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5日发(作者:扬茹云)
巨题桊則II FEATURE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一姜跃生姜奕然*内容提要:支柱一方案是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统一方法”的核心,抑或将是构建未来
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基石。中国要在应对支柱一方案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就必须弄清脉络、把握核心、精
准施策。本文首先通过对OECD相关若干重要报告的梳理,分析支柱一方案的形成过程和背后动因;
其次通过五个角度的透视,分析各国在支柱一方案中的利益关系,认为支柱一方案一方面能够以多边框
架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并提升其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主导性,另一方面能够顺应未来经济数字化、智能化下跨国公司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统一方法支柱一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0)12-0026-06近年来,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
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二十国集团
(G20)讨论的重要议题。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核心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面对箭在弦上的支柱
一方案,我们要登高望远、争取主动,提出中国的态
度立场和应对之策,就必须将注意力从OECD引导和
(OECD)正在作最后阶段讨论的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
设定的技术性、细节性的繁琐讨论中解放出籴,透过
已经偏离乃至脱离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物理存
现象看本质,透过条款看实质,透过变化看性质,把
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原则三大利润分配原则的束缚,
握博弈各方的战略意图,弄清方案的实质和利益关系。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
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的征税联结度(Nexus)和利润分
从这一立意出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回顾从2015年OECD提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税
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以来到目
割方法。该方案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
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对跨境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会产生深
远的影响。2020年10月,OECD/G20包容性框架发布
了“第一支柱蓝图报告”和“第二支柱蓝图报告”的
一揽子方案,计划于2021年1月就此举行公众咨询会
议,争取在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性协议。当前,中国既是资本输人输出的大国,又是进出
口额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支柱一方案聚焦跨境活动
所产生利润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分配,涉及我国前支柱一方案形成的过程和节点,比较异同,寻求背
后的背景和推手;二是对OECD公众的几份征求意见
稿和提交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讨论的方案进行对
照、比较,结合国际税收的原理进行思考,探寻支柱
一方案要害与实质之所在,查究方案背后各方的意图;
三是结合我国实际,对支柱一方案最后阶段的修改提
出建议,对我国如何应对支柱一实施后的挑战提出若
干对策。*姜跃生,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高级研究员;姜奕然,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0(% I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tO丨与私税收2020年12期
|笤题罱圳FEATURE II行动计划1报告》发布后,OECD全力推进多项BEPS
_、支柱_方案的形成过程与背景行动计划以及税收透明度的落实,推进迅猛,甚至完成
从2015年到现在,支柱一方案历经数年时间成型
了多边公约的签署,一时风光无限,无暇顾及数字经济
推出,既是国际税收制度发展成果的累积,亦是国际
的问题。这一阶段,各种应对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的
风云变幻、不同国家利益博弈的产物。以下几份报告
单边方案层出不穷,给现有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严重挑
对支柱一方案的形成有关键意义,通过对这些报告的
战。比如,印度出台衡平税.通过国内立法推进名为显
连贯性、对比性、差异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轨迹、
著经济存在的数字型常设机构法案;欧盟制定方案,在
弄清背景,有利于我们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
短期征收数字服务税,长远计划出台显著经济存在的数
形成正确判断。字型常设机构方案,等等。虽然这些方案因其单边性及
(一)
《BEPS行动计划1 :最终报告》对数字经济毛收人征税的做法而备受指责,但《BEPS
2015年10月,OECD发布《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
行动计划1报告》对这些方案并没有明确禁止。OECD
挑战:行动计划1—2015年最终报告》1 (以下简称
仍然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希望通过价值创造论来解决数
《BEPS行动计划1报告》)。这份报告是OECD自1998
字经济征税问题,2017年修订的《OECD跨国公司和税
年渥太华宣言提出电子商务若干税收原则之后的集大
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3和协定范本4再次明确了上述
成之作,其最大亮点是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出发,研究
态度。然而,价值创造论在理论上要有关键性突破,短
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的联结度、数据、收人定性等问
期内很难实现,这条理论引导实践的路径似乎已经难
题给价值创造和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利
以满足实践发展的迫切要求。2017年G20财长和央行
润所在地需与经济活动、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论断。
行长会议要求OECD在2018年发布一份报告。因此,
从这份报告的内容和OECD同期的作为来看,其在应
2018年3月,OECD仓促之下发布的《中期报告》在某
对数字经济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和渐进的策略。
种程度上成了内含多重矛盾的应急之作,一方面强调“无
一是先主后次,首先通过BEPS行动计划的落实,为应
实体规模”“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与用户”三大数
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创造条件;二是先虚后实,先
字经济特征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又明
将数字经济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研究透彻,再提出应对
确表示包容性框架成员对此类论断尚无共识;一方面高
的具体方案;三是先易后难,先解决跨境交易的增值
调宣称在2020年底之前形成有全球共识的方案,另一
税问题,再研究所得税问题;四是先分后合,不提倡
方面又指出成员国分小改、大改、不改三个阵营,形成
但也不明确反对各国提出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单边方案,
共识难度很大。这些矛盾之处无疑让《中期报告》带有
但强调尊重现行双边税收协定和国际规则,待条件成
明显的过渡性色彩。熟时再拟定全球性的方案。(三)《政策说明》与《公众咨询文件1》(二)
《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2019年1月和2月,OECD分别发布了《应对数字
2018年3月,OECD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
经济的税收挑战——政策说明》5(以下简称《政策说明》)
战一一2018中期报告》2(以下简称(〈中期报告》)。《BEPS和《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一公众咨询文件》6 (以1 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ction 1 - 2015 Final Report[R/0L]. ( 2015-10-05 ) [2020-10-30]./tax/
addrpssing-the-tax-chailenge.s-of-.2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Interim Report 2018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R/OL].[2020-10-30]./
10.1787/9789264293083-en.3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17[M/OL]. ( 2017-07-10 ) [2020-10-30].
