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发(作者:冷书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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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太原市。
原告高某与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天朗美域二期小区内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2016年6月至今期间利用该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明细);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4.营业执照、贵司入选物业服务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或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包括消防设施)、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备案的原始资
料。国家的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委托被告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置。小区内共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保安人员对本小区的日常巡逻记录;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负一层地下室的使用情况;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6月入住天朗美域二期,2019年知悉更换物业公司后被告在物业服务当中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服务不到位等情况发生,特此原告分别在2019年9月10日和2021年5月30日两次给被告送达整改函,要求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信息公开并公示,被告未做任何答复。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筹集是购房的时候就缴纳了,二期这个小区还不到五年,所以就没有动用过维修资金,现在全部都在太原市房管局统一保管,这个都可以查询;2.关于公共收益部分,咱们小区没有公共收益的产生;3.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我们没有这个收费,所以这个处分的情况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独立产权,向业主做租赁和出售;4.关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都有公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各个部门都有;营业执照、贵司入选物业服务
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都有公示;5.关于地下管网竣工图和物业公示没有关系;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之后的内容全部都不属于公示的范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太原市房产测绘报告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2.电梯内张贴广告照片三张;3.收旧衣服的箱子照片一张。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朗美域小区消防系统维修维护保养合同;2.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生活区二期24-31住宅楼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3.机动车停放价格公示牌照片一张;4.太原市天朗美域二期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太原市天朗美域小区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的照片;5.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栏的照片九张;6.太原市天朗美域二期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公示照片一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系天朗美域小区二期业主。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天朗美域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天朗美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被告定期公示的物业服务范围及具体收支情况等事项提出异议,并以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来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
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原告高某作为业主,可以要求被告公开并查阅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但业主行使知情权理应在正当合理范围内,并遵循效益原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被告称维修资金筹集尚未启用,在太原市房管局统一保管。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被告称小区没有公共收益的产生。本院认为,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原告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当公布。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被告称地上车位不收费,不知道这个处分的情况指的是什么,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独立产权,向业主做租赁和出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属于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业执照、被告入选物业服务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或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管
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被告称上述均有公示,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公示均是在物业办公室张贴,在小区公示栏里面没有看到过。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应当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采取有利于业主获取信息的灵活的方式予以公开,包括在物业小区单元门口、电梯间、服务中心、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幕、展板、粘贴纸等形式公开,也可以借助现代科技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站、手机APP、智能机器人等方式向业主公开,公开的方式并不要求物业服务穷尽所有的公开方式,但要尽可能保证业主的知情权。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开各项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本着有利于业主获知信息、方便监督的原则公开,进行公示。关于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包括消防设施)、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国家的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委托被告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置。小区内共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保安人员对本小区的日常巡逻记录、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负一层地下室的使用情况,被告称上述内容全部都不属于公示的范畴。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
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上述仅是规定物业服务人要向业主委员会履行报告义务,业主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人向其公开上述内容,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行使监督权利,或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情况,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向物业服务人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天朗美域二期小区公告栏向原告高某公布: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4.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温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王登萍
2024年1月8日发(作者:冷书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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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太原市。
原告高某与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天朗美域二期小区内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2016年6月至今期间利用该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明细);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4.营业执照、贵司入选物业服务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或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包括消防设施)、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备案的原始资
料。国家的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委托被告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置。小区内共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保安人员对本小区的日常巡逻记录;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负一层地下室的使用情况;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6月入住天朗美域二期,2019年知悉更换物业公司后被告在物业服务当中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服务不到位等情况发生,特此原告分别在2019年9月10日和2021年5月30日两次给被告送达整改函,要求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信息公开并公示,被告未做任何答复。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筹集是购房的时候就缴纳了,二期这个小区还不到五年,所以就没有动用过维修资金,现在全部都在太原市房管局统一保管,这个都可以查询;2.关于公共收益部分,咱们小区没有公共收益的产生;3.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我们没有这个收费,所以这个处分的情况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独立产权,向业主做租赁和出售;4.关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都有公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各个部门都有;营业执照、贵司入选物业服务
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都有公示;5.关于地下管网竣工图和物业公示没有关系;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之后的内容全部都不属于公示的范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太原市房产测绘报告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2.电梯内张贴广告照片三张;3.收旧衣服的箱子照片一张。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朗美域小区消防系统维修维护保养合同;2.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生活区二期24-31住宅楼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3.机动车停放价格公示牌照片一张;4.太原市天朗美域二期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太原市天朗美域小区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的照片;5.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栏的照片九张;6.太原市天朗美域二期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公示照片一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系天朗美域小区二期业主。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天朗美域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天朗美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被告定期公示的物业服务范围及具体收支情况等事项提出异议,并以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来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
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原告高某作为业主,可以要求被告公开并查阅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但业主行使知情权理应在正当合理范围内,并遵循效益原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被告称维修资金筹集尚未启用,在太原市房管局统一保管。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被告称小区没有公共收益的产生。本院认为,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原告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当公布。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被告称地上车位不收费,不知道这个处分的情况指的是什么,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独立产权,向业主做租赁和出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属于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业执照、被告入选物业服务的投标书及中标结论,或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管
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被告称上述均有公示,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公示均是在物业办公室张贴,在小区公示栏里面没有看到过。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应当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采取有利于业主获取信息的灵活的方式予以公开,包括在物业小区单元门口、电梯间、服务中心、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幕、展板、粘贴纸等形式公开,也可以借助现代科技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站、手机APP、智能机器人等方式向业主公开,公开的方式并不要求物业服务穷尽所有的公开方式,但要尽可能保证业主的知情权。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开各项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本着有利于业主获知信息、方便监督的原则公开,进行公示。关于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包括消防设施)、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国家的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委托被告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置。小区内共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保安人员对本小区的日常巡逻记录、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负一层地下室的使用情况,被告称上述内容全部都不属于公示的范畴。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
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上述仅是规定物业服务人要向业主委员会履行报告义务,业主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人向其公开上述内容,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行使监督权利,或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情况,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向物业服务人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天朗美域二期小区公告栏向原告高某公布: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4.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原诚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温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