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翁灵寒)
日本东芝电脑集团诉讼案
2007年12月21日
在2000年5月的北京晚报和上海文汇报上,有这样一则律师声明,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向美国用户赔偿10亿美金,对中国用户却左顾言他,有人要打不平——惠诚律师事物所范世汶律师声明:日前,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因东芝笔记本电脑FDC问题,向美国用户赔偿10亿美金,但至今仍未向中国20万用户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为维护中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的合法权益,惠诚律师事务所受客户委托,组成以范世汶律师为首的律师团将依法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交涉。”此声明一出,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凡响,也在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到底是什么让中国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使用者大动肝火?让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总裁远涉重洋来到中国,不遗余力的召开记者发布会?又让以理性著称的中国律师们振臂组团,义愤填膺?那我们就让时间的齿轮回转,拉开这场风波开始的序幕……
1999年3月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以“电脑内置的FDC(即笔记本电脑软驱控制器)半导体魏码有瑕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而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状告东芝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2000年3月在美国双方达成了和解方案,东芝公司最终支付10.5亿美元用于向美国用户支付和解金和发放购物券及支付原告律师费。随后美国司法部又判令东芝公司10亿美元的罚金作为其隐瞒事实真相的惩罚。东芝产品存在的缺陷被披露后,中国用户寄希望于东芝能够采取对用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拿出一个富有诚意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可2000年5月27日,日本东芝株式会社董事、副总裁古贺正一专程来北京召开记者发布会表示:销往美国和中国的同类型的电脑质量完全一样,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上的区别,大陆用户不会象美国那样得到巨额赔偿,只能向中国用户提供免费的补丁软件。同时他又强调,东芝笔记本电脑不存在缺陷或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消息传来,东芝公司的态度引起了中国东芝用户的强烈不满,2000年5月24日,范世汶接到了两位东芝电脑用户的委托要求,要向日本东芝公司讨回公道。经认真的研究后认为,他认为此案应采取集团诉讼,否则是不能向东芝公司取得说法的。故在与委托人办妥委托手续后,便有了上面的声明。接受委托后的范世汶等律师,一直疾呼:“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的知情权!”“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任何隐瞒,都是违背消费法的做法!”
2000年6月24日,惠诚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三家事务所合作成立了由四家律师事务所、八名律师参
加组成的严格规范的律师团向日本东芝公司提起了共同诉讼,向北京法院递交诉状:东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芝必须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及隐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就同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并适用中国法律就东芝笔记本电脑带有的缺陷一事对中国用户进行赔偿。然而,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范世汶等律师们想好好地干上一场的想法却最终因为中日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集团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中国用户太多,这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最终法院以诉讼人数太多,要求个人立案为由没有接受集团诉讼。
时过境迁,几年时间过去,法院一直没有结果。这期间有许多的人畏惧麻烦,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然而东芝笔记本电脑中国用户诉东芝株式会社索赔案,有媒体的大量报道,有很多人的参与,它产生的影响和价值还是有典型意义的。范世汶认为它可以引发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如何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中国的消费者如何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国的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一切都要看我国法治建设水平。我们的法律法规全不全,我们的执法环境好不好,我们的执法手段强不强,是最终决定这些涉及跨国公司纠纷能否公正合理解决的关键。这一事件至少反映了人们迫切期待着一个更加公平、规则的商业关系出现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
赔美国现金,给中国补丁。范世汶说:于情,东芝的做法足以引发中国消费者的不满情绪;于法,我们却不能不冷静下来。美国是消费者运动起源国,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美国政府最早介入消费者运动,最先提出对消费者损害的精神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问题。这些都决定了美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几乎无懈可击。而中国法律制度起步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比较笼统、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更进一步的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只规定了“损害赔偿”,因此,同美国相比,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及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都是有限的。即使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获得了赔偿,因赔偿标准在法律上不明确,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也是很有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下,消费者受到的消费保护并不一样。我们必须尊重我国的法律,尊重他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的任何行为包括合理的对策。可以肯定东芝公司对美国消费者的巨额补偿,以及对中国消费者的无动于衷,都是建立在其对中美法律制度了解的基础之上,所做出的对自己最
有利的法律安排。该案不是证据问题,也不是司法精神、法律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中国法律完善与否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它对我国的司法和立法提出了挑战,应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翁灵寒)