/tax/heps/oecd-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4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2017[M/OL]. ( 2019-04-25 ) [2020-10-30]./ctp/model-tax-oonvention-
.5 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Policy Note[R/OL]. ( 2019-01-23 ) [/tax/heps/
policy-note-heps-inclusive-framework—.6 Consultation Document: 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13 Fehruary-6 March, 2019)[R/OL].[2020-
/tax/beps/public-consultation-dorument-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Wh税收I27
g题蒂圳II FEATURE下简称《公众咨询文件1》)。1.
到G20的预期,2018年3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
长会议否定了
OECD提出的2019年发布《中期报告》
更新版的提议,要求OECD另起炉灶、尽快研究,在
2019年丨月提出解决方案的要点。在此背景下,OECD
开始加快进度,数字经济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在
2019年1月23日提交了包容性框架批准的《政策说
明》。由于分歧很大,该报告还是一个初步设想,只有
短短的两页半,但不能因此忽视其重要性。该报告最
大贡献是首次提出了双支柱概念:支柱一应对数字经
济的税收挑战,聚焦征税权的分配;支柱二应对遗留
的BEPS问题。支柱一所讨论的“新征税权”,即向市
场国分配的征税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跨境远程与市
场国客户、用户互动创造价值,但因没有应税实体存
在而在市场国不交税的情况;另一类是跨国公司利用
数字手段进行跨境营销,却将营销决策权与营销型无
形资产转移境外,在市场国仅保留有限风险的分销商。
其中后一类既是典型的利润转移避税架构,也是后来
支柱一金额A范围中面向消费者行业和金额B中基本
分销活动的雏形。这说明,在双支柱方案的酝酿阶段,
造论来解决问题,用户方案认为社交平台、搜索引擎、
《政策说明》。OECD的《中期报告》并没有达
网上商店与市场国用户的跨境远程互动促进了品牌和
有用数据的产生,开发了众多市场用户,故应将创造
的部分价值分配给市场国;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强调
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市场国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跨境
远程营销决策、风险承担等形成的价值,应分配一部
分给市场国。《公众咨询文件1》公布后引起了激烈的
争论,尤其是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关于价值创造三类
场景的表述成为争论的焦点。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中
对高度数字化企业在市场国有物理存在与没有物理存
在两种模式的界定,以及面向消费者行业在市场国远
程营销和设立有限风险分销商两种模式的定义,凸显
这一方案内在逻辑的矛盾。对此,OECD无法自圆其说,
引起参与咨询各方的广泛批评。自此之后,OECD开
始逐步淡化对设计方案政策合理性的阐述和价值创造
论的运用,转而聚焦于方案的技术性问题以减少争议,
将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的分析模式简化为没有物理存
在的高度数字化行业和在市场国有物理存在的面向消
费者行业,以增强论述的逻辑严密性。(四)《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与《公众咨询文件2》OECD在2019年5月和10月推出了《应对数字经
济税收挑战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7 (以下简称《共识
方案的工作计划》)和《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公众咨
询文件2019.10》8 *(以下简称《公众咨询文件2》)。OECD就已经考虑了美国提出的多边方案不能仅针对高
度数字化企业的要求,将更多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一同
纳人制度设计考量。2. 《公众咨询文件1》。在《政策说明》发布后不久,
1.《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这份工作计划在2019
年5月28日一29日经包容性框架会议批准,并提交
OECD就于2019年2月丨3日进一步公布了《公众咨询
从适用范围到范围排除;从业务线的细分、利润的确
定与亏损的处理、新联结度的创制到避免双重征税与
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一系列制度设计奠定了支柱
一的基本框架。这份报告的重点在于优选方案,故对
用户方案、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显著经济存在方案
进行了异同比较与政策合理性分析,并且声明重点在
予以淡化处理。由此看出,OECD继续坚持用价值创文件1》。该报告是OECD对支柱一的首次设计方案,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这份报告不再沉浸于理论的
阐述和政策的探究,而是开门见山,聚焦于支柱一方
案的框架完备和技术完善。首先,提出了统一方法的概念,并将新征税权的
分配方法、新的联结度、新征税权的管理机制作为统
一方法的三大基石。其次,对新征税权分配规则三大方法进行详细论
前两种方案,对显著经济存在方案则以提出较迟为由,
述。一是调整后的利润分割法。以单独实体或加总实
体为单元,确定要分割的总利润;运用现行规则或简7 OECD. Programme of Work to Develop a Consensus Solution to thp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R/OL].(2019-05-28)
[2020-10-30]. /tax/beps/programme-of-work-to—develop-a-consensus-solution-to-the-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
of—the—.8 OECD. Public Consultation Dorument Secretariat Proposal for a "Unified Approach" under Pillar 0ne[R/0L]. ( 2019-10-09 ) [2020-10-30]./tax/heps/puhlir-ronsultation-dm'.28|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W hi税收2020年12期
|巨题罱圳FEATURE I化方法确定剔除常规利润后的非常规利润;运用简化
费者的企业),通过跨境远程与客户、用户互动产生营
方法确定非常规利润中有多少比例归属于新征税权(管
销型无形资产的,应当将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分配
辖区);运用分配因子将归属于市场国的非常规利润加
到销售额达到一定门槛形成新的联结度的市场国。金
以分配——上述“四步法”形成了支柱一方案中利润
额B主要是对各类在市场国从事基本营销分销的实体,
分配的规范路径。二是部分分配法。该方法是上一种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简化的方法,给予固定回报。金
方法的配套措施,其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按照销
额C则是在市场国从事的营销活动超过金额B的范围,
售、资产等要素来分配整个利润,而是按照集团的财
要求更多回报的,需要通过多边磋商或争议解决机制
务报表计算全球利润水平,以便OECD下一步借统一 确定的金额。另外,这一报告还分析了金额A、金额B、
之名,将其纳人调整后的利润分割法中。三是分销法。
金额C的相互作用,以及产生双重计算导致重复征税
这一方法重在强调对在市场国从事基本分销、营销的 的问题解决。为了减少在公众咨询中的争议,这份文
实体给予现行规则下经简化处理的固定回报。分销法 件只有10页,论述十分简洁,尤其是对建立有约束力
