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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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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发(作者:弓小谷)

DB

四 川 省 ( 区 域 性 ) 地 方 标 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 发布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11 - 30 实施

发 布

DB510100/T 054—2010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 共用部位 ............................................................... 2

5.1.1 主体结构 ............................................................2

5.1.2 屋面 ................................................................3

5.1.3 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

5.1.5 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 共用设施设备 ............................................................5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

5.2.1.1 道路、停车场 .....................................................5

5.2.1.2 广场 ............................................................5

5.2.1.3 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 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 运动场所 .........................................................7

5.2.1.6 围墙、大门 .......................................................7

5.2.1.7 绿化设施 .........................................................7

5.2.1.8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 给排水系统 ...........................................................8

5.2.3 供配电系统 ...........................................................9

5.2.4 电梯 ................................................................10

5.2.5 弱电系统 ............................................................12

5.2.6 空调系统 ............................................................13

5.2.7 热源系统 ............................................................14

5.2.8 消防系统 ............................................................15

5.2.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 防排烟系统 .......................................................16

5.2.8.4 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 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 防雷系统 ............................................................ 17

5.3 白蚁防治 ................................................................18

5.3.1 共用部位 ............................................................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 紧急维修 ............................................................... 18

DB510100/T 054—2010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

研究专业委员会、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 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项八一、严科宇、肖剑峰、倪军、谭薇、唐春黎、郭彬、赖 孝刚、伍三明、张利俊、高志伟、吴晓辉、弯杨、陈旭、周勇、王瑞雪、邱琳、周航、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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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和项目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至灭失前,为保障其

使用功能正常发挥所进行的各类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1.1 共用部位维修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3.1.2 共用部位改造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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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 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 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 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 动。

3.3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 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4 分类原则

4.1 按维修项目的对象不同,分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2 按维修项目的状态不同,分为维修、更新和改造。

注:共用部位只分为维修和改造。

5 项目分类

5.1 共用部位

5.1.1 主体结构

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地基、基础

表1 主体结构维修项目

维 修

出现不均匀沉降,经检测、鉴定,表明沉降不稳定

改 造

按规定鉴定为危险点

柱、梁、板 、墙、 屋架、檩条 、楼梯等承重结构

1、保护层出现开裂、空鼓、裂缝、表面 风化、疏1、柱、梁、板、墙、屋架、檩条、楼梯等承松及钢筋、钢材锈蚀等

2、经检测、鉴定,结构出现安全问题

重结构经加固后承载力仍不能满足 安全要求

2、按规定鉴定为危险点

5.1.2 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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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屋面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改 造

屋面(如瓦 屋面、型屋面出现不平整、破裂等,构造层出现空鼓材屋面等 ,含构 造等,交接处出现不密实等,屋脊、 檐口出现不层、屋脊 、檐口 等) 平直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 感效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保温层 出现开裂、空鼓等

出现开裂、空鼓、脱落、粉化等,影响使用安全及外保温功能,且损坏面积达 到 20%及以上

防水层(如 卷材防水、涂膜防 水、刚 性防水等)

出现老化、断裂、翘边、封口脱开、严重空鼓等,引起房屋渗水,严重影响房 屋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5.1.3 外墙面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外墙面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面层(如水刷石面、勒脚饰面、面层出现污损、开裂、油漆变色、斑驳、空外墙防水层、涂料层、 石材面鼓、粉化、渗漏等,其中块料 面层出现破裂、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层、块料面层、装饰 板面层、玻脱落等,密封胶(条) 出现开裂、脱落等,支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璃幕墙、油漆层 等)、密封胶条、撑构件、空调 架等损坏,影响使用功能和市容3、外墙翻新

支持构件等 观感

出现开裂、空鼓、脱落、粉化等,影外保温层 出现开裂、空鼓等

响使用功能及外保温功能,且 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5.1.4

DB510100/T 054—2010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应符合表4的规定。

项 目

表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项目

维 修 改 造

地面、踢脚线等

地面出现起层、开裂、空鼔、翻砂等,踢脚线出现破损、翘曲、脱落等,影响 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内墙面(如 抹灰、 涂料层内墙面出现起层、开裂、空鼔、渗漏等,块材出现脱落、变形、支等 )、块材 (如瓷砖、石材等)

撑结构失效、 位移、损坏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天棚(含吊 顶、吊 挂结构件等)

天棚出现开裂、变形、脱落、渗漏等,吊顶出现变形、翘曲、下坠等,吊挂结 构件出现松脱、失效、锈蚀等,影响使 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扶手、栏板等

出现破损、断裂、脱落、连接件(墙)松动、锈蚀、污染、斑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驳、褪色、老化 变形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5.1.5

地下室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地下室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地面、墙面

天棚

防水层

出现起层、开裂、空鼔、翻砂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和观感效果

出现渗水,影响正常使用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起层、开裂、脱落、渗漏、变色等,影响使用功能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5.1.6

其它共用部位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其它共用部位维修项目

项 目

门、窗

维 修

改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构件变形、玻璃和配件损坏、油漆变色、斑驳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DB510100/T 054—2010

5.2 共用设施设备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2.1.1

道路、停车场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道路、停车场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道路基础

1、基层沉降,出现裂缝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爆管等)造

成道路基础损坏

1、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2、其它原因(如爆管等)造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成路面及装饰层损坏

出现脱落、模糊、无法辨识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2、损坏率达到 50%及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

路面及装饰层

交通标识、画线 新增

灯饰等附属设施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锈蚀、脱落、零部件损坏

2、钢铁部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竹木部新增、扩建

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件 3 年及以上全 面翻新

5.2.1.2

广场

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广场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基础

