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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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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乜乐安)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二、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否

➢ 网上办理:否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税控设备。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因清税(注销)而注销发行税1

《清税申报表》

1 条件报送

控设备的,报送的资料为《清税申报表》

2

3

税控设备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1

必报

必报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查验后返还

查验后返还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是申请纳税人是否受理受理否补正或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1060《清税申报表》(A01060《清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九、注意事项

1.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纳税服务部门经办人收缴税控设备,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转下一环节。

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乜乐安)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二、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否

➢ 网上办理:否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税控设备。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因清税(注销)而注销发行税1

《清税申报表》

1 条件报送

控设备的,报送的资料为《清税申报表》

2

3

税控设备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1

必报

必报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查验后返还

查验后返还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是申请纳税人是否受理受理否补正或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1060《清税申报表》(A01060《清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九、注意事项

1.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纳税服务部门经办人收缴税控设备,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转下一环节。

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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