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是如仪)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被执行人:陈杰斌,*,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陈杰斌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1、陈杰斌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责令陈杰斌退赔人民币120100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色vivox9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责令退赔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杰斌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网络支付账户有存款4272.64元,本院已扣划,因部分被害人未联系上,暂无法发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有车辆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杰斌户籍地进行委托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陈杰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到位4272.64元,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刑事案件财产刑部分是否能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网络支付账户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蒋磊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雨薇
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是如仪)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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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杰斌,*,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陈杰斌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1、陈杰斌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责令陈杰斌退赔人民币120100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色vivox9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责令退赔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杰斌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网络支付账户有存款4272.64元,本院已扣划,因部分被害人未联系上,暂无法发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斌名下有车辆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杰斌户籍地进行委托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陈杰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到位4272.64元,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刑事案件财产刑部分是否能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网络支付账户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蒋磊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