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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销售假冒苹果商标的产品案(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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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薛宏旷)

陈**销售假冒苹果商标的产品案(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0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000

【处罚日期】2022.06.14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福田区

【处罚对象】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09 11:31:41

行政处罚

1 / 3

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陈**

罚款

经查实:(1)2021年9月2日当事人从华强北通天地市场共购入二手苹果8手机28台;苹果8手机屏幕30个;苹果8手机后壳24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中13台二手苹果8手机、19个苹果8手机屏幕;24个苹果8手机后壳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二手苹果8手机标价1050元/台、苹果8手机屏幕115元/个、苹果8手机后壳55元/个;(2)因涉案产品2021年9月7日被福田派出所扣押,当事人未实际销售,故违法经营额为:13*1090+19*115+24*55=17675元 ;(3)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案且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产品尚未销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该法第六十条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实施标准第(7)档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以下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1)二手苹果8手机13台;(2)苹果8手机屏幕19个;(3)苹果8手机后壳24个。以上罚没总额:10000元。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6-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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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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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薛宏旷)

陈**销售假冒苹果商标的产品案(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0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000

【处罚日期】2022.06.14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福田区

【处罚对象】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09 11:31:41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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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福罚字〔2022〕福田39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陈**

罚款

经查实:(1)2021年9月2日当事人从华强北通天地市场共购入二手苹果8手机28台;苹果8手机屏幕30个;苹果8手机后壳24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中13台二手苹果8手机、19个苹果8手机屏幕;24个苹果8手机后壳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二手苹果8手机标价1050元/台、苹果8手机屏幕115元/个、苹果8手机后壳55元/个;(2)因涉案产品2021年9月7日被福田派出所扣押,当事人未实际销售,故违法经营额为:13*1090+19*115+24*55=17675元 ;(3)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案且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产品尚未销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该法第六十条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实施标准第(7)档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以下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1)二手苹果8手机13台;(2)苹果8手机屏幕19个;(3)苹果8手机后壳24个。以上罚没总额:10000元。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6-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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