1、出现裂缝、基层沉降等,影响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基础损坏

新建、扩建、改建

1、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面层

和观感效果

(如石材、块料等)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面层损坏

DB510100/T 054—2010

5.2.1.3 沟渠、水池、游泳池

应符合表9的规定。

项 目

表9 沟渠、水池、游泳池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基础及侧壁

出现裂缝、基层沉降、侧壁垮

塌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面层

防水层

出现裂缝、空鼓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和观感效果

出现渗漏

1、主管道破裂

2、消毒、过滤等设施设备渗 漏

3、水泵、电机设备出现轴承、 线圈故障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给排水设施设备

相关电气设施设备

柜体、开关、元器件、线路等 损坏

1、水管、水泵、电机设备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消毒、过滤等设施设备维 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 上

新增、升级换代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相关电器柜体5年及以上 全面翻新

3、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5.2.1.4

环境小品景观

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环境小品景观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石桥

1、基层、梁、柱等出现沉降、裂缝等

2、面层出现裂缝、空鼓、积 水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堆砌假山、风景石、浮雕出现裂缝、风化、垮塌、沉陷等,影响和石砌景观等 观感效果

新建、扩建、改建

原木或竹构件、花架、木

锈蚀、油漆脱落等, 影响使用座椅、塑料座椅、金 属座出现翘裂、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功能和观感效果

椅等

2、钢铁构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竹木构件 3 年及以上全

出现翘裂、锈蚀、腐烂、油漆脱落等,面翻新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效果

景观亭、廊

5.2.1.5

DB510100/T 054—2010

运动场所

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运动场所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基础

1、基层沉降、出现裂缝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基础损坏

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和观感效果

零部件损坏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面层

文体设施

新增、升级换代

5.2.1.6

围墙、大门

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围墙、大门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围墙

1、基层出现裂缝、沉降等

2、面层出现空鼓、脱落、变 色、翘角等,影响观感效果

3、砌体围墙局部倾斜超过10mm

时或出现局部垮塌,不符 合 GB

50203-2002 中 5.2.5 的 规定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大门(如木质、铁质大 出现锈蚀、腐烂、油漆脱落等, 影2、钢铁部件5 年及以上全面

门等)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翻新,木部件 3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

1、机电设备及其控制部分等出现故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新增、升级换代

2、门体出现锈蚀、型材变形、 开焊上

等,影响使用功能

电动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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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

绿化设施

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绿化设施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植物(如乔木、灌木、

棕榈类植物、竹类、绿

篱、水生植物、花卉、

草皮等)

干枯、死亡

1、物业管理区域内树径达到

30cm 及以上的植物移植

2、新增植物

花台、花坛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裂缝、风化、垮塌、沉陷

2、钢铁构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锈蚀、油漆脱落、腐烂等,影

新建、扩建、改建

翻新,竹木构件 3 年及以上全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面翻新

1、管道破裂

2、机电设备出现故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新增、设备升级换代

及以上

喷灌设施

5.2.1.8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围栏、栏杆、扶手等

标识牌、信息栏等

出现破损、断裂、脱落、连

接件松动、锈蚀、污染、斑 驳、褪新建、改建、扩建

色、老化变形等,影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钢铁部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出现变形、锈蚀、腐烂等,影响使

新,竹木部件 3 年及以上 全面新增、改建

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翻新

新增、扩建

灯具(如路灯、草坪灯杆出现锈蚀、脱落、零部件损坏等,等)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效果

车棚(非机动车、机动车车出现油漆脱落、渗漏、锈蚀、变形、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棚) 腐烂等

新建、扩建、改建

配电房、门卫室、垃圾房等

参照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厕所

参照共用部位及给排水系统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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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给排水系统

应符合表15的规定。

项 目

表15 给排水系统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井道(如雨水、污水、水表、出现管井堵塞、基础沉降等

给排水井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改建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电气元器件烧毁、线路短 路等

给水系统、中水系统及排水

3、电机窜轴、温升超限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系统的机电设备及其控制 部4、水泵渗漏、叶轮摩擦等

2、维修费用 达到重置费用

分等

5、其它设备(如刮泥机、行 走机50%及以上

构、格栅机、消毒机、 变频器及其联动装置等)出 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处理池(如调节池、化粪池、出现裂缝、渗漏、基层沉降、侧壁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隔油池等)基础及侧壁 垮塌等,影响使用功能

新建、改建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给水管道内壁材质发生化 学变化,水质不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阀门(如泵接器、管网内各 种止回阀、闸阀、截止阀、 蝶阀、减压阀等)、配水装 置及仪表

1、阀门、配水装置出现渗漏、堵1、经维修后达不到要求

塞、爆裂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50%及以上

3、电动执行机构出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水箱、水池等 出现渗漏、裂缝、变形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新建、扩建、3、生活水箱、水池内壁材质 发生化改建

学变化,经维修后水 质仍不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2.3 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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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供配电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强电井 出现基础沉降等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3、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4、操纵机构、机械闭锁、电 气连锁等出现故障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3、绕组、散热片、冷却风扇 等出现故障

4、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达不到 要求

5、油枕等出现渗油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3、安全保护、接触设备、功 率补偿装置等出现故障

1、控制装置、切换柜、电机等出现故障

2、油路系统出现堵塞、漏油 等

3、冷却系统、过滤系统、供 油系统、联动系统等出现故障

维 修 更 新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改 造

新建、扩建

高、低压电器

变压器

1、电器装置经维修后,有关 部门巡检仍达不到新增、升级换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电力补偿装置

