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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 IDC 终审判决书 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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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发(作者:单于运乾)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发布时间: 作者:

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Scott A. McQuilki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公司)与上诉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将该三公司统称为交互数字)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赵烨,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廖婷婷,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劭君、廖婷婷,交互数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轶峰、祁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l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皆为交互数字公司(lnterDigital,INC)的全资子公司。该三公司虽然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其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相同,对外统称为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其在经营中分工缜密,每一个民事主体通常实施一个完整法律行为的不同环节,构成共同诉讼的主体性质和形式。多年以来,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通过种种方式纳入无线

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同时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过高定价行为、停止差别定价行为、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以及停止拒绝交易行为;二、交互数字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华为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三、交互数字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华为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交互数字共同答辩称,一、交互数字不认可华为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的划分。仅凭交互数字自身的必要专利涵盖的技术不

可能制造任何终端产品。本案当中相关的地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而不是华为公司所划分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二、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能力。三、交互数字没有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四、交互数字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交互数字公司除上述答辩意见外,还辩称,其既不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和专利权人,也不是具体许可合同的谈判人,其仅仅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华为公司所称的其高管和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高管混同的问题,需华为公司举证证明;即使两公司在高管上有重合,亦不能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故此,交互数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华为公司的情况

华为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讯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等。

华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华为公司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百万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

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公司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公司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华为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将其区域分部划分为中国和海外。2009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490.59亿元人民币。2010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851.76亿元人民币。

(二)交互数字基本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均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是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对外统称为“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本案中Lawrence

F. Shay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总裁,也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

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同时,Lawrence F. Shay还是本案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授权代表。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这些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 802系列标准)的关键。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

二、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

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主要包括2G、3G和4G。

2G标准包括GSM和CDMA标准。GSM标准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主持制定,并在欧洲推行使用。CDMA标准由《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主持制定,并在美国推行使用。在中国2G时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GSM网络,中国电信运营CDMA网络。

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其中,WCDMA、TD—SCDMA标准由3GPP(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由ETSI创立)制定并发布。WCDMA标准使用地区包括欧洲、中国。TD—SCDMA标准使用地区主要为

中国。CDMA2000标准由3GPP2(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2,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2,由TIA创立)制定并发布,使用地区包括美国、中国。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是3GPP、3GPP2的会员。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使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

4G标准主要是指LTE标准(包括FDD-LTE、TDD-LTE标准),LTE标准由3GPP制定并发布,在欧洲、美国、中国使用。

华为公司明确其生产相关通信产品必须符合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交互数字认可,其在中国现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以下将“标准必要专利”简称为“必要专利”)。

三、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为例介绍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加入ETSI的情况

2009年9月14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高级专利执行官Bradey N. Ditty,向ETSI的主席Walter Weigel发去邮件称,通过这封信,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中声称,依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4.1条的规定,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现在相信《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成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之工作项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本知识产权,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时,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将准备按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6.1条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来授予该知识产权下的不可撤销许可。不可撤销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员须同意互惠。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声称,其拥有在GSM、UMTS、GERAN、(UMTS;E-UMTS)、(GSM;UMTS)、(UMTS;E-UMTS;GERAN)、(GSM;UMTS;E-UMTS)、(UMTS;GERAN;E-UMTS)标准或项目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英文简称为“ETSI”,该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该政策第3.1条规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降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成员以及其他采用电信标准化协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的风险,以免对标准的编制、采纳及运用所投入的资金因不可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基本知识产权而被浪费掉。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旨在电信领域内公众使用标准化需求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之间平衡寻求一种平衡。

该政策第4.1条规定:各成员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量(特别是在其参与的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及时将基本知识产权向ETSI通告。特别是:提交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技术提案的成员应当在诚信基础上提请ETSI注意任何在提案被采纳后可能变成基本知识产权的成员知识产权。

该政策第4.3条规定:如果同族专利的成员已被及时通告给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则根据上述第4.1条所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由所有同族专利的现有及未来成员共同履行。可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供关于其他同族专利成员的信息(如有)。

该政策第6.1条规定:当与某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关的基本知识产权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当立即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不可撤回的承诺,该承诺须说明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准备根据该知识产权中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来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并且至少涉及以下范

围:制造,包括制造或代工用于制造符合被许可人自行设计标准的定制组件和子系统;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按此方式制造的设备;维修、使用、或操作上述设备;以及使用方法。

该政策第8.1条相关条款规定:8.1.1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的情况,如果在标准或技术规范发布之前,权利人通知ETSI,他还不能按照以上第6.1款规定,提供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许可,则全体大会应审核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需求,确保有一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用于该标准或技术规范,且该替代技术不受知识产权所阻碍;且满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要求。8.1.2如果全体大会认为没有这么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存在,则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工作应停止,且ETSI总干事应遵照以下程序执行工作,a)当权利人为成员时,i)ETSI总干事应要求该成员重新考虑其立场。ii)但是,如果该成员仍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1PR)许可,则该成员应将其决定通知ETSI总干事,并在收到总干事要求的三个月内,就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的原因提交一份书面解释。iii)然后,ETSI应将该成员的书面解释及其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b)当权利人为第三方时,i)ETSI总干事应在任何适当情况下,向任何表示无法按照第6.1条规定提供许可证的成员索要完整的支持文档,且/或要求相关成员出面斡旋,找到一个问题解决方案。ii)如果无法通过此方法找到解决方案,ETSI总干事应向相关权利人作书面解释,并发出最终要求,需要对方按第

6.1条规定提供许可。iii)如果权利人仍然回绝主席要求,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或者在接到ETSI总干事要求信的三个月内未能作出回复,则ETSI总干事应将权利人的解释,及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如果有)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

该政策第12规定:本方针适用于法国法律。但是,任何成员不得以本方针之名,违反本国法律法规,或者从事违反适用于本国的超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且此等法律不允许双方协议减损法规效力。

根据该政策第15.1条和第15.9条的解释,ETSI的会员包括会员的关联方。

四、交互数字声称的必要专利在中国电信领域里的使用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在移动终端领域,华为公司通过举例的方式证明如下事实: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809881.1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809881.1号专利名称为“内隐用户设备辨识的方法与

系统”,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234564.7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234564.7号专利名称为“一种基站及用户设备”,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1标准技术下的美国“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N ANTENNA

ARRAY”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0812637.2号专利。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1

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华为公司证明如下事实: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的正常运行,以及终端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电信商用CDMA网络中使用、支持CDMA制式的移动终端,包括3GPP2 cdma2000在内的规范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中国电信CDMA1X无线网络设备技术规范》是在参考3GPP2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中国电信现有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和国内建议等效。

中国联通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中国联通WCDMA数字移动通信网能正常运行和方便运营管理,并为移动台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技术指标主要依据国际标准组织3GPP和国内相应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并根据中国联通实际商用的需求而编写,本标准是中国联通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本标准规定中国联通WCDMA移动台基本技术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2009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TD-SCDMA移动终端在技术方面的技术要素、技术特性进行了要求,确保TD-SCDMA终端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和业务开展的需求。

