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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能打赢这场商标争议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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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占靖柔)

苹果能打赢这场商标争议官司吗?

【案情简介】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XX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XX年底,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IPAD”两个商标。20XX年2月,苹果又与英国IP公司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20XX年4月7日,苹果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同月苹果在深圳起诉唯冠深圳公司,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XX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2月7日,唯冠深圳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2月10日,唯冠深圳起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开始调查侵权iPad2。2月14日,有媒体报道河北石家庄市工商部门于2月9日对辖区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已查扣苹果iPad45台。2月15日,苹果主动通知亚马逊等电子商务网站下架所有iPad产品。2月29日上午9点,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开庭。作为案件原告一方的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提出了三项上诉请求,具体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法院至今未判决。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一:iPad商标转让过程的参与方是否涉及深圳唯冠

涉及商标争议唯冠方面的几个公司分别是深圳唯冠、台湾唯冠电子以及唯冠控股公司。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唯冠控股则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纠纷核心的两个商标属于深圳唯冠公司。

与英国IP公司联系商标转让事宜的袁辉和麦世宏两人是以深圳唯冠的邮箱

与IP公司发送邮件,虽然苹果和唯冠均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两人是否有权限代表深圳唯冠转让商标成为另一个争议焦点。其中,麦世宏到底是台湾唯冠的员工还是深圳唯冠的员工,苹果和唯冠争执不下。苹果认为麦世宏只是协议的最终签署者,前期参与谈判的一直是深圳唯冠的袁辉。而唯冠出示的麦世宏记录则证明,他一直是台湾唯冠的员工。退一步说,即使袁辉和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作为普通员工的两人是否有权在转让合同上签字,代表深圳唯冠转让商标,这取决于深圳唯冠的董事长杨荣山是否知情。然而,杨荣山既是唯冠控股的CEO董事主席,也是台湾唯冠电子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深圳唯冠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苹果出示了一份自麦世宏处取得的杨荣山盖了私章的《授权书》,但这份授权书没有明确写出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董事长的身份委托其谈判。

对此,杨荣山20XX年2月17日的声明中表示,他本人得到下属报告,均是只出售台北唯冠的商标,自己的认知中从没有出售大陆商标一事,深圳唯冠董事会、经营层也没有得到任何报告、请示。

争议焦点二:即使商标转让合同成立,苹果是否可以拿到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的规定写明,商标的转让分为协议的签订和转让商标核准两个时间点,而商标权的转移必须在商标转让核准之后。即,深圳唯冠即使承诺要转让商标,双方也并没有完成登记转让的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也意味着,深圳唯冠即使被认定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方,其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成本也就是需要向IP公司赔偿的数额不会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同时,由于IP公司是以苹果的隐名代理的身份买入商标的,35000英镑的价格不会让这个合同的不履行出现过多的赔款。

在深圳唯冠已经濒临破产,中国大陆地区的iPad商标已经被银行查封的情况

下,苹果意欲通过司法手段迫使深圳唯冠履行商标转让合同进而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更是难上加难。

【法律风险建议】

律师建议一:注意商标使用区域的法律适用

由于商标注册、转让及使用的地域性特定,如果公司打算转让或者购买注册商标,那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商标注册、使用或者转让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于该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或者转让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转让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行为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转让无效或者无法履行。

在我国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从该条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缴纳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如转让的是共同商标,即使是共同商标的部分共有人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其份额,转让申请书中的转让人也应当是全体共有人。申请书应写明商标名称、注册证号、使用的商品类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全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

因此,即使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也需要转让方的全程配合。而唯冠公司在苹果提出要求在中国商标局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核准手续时的不配合,也是苹果一直未顺利取得争议商标的障碍之一。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注册商标转让均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一定要仔细阅读该国相关的法律条款,确保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符合该国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二:对商标注册、使用的长期规划和国际化发展的提前准备

公司需要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规划,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的规划、竞争对手等因素的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公约等与商标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一定区域内的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的问题。如果公司有长期规划考虑,尤其是打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尤其应提前考虑国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其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抢注商标等问题。早些年中国海信品牌商标在欧洲等国的商标抢注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公司应提前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避免竞争对手在国内或者国外抢注商标,给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律师建议三:注意商标商业谈判和法律程序的细节问题

在苹果唯冠商标争议中,正是因为英国IP公司在与唯冠相关人员关于商标磋商谈判的过程中,对这些人员的身份以及授权文件等审查不清,导致进入诉讼阶段后,证据不足,法官很难查明案情事实。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公司尤其需要从细节着手,尽量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隐患,做到事无巨细明确无误,不会产生误解或歧义。

小贴士

天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立足中国大陆地区、面向海内外客户提供行业性法律服务。在北京、深圳、广州、天津等处设有联络处和合作伙伴。

目前,天尚律师事务所拥有在娱乐传媒行业、海关法律事务、高端劳资纠纷解决领域、金融行业领域、网络与高新技术领域、海外投资(美国、巴西与台湾地区)领域、能源法律服务领域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在娱乐法律服务、海关法律服务、高端劳资纠纷、解决海外投资法律服务(美国、巴西与台湾地区)等方面在业界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并一贯秉承“诚信、高效、敬业、守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信赖天尚,超越您的最高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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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占靖柔)

苹果能打赢这场商标争议官司吗?