发电机及附属系统

母线 —

腐蚀损坏,导电性能下降,影响使用功能

新增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线缆

线缆线路支吊架、桥架

出现短路、断路等,影响使用功能

1、支吊架松动、脱落、缺失等

2、桥架锈蚀、变形等

新增、改建

DB510100/T 054—2010

5.2.4

电梯

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电梯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曳引机

制动器

蜗轮、蜗杆、曳引机磨损,达不到要求

经检测不符合 GB 7588 的规定

电动机

对整流子和 电 刷进行整修或 更换,1、经维修仍不能与其它设备正常匹配运行

调整后输出电压、电流 等参数变化明2、经检测不符合相关产品标 准的要求

显增大

导向轮、曳引轮磨损

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要求

导向轮、曳引轮

钢丝绳

1、钢丝绳表面有较严重的磨损和锈蚀,其磨绳头组合不 符 合相关产品标 准的要损后直径小于 原直径的 90%

2、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要求

3、绳头组合、导轮经维修后 仍达不到要求

限速系统

1、联动机构等磨损严重,需更换限速器及张紧轮的轴承

2、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控制柜

新增、升主电路板、通讯板及相关元器 件损控制柜及励磁柜内元件、主电路板损坏,经维级换代

修仍达不到要 求

层、轿门系统

轿门被撞坏,门锁、导靴、防火层更换门机板、导靴、吊门轮、轴承、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等 损坏 门、玻璃门及玻 璃轿壁和不能维修的门锁

缓冲器开关损坏

呼叫电话损坏

按钮损坏

缓冲器出现锈死情形

呼叫电话经 维 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缓冲器

紧急报警系统

呼梯系统

液压梯

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等经 维

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 下降修后仍达不到 要求,限速切断阀、机械防沉

阀等出现故障

降装置等达 不 到相关标准的 要求

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轮、副轮)、自动扶梯及自 动人行 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 轮、副扶手带等经维修 后仍达不到要求,驱动主道 轮)、扶手带等出现故 障

机、 金属结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 行道的控制 屏 等达不到相关 标准的要求

DB510100/T 054—2010

5.2.5 弱电系统

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了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对讲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公 共广播系统、停车场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各系统工作原理相类似,主要由前端设备、传输系统和中 央处理单元组成,其维修项目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弱电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的传感器、执行

器(含阀门、开关等)等

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拾音器等

门禁系统的读卡器、电锁、出门开

关等

前 端 设

对讲系统的户内机、电锁、闭门器、

出门按钮等

周界防范系统的红外对射、电子围

栏、地址模块等

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等

停车场系统的入口设备、道闸、出

口设备、摄像机、车辆检测设备等

信息发布系统的显示器、发声器等

线缆

出现断路等,影响

使用功能

1 、线管(槽)破裂

2 、支吊架松动、 脱线管(槽)、支吊架、桥架

落、缺失等

3 、桥架锈蚀、变 形等

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器、控制

柜、软件、服务器、不间断供电电 源等

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机、矩阵、编

解码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存储 器、中 央 处

理 单 元

软件、监视器、控制柜、不间 断供电电源等

门禁系统的门禁控制器、交换机、

服务器、软件、控制柜、不间断供 电电源等

对讲系统的门口机、管理机、分配

模块、联网器、服务器、软件、控 制柜、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新增

1 、经维修后仍达 不出现故障,影响使 用功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2 、维修费用达到 重代

置费用 50%及以 上

传 输 系

经维修后仍 达不 到要求

新增、扩建

1 、各系统出现故

障,影响使用功能 1 、经维修后仍达 不2 、不间断供电电 源不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能供电、供电 电压超 2 、维修费用达到 重代

出规 定供 电范围 或供 置费用 50%及以 上

电时 间低于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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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8(续)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周界防范系统的报警主机、报警模块(盒)、交换机、声光 警号、服务器、软件、控制柜、 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公共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前置放大器、1 、各系统 出现故 障,影响、报警切换使用功能

调音台、分区器(智能主机)电源等

停车场系统的服务器、停车场软件、交换机、发卡器、控制 柜、岗亭、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信息发布系统的服务器、软件、控制柜、不间断供电电源 等

1 、经维修后仍达不

器、 播放器、软件、控制柜、不间 断供电2、不间断供电电源 不能供到要求

新增、升级电、供电电 压超出规定供2 、维修费用达到重

换代

电范 围或供电时间低于 产置费用 50%及以上

品标准

5.2.6 空调系统

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空调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1、控制柜(箱)锈蚀、变形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上

中央控 制系 统 及控制

2、主控板、控制器及其它零部件等

3、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的周期

附件

出现故障

内,主控板、变频器或控制器分别出

现 3 次及以上故障

1、压缩机出现制冷剂不足、温度过

高、电流过大或跳闸等

新增、升级换代

2、冷凝器、蒸发器出现泄漏、压力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失常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上

3、主机控制板及附属元器件老化、

损坏等

4、其它主机附件出现故障

主 机

主电机、水泵、辅助电

1、主电机、辅助电机运行温度超限

机等驱动控制设备 2、水泵渗漏、叶轮摩擦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风道、风道保温

出现锈蚀、破空、漏风、下坠、坍

塌、掉渣、破损等

新建、改建

DB510100/T 054—2010

表 19(续)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管道及附件、阀门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3、阀门出现渗漏、爆裂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同一个循环系统的 管道及附件或 阀门分别出新建、改建

10 次及以上渗漏或爆裂,经管 道补漏或更换

阀门仍无法解 决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风机盘管出现 10 次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换热器、分(集)水3、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换出现渗漏、锈蚀、油漆脱落、

器、 风机盘管等交换设热器(板式)和 分(集)水器,集中出现 5

保温层损坏等

次 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新增、升级换代

4、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大型换热器(满液 式、壳管式)等出现 2 个点位 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冷却塔设备