本规范是在参考3GPP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有关规范,并结合中国移动的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编写,本标准适用于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对于HSDPA相关的要求,支持单载波HSDPA功能的终端为必选要求。

五、当事人专利许可谈判的基本情况

从*年*月始,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进行了多次谈判。

(一)在谈判中交互数字声称其享有必要专利的情况

**年*月*日,交互数字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华为公司。电子邮件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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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条件之要约情况

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要约主要为×次,具体情况为:

1、*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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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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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3、*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4、*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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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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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等达成的专利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与英特尔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6月18日,交互数字公司的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3.75亿美元的价格向英特尔公司出售大约1700项专利与专利申请,包括大约160项已批准的美国专利和大约40项美国专利申请,该协议涉及主要与3G、LTE和802.11技术相关的专利。

(二)交互数字与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交互数字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出售了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2012年第二季度结束时,这笔款项已记录为收入。此外,交互数字公司确认了与2012年第二季度专利出售相关的费用7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624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与2012年第一季度相比下降了620万美元或9%,下跌的原因是,两家按设备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出货量下降,导致许可费下降了630万美元。

2012年7月21日,新浪网报道,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购买了上百项国内外专利,这些专利涉及W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

(三)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显示,2007年9月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和急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知识产权许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适用于世界范围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固定许可费用的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2007年6月29日生效的为期7年的许可协议,将交互数字的专利组合许可给苹果公司,该专利组合覆盖目前的iphone和某些将来的移动电话技术。交互数字在不久后发布更新的200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指南。

2007年9月7日,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中更新了其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指导,该指南称,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和技术方案持续性营收应在大约55.5百万美元至56.5百万美元之间,而之前发布的财务指南中其持续性营收大约在53.5百万美元至54.5百万美元之间。此外,交互数字公司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收到两千万美元,该两千万美元与最近签署的许可协议有关。同时,该指南称,交互数字是一个全球无线标准的主要推动者,并拥有强大的专利技术组合,交互数字将这些专利组合许可给2G、2.5G、3G和802产品的全世界的生产商。

2007年9月11日,新浪网报道《苹果5600万美元购买3G专利 iPhone将支持HSDPA》,主要内容为,苹果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签署了一项3G专利许可协议,这份为期七年的协议价值5600万美元,涵盖已经上市的iPhone和即将发行的3G版iPhone。

(四)交互数字与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LG电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声称,客户创收超过2010年总收入的10%。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和LG电子公司(“LG”)分别约占公司2010年总收入的26%和15%。2009年,公司与三星及其子公司(包括三星电子美国公司)签订了一

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根据《2009年三星PLA》,直至2012年,针对根据(在2010年成为需要进行支付的)TDMA2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单模终端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针对根据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2009年三星PLA》取代双方在2008年11月签订的捆绑条款文件,并终止本公司与三星在1996年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也结束了双方正在进行的所有诉讼和仲裁程序。按照《2009年三星PLA》,三星已分期支付交互数字公司4亿美元,超过18个月内分四期等额支付。三星在2009年已支付前两期付款各1亿美元。《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计10270万美元。

本公司与LG签订了世界范围内、非独占性专利权使用基于方便的专利权许可协议,涵盖(ⅰ)根据2G和基于2.5G TDMA以及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的销售;(ⅱ)根据CDMA

2000技术及直至有限起点金额的延伸技术进行设计运行的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专利许可协议条款,LG分别在2006、2007和2008年的第一季度向本公司支付9500万美元。2010年年底,该协议有效期届满,有效期间LG被给予有偿许可,在许可的专利范围内销售单模GSM/GPRS/EDGE终端设备,本协议下的所有其

他产品不被许可。从协议开始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将该协议有关的收入按照平均年限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与LG专利许可协议相关的收入计575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9年,我们与三星公司订立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协议)将三星公司的关联公司覆盖在内。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我们授予三星公司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费的许可,其中涉及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TDMA2G标准运行,该许可于2010年付清;同时,授予三星公司一项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使用的许可,其中涉及截止2012年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终端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3G标准运行。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三星公司在18个月内分四次向交互数字(InterDigital)支付了4亿美元(每次数额相等)。三星公司于2009年支付了四笔1亿美元中的前两笔。我们于2010年1月和2010年7月收到了第三笔和第四笔美元付款。我们在2009年三星协议整个期限采用直线法处理与该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与2009年三星协议有关的1.027亿美元收入。

(五)交互数字与RIM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RIM针对旨在依据GSM/GPRS/EDGE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订立一份

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我们于2007年修订了本协议,加入旨在依据TIA/EIA-95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根据该协议条款,RIM应当针对RIM或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RIM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RIM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4290万美元。

(六)交互数字与HTC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HTC订立了一份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其中涉及旨在依据2G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协议条款,HTC应当针对HTC或其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HTC协议将于协议项下最后一项被许可专利期限满时到期。被许可产品根据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HTC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3380万美元。

七、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提交的网站新闻信息有如下报道:飞鸿移动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9年5月4日的《高通授予深圳三木公司CDMA及TD专利许可权》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DMA及TD-SCDMA标准的用户单元和模块/调制解调器卡的全球专利许可。

网易科技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8月6日的《高通公司授予华勤CDMA2000专利许可权》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组合的全球专利许可权、准许其开发、生产和销售CDMA2000用户单元与调制解调器卡的全球专利许可权。

比特网()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12月23日的《天宇与高通达成专利协议 发力3G终端市场》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天宇朗通公司CDMA2000和WCDMA用户单元与调制解调器卡全球专利许可权。

泡泡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的《诺基亚/诺基亚西门子获华为专利许可》报道,主要内容为,诺基亚/诺基亚西门子与华为及其子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覆盖了各方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使用权,包括移动终端、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中使用到的GSM、WCDMA、CDMA2000、光纤网络、数据通信及WiMAX专利。

和讯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9年5月14日的《高通授予Telit商用W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报道,主要内容为,高通公司与无线通信专业公司已达成商用WCDMA调制解调器卡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高通将授予Telit公司关于高通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协议。

交互数字提交上述证据欲证明,在无线通信领域中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是较常见的交易模式。

(二)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谷歌购买合并摩托罗拉案中的必要专利交易情况

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根据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第6(1)(b)条的规定就谷歌/摩托罗拉移动案作出委员会判决,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2011年8月15日签署的合并协议和计划,谷歌将通过股权购买合并整个摩托罗拉移动的唯一控制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谷歌将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整个专利档案。摩托罗拉移动拥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包括LTE、3G、2G、WCDMA-UMTS、GSM-GPRS、CDMA、WiFi、WiMAX、MPEG-4等专利。

2012年2月28日,谷歌就其欲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标准必要专利一事向多个标准设定组织发函,谷歌在信中称会尊重摩托罗拉现存的以公平、合理与无歧视的条款许可其必要专利的承诺,

谷歌承认摩托罗拉移动已经准备以最多为每台终端设备净售价2.25%的费率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并且该许可费率可以由交叉许可或其他对价所抵销,谷歌称将来会尊重该费率。