看似与新征税权的分配无关,但实际上是对新征税权
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一带而过。尽管如此,这份咨
的统一协调,将有限风险的分销商从新征税权的规则
询文件还是引起了巨大争议,大部分评论者都对支柱
中分离出来,可以减少新征税权论述中的内在矛盾。 一■持反对或保留意见。w同时,OECD开始将支柱一讨论的范围引向现行规则下
(五)《框架概述1》与《框架概述2》各类的基本分销活动,构成以后金额B的雏形,亦为
面对国际社会对《公众咨询文件2》的各种质疑,
不同国家的政治博弈提供更多讨价还价的砝码。OECD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冷处理方式,转而寻求政治层面
再次,对业务线与地区线的细分、新征税权范围
的支持。2020年2月和7月,OECD发布了《统一方法支
的限制、亏损的处理、新联结度的收人门槛等作了更
柱一框架概述:2020年2月》"(以下简称《框架概述1》)
加深人的分析。和《统一方法支柱一框架概述:2020年7月》*1 2 (以下
最后,对新征税权的实施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简称《框架概述2》),进一步明确了支柱一的框架。突出新征税权应税实体的确定和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
2020年2月,OECD将《框架概述1》提交包容
选择,强调争议预防与解决的多边机制的重要意义与
性框架成员会议审议获得通过.并在3月的G20财长
实现手段。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得到批准。与《公众咨询文件2》相
2.《公众咨询文件2》。OECD于2019年10月9日
比,该报告的框架结构基本保持稳定,只是在以下几
公布的《公众咨询文件2》是对《共识方案工作计划》
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一是新征税权的征收范围
的进一步梳理、规范和完善,形成了支柱一方案的初
更加明确。一类是在线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在
级版。该报告从上述三个方案的统一切人,把三个方
线中间平台、在线游戏、云计算服务、在线广告服务
案的共同点归纳为向市场国分配更多征税权;新的联
等自动化的数字服务。另一类是个人计算产品(如软件、
结度不依赖于物理存在;脱离独立交易原则与单独实
家用电器、手机)、服装、洗护用品、化妆品、奢侈品、
体等现有规则,寻求简化的有确定性的解决方案。9在
品牌食品和茶点、特许经营模式、汽车等面向消费者
此前提下,该报告最大的突破是构建包括金额A、金
的行业;考虑排除采掘业、大宗商品、金融服务、国
额B与金额C三层架构的支柱一体系。金额A主要针
际运输等行业。二是新征税权适用于范围内集团年销
对大型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高度数字化企业和面向消售额达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别新的联结度门9《公众咨询文件2》第5节-10刘奇超.论经济数字化国际3税收改革中统一方法的规则设计:一个观点综述[J].国际税收,2020(2):26-34.11 OECD. Statement by the OECD/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n the Two-Pillar Approach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R/OL].(2020-02-29)[2020-10-30]./tax/heps/statement-by-the-oecd-g20-inclusive-framework-
.12 /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Progress Report July 2019-July 2020[R/OL].(2020-07-18)[2020-10-30]./tax/
beps/oecd-secretary-general-tax-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Wfc税收|29
巨题第圳II FEATURE槛主要根据市场国适用新征税权范围内的销售额确定。
之上。《蓝图报告》承认,一些包容性框架成员提出金
三是税基以全球合并后的集团财务报表为基础,以税
额A的实施可以先从自动化数字服务开始,然后再拓
前利润率为指标,按照共识和约定的比例(如税前利
展到面向消费者的行业;有些成员认为,人围的跨国
润10%)来划分集团的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按照简
企业除剩余利润以外,一部分常规利润也应分配到远
化方式,将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如20%)分配给市
程营销的市场管辖区。《蓝图报告》指出,在强制性、
场国,并以各市场国范围内活动的销售额为基础分配。 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上,包容性框架
四是对金额B涉及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进行了界定,
成员对金额A有共识,但对金额A之外的适用则有强
希望以固定百分比的形式达成一致。五是大大拓展了
烈的质疑与分歧。OECD在态度上的变化,除了分歧巨
争议预防与解决的内容,包括金额A的争议解决,金
大难以掩饰之外,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应是其重要的考
额B与C的争议解决。六是增加了新的多边公约的内容, 量。OECD为此在《蓝图报告》中比以往的报告更为强
以及进一步研究美国提出的替代性全球安全港制度。调只有政治支持才能克服分歧、形成共识。二是调整
2020年7月,OECD又在包容性框架会议批准后
了框架与篇幅。《蓝图报告》改变了《框架概述丨》三
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了《框架概述2》,该
层架构的提法,提出了支柱一 “十一块基石”的新概念,
报告与2月份的报告结构基本相同、表述大体一致。即金额A(范围、联结度、收入来源、税基确定、利润
(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一支柱一蓝图报告》分配、避免双重征税);金额B (范围、量化);税收确
《框架概述1》得到包容性框架成员会议批准后,
定性;金额A的争议预防与解决、金额A之外的争议
尽管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影响,但OECD此后细化、
预防与解决;实施与管理。完善的技术性工作推进顺利,成果丰硕。2020年3月
OECD方案中新旧框架转换的关键原因在于金额C
至4月间,先后发布《金额A的税基确定》《金额A消
的巨大争议性和不可操作性。在三层架构中,金额C
除重复征税X〈金额A的门槛X〈金额A的实施》以及《金
指在市场国超过基本营销、分销活动之外的补偿利润,
额B》等总计172页的分类报告。2020年7月,G20
凡超过者都要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加以处理。但OECD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要求包容性框架出台支柱一的蓝
对基本营销、分销之外的涉及范围一直语焉不详,对此,
图报告并提交将于2020年10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
从狭义来理解,这一范围是全风险的营销商与基本营
行行长会议。由于有前期单项报告的坚实基础,2020
销、分销商之间的利润差距;从广义上理解,则涉及
年8月OECD迅速拿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市场国生产制造、研发活动。不管是狭义、广义的理解,
支柱一蓝图报告》(以下简称《蓝图报告》)的讨论稿
都对现行转让定价规则形成全面的颠覆,且接受强制
供包容性框架成员讨论。2020年10月8日至9日,包
的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对多数国家而言都是难以接
容性框架会议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OECD公众印发,
受的。此外,金额B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未来争议数
面向各利益相关方第三次公众征求意见。13量之巨,会令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承受。为解决以上问题,
与之前的报告相比,《蓝图报告》不仅是集大成者,