出现塔体渗漏、风机异响、油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漆脱落、锈蚀、填料老化等

项 目

维 修

中央控制/电气系统

1、控制柜(箱)锈蚀、变形等

2、主控板、控制器及其它零 部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件等出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改5.2.7 热源系统

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热源系统维修项目

因原系统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改锅炉本体及系统装置、 锅炉本体及系统各附件失效, 经造:

管路等 检测需进行水垢清洗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改变原锅炉设计结构;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 改变燃烧方式;

— 改变原锅炉运行参数。

50% 及以上

泵及各安全装置、传感装1、泵出现渗漏、叶轮摩擦等

2、安全装置、传感装置失效

置等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阀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3、阀门出现渗漏、爆裂等

新增、升级换代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DB510100/T 054—2010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造5.2.8 消防系统

5.2.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

外围报警设备(如火灾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感烟及感温探测器、手 动报警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

按钮、声光报警 器等)及相关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线路

报警主机、联动控制主机

电源控制柜、应急电源箱

新增、升级换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实现联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动功能

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3、柜(箱)锈蚀、变形等

5.2.8.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1、电动机出现异响,联轴器、轴承、密封、线圈等损坏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消防喷淋泵、消火栓

2、泵出现渗漏、叶轮摩擦等

新增、升级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换代

泵、稳压泵及气压罐

3、气压罐油漆脱落、锈蚀、 裂缝、皮馕损坏等

4、水泵不能正常启动或启动 后流量和压力达不用 50% 及以上

到要求

消防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湿式报警阀、压力开

1、湿式报警阀锈蚀、油漆脱落、渗漏等

关、水流指示器、水力 警铃2、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 水力警铃失灵等

及控制线路等

3、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建、改建

喷头、消火栓、泵接器

及阀门(如止回阀、闸

消火栓、泵接器、阀门出现锈 蚀、油漆脱落、渗用 50% 及以上

阀、截止阀、蝶阀、减 压漏、爆裂等

阀等)

线缆

出现短路、断路等,影响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增

电源控制柜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新增、升级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换代

路短路等

3、柜(箱)锈蚀、变形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新建、扩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建、改建

用 50% 及以上

消防水箱、水池 出现渗漏、裂缝、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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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

防排烟系统

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防排烟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防排烟风 机及 联动装

1、防排烟风机油漆脱落、锈蚀、异响等

2、控制线路短路、断路等

1、漏风、缺失、开关损坏等

风道及附件、风阀、风

2、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口、联动装置及线路

3、线路短路、断路等

新增、升级换代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新建、改建

更改 造

电源控制柜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蚀、线路短路等

3、柜(箱)锈蚀、变形等

新增、升级换代

5.2.8.4

防火分隔系统

表24 防火分隔系统维修项目

应符合表24的规定。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防火卷帘门电 机及联

1、电机及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动装置

2、线路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新增、升级换代

防火卷帘门及 联动装

1、防火卷帘门变形、不能正常启闭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防火门

防火门及闭门器损坏等

5.2.8.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应符合表25的规定。

项 目

表2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维修项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灭火系统(气体、泡达不到要求,且维修费用达到 重置费1、不能正常使用

沫、 干粉) 用的 20%及以上

2、泡沫液、干粉达到使用年 限

新增、升级换代

灭火器

按 GA 95-2007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

按 GA 95-2007 中第 7 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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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

消防电源系统

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消防电源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消防电源系统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等损 坏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3、柜(箱)锈蚀、变形等 3、蓄电池达不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代

应急照 明和 疏 散指示

配件损坏

标志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

2、不能提供正常的照度和照 明时间

新增、改建

5.2.9 防雷系统

应符合表27的规定。

项 目

维表27 防雷系统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接闪器

经检测,不符合 GB 50057 的

1、3 年及以上进行防腐处理

规定, 锈蚀 部 位超过 截面的

2、出现锈蚀、损伤等

1/3 或损伤长度达到 30%及以 上

引下线、接地装置

1、经检测,不符合 GB 50057

1、3 年及以上进行防腐处理

的规定,引下线和等电位连接 线锈蚀部位超2、出现锈蚀、线路断路、过截面的 1/3 或 损伤长度达到 30%及以上

电 腐蚀等

2、测量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 求

新增、升级换代

1、电导电流及检测串联组合

原件的 非线 性 系数差 值达不 到要求

2、经测量,灭弧管内径、内 部间隙、外部柒层、两端连接、 外部间隙和排气、开口端的星

形电极齿孔等出现不合格

避雷器(如阀型、管型 等)

电源浪涌保护器、信

号、浪涌保护器、天馈 浪涌保护器

经检测,不符合 GB 50343 的 规定

5.3 白蚁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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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共用部位

5.3.1.1 共用部位维修或改造时,涉及到外墙外围、入室电缆沟、入室管道、沉降缝、伸缩缝等部位1m 范围内的土壤,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5.3.1.2

5.3.1.3

共用部位的木质结构在维修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共用部位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共用设施设备

运动场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环境小品景观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绿化设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

5.3.2.1

5.3.2.2

5.3.2.3

5.3.2.4 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消防系统在维修、更新或改造 时,应对入室部位及使用的木质结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5

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5.4 紧急维修

出现以下情况,应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除险,并实施紧急维修:

——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屋面、外墙面出现严重渗漏;

——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

——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其它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2024年1月4日发(作者:弓小谷)

DB

四 川 省 ( 区 域 性 ) 地 方 标 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 发布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11 - 30 实施

发 布

DB510100/T 054—2010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 共用部位 ............................................................... 2