谷歌称其会在合理时间内与潜在被许可人以善意进行谈判,在这段时间里,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启动针对另一方必要专利的法律程序,并且基于其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谷歌主张,对于摩托罗拉移动拥有的必要专利,在以下条件下,即使在善意的谈判失败后,一个潜在的被许可人也将有机会阻止禁令救济的寻求:(a)以一定条件提议许可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并且(b)为许可费的支付提供担保。在一开始就应当强调的是,摩托罗拉移动有着为其必要专利使用收取相关终端产品净销售价2.25%费率的长期实践。摩托罗拉移动公开声明这是一个FRAND费率。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谷歌在并购完成后开始寻求高于2.25%的许可率,才有可能需要对此次并购提出质疑。

欧盟委员会认为,交叉许可通常而言不是反竞争的,此外,在移动通信领域,交叉许可是一个普遍的和可被接受的惯例,因此,谷歌也许有动机基于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参与交叉许可并不是一个竞争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在必要专利的基础上寻求和实施禁令从其本身考量,也不是反竞争的,特别是,依据具体情况,必要专利权人对不愿意以善意对FRAND条款进行谈判的潜在被许可人寻求禁令可以是合法的。

八、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分析手机市场的情况

由于交互数字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材料,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的分析报告。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在其网站中称,该机构是一家全球性组织,分析师遍布欧洲、亚洲和美洲,帮助全球500强公司在复杂的技术市场发展成功路线,由于该机构全球存在,其了解区域市场,能用高度控制和完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基本研究和管理咨询。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进行了分析。该机构根据全球手机供应商出货量、市场份额、净销售额、营业收入等视角,分析了诺基亚、三星、苹果、LG电子、RIM、摩托罗拉、HTC、索尼等全球几大手机供应商的情况,华为公司未被列入该分析报告中。根据该分析报告,三星公司2009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61067百万美元,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205828百万美元;苹果公司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91692百万美元;RIM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4840百万美元;HTC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5103百万美元。

交互数字否认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关于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理由为,以2009年为例,根据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苹果公司2009年IPhone手机和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净额为13033百万美元,而上述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2009年手机的销售净额为14846百万美元,二者有出入。针对交互数字的该否认观点,华为公司认为,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是以日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来计算的,而苹果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以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来计算的,出现上述数据差异是因财务年度的计算差异导致。从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其是以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作为计算财务年度的依据。

九、交互数字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华为公司必要专利侵权的情况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和专利许可公司(IPR Licensing Inc.,)将华为公司起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产品专门设计用于3GWCDMA或CDMA2000系统,涉嫌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美国专利号分别为7349540、7502406、

7536013、7616070、7706332、7706830、7970127),请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责令华为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

同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美国)公司侵犯其必要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十、交互数字公司近两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一)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还记载了如下内容:

截止2010年年底,交互数字持有18500项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并宣称,“我们的名字可能不是家喻户晓,但世界上每一个蜂窝无线通信设备都运用了我们的技术”。

交互数字提供先进技术,使无线通信成为可能。公司自1972年成立以来,已经设计和开发出许多用于数字蜂窝以及无线产品和网络的新技术,包括2G、3G、4G和IEEE802相关的产品和网络。公司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中,美国专利约

1300项,非美国专利约7500项。在公司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蜂窝以及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必要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其他公司(包括所有主要的移动手持设备制造商)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基于这些标准的产品需要得到本公司必要专利的许可,并将需要获得本公司待批专利申请中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本公司发明专利产品包括: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个人数字助理;无线基础设施设备,如基站;无线通信设备部件,如加密狗和无线设备模块。2010年,公司的收入确认来自一半以上销往世界各地所有的3G移动设备,包括主要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宏达、LG电子、RIM和三星电子)所售的移动设备。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专利组合中的专利许可。公司与从事无线通信设备供应的公司进行联系,并寻求与他们建立许可协议。公司向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或打算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采用本公司专利组合所涵盖的发明的产品公司提供非独占性专利权许可。公司已与世界各地的公司订立了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有限的例外情况)的专利许可协议。

保持实质性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机构,公司将继续致力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无线标准定义工作,并继续将公司的发明纳入这些标准中。我们认为,参与其中让公司技术开发有了很大的可见性,并能使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走在最前沿。此外,参与主要国际标

准有利于促进行业采用本公司的技术,并加快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上市时间。

数字蜂窝标准,各种空中接口技术所定义的性能在SDOs范围内不断发展。3G服务的展开,使运营商能利用额外的无线电频谱配置,并通过使用大于2.5G的数据传输速度,为其客户提供额外的应用程序。2000年,运营商开始提供3G服务。3G标准之下的五种规格(通常被看作是ITU“IMT-2000”推荐规格)包括以下几种CDMA技术形式:FDD和TDD(行业中统称为WCDMA)以及多通道CDMA(基于cdma2000的技术,如EV-DO等)。此外,TD-SCDMA,一种TDD技术的中国版变种,已经列入标准规格中。

由于公司专利组合的独特性,在客户关系上,公司不与其他专利权利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其他专利权利人不享有本公司专利组合中所涵盖的发明和技术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或设备部件中,制造商可能需要获得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在申请专利组合许可时,公司与其他专利权利人在可能面临实际限制的专利使用费份额展开竞争。我们认为,制造和销售2G、3G以及最近的4G产品需要获得本公司许多专利的许可。但是,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持有2G、3G和4G必要专利。在多方寻求对同一产品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制造商可能宣称已经难以满足各专利权利人的财务要求。在过去,某些制造商在自愿的

基础上共同寻求反垄断豁免。此外,某些制造商一直在试图限制必要专利的3G许可费用总额或费率。

本公司执行官被委任到上述办事处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妥为选出并证明具有资格。所有执行官同时也具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相同职务。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还指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

(二)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还记载了其他内容:

几十年来,交互数字已开发出基本的无线技术,这些技术是全世界移动设备、网络和服务的核心。交互数字2011年总收入为301742000美元,2010年总收入为394545000美元,2009年总收入为297404000美元。为促进我们的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运用,我们积极参与标准体并为标准体作出贡献,这些标准体促进每一代无线技术的设计和功能开发。交互数字参与全球标准组织,这对我们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相信,我们的参与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进行技术开发,使我们始终处于技术开发的前沿。这也使交互数字有机会参与标准体分享我们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继续解决无线行业在今天所面临的最复杂挑战。而且,

加入标准组织后,我们的技术获得更为普遍的使用,这有助于推动我们取得经济上的成功。

我们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由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我们认为,我们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的关键。2011年,我们从全世界销售的所有3G移动设备中的一半取得许可费收入,包括世界领先的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移动研究有限公司(RIM)和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

目前,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我们的专利许可协议收取的使用费。2011年,我们的收入为3.017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24%,净收入为8950万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42%。我们的一些专利许可是“一次性支付”,根据约定条件无需根据销售额支付额外许可费,这些“一次性支付”许可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某一段时间内、某一类产品、销售的一定数量产品、某些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用于特定国家销售的许可(或这些条件的组合)。许可费在被许可人支付固定金额或支付某段期间的许可费后视为付清。除分配给往期销售额的款项以外,我们以直线法处理固定金额收入。