尽快形成共识,《蓝图报告》将金额C的相关内容放到
而且在各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思路、架构、方
了第十块基石“金额A之外的争议预防与解决”之中。
法上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一是更为低调和坦诚。《蓝图
对涉及是否符合基本营销、分销活动、适用金额B的
报告》公众承认,各界对支柱一尚未达成共识,强调
争议,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蓝图报告》只是为形成共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未来达
对超过基本营销、分销活动的固定回报(金额B)之外
成的共识性解决方案必须建立在“真正符合所得税上
的补偿(即金额C),则先通过现有的规则处理,有争
的概念”“避免双重征税” “尽量简化”等原则的基础议的先进行双边磋商,磋商不成,再进人强制之前的、13 /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Invites Public Input on the Reports on Pillar One and Pillar Two Blueprints[R/OL].(2020-10-12)
[2020-10-30].'/tax/heps/oef'(i-g20-inclusive-framtiwork-on-h
叩 s-invites-puWic-input-on-the-reports-on-pillar-one-anfi-
.
I巨题甲則FEATURE II有约束力的争议处理程序或强制之前的、不具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OECD需要主动出击,防止在新一轮国际
的争议处理程序。从篇幅来看,从《框架概述1》的不
税收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被边缘化。三是价值创造论风
到20页,到《蓝图报告》的200多页,确是细化方案、
靡全球,但难以有效落地。一方面,各国对数字经济
释疑解惑之所需,但繁琐冗长,其复杂性也会使研究
征税的单边方案令跨国公司深受其扰,而2017年的新
者望而生畏。三是在许多重要节点上进行了修改与创
版《OECD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又无法
新。这些修改与创新,源于包容性框架成员之间、跨
拿出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因此,OECD推动的数字
国公司与OECD之间的博弈,亦来自于以联合国数字
经济税收改革需要从理论探索转向具有操作性的具体
税方案为代表的简化优化的强大外在压力,更是OECD
方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大型市场国聚集了生产
寻求弥补分歧、形成共识,力争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
制造、市场营销、受托研发等价值链上的主要功能和
的强烈意愿所致。风险,而跨国公司总部除了收取技术转让费、商标特
(七)对支柱一形成过程的小结许费、集团类劳务费外,在职能、资产、风险为主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OECD从坚守独立交易
全球价值分配中正在逐渐失去主导地位,传统西方国
原则到偏离甚至背弃独立交易原则;从以解决BEPS问
家维护既得税收利益的压力加大。四是OECD主导的
题为先到以创建新征税权为重、为优;从坚持用价值
15项BEPS行动计划,看起来进展很快,但由于约束
创造论解决问题到强调通过政治的推动、共同的约定、
力有限,在各国国内法中的落实已难以一步到位,甚
简化的方法解决问题;从集中解决高度数字化企业的
至陷人僵局。税收问题到扩大至面向消费者的企业乃至所有从事基
从实际情况看,支柱一方案的落地难以一蹴而就。
本营销分销的企业;从强调双边、多边磋商到致力于
OECD要按预定时间表在2020年底之前形成对支柱一
建立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短短5年的吋间,
的共识方案难度极大,围绕着面向消费者的行业范围、
OECD对待数字经济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的态度有了很
国别门槛的量化标准、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多边公
大变化,形成的支柱一方案真正是“一半是火焰一半
约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主要国家仍有很多保留意见,
是海水”的新旧混合体,充满着复杂、未知与不确定性。
方案也会有不少微调和校正。需要关注的是,2020年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
OECD这样的变化呢?联系5
8月6日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
年来国际税收的风雨历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的讨论稿,提出自动化
点因素:一是单边数字税措施狼烟四起,尤其是欧盟
数字服务的来源国可以以预提税的形式,按一个分摊
和英法等国的数字服务税箭在弦上。如果欧美在数字
公式所计算的净利润征税,为全球提供了一个范围更
经济税收领域坚持对峙,结果只能两败俱伤,因此都
加广泛、手段更加便捷的方案,这一简便方案或将对
希望通过OECD的多边方案寻找妥协的可行性,OECD
OECD支柱一的复杂方案产生影响与冲击。泰
因而有巨大的政治压力。二是2017年美国税改中的国
(未完待续)际税收立法已经严重冲击了独立交易原则,更给OECD
主导的BEPS行动计划造成不小压力。尤其是美国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改中新增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人(GILTI)和税基侵蚀
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
与反滥用税(BEAT)等的实施,使德国、法国等欧盟
与咨询中心成员国产生危机感,为了搭上国际数字税改的快班车,
(责任编辑:高阳)顺势提出了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支柱二方案。在1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鸸I31
2024年2月25日发(作者:扬茹云)
巨题桊則II FEATURE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一姜跃生姜奕然*内容提要:支柱一方案是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统一方法”的核心,抑或将是构建未来
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基石。中国要在应对支柱一方案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就必须弄清脉络、把握核心、精
准施策。本文首先通过对OECD相关若干重要报告的梳理,分析支柱一方案的形成过程和背后动因;
其次通过五个角度的透视,分析各国在支柱一方案中的利益关系,认为支柱一方案一方面能够以多边框
架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并提升其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主导性,另一方面能够顺应未来经济数字化、智能化下跨国公司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统一方法支柱一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0)12-0026-06近年来,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
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二十国集团
(G20)讨论的重要议题。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核心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面对箭在弦上的支柱
一方案,我们要登高望远、争取主动,提出中国的态
度立场和应对之策,就必须将注意力从OECD引导和
(OECD)正在作最后阶段讨论的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