5.1.1 主体结构 ............................................................2

5.1.2 屋面 ................................................................3

5.1.3 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

5.1.5 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 共用设施设备 ............................................................5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

5.2.1.1 道路、停车场 .....................................................5

5.2.1.2 广场 ............................................................5

5.2.1.3 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 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 运动场所 .........................................................7

5.2.1.6 围墙、大门 .......................................................7

5.2.1.7 绿化设施 .........................................................7

5.2.1.8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 给排水系统 ...........................................................8

5.2.3 供配电系统 ...........................................................9

5.2.4 电梯 ................................................................10

5.2.5 弱电系统 ............................................................12

5.2.6 空调系统 ............................................................13

5.2.7 热源系统 ............................................................14

5.2.8 消防系统 ............................................................15

5.2.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 防排烟系统 .......................................................16

5.2.8.4 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 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 防雷系统 ............................................................ 17

5.3 白蚁防治 ................................................................18

5.3.1 共用部位 ............................................................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 紧急维修 ............................................................... 18

DB510100/T 054—2010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

研究专业委员会、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 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项八一、严科宇、肖剑峰、倪军、谭薇、唐春黎、郭彬、赖 孝刚、伍三明、张利俊、高志伟、吴晓辉、弯杨、陈旭、周勇、王瑞雪、邱琳、周航、刘涵。

0

III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和项目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至灭失前,为保障其

使用功能正常发挥所进行的各类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1.1 共用部位维修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3.1.2 共用部位改造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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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00/T 054—2010

3.2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 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 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 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 动。

3.3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 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4 分类原则

4.1 按维修项目的对象不同,分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2 按维修项目的状态不同,分为维修、更新和改造。

注:共用部位只分为维修和改造。

5 项目分类

5.1 共用部位

5.1.1 主体结构

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地基、基础

表1 主体结构维修项目

维 修

出现不均匀沉降,经检测、鉴定,表明沉降不稳定

改 造

按规定鉴定为危险点

柱、梁、板 、墙、 屋架、檩条 、楼梯等承重结构

1、保护层出现开裂、空鼓、裂缝、表面 风化、疏1、柱、梁、板、墙、屋架、檩条、楼梯等承松及钢筋、钢材锈蚀等

2、经检测、鉴定,结构出现安全问题

重结构经加固后承载力仍不能满足 安全要求

2、按规定鉴定为危险点

5.1.2 屋面

DB510100/T 054—2010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屋面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改 造

屋面(如瓦 屋面、型屋面出现不平整、破裂等,构造层出现空鼓材屋面等 ,含构 造等,交接处出现不密实等,屋脊、 檐口出现不层、屋脊 、檐口 等) 平直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 感效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保温层 出现开裂、空鼓等

出现开裂、空鼓、脱落、粉化等,影响使用安全及外保温功能,且损坏面积达 到 20%及以上

防水层(如 卷材防水、涂膜防 水、刚 性防水等)

出现老化、断裂、翘边、封口脱开、严重空鼓等,引起房屋渗水,严重影响房 屋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5.1.3 外墙面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外墙面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面层(如水刷石面、勒脚饰面、面层出现污损、开裂、油漆变色、斑驳、空外墙防水层、涂料层、 石材面鼓、粉化、渗漏等,其中块料 面层出现破裂、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层、块料面层、装饰 板面层、玻脱落等,密封胶(条) 出现开裂、脱落等,支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璃幕墙、油漆层 等)、密封胶条、撑构件、空调 架等损坏,影响使用功能和市容3、外墙翻新

支持构件等 观感

出现开裂、空鼓、脱落、粉化等,影外保温层 出现开裂、空鼓等

响使用功能及外保温功能,且 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5.1.4

DB510100/T 054—2010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应符合表4的规定。

项 目

表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项目

维 修 改 造

地面、踢脚线等

地面出现起层、开裂、空鼔、翻砂等,踢脚线出现破损、翘曲、脱落等,影响 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内墙面(如 抹灰、 涂料层内墙面出现起层、开裂、空鼔、渗漏等,块材出现脱落、变形、支等 )、块材 (如瓷砖、石材等)

撑结构失效、 位移、损坏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天棚(含吊 顶、吊 挂结构件等)

天棚出现开裂、变形、脱落、渗漏等,吊顶出现变形、翘曲、下坠等,吊挂结 构件出现松脱、失效、锈蚀等,影响使 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扶手、栏板等

出现破损、断裂、脱落、连接件(墙)松动、锈蚀、污染、斑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驳、褪色、老化 变形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5.1.5

地下室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地下室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地面、墙面

天棚

防水层

出现起层、开裂、空鼔、翻砂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和观感效果

出现渗水,影响正常使用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起层、开裂、脱落、渗漏、变色等,影响使用功能2、损坏面积达到 20%及以上

5.1.6

其它共用部位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其它共用部位维修项目

项 目

门、窗

维 修

改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构件变形、玻璃和配件损坏、油漆变色、斑驳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DB510100/T 054—2010

5.2 共用设施设备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2.1.1

道路、停车场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道路、停车场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道路基础

1、基层沉降,出现裂缝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爆管等)造

成道路基础损坏

1、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2、其它原因(如爆管等)造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成路面及装饰层损坏

出现脱落、模糊、无法辨识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2、损坏率达到 50%及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

路面及装饰层

交通标识、画线 新增

灯饰等附属设施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锈蚀、脱落、零部件损坏

2、钢铁部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竹木部新增、扩建

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件 3 年及以上全 面翻新

5.2.1.2

广场

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广场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基础

1、出现裂缝、基层沉降等,影响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基础损坏

新建、扩建、改建

1、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面层

和观感效果

(如石材、块料等)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面层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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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沟渠、水池、游泳池