我们相信广泛的用户基础、持续的技术发展和大众对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媒体不断增长的依赖,都为我们的先进无线产品和服务在未来五年的销售持续增长打下基础。3G和4G手机出货量在2011年占据约48%的市场份额。且根据THS iSuppli公司的意见,预计到2015年将增长到占据约73%的市场份额。

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我们并不在传统意义上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客户关系。其他专利持有人对我们的专利组合中包含的发明和技术不享有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中,制造商需要从多个知识产权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使用费。为生产和销售2G、3G和4G产品,需要取得我们的各种专利许可,但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拥有关键的2G、3G和4G专利。多方面都对同一产品主张使用费时,制造商可声称,要满足每个专利持有人的财务要求,具有困难。此外,某些制造商还主张限制关键专利的总许可费用或费率。我们面临来自无线设备和半导体制造公司和运营商内部开发团队的竞争。他们能够开发出与我们设置在标准中的解决方案相竞争的技术。由于存在相互竞争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的解决方案可能不会被相关标准采纳。此外,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可能会与其他公司竞争,其中许多公司还会声称持有关键专利,以争取在使用费上占有一席之地。

2G和3G技术将被4G或其他技术取代,有必要扩展或修改某些现有的许可协议以覆盖后来颁发的专利,这些都会影响到我们的收入。虽然我们在4G和非移动技术方面已取得的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组合在不断扩大,但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组合许可计划还不够成熟,而且也许不会像我们的2G和3G许可计划那样带来同样成功的收入。我们在对外许可4G产品时,可能不会像我们许可2G和3G产品那样成功。我们认为,使用了我们的专利发明的某些产品(包括手机)也有越来越多的价格下调压力,而且我们的一些专利使用费率与手机的定价也相互关联。此外,其他许多公司也主张持有移动市场产品的关键专利。不断增加的价格压力加上许多在其移动技术上追求使用费的专利持有人,可能导致我们收到的专利发明使用费率下降。

在捍卫和执行我们的专利权中存在的挑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和现金流下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会继续保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将被确定为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标准。第三方法律诉讼的裁决,反垄断监管机构日益严格的审查等因素会影响我们的专利申请、对外许可和执行等战略,并会增加我们的经营成本。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及IRP 许可公司(在此叙述中,统称为“本公司”、“InterDigital”、“我们”或“我们的”)

针对Nokia Corporation和Nokia Inc.(统称“诺基亚”)、华为公司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 (USA)的名义经营)(统称为“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ZTE(USA) Inc.(统称“中兴”,且与诺基亚和华为一起,统称“答辩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答辩人从事不公平贸易活动,将侵犯InterDigital七项美国专利(简称“主张被侵权的专利”)的某些3G无线设备(包括WCDMA和cdma2000@功能移动电话、USB闪存盘、平板电脑及这些设备的组件)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美国,并在进口到美国后进行销售。该申诉也延伸到某些WCDMA和cdma2000含有WiFi功能的设备。InterDigital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排除令,禁止答辩人进口的或他人代表答辩人进口的任何侵权3G无线设备(和组件)进入美国,同时也请求出具一份禁止令,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2011年8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答辩人展开调查。2011年9月29日,诺基亚提出一项动议,请求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并辩称,InterDigital声称向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承诺在对外许可关键专利时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这导致InterDigital放弃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排他性救济的权利。2011年10月19日,InterDigital提出反对此项终止动议。

在InterDigital提起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的同一日,我们针对答辩人向特拉华州地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了平行诉讼,指控侵犯了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中相同的“主张被侵权的专利”。在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起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永久禁令及主张损害赔偿金和以故意侵权为由的加重损害赔偿金、以及支付合理的律师成本和费用。

2011年11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一份动议,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裁决InterDigital意图违反某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提出的反诉,而案件其余部分仍然中止。2011年12月16日,ZTE(USA) Inc.(中兴美国)提交一份诉状,加入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使中兴美国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的类似反诉得以裁决。2011年12月1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一份答辩,应对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提出的反诉。2011年12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答辩书,以支持其部分解除中止动议的请求。2012年1月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答辩书,以支持其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反诉的请求。

十一、华为公司要求交互数字赔偿损失的依据

华为公司认为,由于交互数字在美国针对华为公司提起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华为公司为应诉而在美国支付律师费××××××××。同时,华为公司方在本案中支付公证费×××××××。

此外,由于交互数字的垄断行为,导致华为公司在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因为很难量化,所以华为公司无法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但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华为公司未提交本案的律师费单据。

交互数字认可华为公司提交单据上的财务数字相加总额为×××××××××,但该证据材料在美国形成,只有帐单复印件,且没有办理相关的涉外证据之公证认证手续,因此,华为公司所称的在美国支付上述律师费之主张,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垄断纠纷。华为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垄断民事侵权,要求交互数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相关市场的范围如何界定?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华为公司指控侵权成立,则交互数字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本案华为公司主张相关市场的范围是: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交互数字在3G无线通信技术中的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下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

可市场构成的集合束,换句话说,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该一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

对华为公司界定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华为公司通过举例证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同时,在本案庭审质证时,华为公司对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享有3G标准必要专利不持异议。鉴于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拥有3G标准必要专利。交互数字对中国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依法应受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同时,由于华为公司的生产活动主要在中国深圳,其产品会出口到美国,故交互数字对华为公司关于3G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行为,可能会对华为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行为产生排除、限制性影响,故交互数字是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适格主体。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商品或服务市场的可替代程度。由于本案涉及专利技术标准化所带来的相关市场之界定问题,因此,分析该问题必须要了解技术标准化条件下的必要专利。所谓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得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能保障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并且消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如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当技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从而使该专利技术成为必要专利以后,实施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同时要实施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使专利的垄断性被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大大加强。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该专利技术,换句话说,产品的制造商也就不得不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许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

看,当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后,由于该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唯一且必须要使用的技术,而专利权人又是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供给方。

在标准技术条件下,每一个3G无线通信领域内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华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每一个3G标准必要专利,都不能为其他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所替代,交互数字亦未举证证明,华为公司如果不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其能够从其他人处获取替代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

同时,2G、3G和4G标准是技术升级关系,2G、3G和4G标准下的每一必要专利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因此,鉴于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华为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关于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

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无线通讯领域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交互数字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另,由于交互数字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华为公司无法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来制约交互数字。故就本案来说,交互数字在与华为公司进行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华为公司使用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华为公司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技术条件下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专利权人通常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当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条件时,就涉嫌滥用其专利权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被许可人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本案华为公司籍以此为由对交互数字提起反垄断侵权之诉。

三、关于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2024年2月5日发(作者:单于运乾)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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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Scott A. McQuilki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公司)与上诉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将该三公司统称为交互数字)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赵烨,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廖婷婷,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劭君、廖婷婷,交互数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轶峰、祁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l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皆为交互数字公司(lnterDigital,INC)的全资子公司。该三公司虽然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其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相同,对外统称为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其在经营中分工缜密,每一个民事主体通常实施一个完整法律行为的不同环节,构成共同诉讼的主体性质和形式。多年以来,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通过种种方式纳入无线