设定的技术性、细节性的繁琐讨论中解放出籴,透过
已经偏离乃至脱离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物理存
现象看本质,透过条款看实质,透过变化看性质,把
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原则三大利润分配原则的束缚,
握博弈各方的战略意图,弄清方案的实质和利益关系。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
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的征税联结度(Nexus)和利润分
从这一立意出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回顾从2015年OECD提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税
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以来到目
割方法。该方案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
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对跨境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会产生深
远的影响。2020年10月,OECD/G20包容性框架发布
了“第一支柱蓝图报告”和“第二支柱蓝图报告”的
一揽子方案,计划于2021年1月就此举行公众咨询会
议,争取在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性协议。当前,中国既是资本输人输出的大国,又是进出
口额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支柱一方案聚焦跨境活动
所产生利润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分配,涉及我国前支柱一方案形成的过程和节点,比较异同,寻求背
后的背景和推手;二是对OECD公众的几份征求意见
稿和提交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讨论的方案进行对
照、比较,结合国际税收的原理进行思考,探寻支柱
一方案要害与实质之所在,查究方案背后各方的意图;
三是结合我国实际,对支柱一方案最后阶段的修改提
出建议,对我国如何应对支柱一实施后的挑战提出若
干对策。*姜跃生,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高级研究员;姜奕然,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0(% I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tO丨与私税收2020年12期
|笤题罱圳FEATURE II行动计划1报告》发布后,OECD全力推进多项BEPS
_、支柱_方案的形成过程与背景行动计划以及税收透明度的落实,推进迅猛,甚至完成
从2015年到现在,支柱一方案历经数年时间成型
了多边公约的签署,一时风光无限,无暇顾及数字经济
推出,既是国际税收制度发展成果的累积,亦是国际
的问题。这一阶段,各种应对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的
风云变幻、不同国家利益博弈的产物。以下几份报告
单边方案层出不穷,给现有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严重挑
对支柱一方案的形成有关键意义,通过对这些报告的
战。比如,印度出台衡平税.通过国内立法推进名为显
连贯性、对比性、差异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轨迹、
著经济存在的数字型常设机构法案;欧盟制定方案,在
弄清背景,有利于我们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
短期征收数字服务税,长远计划出台显著经济存在的数
形成正确判断。字型常设机构方案,等等。虽然这些方案因其单边性及
(一)
《BEPS行动计划1 :最终报告》对数字经济毛收人征税的做法而备受指责,但《BEPS
2015年10月,OECD发布《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
行动计划1报告》对这些方案并没有明确禁止。OECD
挑战:行动计划1—2015年最终报告》1 (以下简称
仍然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希望通过价值创造论来解决数
《BEPS行动计划1报告》)。这份报告是OECD自1998
字经济征税问题,2017年修订的《OECD跨国公司和税
年渥太华宣言提出电子商务若干税收原则之后的集大
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3和协定范本4再次明确了上述
成之作,其最大亮点是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出发,研究
态度。然而,价值创造论在理论上要有关键性突破,短
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的联结度、数据、收人定性等问
期内很难实现,这条理论引导实践的路径似乎已经难
题给价值创造和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利
以满足实践发展的迫切要求。2017年G20财长和央行
润所在地需与经济活动、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论断。
行长会议要求OECD在2018年发布一份报告。因此,
从这份报告的内容和OECD同期的作为来看,其在应
2018年3月,OECD仓促之下发布的《中期报告》在某
对数字经济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和渐进的策略。
种程度上成了内含多重矛盾的应急之作,一方面强调“无
一是先主后次,首先通过BEPS行动计划的落实,为应
实体规模”“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与用户”三大数
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创造条件;二是先虚后实,先
字经济特征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又明
将数字经济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研究透彻,再提出应对
确表示包容性框架成员对此类论断尚无共识;一方面高
的具体方案;三是先易后难,先解决跨境交易的增值
调宣称在2020年底之前形成有全球共识的方案,另一
税问题,再研究所得税问题;四是先分后合,不提倡
方面又指出成员国分小改、大改、不改三个阵营,形成
但也不明确反对各国提出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单边方案,
共识难度很大。这些矛盾之处无疑让《中期报告》带有
但强调尊重现行双边税收协定和国际规则,待条件成
明显的过渡性色彩。熟时再拟定全球性的方案。(三)《政策说明》与《公众咨询文件1》(二)
《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2019年1月和2月,OECD分别发布了《应对数字
2018年3月,OECD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
经济的税收挑战——政策说明》5(以下简称《政策说明》)
战一一2018中期报告》2(以下简称(〈中期报告》)。《BEPS和《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一公众咨询文件》6 (以1 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ction 1 - 2015 Final Report[R/0L]. ( 2015-10-05 ) [2020-10-30]./tax/
addrpssing-the-tax-chailenge.s-of-.2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Interim Report 2018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R/OL].[2020-10-30]./
10.1787/9789264293083-en.3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17[M/OL]. ( 2017-07-10 ) [2020-10-30].