日本东芝电脑集团诉讼案
2007年12月21日
在2000年5月的北京晚报和上海文汇报上,有这样一则律师声明,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向美国用户赔偿10亿美金,对中国用户却左顾言他,有人要打不平——惠诚律师事物所范世汶律师声明:日前,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因东芝笔记本电脑FDC问题,向美国用户赔偿10亿美金,但至今仍未向中国20万用户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为维护中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的合法权益,惠诚律师事务所受客户委托,组成以范世汶律师为首的律师团将依法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交涉。”此声明一出,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凡响,也在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到底是什么让中国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使用者大动肝火?让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总裁远涉重洋来到中国,不遗余力的召开记者发布会?又让以理性著称的中国律师们振臂组团,义愤填膺?那我们就让时间的齿轮回转,拉开这场风波开始的序幕……
1999年3月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以“电脑内置的FDC(即笔记本电脑软驱控制器)半导体魏码有瑕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而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状告东芝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2000年3月在美国双方达成了和解方案,东芝公司最终支付10.5亿美元用于向美国用户支付和解金和发放购物券及支付原告律师费。随后美国司法部又判令东芝公司10亿美元的罚金作为其隐瞒事实真相的惩罚。东芝产品存在的缺陷被披露后,中国用户寄希望于东芝能够采取对用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拿出一个富有诚意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可2000年5月27日,日本东芝株式会社董事、副总裁古贺正一专程来北京召开记者发布会表示:销往美国和中国的同类型的电脑质量完全一样,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上的区别,大陆用户不会象美国那样得到巨额赔偿,只能向中国用户提供免费的补丁软件。同时他又强调,东芝笔记本电脑不存在缺陷或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消息传来,东芝公司的态度引起了中国东芝用户的强烈不满,2000年5月24日,范世汶接到了两位东芝电脑用户的委托要求,要向日本东芝公司讨回公道。经认真的研究后认为,他认为此案应采取集团诉讼,否则是不能向东芝公司取得说法的。故在与委托人办妥委托手续后,便有了上面的声明。接受委托后的范世汶等律师,一直疾呼:“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的知情权!”“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任何隐瞒,都是违背消费法的做法!”
2000年6月24日,惠诚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三家事务所合作成立了由四家律师事务所、八名律师参
加组成的严格规范的律师团向日本东芝公司提起了共同诉讼,向北京法院递交诉状:东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芝必须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及隐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就同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并适用中国法律就东芝笔记本电脑带有的缺陷一事对中国用户进行赔偿。然而,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范世汶等律师们想好好地干上一场的想法却最终因为中日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集团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中国用户太多,这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最终法院以诉讼人数太多,要求个人立案为由没有接受集团诉讼。
时过境迁,几年时间过去,法院一直没有结果。这期间有许多的人畏惧麻烦,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然而东芝笔记本电脑中国用户诉东芝株式会社索赔案,有媒体的大量报道,有很多人的参与,它产生的影响和价值还是有典型意义的。范世汶认为它可以引发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如何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中国的消费者如何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国的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一切都要看我国法治建设水平。我们的法律法规全不全,我们的执法环境好不好,我们的执法手段强不强,是最终决定这些涉及跨国公司纠纷能否公正合理解决的关键。这一事件至少反映了人们迫切期待着一个更加公平、规则的商业关系出现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
赔美国现金,给中国补丁。范世汶说:于情,东芝的做法足以引发中国消费者的不满情绪;于法,我们却不能不冷静下来。美国是消费者运动起源国,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美国政府最早介入消费者运动,最先提出对消费者损害的精神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问题。这些都决定了美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几乎无懈可击。而中国法律制度起步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比较笼统、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更进一步的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只规定了“损害赔偿”,因此,同美国相比,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及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都是有限的。即使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获得了赔偿,因赔偿标准在法律上不明确,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也是很有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下,消费者受到的消费保护并不一样。我们必须尊重我国的法律,尊重他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的任何行为包括合理的对策。可以肯定东芝公司对美国消费者的巨额补偿,以及对中国消费者的无动于衷,都是建立在其对中美法律制度了解的基础之上,所做出的对自己最
有利的法律安排。该案不是证据问题,也不是司法精神、法律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中国法律完善与否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它对我国的司法和立法提出了挑战,应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