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同时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过高定价行为、停止差别定价行为、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以及停止拒绝交易行为;二、交互数字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华为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三、交互数字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华为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交互数字共同答辩称,一、交互数字不认可华为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的划分。仅凭交互数字自身的必要专利涵盖的技术不

可能制造任何终端产品。本案当中相关的地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而不是华为公司所划分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二、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能力。三、交互数字没有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四、交互数字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交互数字公司除上述答辩意见外,还辩称,其既不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和专利权人,也不是具体许可合同的谈判人,其仅仅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华为公司所称的其高管和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高管混同的问题,需华为公司举证证明;即使两公司在高管上有重合,亦不能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故此,交互数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华为公司的情况

华为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讯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等。

华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华为公司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百万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

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公司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公司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华为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将其区域分部划分为中国和海外。2009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490.59亿元人民币。2010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851.76亿元人民币。

(二)交互数字基本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均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是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对外统称为“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本案中Lawrence

F. Shay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总裁,也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

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同时,Lawrence F. Shay还是本案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授权代表。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这些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 802系列标准)的关键。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

二、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

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主要包括2G、3G和4G。

2G标准包括GSM和CDMA标准。GSM标准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主持制定,并在欧洲推行使用。CDMA标准由《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主持制定,并在美国推行使用。在中国2G时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GSM网络,中国电信运营CDMA网络。

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其中,WCDMA、TD—SCDMA标准由3GPP(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由ETSI创立)制定并发布。WCDMA标准使用地区包括欧洲、中国。TD—SCDMA标准使用地区主要为

中国。CDMA2000标准由3GPP2(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2,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2,由TIA创立)制定并发布,使用地区包括美国、中国。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是3GPP、3GPP2的会员。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使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

4G标准主要是指LTE标准(包括FDD-LTE、TDD-LTE标准),LTE标准由3GPP制定并发布,在欧洲、美国、中国使用。

华为公司明确其生产相关通信产品必须符合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交互数字认可,其在中国现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以下将“标准必要专利”简称为“必要专利”)。

三、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为例介绍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加入ETSI的情况

2009年9月14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高级专利执行官Bradey N. Ditty,向ETSI的主席Walter Weigel发去邮件称,通过这封信,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中声称,依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4.1条的规定,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现在相信《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成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之工作项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本知识产权,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时,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将准备按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6.1条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来授予该知识产权下的不可撤销许可。不可撤销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员须同意互惠。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声称,其拥有在GSM、UMTS、GERAN、(UMTS;E-UMTS)、(GSM;UMTS)、(UMTS;E-UMTS;GERAN)、(GSM;UMTS;E-UMTS)、(UMTS;GERAN;E-UMTS)标准或项目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英文简称为“ETSI”,该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该政策第3.1条规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降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成员以及其他采用电信标准化协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的风险,以免对标准的编制、采纳及运用所投入的资金因不可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基本知识产权而被浪费掉。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旨在电信领域内公众使用标准化需求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之间平衡寻求一种平衡。

该政策第4.1条规定:各成员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量(特别是在其参与的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及时将基本知识产权向ETSI通告。特别是:提交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技术提案的成员应当在诚信基础上提请ETSI注意任何在提案被采纳后可能变成基本知识产权的成员知识产权。

该政策第4.3条规定:如果同族专利的成员已被及时通告给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则根据上述第4.1条所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由所有同族专利的现有及未来成员共同履行。可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供关于其他同族专利成员的信息(如有)。

该政策第6.1条规定:当与某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关的基本知识产权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当立即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不可撤回的承诺,该承诺须说明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准备根据该知识产权中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来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并且至少涉及以下范

围:制造,包括制造或代工用于制造符合被许可人自行设计标准的定制组件和子系统;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按此方式制造的设备;维修、使用、或操作上述设备;以及使用方法。

该政策第8.1条相关条款规定:8.1.1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的情况,如果在标准或技术规范发布之前,权利人通知ETSI,他还不能按照以上第6.1款规定,提供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许可,则全体大会应审核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需求,确保有一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用于该标准或技术规范,且该替代技术不受知识产权所阻碍;且满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要求。8.1.2如果全体大会认为没有这么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存在,则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工作应停止,且ETSI总干事应遵照以下程序执行工作,a)当权利人为成员时,i)ETSI总干事应要求该成员重新考虑其立场。ii)但是,如果该成员仍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1PR)许可,则该成员应将其决定通知ETSI总干事,并在收到总干事要求的三个月内,就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的原因提交一份书面解释。iii)然后,ETSI应将该成员的书面解释及其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b)当权利人为第三方时,i)ETSI总干事应在任何适当情况下,向任何表示无法按照第6.1条规定提供许可证的成员索要完整的支持文档,且/或要求相关成员出面斡旋,找到一个问题解决方案。ii)如果无法通过此方法找到解决方案,ETSI总干事应向相关权利人作书面解释,并发出最终要求,需要对方按第

6.1条规定提供许可。iii)如果权利人仍然回绝主席要求,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或者在接到ETSI总干事要求信的三个月内未能作出回复,则ETSI总干事应将权利人的解释,及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如果有)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

该政策第12规定:本方针适用于法国法律。但是,任何成员不得以本方针之名,违反本国法律法规,或者从事违反适用于本国的超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且此等法律不允许双方协议减损法规效力。

根据该政策第15.1条和第15.9条的解释,ETSI的会员包括会员的关联方。

四、交互数字声称的必要专利在中国电信领域里的使用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在移动终端领域,华为公司通过举例的方式证明如下事实: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809881.1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809881.1号专利名称为“内隐用户设备辨识的方法与

系统”,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234564.7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234564.7号专利名称为“一种基站及用户设备”,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1标准技术下的美国“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N ANTENNA

ARRAY”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0812637.2号专利。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1

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华为公司证明如下事实: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的正常运行,以及终端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电信商用CDMA网络中使用、支持CDMA制式的移动终端,包括3GPP2 cdma2000在内的规范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中国电信CDMA1X无线网络设备技术规范》是在参考3GPP2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中国电信现有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和国内建议等效。

中国联通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中国联通WCDMA数字移动通信网能正常运行和方便运营管理,并为移动台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技术指标主要依据国际标准组织3GPP和国内相应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并根据中国联通实际商用的需求而编写,本标准是中国联通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本标准规定中国联通WCDMA移动台基本技术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2009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TD-SCDMA移动终端在技术方面的技术要素、技术特性进行了要求,确保TD-SCDMA终端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和业务开展的需求。

本规范是在参考3GPP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有关规范,并结合中国移动的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编写,本标准适用于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对于HSDPA相关的要求,支持单载波HSDPA功能的终端为必选要求。

五、当事人专利许可谈判的基本情况

从*年*月始,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进行了多次谈判。

(一)在谈判中交互数字声称其享有必要专利的情况

**年*月*日,交互数字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华为公司。电子邮件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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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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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二)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条件之要约情况

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要约主要为×次,具体情况为:

1、*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

×××××××××××××××××××××××××××××××××××××××××××××××××××××××××××××××××××××××××××××××××××××××××××××××××××××