/tax/heps/oecd-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4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2017[M/OL]. ( 2019-04-25 ) [2020-10-30]./ctp/model-tax-oonvention-
.5 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Policy Note[R/OL]. ( 2019-01-23 ) [/tax/heps/
policy-note-heps-inclusive-framework—.6 Consultation Document: 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13 Fehruary-6 March, 2019)[R/OL].[2020-
/tax/beps/public-consultation-dorument-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Wh税收I27
g题蒂圳II FEATURE下简称《公众咨询文件1》)。1.
到G20的预期,2018年3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
长会议否定了
OECD提出的2019年发布《中期报告》
更新版的提议,要求OECD另起炉灶、尽快研究,在
2019年丨月提出解决方案的要点。在此背景下,OECD
开始加快进度,数字经济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在
2019年1月23日提交了包容性框架批准的《政策说
明》。由于分歧很大,该报告还是一个初步设想,只有
短短的两页半,但不能因此忽视其重要性。该报告最
大贡献是首次提出了双支柱概念:支柱一应对数字经
济的税收挑战,聚焦征税权的分配;支柱二应对遗留
的BEPS问题。支柱一所讨论的“新征税权”,即向市
场国分配的征税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跨境远程与市
场国客户、用户互动创造价值,但因没有应税实体存
在而在市场国不交税的情况;另一类是跨国公司利用
数字手段进行跨境营销,却将营销决策权与营销型无
形资产转移境外,在市场国仅保留有限风险的分销商。
其中后一类既是典型的利润转移避税架构,也是后来
支柱一金额A范围中面向消费者行业和金额B中基本
分销活动的雏形。这说明,在双支柱方案的酝酿阶段,
造论来解决问题,用户方案认为社交平台、搜索引擎、
《政策说明》。OECD的《中期报告》并没有达
网上商店与市场国用户的跨境远程互动促进了品牌和
有用数据的产生,开发了众多市场用户,故应将创造
的部分价值分配给市场国;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强调
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市场国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跨境
远程营销决策、风险承担等形成的价值,应分配一部
分给市场国。《公众咨询文件1》公布后引起了激烈的
争论,尤其是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关于价值创造三类
场景的表述成为争论的焦点。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中
对高度数字化企业在市场国有物理存在与没有物理存
在两种模式的界定,以及面向消费者行业在市场国远
程营销和设立有限风险分销商两种模式的定义,凸显
这一方案内在逻辑的矛盾。对此,OECD无法自圆其说,
引起参与咨询各方的广泛批评。自此之后,OECD开
始逐步淡化对设计方案政策合理性的阐述和价值创造
论的运用,转而聚焦于方案的技术性问题以减少争议,
将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的分析模式简化为没有物理存
在的高度数字化行业和在市场国有物理存在的面向消
费者行业,以增强论述的逻辑严密性。(四)《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与《公众咨询文件2》OECD在2019年5月和10月推出了《应对数字经
济税收挑战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7 (以下简称《共识
方案的工作计划》)和《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公众咨
询文件2019.10》8 *(以下简称《公众咨询文件2》)。OECD就已经考虑了美国提出的多边方案不能仅针对高
度数字化企业的要求,将更多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一同
纳人制度设计考量。2. 《公众咨询文件1》。在《政策说明》发布后不久,
1.《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这份工作计划在2019
年5月28日一29日经包容性框架会议批准,并提交
OECD就于2019年2月丨3日进一步公布了《公众咨询
从适用范围到范围排除;从业务线的细分、利润的确
定与亏损的处理、新联结度的创制到避免双重征税与
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一系列制度设计奠定了支柱
一的基本框架。这份报告的重点在于优选方案,故对
用户方案、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显著经济存在方案
进行了异同比较与政策合理性分析,并且声明重点在
予以淡化处理。由此看出,OECD继续坚持用价值创文件1》。该报告是OECD对支柱一的首次设计方案,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这份报告不再沉浸于理论的
阐述和政策的探究,而是开门见山,聚焦于支柱一方
案的框架完备和技术完善。首先,提出了统一方法的概念,并将新征税权的
分配方法、新的联结度、新征税权的管理机制作为统
一方法的三大基石。其次,对新征税权分配规则三大方法进行详细论
前两种方案,对显著经济存在方案则以提出较迟为由,
述。一是调整后的利润分割法。以单独实体或加总实
体为单元,确定要分割的总利润;运用现行规则或简7 OECD. Programme of Work to Develop a Consensus Solution to thp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R/OL].(2019-05-28)
[2020-10-30]. /tax/beps/programme-of-work-to—develop-a-consensus-solution-to-the-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
of—the—.8 OECD. Public Consultation Dorument Secretariat Proposal for a "Unified Approach" under Pillar 0ne[R/0L]. ( 2019-10-09 ) [2020-10-30]./tax/heps/puhlir-ronsultation-dm'.28|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W hi税收2020年12期
|巨题罱圳FEATURE I化方法确定剔除常规利润后的非常规利润;运用简化
费者的企业),通过跨境远程与客户、用户互动产生营
方法确定非常规利润中有多少比例归属于新征税权(管
销型无形资产的,应当将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分配
辖区);运用分配因子将归属于市场国的非常规利润加
到销售额达到一定门槛形成新的联结度的市场国。金
以分配——上述“四步法”形成了支柱一方案中利润
额B主要是对各类在市场国从事基本营销分销的实体,
分配的规范路径。二是部分分配法。该方法是上一种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简化的方法,给予固定回报。金
