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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价格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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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发(作者:佴高昂)

手机价格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手机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手机进行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手机价格认定”,不包括对其内安装的SIM卡和预存话费或欠费的价格认定。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以下有关手机状况的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

(二)手机品牌、规格型号、版本种类、IMEI码(串号)、内存大小、机身颜色;

(三)手机购置时间;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实物状态;

(五)手机外置配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结合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进行手机实物勘验,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实物勘

验情况与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明确。

手机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状况应由提出机关书面明确。

第二章 手机价格认定方法

第六条 手机价格认定应首选市场法。采用市场法有困难的,可采用成本法。

第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调查涉案手机价格资料。

(一)正规流通渠道的实体销售专卖店、品牌销售专柜询价。

(二)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经销商提供的价格资料。

(三)制造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正规媒体发布的价格信息。

(四)正规流通渠道的实体二手手机销售专卖店询价。

(五)合法网站的二手手机销售价格信息。

(六)经确认关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手机发票、价签、收据等资料。

(七)专业机构、行业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采用市场法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时,参照物的选择应当与涉案手机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同,交易时间相近,成新率相当。并应考虑涉案手机交易情况、交易时间、使用状况、新旧程度、版本种类、内存大小、外置配件情况、机身颜色、保修情况等因素。

第九条 采用成本法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时,重置成本所包含的手机配件应当与涉案手机配件一致。

综合成新率可采用年限法、观察法等确定。通过观察法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法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其成新率。

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涉案旧手机,认定价格不低于手机所含贵金属或宝石的回收价格。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手机价格认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走私手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流入到大陆的港版、欧版、美版、亚太版、台版等市场上非法流通的手机。

涉案走私手机的市场价格可根据经过合法的报关手续等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手机在当地合法市场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手机增值税认定。

手机关税=计税价格×关税税率

手机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侵权手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手机。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涉案侵权手机,应按被侵权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格认定。其他案件中涉案侵权手机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际价值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伪劣手机”,是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手机。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手机犯罪案件中伪劣手机,应按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合格商品的公开市场价格认定。其他案件中涉案伪劣手机价格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际价值认定。

本规则所称“同类合格商品”,是指与价格认定对象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导致质量和售后不能得到保障的合法流通的具有入网许可证手机,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合约机”,是指通讯运营商与手机生产商联合定制的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和指定运营商签约,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机款。合约类型包括“买手机送话费”和“充话费送手机”等。

合约机一般按同品牌同规格非合约机在价格认定基准值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第四章 手机损失价格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手机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手机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即毁坏前的价格与毁坏后的价格差。

第十六条 故意毁坏手机根据毁损程度分为部分损坏和完全损坏。

(一)部分损坏是指被毁坏手机基本功能可以通过修理

恢复,并能正常使用。

(二)完全损坏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被毁坏手机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按原有功能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被毁坏手机的毁坏程度、毁坏范围和需维修或更换的部件由提出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部分毁坏手机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复费用法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维修测试费

上述公式中,修正值应对比手机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根据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因素确定。残值应根据修复更换下的材料回收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完全毁坏手机的损失价格,应当按照手机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计算。

第二十条 部分毁坏的涉案手机,测算的损失价格超过毁坏前价格扣减残值的,按完全毁坏确定损失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涉案手机价格认定勘验表

勘验人: 勘验时间:

委托机关

品牌名称

外 形

购置使用时间

价格认定基准日

委托编号

规格型号

直板□ 翻盖□ 其他

基准日能否正常使用 是□ 否□

产地

出厂日期

IMEI码(串号)

入网许可证号

版本种类

内存大小

机身颜色

镶嵌宝石/贵金属

外置配件情况

附带材料描述

使用状况描述:

是□

否□

宝石/贵金属描述:

价格认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备注:

注:本表格为参考表格,价格认定人员可根据涉案手机的实际情况选填。

2024年1月5日发(作者:佴高昂)

手机价格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手机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手机进行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手机价格认定”,不包括对其内安装的SIM卡和预存话费或欠费的价格认定。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以下有关手机状况的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

(二)手机品牌、规格型号、版本种类、IMEI码(串号)、内存大小、机身颜色;

(三)手机购置时间;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实物状态;

(五)手机外置配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结合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进行手机实物勘验,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实物勘

验情况与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明确。

手机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状况应由提出机关书面明确。

第二章 手机价格认定方法

第六条 手机价格认定应首选市场法。采用市场法有困难的,可采用成本法。

第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调查涉案手机价格资料。

(一)正规流通渠道的实体销售专卖店、品牌销售专柜询价。

(二)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经销商提供的价格资料。

(三)制造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正规媒体发布的价格信息。

(四)正规流通渠道的实体二手手机销售专卖店询价。

(五)合法网站的二手手机销售价格信息。

(六)经确认关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手机发票、价签、收据等资料。

(七)专业机构、行业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采用市场法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时,参照物的选择应当与涉案手机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同,交易时间相近,成新率相当。并应考虑涉案手机交易情况、交易时间、使用状况、新旧程度、版本种类、内存大小、外置配件情况、机身颜色、保修情况等因素。

第九条 采用成本法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认定时,重置成本所包含的手机配件应当与涉案手机配件一致。

综合成新率可采用年限法、观察法等确定。通过观察法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法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其成新率。

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涉案旧手机,认定价格不低于手机所含贵金属或宝石的回收价格。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手机价格认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走私手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流入到大陆的港版、欧版、美版、亚太版、台版等市场上非法流通的手机。

涉案走私手机的市场价格可根据经过合法的报关手续等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手机在当地合法市场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手机增值税认定。

手机关税=计税价格×关税税率

手机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侵权手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手机。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涉案侵权手机,应按被侵权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格认定。其他案件中涉案侵权手机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际价值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伪劣手机”,是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手机。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手机犯罪案件中伪劣手机,应按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合格商品的公开市场价格认定。其他案件中涉案伪劣手机价格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际价值认定。

本规则所称“同类合格商品”,是指与价格认定对象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导致质量和售后不能得到保障的合法流通的具有入网许可证手机,应按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合约机”,是指通讯运营商与手机生产商联合定制的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和指定运营商签约,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机款。合约类型包括“买手机送话费”和“充话费送手机”等。

合约机一般按同品牌同规格非合约机在价格认定基准值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第四章 手机损失价格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手机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手机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即毁坏前的价格与毁坏后的价格差。

第十六条 故意毁坏手机根据毁损程度分为部分损坏和完全损坏。

(一)部分损坏是指被毁坏手机基本功能可以通过修理

恢复,并能正常使用。

(二)完全损坏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被毁坏手机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按原有功能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被毁坏手机的毁坏程度、毁坏范围和需维修或更换的部件由提出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部分毁坏手机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复费用法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维修测试费

上述公式中,修正值应对比手机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根据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因素确定。残值应根据修复更换下的材料回收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完全毁坏手机的损失价格,应当按照手机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计算。

第二十条 部分毁坏的涉案手机,测算的损失价格超过毁坏前价格扣减残值的,按完全毁坏确定损失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涉案手机价格认定勘验表

勘验人: 勘验时间:

委托机关

品牌名称

外 形

购置使用时间

价格认定基准日

委托编号

规格型号

直板□ 翻盖□ 其他

基准日能否正常使用 是□ 否□

产地

出厂日期

IMEI码(串号)

入网许可证号

版本种类

内存大小

机身颜色

镶嵌宝石/贵金属

外置配件情况

附带材料描述

使用状况描述:

是□

否□

宝石/贵金属描述:

价格认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备注:

注:本表格为参考表格,价格认定人员可根据涉案手机的实际情况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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