支付方式上,尽量不要使用汇寄款方式。任何广告都应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不能全信于其中等等。消费者只有首先学会保护自己,才能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从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法律部门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法 》相关草案
2《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 曹文婷
3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李少平
中国法院网,2005,8.12。
4《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 徐晓敏 2008
5《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 许艳敏 法律出版社 2001
6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邵烈娜 2006年4月
7《对我国网上交易购物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张春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1月
作者简介 :罗卿 1996年12月3日 汉族 籍贯:贵州瓮安县
硕士 职称: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邮编: 519000
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以觅儿)
中国网购现状及未来规划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诞生的潮流事物“网购”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网购已经成为普通家庭成员、都市白领,青少年学生等青睐的购物方式,甚至演化成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当前中国网购现状如何,它的成长环境是否合适,成长方式是否正确,成长道路在何方,人们对它的认识、接受和利用程度如何,及当前管理存在的漏洞与空白,本文都会加以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购现状 (Present situation of online shopping)
存在的问题 (Problem)
建议与应对措施(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谈起购物,大家都会想到去商场,去集市买东西。它是商品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家和卖家相互交流的实现方式。但是如果买者即消费者想购买别的商家或地区的商品,想不出门即可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卖家即商家想提高货物的销售量,想低成本增加产品的知名度,这就需要一个平台,从而促生了网购。以阿里巴巴为核心的网购平台不断开发运用起来,淘宝网就是阿里巴巴创造出来的一个网购平台奇迹。B2C(其中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与B2C(即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相对应)已经成为淘宝网的代名词,它开创了中国网购的先河。先看下面一组图: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网购正以飞快速度发展,除了淘宝网以外,各种各样,为了满足消费者和商家要求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网购商品也丰富起来:产品涉及图书、影视、音乐、软件、教育音像、游戏、娱乐、消费电子、手机通讯、家电、电脑配件、摄影摄像、MP3、MP4 ,视听、车载、日用消费品、个人护理、钟表首饰、礼品箱包、玩具、厨具、母婴产品、化妆、家居、运动健康等等 。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网购——只有你想不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提供不了的商品或服务。而一系列随之而来的潮流新词也诞生了,“海淘”指网购的高手,在网上能淘到自己中意的宝贝,“河狸族”是指整天在家网购的宅男宅女。这些新词的出现也丰富了网络词典,丰富了人们的语言和生活。
相比于传统购物,网上购物有着许多优势,可以实现在家“逛商店”,订货时间不受限制;在网上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并且在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竟争的能力。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购物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经完全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下面列举几类比较严重的问题:
1.
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1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依赖其他人对该产品的评价,但现在这种方法也不可取,许多商家会在商品里面给你塞一小纸条,会立下只要给好评,便立即偿还一小部分费用的承诺,这种做法是相当恶劣的,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欺骗更多的商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图:
1.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1.3退换货难。
《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有些人更是会觉得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
1.
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2.1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2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
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2.3 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网购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网购队伍必然会越来越壮大,所以为了把网购做得更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在我国,网上购物虽然仍处于发展阶段,但由于网上购物有快捷、方便、廉价等优势,网上购物也将成为我国众多购物方式中最流行的一种,发展十分迅猛。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具体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结合本专业,学生在以下提出几点建议(一)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网上购物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武器,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1996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发布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定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在网络管理上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上购物形成的法律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例如根据我国网上购物发展的独特性,我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网上购物(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待条件成熟或有必要时,再
制定一些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网络交易基本法,全面规范和统一网络交易的操作规程,切实保护网络贸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三)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四)大力宣传网购相关知识,增强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任何的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网民的利益,法律都具有滞后性,往往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所以,最好的办法便是防患于未然。对于网络消费者自身来讲,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选择交易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大型专业网站;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充分了解卖家信息。消费者还要注意,在付款之前一定要与卖家充分沟通。包括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以及纠纷解决事宜等,要注意保存相关的网页和付款凭证,尽量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作为出现纠纷时的证据。在支付方式上,尽量不要使用汇寄款方式。任何广告都应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不能全信于其中等等。消费者只有首先学会保护自己,才能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从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法律部门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法 》相关草案
2《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 曹文婷
3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李少平
中国法院网,2005,8.12。
4《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 徐晓敏 2008
5《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 许艳敏 法律出版社 2001
6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邵烈娜 2006年4月
7《对我国网上交易购物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张春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1月
作者简介 :罗卿 1996年12月3日 汉族 籍贯:贵州瓮安县
硕士 职称: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邮编: 5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