××××××××××××××××××××××××××××××××××××××××××××××××××××××××××××××××××××××××××××××××××××××××××××××××××××××××××××××××××××××××××××××××××××××××××××××××××××××××××××××××××××××××××××××××××××××××××××××××××

×××××××××××××××××××××××××××××××××××××××××××××××××××××××××××××××××××××××××××××××××××××××××××××××××××××××××××××××××××××××××××××××××××××

×××××××××××××××××××××××××××××

×××××××××××××××××××××××××××××××××××××××××××××××××××××××××××××××××××××××××××××××××××××××××××××××××××××××

×××××××××××××××××××××××××××××××××××

×××××××××××××××××××××××××××××××××××××××××××××××××××××××××××××××××××××××××××××

××××××××××××××××××××××××××××××××××××××××××××××××××××××××××××××××××××××××

××××××××××××××××××××××××××××××××××××××××××××××××××××××××××××××××××××××××××××××××××××××××××××××××××××××××××××××××××××

×××××××××××××××××××××××××××××××××××××××××××××××××××××××××××××××××××××××××××××××××××××××××××

2、*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3、*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4、*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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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等达成的专利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与英特尔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6月18日,交互数字公司的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3.75亿美元的价格向英特尔公司出售大约1700项专利与专利申请,包括大约160项已批准的美国专利和大约40项美国专利申请,该协议涉及主要与3G、LTE和802.11技术相关的专利。

(二)交互数字与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交互数字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出售了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2012年第二季度结束时,这笔款项已记录为收入。此外,交互数字公司确认了与2012年第二季度专利出售相关的费用7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624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与2012年第一季度相比下降了620万美元或9%,下跌的原因是,两家按设备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出货量下降,导致许可费下降了630万美元。

2012年7月21日,新浪网报道,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购买了上百项国内外专利,这些专利涉及W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

(三)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显示,2007年9月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和急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知识产权许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适用于世界范围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固定许可费用的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2007年6月29日生效的为期7年的许可协议,将交互数字的专利组合许可给苹果公司,该专利组合覆盖目前的iphone和某些将来的移动电话技术。交互数字在不久后发布更新的200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指南。

2007年9月7日,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中更新了其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指导,该指南称,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和技术方案持续性营收应在大约55.5百万美元至56.5百万美元之间,而之前发布的财务指南中其持续性营收大约在53.5百万美元至54.5百万美元之间。此外,交互数字公司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收到两千万美元,该两千万美元与最近签署的许可协议有关。同时,该指南称,交互数字是一个全球无线标准的主要推动者,并拥有强大的专利技术组合,交互数字将这些专利组合许可给2G、2.5G、3G和802产品的全世界的生产商。

2007年9月11日,新浪网报道《苹果5600万美元购买3G专利 iPhone将支持HSDPA》,主要内容为,苹果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签署了一项3G专利许可协议,这份为期七年的协议价值5600万美元,涵盖已经上市的iPhone和即将发行的3G版iPhone。

(四)交互数字与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LG电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声称,客户创收超过2010年总收入的10%。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和LG电子公司(“LG”)分别约占公司2010年总收入的26%和15%。2009年,公司与三星及其子公司(包括三星电子美国公司)签订了一

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根据《2009年三星PLA》,直至2012年,针对根据(在2010年成为需要进行支付的)TDMA2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单模终端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针对根据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2009年三星PLA》取代双方在2008年11月签订的捆绑条款文件,并终止本公司与三星在1996年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也结束了双方正在进行的所有诉讼和仲裁程序。按照《2009年三星PLA》,三星已分期支付交互数字公司4亿美元,超过18个月内分四期等额支付。三星在2009年已支付前两期付款各1亿美元。《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计10270万美元。

本公司与LG签订了世界范围内、非独占性专利权使用基于方便的专利权许可协议,涵盖(ⅰ)根据2G和基于2.5G TDMA以及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的销售;(ⅱ)根据CDMA

2000技术及直至有限起点金额的延伸技术进行设计运行的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专利许可协议条款,LG分别在2006、2007和2008年的第一季度向本公司支付9500万美元。2010年年底,该协议有效期届满,有效期间LG被给予有偿许可,在许可的专利范围内销售单模GSM/GPRS/EDGE终端设备,本协议下的所有其

他产品不被许可。从协议开始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将该协议有关的收入按照平均年限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与LG专利许可协议相关的收入计575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9年,我们与三星公司订立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协议)将三星公司的关联公司覆盖在内。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我们授予三星公司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费的许可,其中涉及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TDMA2G标准运行,该许可于2010年付清;同时,授予三星公司一项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使用的许可,其中涉及截止2012年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终端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3G标准运行。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三星公司在18个月内分四次向交互数字(InterDigital)支付了4亿美元(每次数额相等)。三星公司于2009年支付了四笔1亿美元中的前两笔。我们于2010年1月和2010年7月收到了第三笔和第四笔美元付款。我们在2009年三星协议整个期限采用直线法处理与该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与2009年三星协议有关的1.027亿美元收入。

(五)交互数字与RIM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RIM针对旨在依据GSM/GPRS/EDGE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订立一份

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我们于2007年修订了本协议,加入旨在依据TIA/EIA-95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根据该协议条款,RIM应当针对RIM或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RIM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RIM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4290万美元。

(六)交互数字与HTC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HTC订立了一份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其中涉及旨在依据2G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协议条款,HTC应当针对HTC或其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HTC协议将于协议项下最后一项被许可专利期限满时到期。被许可产品根据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HTC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3380万美元。

七、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提交的网站新闻信息有如下报道:飞鸿移动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9年5月4日的《高通授予深圳三木公司CDMA及TD专利许可权》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DMA及TD-SCDMA标准的用户单元和模块/调制解调器卡的全球专利许可。

网易科技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8月6日的《高通公司授予华勤CDMA2000专利许可权》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组合的全球专利许可权、准许其开发、生产和销售CDMA2000用户单元与调制解调器卡的全球专利许可权。

比特网()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12月23日的《天宇与高通达成专利协议 发力3G终端市场》报道,主要内容为,美国高通公司授予天宇朗通公司CDMA2000和WCDMA用户单元与调制解调器卡全球专利许可权。

泡泡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的《诺基亚/诺基亚西门子获华为专利许可》报道,主要内容为,诺基亚/诺基亚西门子与华为及其子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覆盖了各方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使用权,包括移动终端、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中使用到的GSM、WCDMA、CDMA2000、光纤网络、数据通信及WiMAX专利。

和讯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9年5月14日的《高通授予Telit商用W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报道,主要内容为,高通公司与无线通信专业公司已达成商用WCDMA调制解调器卡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高通将授予Telit公司关于高通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协议。

交互数字提交上述证据欲证明,在无线通信领域中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是较常见的交易模式。

(二)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谷歌购买合并摩托罗拉案中的必要专利交易情况

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根据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第6(1)(b)条的规定就谷歌/摩托罗拉移动案作出委员会判决,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2011年8月15日签署的合并协议和计划,谷歌将通过股权购买合并整个摩托罗拉移动的唯一控制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谷歌将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整个专利档案。摩托罗拉移动拥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包括LTE、3G、2G、WCDMA-UMTS、GSM-GPRS、CDMA、WiFi、WiMAX、MPEG-4等专利。

