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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李敏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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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纳喇春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璇,*,汉族,1997年1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之一。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诉被告李敏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62xxx.5),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觅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到庭参加诉讼,李敏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敏璇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觅客公司ZL20163062xxx.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李敏璇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李敏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觅客公司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06月0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xxx.5,该专利至今有效。李敏璇未经许可,在淘宝网

经营的“本子优品MZYP”店铺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的产品,已构成侵权。

李敏璇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并认为:

一、涉案专利权利状态

专利名称:风扇(N9-FAN);

专利号:ZL20163062xxx.5;

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缴费情况:缴至2020年10月21日。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行为

***********《公证书》记载,2020年7月1日,松间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文超申请公证处对网购的商品及网购平台的相关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年7月14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闫文超对公证处代收的圆通速递包裹(运单号YT4646544043400)的现状、快递详情单及内部商品进行拍照,上述商品由公证员密封后交由闫文超保管。随后,闫文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登录淘宝网,查看订单详情

及物流信息,显示购买被诉产品的收货地址、运单号及物流公司等信息均与上述包裹信息一致;另进入“本子优品MZYP”店铺,页面详情显示有产品图片及价格等信息。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发件人***********.com向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告知淘宝ID安a小x敏m的真实姓名为李敏璇,并披露了李敏璇的身份证号号码与手机号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公证书以及电子邮件披露的商家信息,可以初步确认涉案“本子优品MZYP”网络店铺由李敏璇经营。李敏璇在网络店铺内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以此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觅客公司亦通过上述店铺公证购买并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且在觅客公司已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李敏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认定李敏璇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比对及认定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内含小风扇一个,觅客公司指控该风扇为被诉侵权产品(详见附件二),主张二者构成近似侵权。

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风扇,属于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二者整体造型一致,相同之处在于:1.二者机体、手柄及底座三部分长宽高比例基本一致;2.机体整体呈饼状,前后网罩通过外周网圈相拼接;前网罩中央与风扇机头位置对应位置具有圆形装饰环,以该圆环为中心具有向外呈顺时针角度发散的条形通风格栅;后网罩栅格以中央圆环为中心并以一定弧度向前网罩延伸,与前网罩

所在平面垂直;3.风扇机头均与后网罩相连;4.手柄均为圆柱体,前表面靠近手柄一端设有控制按钮,侧面与按钮水平方向设有usb接口,按钮与接口所处位置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风扇机体部分的扇叶片数量不同,涉案专利产品有扇叶6片,被诉产品为4片;2.手柄部分控制按钮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产品为圆点状,被诉产品按钮圆点略呈凹陷状;3.底座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产品底座为圆柱体结构,被诉产品底座为呈一定倾斜角度的梯台状。本院认为,对于该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仅在底座及按钮处存在细微差别,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构成近似。

四、觅客公司赔偿请求

觅客公司为请求法院酌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提交了金额为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五、涉案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电子邮件、庭审笔录及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六、民事责任承担

本案中,李敏璇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觅客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觅客公司指控李敏璇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对

此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证据证实,觅客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从必要性、合理性角度,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李敏璇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情况等,酌情确定李敏璇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敏璇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62xxx.5、名称为“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李敏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5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李敏璇负担850元(该受理费已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李敏璇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曼

人民陪审员 郭正尧

人民陪审员 柳知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东梅

书 记 员 李倩妤

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

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

组件2左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

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

附件二:被诉产品图片

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

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

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纳喇春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璇,*,汉族,1997年1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之一。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诉被告李敏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62xxx.5),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觅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到庭参加诉讼,李敏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敏璇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觅客公司ZL20163062xxx.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李敏璇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李敏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觅客公司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06月0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xxx.5,该专利至今有效。李敏璇未经许可,在淘宝网

经营的“本子优品MZYP”店铺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的产品,已构成侵权。

李敏璇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并认为:

一、涉案专利权利状态

专利名称:风扇(N9-FAN);

专利号:ZL20163062xxx.5;

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缴费情况:缴至2020年10月21日。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行为

***********《公证书》记载,2020年7月1日,松间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文超申请公证处对网购的商品及网购平台的相关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年7月14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闫文超对公证处代收的圆通速递包裹(运单号YT4646544043400)的现状、快递详情单及内部商品进行拍照,上述商品由公证员密封后交由闫文超保管。随后,闫文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登录淘宝网,查看订单详情

及物流信息,显示购买被诉产品的收货地址、运单号及物流公司等信息均与上述包裹信息一致;另进入“本子优品MZYP”店铺,页面详情显示有产品图片及价格等信息。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发件人***********.com向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告知淘宝ID安a小x敏m的真实姓名为李敏璇,并披露了李敏璇的身份证号号码与手机号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公证书以及电子邮件披露的商家信息,可以初步确认涉案“本子优品MZYP”网络店铺由李敏璇经营。李敏璇在网络店铺内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以此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觅客公司亦通过上述店铺公证购买并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且在觅客公司已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李敏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认定李敏璇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比对及认定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内含小风扇一个,觅客公司指控该风扇为被诉侵权产品(详见附件二),主张二者构成近似侵权。

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风扇,属于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二者整体造型一致,相同之处在于:1.二者机体、手柄及底座三部分长宽高比例基本一致;2.机体整体呈饼状,前后网罩通过外周网圈相拼接;前网罩中央与风扇机头位置对应位置具有圆形装饰环,以该圆环为中心具有向外呈顺时针角度发散的条形通风格栅;后网罩栅格以中央圆环为中心并以一定弧度向前网罩延伸,与前网罩

所在平面垂直;3.风扇机头均与后网罩相连;4.手柄均为圆柱体,前表面靠近手柄一端设有控制按钮,侧面与按钮水平方向设有usb接口,按钮与接口所处位置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风扇机体部分的扇叶片数量不同,涉案专利产品有扇叶6片,被诉产品为4片;2.手柄部分控制按钮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产品为圆点状,被诉产品按钮圆点略呈凹陷状;3.底座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产品底座为圆柱体结构,被诉产品底座为呈一定倾斜角度的梯台状。本院认为,对于该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仅在底座及按钮处存在细微差别,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构成近似。

四、觅客公司赔偿请求

觅客公司为请求法院酌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提交了金额为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五、涉案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电子邮件、庭审笔录及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六、民事责任承担

本案中,李敏璇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觅客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觅客公司指控李敏璇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对

此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证据证实,觅客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从必要性、合理性角度,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李敏璇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情况等,酌情确定李敏璇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敏璇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62xxx.5、名称为“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李敏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5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李敏璇负担850元(该受理费已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李敏璇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曼

人民陪审员 郭正尧

人民陪审员 柳知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东梅

书 记 员 李倩妤

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

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

组件2左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

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

附件二:被诉产品图片

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

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

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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