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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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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朋璇)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

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

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依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以下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又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份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三、税控收款机购买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治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买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020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标准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20〕382号)规定,"一、从2020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域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关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域网点建设费,一概无条件退还纳税人。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必需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利用培训,不得巧扬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样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效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效劳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运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二、时刻要求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20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1.购买时刻在2020年12月1日以后;2.凭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而此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仅可抵减相应的增值税额部份;3.必需是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是文件同时强调了"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利用的,由专用设备供给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改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不必纳税人再次购买。

三、抵减范围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20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保护费(不含补缴的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保护费),可凭技术保护效劳单位开具的技术保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保护费依照价钱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列入抵扣范围的仅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买费和技术保护费。

四、抵减金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直接采纳了税额抵免的优惠方式,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是扩大了优惠范围。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也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申报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保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抵减金额最终归属为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份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保护费,应依照要求填报,即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会计处置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许诺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置。但鉴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依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置。

「例1」某企业购买税控专用设备4000元(含税价)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4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

该项营业外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规定处置。

企业尔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2」某企业支付技术保护费1500元时:

借:治理费用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1500

贷:营业外收入1500

该项营业外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一样被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规定处置。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保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朋璇)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

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

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依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以下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又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份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三、税控收款机购买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治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买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020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标准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20〕382号)规定,"一、从2020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域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关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域网点建设费,一概无条件退还纳税人。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必需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利用培训,不得巧扬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样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效劳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效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效劳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运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二、时刻要求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20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1.购买时刻在2020年12月1日以后;2.凭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而此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仅可抵减相应的增值税额部份;3.必需是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是文件同时强调了"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利用的,由专用设备供给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改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不必纳税人再次购买。

三、抵减范围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20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保护费(不含补缴的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保护费),可凭技术保护效劳单位开具的技术保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保护费依照价钱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列入抵扣范围的仅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买费和技术保护费。

四、抵减金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直接采纳了税额抵免的优惠方式,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是扩大了优惠范围。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也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申报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保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抵减金额最终归属为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份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保护费,应依照要求填报,即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会计处置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1〕15号)规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个地址面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许诺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置。但鉴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依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置。

「例1」某企业购买税控专用设备4000元(含税价)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4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

该项营业外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规定处置。

企业尔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2」某企业支付技术保护费1500元时:

借:治理费用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1500

贷:营业外收入1500

该项营业外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一样被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规定处置。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保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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