2012年2月28日,谷歌就其欲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标准必要专利一事向多个标准设定组织发函,谷歌在信中称会尊重摩托罗拉现存的以公平、合理与无歧视的条款许可其必要专利的承诺,

谷歌承认摩托罗拉移动已经准备以最多为每台终端设备净售价2.25%的费率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并且该许可费率可以由交叉许可或其他对价所抵销,谷歌称将来会尊重该费率。

谷歌称其会在合理时间内与潜在被许可人以善意进行谈判,在这段时间里,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启动针对另一方必要专利的法律程序,并且基于其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谷歌主张,对于摩托罗拉移动拥有的必要专利,在以下条件下,即使在善意的谈判失败后,一个潜在的被许可人也将有机会阻止禁令救济的寻求:(a)以一定条件提议许可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并且(b)为许可费的支付提供担保。在一开始就应当强调的是,摩托罗拉移动有着为其必要专利使用收取相关终端产品净销售价2.25%费率的长期实践。摩托罗拉移动公开声明这是一个FRAND费率。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谷歌在并购完成后开始寻求高于2.25%的许可率,才有可能需要对此次并购提出质疑。

欧盟委员会认为,交叉许可通常而言不是反竞争的,此外,在移动通信领域,交叉许可是一个普遍的和可被接受的惯例,因此,谷歌也许有动机基于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参与交叉许可并不是一个竞争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在必要专利的基础上寻求和实施禁令从其本身考量,也不是反竞争的,特别是,依据具体情况,必要专利权人对不愿意以善意对FRAND条款进行谈判的潜在被许可人寻求禁令可以是合法的。

八、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分析手机市场的情况

由于交互数字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材料,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的分析报告。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在其网站中称,该机构是一家全球性组织,分析师遍布欧洲、亚洲和美洲,帮助全球500强公司在复杂的技术市场发展成功路线,由于该机构全球存在,其了解区域市场,能用高度控制和完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基本研究和管理咨询。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进行了分析。该机构根据全球手机供应商出货量、市场份额、净销售额、营业收入等视角,分析了诺基亚、三星、苹果、LG电子、RIM、摩托罗拉、HTC、索尼等全球几大手机供应商的情况,华为公司未被列入该分析报告中。根据该分析报告,三星公司2009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61067百万美元,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205828百万美元;苹果公司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91692百万美元;RIM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4840百万美元;HTC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5103百万美元。

交互数字否认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关于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理由为,以2009年为例,根据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苹果公司2009年IPhone手机和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净额为13033百万美元,而上述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2009年手机的销售净额为14846百万美元,二者有出入。针对交互数字的该否认观点,华为公司认为,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是以日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来计算的,而苹果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以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来计算的,出现上述数据差异是因财务年度的计算差异导致。从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其是以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作为计算财务年度的依据。

九、交互数字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华为公司必要专利侵权的情况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和专利许可公司(IPR Licensing Inc.,)将华为公司起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产品专门设计用于3GWCDMA或CDMA2000系统,涉嫌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美国专利号分别为7349540、7502406、

7536013、7616070、7706332、7706830、7970127),请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责令华为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

同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美国)公司侵犯其必要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十、交互数字公司近两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一)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还记载了如下内容:

截止2010年年底,交互数字持有18500项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并宣称,“我们的名字可能不是家喻户晓,但世界上每一个蜂窝无线通信设备都运用了我们的技术”。

交互数字提供先进技术,使无线通信成为可能。公司自1972年成立以来,已经设计和开发出许多用于数字蜂窝以及无线产品和网络的新技术,包括2G、3G、4G和IEEE802相关的产品和网络。公司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中,美国专利约

1300项,非美国专利约7500项。在公司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蜂窝以及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必要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其他公司(包括所有主要的移动手持设备制造商)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基于这些标准的产品需要得到本公司必要专利的许可,并将需要获得本公司待批专利申请中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本公司发明专利产品包括: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个人数字助理;无线基础设施设备,如基站;无线通信设备部件,如加密狗和无线设备模块。2010年,公司的收入确认来自一半以上销往世界各地所有的3G移动设备,包括主要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宏达、LG电子、RIM和三星电子)所售的移动设备。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专利组合中的专利许可。公司与从事无线通信设备供应的公司进行联系,并寻求与他们建立许可协议。公司向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或打算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采用本公司专利组合所涵盖的发明的产品公司提供非独占性专利权许可。公司已与世界各地的公司订立了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有限的例外情况)的专利许可协议。

保持实质性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机构,公司将继续致力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无线标准定义工作,并继续将公司的发明纳入这些标准中。我们认为,参与其中让公司技术开发有了很大的可见性,并能使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走在最前沿。此外,参与主要国际标

准有利于促进行业采用本公司的技术,并加快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上市时间。

数字蜂窝标准,各种空中接口技术所定义的性能在SDOs范围内不断发展。3G服务的展开,使运营商能利用额外的无线电频谱配置,并通过使用大于2.5G的数据传输速度,为其客户提供额外的应用程序。2000年,运营商开始提供3G服务。3G标准之下的五种规格(通常被看作是ITU“IMT-2000”推荐规格)包括以下几种CDMA技术形式:FDD和TDD(行业中统称为WCDMA)以及多通道CDMA(基于cdma2000的技术,如EV-DO等)。此外,TD-SCDMA,一种TDD技术的中国版变种,已经列入标准规格中。

由于公司专利组合的独特性,在客户关系上,公司不与其他专利权利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其他专利权利人不享有本公司专利组合中所涵盖的发明和技术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或设备部件中,制造商可能需要获得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在申请专利组合许可时,公司与其他专利权利人在可能面临实际限制的专利使用费份额展开竞争。我们认为,制造和销售2G、3G以及最近的4G产品需要获得本公司许多专利的许可。但是,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持有2G、3G和4G必要专利。在多方寻求对同一产品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制造商可能宣称已经难以满足各专利权利人的财务要求。在过去,某些制造商在自愿的

基础上共同寻求反垄断豁免。此外,某些制造商一直在试图限制必要专利的3G许可费用总额或费率。

本公司执行官被委任到上述办事处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妥为选出并证明具有资格。所有执行官同时也具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相同职务。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还指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

(二)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还记载了其他内容:

几十年来,交互数字已开发出基本的无线技术,这些技术是全世界移动设备、网络和服务的核心。交互数字2011年总收入为301742000美元,2010年总收入为394545000美元,2009年总收入为297404000美元。为促进我们的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运用,我们积极参与标准体并为标准体作出贡献,这些标准体促进每一代无线技术的设计和功能开发。交互数字参与全球标准组织,这对我们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相信,我们的参与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进行技术开发,使我们始终处于技术开发的前沿。这也使交互数字有机会参与标准体分享我们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继续解决无线行业在今天所面临的最复杂挑战。而且,

加入标准组织后,我们的技术获得更为普遍的使用,这有助于推动我们取得经济上的成功。

我们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由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我们认为,我们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的关键。2011年,我们从全世界销售的所有3G移动设备中的一半取得许可费收入,包括世界领先的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移动研究有限公司(RIM)和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