应符合表9的规定。

项 目

表9 沟渠、水池、游泳池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基础及侧壁

出现裂缝、基层沉降、侧壁垮

塌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面层

防水层

出现裂缝、空鼓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和观感效果

出现渗漏

1、主管道破裂

2、消毒、过滤等设施设备渗 漏

3、水泵、电机设备出现轴承、 线圈故障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给排水设施设备

相关电气设施设备

柜体、开关、元器件、线路等 损坏

1、水管、水泵、电机设备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消毒、过滤等设施设备维 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 上

新增、升级换代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相关电器柜体5年及以上 全面翻新

3、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5.2.1.4

环境小品景观

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环境小品景观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石桥

1、基层、梁、柱等出现沉降、裂缝等

2、面层出现裂缝、空鼓、积 水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 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堆砌假山、风景石、浮雕出现裂缝、风化、垮塌、沉陷等,影响和石砌景观等 观感效果

新建、扩建、改建

原木或竹构件、花架、木

锈蚀、油漆脱落等, 影响使用座椅、塑料座椅、金 属座出现翘裂、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功能和观感效果

椅等

2、钢铁构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竹木构件 3 年及以上全

出现翘裂、锈蚀、腐烂、油漆脱落等,面翻新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效果

景观亭、廊

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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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所

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运动场所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基础

1、基层沉降、出现裂缝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其它原因(如管道爆裂等) 造成基础损坏

出现裂缝、空鼓、积水等,影响使用功能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损坏面积达到 50%及以上

和观感效果

零部件损坏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面层

文体设施

新增、升级换代

5.2.1.6

围墙、大门

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围墙、大门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围墙

1、基层出现裂缝、沉降等

2、面层出现空鼓、脱落、变 色、翘角等,影响观感效果

3、砌体围墙局部倾斜超过10mm

时或出现局部垮塌,不符 合 GB

50203-2002 中 5.2.5 的 规定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大门(如木质、铁质大 出现锈蚀、腐烂、油漆脱落等, 影2、钢铁部件5 年及以上全面

门等)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翻新,木部件 3 年及以上全面

翻新

1、机电设备及其控制部分等出现故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新增、升级换代

2、门体出现锈蚀、型材变形、 开焊上

等,影响使用功能

电动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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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

绿化设施

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绿化设施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植物(如乔木、灌木、

棕榈类植物、竹类、绿

篱、水生植物、花卉、

草皮等)

干枯、死亡

1、物业管理区域内树径达到

30cm 及以上的植物移植

2、新增植物

花台、花坛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出现裂缝、风化、垮塌、沉陷

2、钢铁构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锈蚀、油漆脱落、腐烂等,影

新建、扩建、改建

翻新,竹木构件 3 年及以上全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面翻新

1、管道破裂

2、机电设备出现故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新增、设备升级换代

及以上

喷灌设施

5.2.1.8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围栏、栏杆、扶手等

标识牌、信息栏等

出现破损、断裂、脱落、连

接件松动、锈蚀、污染、斑 驳、褪新建、改建、扩建

色、老化变形等,影 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钢铁部件 5 年及以上全面 翻出现变形、锈蚀、腐烂等,影响使

新,竹木部件 3 年及以上 全面新增、改建

用功能和观感效果

翻新

新增、扩建

灯具(如路灯、草坪灯杆出现锈蚀、脱落、零部件损坏等,等)

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效果

车棚(非机动车、机动车车出现油漆脱落、渗漏、锈蚀、变形、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棚) 腐烂等

新建、扩建、改建

配电房、门卫室、垃圾房等

参照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厕所

参照共用部位及给排水系统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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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给排水系统

应符合表15的规定。

项 目

表15 给排水系统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井道(如雨水、污水、水表、出现管井堵塞、基础沉降等

给排水井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改建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电气元器件烧毁、线路短 路等

给水系统、中水系统及排水

3、电机窜轴、温升超限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系统的机电设备及其控制 部4、水泵渗漏、叶轮摩擦等

2、维修费用 达到重置费用

分等

5、其它设备(如刮泥机、行 走机50%及以上

构、格栅机、消毒机、 变频器及其联动装置等)出 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处理池(如调节池、化粪池、出现裂缝、渗漏、基层沉降、侧壁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隔油池等)基础及侧壁 垮塌等,影响使用功能

新建、改建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给水管道内壁材质发生化 学变化,水质不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阀门(如泵接器、管网内各 种止回阀、闸阀、截止阀、 蝶阀、减压阀等)、配水装 置及仪表

1、阀门、配水装置出现渗漏、堵1、经维修后达不到要求

塞、爆裂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50%及以上

3、电动执行机构出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水箱、水池等 出现渗漏、裂缝、变形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新建、扩建、3、生活水箱、水池内壁材质 发生化改建

学变化,经维修后水 质仍不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2.3 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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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供配电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强电井 出现基础沉降等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3、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4、操纵机构、机械闭锁、电 气连锁等出现故障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仪表经检测后达不到使用 功能

3、绕组、散热片、冷却风扇 等出现故障

4、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达不到 要求

5、油枕等出现渗油

1、柜(箱)体锈蚀、变形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3、安全保护、接触设备、功 率补偿装置等出现故障

1、控制装置、切换柜、电机等出现故障

2、油路系统出现堵塞、漏油 等

3、冷却系统、过滤系统、供 油系统、联动系统等出现故障

维 修 更 新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改 造

新建、扩建

高、低压电器

变压器

1、电器装置经维修后,有关 部门巡检仍达不到新增、升级换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电力补偿装置

