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瞿舒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当事人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应厚瑞,*,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199972.93元及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利息12839.22元、罚息2441.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1281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44%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应厚瑞未作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最新欠款事实如下:
欠款截至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欠款
金额
本金
199972.93元
利息
12839.22元
罚息
10348.25元
律师费
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厚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72.93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日的利息12839.22元,罚息10348.25元;
二、被告应厚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息(以尚欠本息212812.1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96%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应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8元,减半收取计2264.4元,由被告应厚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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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瞿舒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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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应厚瑞,*,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199972.93元及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利息12839.22元、罚息2441.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1281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44%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应厚瑞未作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最新欠款事实如下:
欠款截至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欠款
金额
本金
199972.93元
利息
12839.22元
罚息
10348.25元
律师费
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厚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72.93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日的利息12839.22元,罚息10348.25元;
二、被告应厚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息(以尚欠本息212812.1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96%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应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8元,减半收取计2264.4元,由被告应厚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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