目前,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我们的专利许可协议收取的使用费。2011年,我们的收入为3.017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24%,净收入为8950万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42%。我们的一些专利许可是“一次性支付”,根据约定条件无需根据销售额支付额外许可费,这些“一次性支付”许可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某一段时间内、某一类产品、销售的一定数量产品、某些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用于特定国家销售的许可(或这些条件的组合)。许可费在被许可人支付固定金额或支付某段期间的许可费后视为付清。除分配给往期销售额的款项以外,我们以直线法处理固定金额收入。

我们相信广泛的用户基础、持续的技术发展和大众对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媒体不断增长的依赖,都为我们的先进无线产品和服务在未来五年的销售持续增长打下基础。3G和4G手机出货量在2011年占据约48%的市场份额。且根据THS iSuppli公司的意见,预计到2015年将增长到占据约73%的市场份额。

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我们并不在传统意义上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客户关系。其他专利持有人对我们的专利组合中包含的发明和技术不享有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中,制造商需要从多个知识产权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使用费。为生产和销售2G、3G和4G产品,需要取得我们的各种专利许可,但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拥有关键的2G、3G和4G专利。多方面都对同一产品主张使用费时,制造商可声称,要满足每个专利持有人的财务要求,具有困难。此外,某些制造商还主张限制关键专利的总许可费用或费率。我们面临来自无线设备和半导体制造公司和运营商内部开发团队的竞争。他们能够开发出与我们设置在标准中的解决方案相竞争的技术。由于存在相互竞争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的解决方案可能不会被相关标准采纳。此外,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可能会与其他公司竞争,其中许多公司还会声称持有关键专利,以争取在使用费上占有一席之地。

2G和3G技术将被4G或其他技术取代,有必要扩展或修改某些现有的许可协议以覆盖后来颁发的专利,这些都会影响到我们的收入。虽然我们在4G和非移动技术方面已取得的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组合在不断扩大,但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组合许可计划还不够成熟,而且也许不会像我们的2G和3G许可计划那样带来同样成功的收入。我们在对外许可4G产品时,可能不会像我们许可2G和3G产品那样成功。我们认为,使用了我们的专利发明的某些产品(包括手机)也有越来越多的价格下调压力,而且我们的一些专利使用费率与手机的定价也相互关联。此外,其他许多公司也主张持有移动市场产品的关键专利。不断增加的价格压力加上许多在其移动技术上追求使用费的专利持有人,可能导致我们收到的专利发明使用费率下降。

在捍卫和执行我们的专利权中存在的挑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和现金流下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会继续保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将被确定为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标准。第三方法律诉讼的裁决,反垄断监管机构日益严格的审查等因素会影响我们的专利申请、对外许可和执行等战略,并会增加我们的经营成本。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及IRP 许可公司(在此叙述中,统称为“本公司”、“InterDigital”、“我们”或“我们的”)

针对Nokia Corporation和Nokia Inc.(统称“诺基亚”)、华为公司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 (USA)的名义经营)(统称为“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ZTE(USA) Inc.(统称“中兴”,且与诺基亚和华为一起,统称“答辩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答辩人从事不公平贸易活动,将侵犯InterDigital七项美国专利(简称“主张被侵权的专利”)的某些3G无线设备(包括WCDMA和cdma2000@功能移动电话、USB闪存盘、平板电脑及这些设备的组件)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美国,并在进口到美国后进行销售。该申诉也延伸到某些WCDMA和cdma2000含有WiFi功能的设备。InterDigital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排除令,禁止答辩人进口的或他人代表答辩人进口的任何侵权3G无线设备(和组件)进入美国,同时也请求出具一份禁止令,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2011年8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答辩人展开调查。2011年9月29日,诺基亚提出一项动议,请求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并辩称,InterDigital声称向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承诺在对外许可关键专利时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这导致InterDigital放弃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排他性救济的权利。2011年10月19日,InterDigital提出反对此项终止动议。

在InterDigital提起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的同一日,我们针对答辩人向特拉华州地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了平行诉讼,指控侵犯了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中相同的“主张被侵权的专利”。在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起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永久禁令及主张损害赔偿金和以故意侵权为由的加重损害赔偿金、以及支付合理的律师成本和费用。

2011年11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一份动议,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裁决InterDigital意图违反某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提出的反诉,而案件其余部分仍然中止。2011年12月16日,ZTE(USA) Inc.(中兴美国)提交一份诉状,加入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使中兴美国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的类似反诉得以裁决。2011年12月1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一份答辩,应对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提出的反诉。2011年12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答辩书,以支持其部分解除中止动议的请求。2012年1月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答辩书,以支持其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反诉的请求。

十一、华为公司要求交互数字赔偿损失的依据

华为公司认为,由于交互数字在美国针对华为公司提起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华为公司为应诉而在美国支付律师费××××××××。同时,华为公司方在本案中支付公证费×××××××。

此外,由于交互数字的垄断行为,导致华为公司在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因为很难量化,所以华为公司无法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但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华为公司未提交本案的律师费单据。

交互数字认可华为公司提交单据上的财务数字相加总额为×××××××××,但该证据材料在美国形成,只有帐单复印件,且没有办理相关的涉外证据之公证认证手续,因此,华为公司所称的在美国支付上述律师费之主张,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垄断纠纷。华为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垄断民事侵权,要求交互数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相关市场的范围如何界定?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华为公司指控侵权成立,则交互数字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本案华为公司主张相关市场的范围是: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交互数字在3G无线通信技术中的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下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

可市场构成的集合束,换句话说,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该一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

对华为公司界定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华为公司通过举例证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同时,在本案庭审质证时,华为公司对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享有3G标准必要专利不持异议。鉴于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拥有3G标准必要专利。交互数字对中国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依法应受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同时,由于华为公司的生产活动主要在中国深圳,其产品会出口到美国,故交互数字对华为公司关于3G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行为,可能会对华为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行为产生排除、限制性影响,故交互数字是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适格主体。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商品或服务市场的可替代程度。由于本案涉及专利技术标准化所带来的相关市场之界定问题,因此,分析该问题必须要了解技术标准化条件下的必要专利。所谓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得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能保障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并且消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如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当技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从而使该专利技术成为必要专利以后,实施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同时要实施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使专利的垄断性被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大大加强。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该专利技术,换句话说,产品的制造商也就不得不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许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

看,当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后,由于该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唯一且必须要使用的技术,而专利权人又是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供给方。

在标准技术条件下,每一个3G无线通信领域内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华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每一个3G标准必要专利,都不能为其他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所替代,交互数字亦未举证证明,华为公司如果不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其能够从其他人处获取替代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

同时,2G、3G和4G标准是技术升级关系,2G、3G和4G标准下的每一必要专利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因此,鉴于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华为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关于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

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无线通讯领域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交互数字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另,由于交互数字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华为公司无法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来制约交互数字。故就本案来说,交互数字在与华为公司进行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华为公司使用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华为公司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技术条件下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专利权人通常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当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条件时,就涉嫌滥用其专利权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被许可人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本案华为公司籍以此为由对交互数字提起反垄断侵权之诉。

三、关于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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