发电机及附属系统

母线 —

腐蚀损坏,导电性能下降,影响使用功能

新增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线缆

线缆线路支吊架、桥架

出现短路、断路等,影响使用功能

1、支吊架松动、脱落、缺失等

2、桥架锈蚀、变形等

新增、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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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电梯

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电梯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曳引机

制动器

蜗轮、蜗杆、曳引机磨损,达不到要求

经检测不符合 GB 7588 的规定

电动机

对整流子和 电 刷进行整修或 更换,1、经维修仍不能与其它设备正常匹配运行

调整后输出电压、电流 等参数变化明2、经检测不符合相关产品标 准的要求

显增大

导向轮、曳引轮磨损

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要求

导向轮、曳引轮

钢丝绳

1、钢丝绳表面有较严重的磨损和锈蚀,其磨绳头组合不 符 合相关产品标 准的要损后直径小于 原直径的 90%

2、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要求

3、绳头组合、导轮经维修后 仍达不到要求

限速系统

1、联动机构等磨损严重,需更换限速器及张紧轮的轴承

2、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控制柜

新增、升主电路板、通讯板及相关元器 件损控制柜及励磁柜内元件、主电路板损坏,经维级换代

修仍达不到要 求

层、轿门系统

轿门被撞坏,门锁、导靴、防火层更换门机板、导靴、吊门轮、轴承、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等 损坏 门、玻璃门及玻 璃轿壁和不能维修的门锁

缓冲器开关损坏

呼叫电话损坏

按钮损坏

缓冲器出现锈死情形

呼叫电话经 维 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缓冲器

紧急报警系统

呼梯系统

液压梯

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等经 维

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 下降修后仍达不到 要求,限速切断阀、机械防沉

阀等出现故障

降装置等达 不 到相关标准的 要求

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轮、副轮)、自动扶梯及自 动人行 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 轮、副扶手带等经维修 后仍达不到要求,驱动主道 轮)、扶手带等出现故 障

机、 金属结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 行道的控制 屏 等达不到相关 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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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弱电系统

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了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对讲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公 共广播系统、停车场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各系统工作原理相类似,主要由前端设备、传输系统和中 央处理单元组成,其维修项目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弱电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的传感器、执行

器(含阀门、开关等)等

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拾音器等

门禁系统的读卡器、电锁、出门开

关等

前 端 设

对讲系统的户内机、电锁、闭门器、

出门按钮等

周界防范系统的红外对射、电子围

栏、地址模块等

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等

停车场系统的入口设备、道闸、出

口设备、摄像机、车辆检测设备等

信息发布系统的显示器、发声器等

线缆

出现断路等,影响

使用功能

1 、线管(槽)破裂

2 、支吊架松动、 脱线管(槽)、支吊架、桥架

落、缺失等

3 、桥架锈蚀、变 形等

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器、控制

柜、软件、服务器、不间断供电电 源等

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机、矩阵、编

解码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存储 器、中 央 处

理 单 元

软件、监视器、控制柜、不间 断供电电源等

门禁系统的门禁控制器、交换机、

服务器、软件、控制柜、不间断供 电电源等

对讲系统的门口机、管理机、分配

模块、联网器、服务器、软件、控 制柜、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新增

1 、经维修后仍达 不出现故障,影响使 用功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2 、维修费用达到 重代

置费用 50%及以 上

传 输 系

经维修后仍 达不 到要求

新增、扩建

1 、各系统出现故

障,影响使用功能 1 、经维修后仍达 不2 、不间断供电电 源不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能供电、供电 电压超 2 、维修费用达到 重代

出规 定供 电范围 或供 置费用 50%及以 上

电时 间低于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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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8(续)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周界防范系统的报警主机、报警模块(盒)、交换机、声光 警号、服务器、软件、控制柜、 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公共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前置放大器、1 、各系统 出现故 障,影响、报警切换使用功能

调音台、分区器(智能主机)电源等

停车场系统的服务器、停车场软件、交换机、发卡器、控制 柜、岗亭、不间断供电电源等

信息发布系统的服务器、软件、控制柜、不间断供电电源 等

1 、经维修后仍达不

器、 播放器、软件、控制柜、不间 断供电2、不间断供电电源 不能供到要求

新增、升级电、供电电 压超出规定供2 、维修费用达到重

换代

电范 围或供电时间低于 产置费用 50%及以上

品标准

5.2.6 空调系统

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空调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1、控制柜(箱)锈蚀、变形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上

中央控 制系 统 及控制

2、主控板、控制器及其它零部件等

3、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的周期

附件

出现故障

内,主控板、变频器或控制器分别出

现 3 次及以上故障

1、压缩机出现制冷剂不足、温度过

高、电流过大或跳闸等

新增、升级换代

2、冷凝器、蒸发器出现泄漏、压力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失常等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及以上

3、主机控制板及附属元器件老化、

损坏等

4、其它主机附件出现故障

主 机

主电机、水泵、辅助电

1、主电机、辅助电机运行温度超限

机等驱动控制设备 2、水泵渗漏、叶轮摩擦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风道、风道保温

出现锈蚀、破空、漏风、下坠、坍

塌、掉渣、破损等

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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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9(续)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管道及附件、阀门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3、阀门出现渗漏、爆裂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同一个循环系统的 管道及附件或 阀门分别出新建、改建

10 次及以上渗漏或爆裂,经管 道补漏或更换

阀门仍无法解 决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风机盘管出现 10 次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换热器、分(集)水3、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换出现渗漏、锈蚀、油漆脱落、