方法的配套措施,其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按照销
额C则是在市场国从事的营销活动超过金额B的范围,
售、资产等要素来分配整个利润,而是按照集团的财
要求更多回报的,需要通过多边磋商或争议解决机制
务报表计算全球利润水平,以便OECD下一步借统一 确定的金额。另外,这一报告还分析了金额A、金额B、
之名,将其纳人调整后的利润分割法中。三是分销法。
金额C的相互作用,以及产生双重计算导致重复征税
这一方法重在强调对在市场国从事基本分销、营销的 的问题解决。为了减少在公众咨询中的争议,这份文
实体给予现行规则下经简化处理的固定回报。分销法 件只有10页,论述十分简洁,尤其是对建立有约束力
看似与新征税权的分配无关,但实际上是对新征税权
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一带而过。尽管如此,这份咨
的统一协调,将有限风险的分销商从新征税权的规则
询文件还是引起了巨大争议,大部分评论者都对支柱
中分离出来,可以减少新征税权论述中的内在矛盾。 一■持反对或保留意见。w同时,OECD开始将支柱一讨论的范围引向现行规则下
(五)《框架概述1》与《框架概述2》各类的基本分销活动,构成以后金额B的雏形,亦为
面对国际社会对《公众咨询文件2》的各种质疑,
不同国家的政治博弈提供更多讨价还价的砝码。OECD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冷处理方式,转而寻求政治层面
再次,对业务线与地区线的细分、新征税权范围
的支持。2020年2月和7月,OECD发布了《统一方法支
的限制、亏损的处理、新联结度的收人门槛等作了更
柱一框架概述:2020年2月》"(以下简称《框架概述1》)
加深人的分析。和《统一方法支柱一框架概述:2020年7月》*1 2 (以下
最后,对新征税权的实施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简称《框架概述2》),进一步明确了支柱一的框架。突出新征税权应税实体的确定和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
2020年2月,OECD将《框架概述1》提交包容
选择,强调争议预防与解决的多边机制的重要意义与
性框架成员会议审议获得通过.并在3月的G20财长
实现手段。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得到批准。与《公众咨询文件2》相
2.《公众咨询文件2》。OECD于2019年10月9日
比,该报告的框架结构基本保持稳定,只是在以下几
公布的《公众咨询文件2》是对《共识方案工作计划》
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一是新征税权的征收范围
的进一步梳理、规范和完善,形成了支柱一方案的初
更加明确。一类是在线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在
级版。该报告从上述三个方案的统一切人,把三个方
线中间平台、在线游戏、云计算服务、在线广告服务
案的共同点归纳为向市场国分配更多征税权;新的联
等自动化的数字服务。另一类是个人计算产品(如软件、
结度不依赖于物理存在;脱离独立交易原则与单独实
家用电器、手机)、服装、洗护用品、化妆品、奢侈品、
体等现有规则,寻求简化的有确定性的解决方案。9在
品牌食品和茶点、特许经营模式、汽车等面向消费者
此前提下,该报告最大的突破是构建包括金额A、金
的行业;考虑排除采掘业、大宗商品、金融服务、国
额B与金额C三层架构的支柱一体系。金额A主要针
际运输等行业。二是新征税权适用于范围内集团年销
对大型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高度数字化企业和面向消售额达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别新的联结度门9《公众咨询文件2》第5节-10刘奇超.论经济数字化国际3税收改革中统一方法的规则设计:一个观点综述[J].国际税收,2020(2):26-34.11 OECD. Statement by the OECD/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n the Two-Pillar Approach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R/OL].(2020-02-29)[2020-10-30]./tax/heps/statement-by-the-oecd-g20-inclusive-framework-
.12 /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Progress Report July 2019-July 2020[R/OL].(2020-07-18)[2020-10-30]./tax/
beps/oecd-secretary-general-tax-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Wfc税收|29
巨题第圳II FEATURE槛主要根据市场国适用新征税权范围内的销售额确定。
之上。《蓝图报告》承认,一些包容性框架成员提出金
三是税基以全球合并后的集团财务报表为基础,以税
额A的实施可以先从自动化数字服务开始,然后再拓
前利润率为指标,按照共识和约定的比例(如税前利
展到面向消费者的行业;有些成员认为,人围的跨国
润10%)来划分集团的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按照简
企业除剩余利润以外,一部分常规利润也应分配到远
化方式,将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如20%)分配给市
程营销的市场管辖区。《蓝图报告》指出,在强制性、
场国,并以各市场国范围内活动的销售额为基础分配。 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上,包容性框架
四是对金额B涉及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进行了界定,
成员对金额A有共识,但对金额A之外的适用则有强
希望以固定百分比的形式达成一致。五是大大拓展了
烈的质疑与分歧。OECD在态度上的变化,除了分歧巨
争议预防与解决的内容,包括金额A的争议解决,金
大难以掩饰之外,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应是其重要的考
额B与C的争议解决。六是增加了新的多边公约的内容, 量。OECD为此在《蓝图报告》中比以往的报告更为强
以及进一步研究美国提出的替代性全球安全港制度。调只有政治支持才能克服分歧、形成共识。二是调整
2020年7月,OECD又在包容性框架会议批准后
了框架与篇幅。《蓝图报告》改变了《框架概述丨》三
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了《框架概述2》,该
层架构的提法,提出了支柱一 “十一块基石”的新概念,
报告与2月份的报告结构基本相同、表述大体一致。即金额A(范围、联结度、收入来源、税基确定、利润
(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一支柱一蓝图报告》分配、避免双重征税);金额B (范围、量化);税收确
《框架概述1》得到包容性框架成员会议批准后,
定性;金额A的争议预防与解决、金额A之外的争议
尽管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影响,但OECD此后细化、
预防与解决;实施与管理。完善的技术性工作推进顺利,成果丰硕。2020年3月
OECD方案中新旧框架转换的关键原因在于金额C
至4月间,先后发布《金额A的税基确定》《金额A消
的巨大争议性和不可操作性。在三层架构中,金额C
除重复征税X〈金额A的门槛X〈金额A的实施》以及《金
指在市场国超过基本营销、分销活动之外的补偿利润,
额B》等总计172页的分类报告。2020年7月,G20
凡超过者都要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加以处理。但OECD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要求包容性框架出台支柱一的蓝