【案情简介】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XX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XX年底,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IPAD”两个商标。20XX年2月,苹果又与英国IP公司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20XX年4月7日,苹果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同月苹果在深圳起诉唯冠深圳公司,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XX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2月7日,唯冠深圳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2月10日,唯冠深圳起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开始调查侵权iPad2。2月14日,有媒体报道河北石家庄市工商部门于2月9日对辖区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已查扣苹果iPad45台。2月15日,苹果主动通知亚马逊等电子商务网站下架所有iPad产品。2月29日上午9点,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开庭。作为案件原告一方的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提出了三项上诉请求,具体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法院至今未判决。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一:iPad商标转让过程的参与方是否涉及深圳唯冠

涉及商标争议唯冠方面的几个公司分别是深圳唯冠、台湾唯冠电子以及唯冠控股公司。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唯冠控股则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纠纷核心的两个商标属于深圳唯冠公司。

与英国IP公司联系商标转让事宜的袁辉和麦世宏两人是以深圳唯冠的邮箱

与IP公司发送邮件,虽然苹果和唯冠均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两人是否有权限代表深圳唯冠转让商标成为另一个争议焦点。其中,麦世宏到底是台湾唯冠的员工还是深圳唯冠的员工,苹果和唯冠争执不下。苹果认为麦世宏只是协议的最终签署者,前期参与谈判的一直是深圳唯冠的袁辉。而唯冠出示的麦世宏记录则证明,他一直是台湾唯冠的员工。退一步说,即使袁辉和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作为普通员工的两人是否有权在转让合同上签字,代表深圳唯冠转让商标,这取决于深圳唯冠的董事长杨荣山是否知情。然而,杨荣山既是唯冠控股的CEO董事主席,也是台湾唯冠电子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深圳唯冠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苹果出示了一份自麦世宏处取得的杨荣山盖了私章的《授权书》,但这份授权书没有明确写出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董事长的身份委托其谈判。

对此,杨荣山20XX年2月17日的声明中表示,他本人得到下属报告,均是只出售台北唯冠的商标,自己的认知中从没有出售大陆商标一事,深圳唯冠董事会、经营层也没有得到任何报告、请示。

争议焦点二:即使商标转让合同成立,苹果是否可以拿到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的规定写明,商标的转让分为协议的签订和转让商标核准两个时间点,而商标权的转移必须在商标转让核准之后。即,深圳唯冠即使承诺要转让商标,双方也并没有完成登记转让的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也意味着,深圳唯冠即使被认定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方,其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成本也就是需要向IP公司赔偿的数额不会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同时,由于IP公司是以苹果的隐名代理的身份买入商标的,35000英镑的价格不会让这个合同的不履行出现过多的赔款。

在深圳唯冠已经濒临破产,中国大陆地区的iPad商标已经被银行查封的情况

下,苹果意欲通过司法手段迫使深圳唯冠履行商标转让合同进而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更是难上加难。

【法律风险建议】

律师建议一:注意商标使用区域的法律适用

由于商标注册、转让及使用的地域性特定,如果公司打算转让或者购买注册商标,那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商标注册、使用或者转让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于该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或者转让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转让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行为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转让无效或者无法履行。

在我国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从该条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缴纳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如转让的是共同商标,即使是共同商标的部分共有人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其份额,转让申请书中的转让人也应当是全体共有人。申请书应写明商标名称、注册证号、使用的商品类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全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

因此,即使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也需要转让方的全程配合。而唯冠公司在苹果提出要求在中国商标局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核准手续时的不配合,也是苹果一直未顺利取得争议商标的障碍之一。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注册商标转让均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一定要仔细阅读该国相关的法律条款,确保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符合该国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二:对商标注册、使用的长期规划和国际化发展的提前准备

公司需要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规划,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的规划、竞争对手等因素的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公约等与商标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一定区域内的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的问题。如果公司有长期规划考虑,尤其是打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尤其应提前考虑国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其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抢注商标等问题。早些年中国海信品牌商标在欧洲等国的商标抢注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公司应提前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避免竞争对手在国内或者国外抢注商标,给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律师建议三:注意商标商业谈判和法律程序的细节问题

在苹果唯冠商标争议中,正是因为英国IP公司在与唯冠相关人员关于商标磋商谈判的过程中,对这些人员的身份以及授权文件等审查不清,导致进入诉讼阶段后,证据不足,法官很难查明案情事实。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公司尤其需要从细节着手,尽量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隐患,做到事无巨细明确无误,不会产生误解或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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