器、 风机盘管等交换设热器(板式)和 分(集)水器,集中出现 5

保温层损坏等

次 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新增、升级换代

4、在一个连续的制冷和制热 的周期内,大型换热器(满液 式、壳管式)等出现 2 个点位 及以上的渗漏或爆裂

冷却塔设备

出现塔体渗漏、风机异响、油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漆脱落、锈蚀、填料老化等

项 目

维 修

中央控制/电气系统

1、控制柜(箱)锈蚀、变形等

2、主控板、控制器及其它零 部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件等出现故障

新增、升级换代

改5.2.7 热源系统

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热源系统维修项目

因原系统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改锅炉本体及系统装置、 锅炉本体及系统各附件失效, 经造:

管路等 检测需进行水垢清洗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改变原锅炉设计结构;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 改变燃烧方式;

— 改变原锅炉运行参数。

50% 及以上

泵及各安全装置、传感装1、泵出现渗漏、叶轮摩擦等

2、安全装置、传感装置失效

置等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阀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3、阀门出现渗漏、爆裂等

新增、升级换代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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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造5.2.8 消防系统

5.2.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

外围报警设备(如火灾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感烟及感温探测器、手 动报警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

按钮、声光报警 器等)及相关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线路

报警主机、联动控制主机

电源控制柜、应急电源箱

新增、升级换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实现联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动功能

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3、柜(箱)锈蚀、变形等

5.2.8.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1、电动机出现异响,联轴器、轴承、密封、线圈等损坏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消防喷淋泵、消火栓

2、泵出现渗漏、叶轮摩擦等

新增、升级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换代

泵、稳压泵及气压罐

3、气压罐油漆脱落、锈蚀、 裂缝、皮馕损坏等

4、水泵不能正常启动或启动 后流量和压力达不用 50% 及以上

到要求

消防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

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

湿式报警阀、压力开

1、湿式报警阀锈蚀、油漆脱落、渗漏等

关、水流指示器、水力 警铃2、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 水力警铃失灵等

及控制线路等

3、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建、扩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建、改建

喷头、消火栓、泵接器

及阀门(如止回阀、闸

消火栓、泵接器、阀门出现锈 蚀、油漆脱落、渗用 50% 及以上

阀、截止阀、蝶阀、减 压漏、爆裂等

阀等)

线缆

出现短路、断路等,影响使用功能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新增

电源控制柜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新增、升级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蚀、线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换代

路短路等

3、柜(箱)锈蚀、变形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新建、扩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建、改建

用 50% 及以上

消防水箱、水池 出现渗漏、裂缝、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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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

防排烟系统

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防排烟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防排烟风 机及 联动装

1、防排烟风机油漆脱落、锈蚀、异响等

2、控制线路短路、断路等

1、漏风、缺失、开关损坏等

风道及附件、风阀、风

2、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口、联动装置及线路

3、线路短路、断路等

新增、升级换代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新建、改建

更改 造

电源控制柜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 损裂、触点烧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蚀、线路短路等

3、柜(箱)锈蚀、变形等

新增、升级换代

5.2.8.4

防火分隔系统

表24 防火分隔系统维修项目

应符合表24的规定。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防火卷帘门电 机及联

1、电机及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动装置

2、线路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新增、升级换代

防火卷帘门及 联动装

1、防火卷帘门变形、不能正常启闭等

1、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2、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防火门

防火门及闭门器损坏等

5.2.8.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应符合表25的规定。

项 目

表2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维修项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灭火系统(气体、泡达不到要求,且维修费用达到 重置费1、不能正常使用

沫、 干粉) 用的 20%及以上

2、泡沫液、干粉达到使用年 限

新增、升级换代

灭火器

按 GA 95-2007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

按 GA 95-2007 中第 7 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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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

消防电源系统

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消防电源系统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消防电源系统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

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等损 坏 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 50% 及以上

3、柜(箱)锈蚀、变形等 3、蓄电池达不到要求

新增、升级换代

应急照 明和 疏 散指示

配件损坏

标志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

2、不能提供正常的照度和照 明时间

新增、改建

5.2.9 防雷系统

应符合表27的规定。

项 目

维表27 防雷系统维修项目

更 新 改 造

接闪器

经检测,不符合 GB 50057 的

1、3 年及以上进行防腐处理

规定, 锈蚀 部 位超过 截面的

2、出现锈蚀、损伤等

1/3 或损伤长度达到 30%及以 上

引下线、接地装置

1、经检测,不符合 GB 50057

1、3 年及以上进行防腐处理

的规定,引下线和等电位连接 线锈蚀部位超2、出现锈蚀、线路断路、过截面的 1/3 或 损伤长度达到 30%及以上

电 腐蚀等

2、测量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 求

新增、升级换代

1、电导电流及检测串联组合

原件的 非线 性 系数差 值达不 到要求

2、经测量,灭弧管内径、内 部间隙、外部柒层、两端连接、 外部间隙和排气、开口端的星

形电极齿孔等出现不合格

避雷器(如阀型、管型 等)

电源浪涌保护器、信

号、浪涌保护器、天馈 浪涌保护器

经检测,不符合 GB 50343 的 规定

5.3 白蚁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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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共用部位

5.3.1.1 共用部位维修或改造时,涉及到外墙外围、入室电缆沟、入室管道、沉降缝、伸缩缝等部位1m 范围内的土壤,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5.3.1.2

5.3.1.3

共用部位的木质结构在维修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共用部位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共用设施设备

运动场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环境小品景观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绿化设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

5.3.2.1

5.3.2.2

5.3.2.3

5.3.2.4 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消防系统在维修、更新或改造 时,应对入室部位及使用的木质结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5

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5.4 紧急维修

出现以下情况,应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除险,并实施紧急维修:

——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屋面、外墙面出现严重渗漏;

——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

——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其它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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