对基本营销、分销之外的涉及范围一直语焉不详,对此,
图报告并提交将于2020年10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
从狭义来理解,这一范围是全风险的营销商与基本营
行行长会议。由于有前期单项报告的坚实基础,2020
销、分销商之间的利润差距;从广义上理解,则涉及
年8月OECD迅速拿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市场国生产制造、研发活动。不管是狭义、广义的理解,
支柱一蓝图报告》(以下简称《蓝图报告》)的讨论稿
都对现行转让定价规则形成全面的颠覆,且接受强制
供包容性框架成员讨论。2020年10月8日至9日,包
的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对多数国家而言都是难以接
容性框架会议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OECD公众印发,
受的。此外,金额B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未来争议数
面向各利益相关方第三次公众征求意见。13量之巨,会令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承受。为解决以上问题,
与之前的报告相比,《蓝图报告》不仅是集大成者,
尽快形成共识,《蓝图报告》将金额C的相关内容放到
而且在各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思路、架构、方
了第十块基石“金额A之外的争议预防与解决”之中。
法上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一是更为低调和坦诚。《蓝图
对涉及是否符合基本营销、分销活动、适用金额B的
报告》公众承认,各界对支柱一尚未达成共识,强调
争议,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蓝图报告》只是为形成共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未来达
对超过基本营销、分销活动的固定回报(金额B)之外
成的共识性解决方案必须建立在“真正符合所得税上
的补偿(即金额C),则先通过现有的规则处理,有争
的概念”“避免双重征税” “尽量简化”等原则的基础议的先进行双边磋商,磋商不成,再进人强制之前的、13 /G20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Invites Public Input on the Reports on Pillar One and Pillar Two Blueprints[R/OL].(2020-10-12)
[2020-10-30].'/tax/heps/oef'(i-g20-inclusive-framtiwork-on-h
叩 s-invites-puWic-input-on-the-reports-on-pillar-one-anfi-
.
I巨题甲則FEATURE II有约束力的争议处理程序或强制之前的、不具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OECD需要主动出击,防止在新一轮国际
的争议处理程序。从篇幅来看,从《框架概述1》的不
税收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被边缘化。三是价值创造论风
到20页,到《蓝图报告》的200多页,确是细化方案、
靡全球,但难以有效落地。一方面,各国对数字经济
释疑解惑之所需,但繁琐冗长,其复杂性也会使研究
征税的单边方案令跨国公司深受其扰,而2017年的新
者望而生畏。三是在许多重要节点上进行了修改与创
版《OECD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又无法
新。这些修改与创新,源于包容性框架成员之间、跨
拿出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因此,OECD推动的数字
国公司与OECD之间的博弈,亦来自于以联合国数字
经济税收改革需要从理论探索转向具有操作性的具体
税方案为代表的简化优化的强大外在压力,更是OECD
方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大型市场国聚集了生产
寻求弥补分歧、形成共识,力争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
制造、市场营销、受托研发等价值链上的主要功能和
的强烈意愿所致。风险,而跨国公司总部除了收取技术转让费、商标特
(七)对支柱一形成过程的小结许费、集团类劳务费外,在职能、资产、风险为主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OECD从坚守独立交易
全球价值分配中正在逐渐失去主导地位,传统西方国
原则到偏离甚至背弃独立交易原则;从以解决BEPS问
家维护既得税收利益的压力加大。四是OECD主导的
题为先到以创建新征税权为重、为优;从坚持用价值
15项BEPS行动计划,看起来进展很快,但由于约束
创造论解决问题到强调通过政治的推动、共同的约定、
力有限,在各国国内法中的落实已难以一步到位,甚
简化的方法解决问题;从集中解决高度数字化企业的
至陷人僵局。税收问题到扩大至面向消费者的企业乃至所有从事基
从实际情况看,支柱一方案的落地难以一蹴而就。
本营销分销的企业;从强调双边、多边磋商到致力于
OECD要按预定时间表在2020年底之前形成对支柱一
建立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短短5年的吋间,
的共识方案难度极大,围绕着面向消费者的行业范围、
OECD对待数字经济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的态度有了很
国别门槛的量化标准、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多边公
大变化,形成的支柱一方案真正是“一半是火焰一半
约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主要国家仍有很多保留意见,
是海水”的新旧混合体,充满着复杂、未知与不确定性。
方案也会有不少微调和校正。需要关注的是,2020年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
OECD这样的变化呢?联系5
8月6日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
年来国际税收的风雨历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的讨论稿,提出自动化
点因素:一是单边数字税措施狼烟四起,尤其是欧盟
数字服务的来源国可以以预提税的形式,按一个分摊
和英法等国的数字服务税箭在弦上。如果欧美在数字
公式所计算的净利润征税,为全球提供了一个范围更
经济税收领域坚持对峙,结果只能两败俱伤,因此都
加广泛、手段更加便捷的方案,这一简便方案或将对
希望通过OECD的多边方案寻找妥协的可行性,OECD
OECD支柱一的复杂方案产生影响与冲击。泰
因而有巨大的政治压力。二是2017年美国税改中的国
(未完待续)际税收立法已经严重冲击了独立交易原则,更给OECD
主导的BEPS行动计划造成不小压力。尤其是美国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改中新增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人(GILTI)和税基侵蚀
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
与反滥用税(BEAT)等的实施,使德国、法国等欧盟
与咨询中心成员国产生危机感,为了搭上国际数字税改的快班车,
(责任编辑:高阳)顺势提出了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支柱二方案。在1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20年12期|鸸I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