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发(作者:井嘉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设备买卖合同欠款起诉书范文
篇一: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 96000元,利 息人民币元(截止20XX年月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 失计人民币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1页共9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事实和理由:第2页共9页
201*年3月7 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 《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
RJch20XX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2吨Dw萃取剂,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 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 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 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 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 部货款并于20XX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 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 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 《采
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 被告于20XX年5月23
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 20XX
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 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 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 20**年月曰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第3页共9页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法定代表
人: .. 。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法定代表
人……。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 20XX年5月24日、 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 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 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 938587.50元 的违约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 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 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 8台(1366*768分辨率, 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XX年7月20 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12万元的《销售
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 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4-V的 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 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
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 “质 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 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 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 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 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 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 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 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
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 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 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
屏。……”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寸液晶拼接屏 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46 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4-V”,原告工作人 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
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 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 LTI460AA04-V ”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 《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 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20XX年8月
DID液晶
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第4页共9页第5页共9页
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XX 年1月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 332250元(占
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元的 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 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 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 50000小时
相差悬殊。20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 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 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 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
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
pD46n2o经查
pD46n3液晶拼接
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 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 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 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 /承诺其
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 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 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 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
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 pD
pD46n3”标签 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
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 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 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 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 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 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
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332250元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 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
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
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 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第6页共9页
第7页共9页
2024年3月5日发(作者:井嘉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设备买卖合同欠款起诉书范文
篇一: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 96000元,利 息人民币元(截止20XX年月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 失计人民币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1页共9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事实和理由:第2页共9页
201*年3月7 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 《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
RJch20XX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2吨Dw萃取剂,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 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 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 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 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 部货款并于20XX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 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 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 《采
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 被告于20XX年5月23
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 20XX
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 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 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 20**年月曰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第3页共9页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法定代表
人: .. 。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法定代表
人……。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 20XX年5月24日、 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 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 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 938587.50元 的违约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 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 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 8台(1366*768分辨率, 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XX年7月20 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12万元的《销售
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 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4-V的 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 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
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 “质 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 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 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 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 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 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 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 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
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 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 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
屏。……”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寸液晶拼接屏 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46 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4-V”,原告工作人 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
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 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 LTI460AA04-V ”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 《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 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20XX年8月
DID液晶
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第4页共9页第5页共9页
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XX 年1月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 332250元(占
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元的 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 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 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 50000小时
相差悬殊。20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 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 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 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
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
pD46n2o经查
pD46n3液晶拼接
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 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 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 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 /承诺其
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 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 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 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
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 pD
pD46n3”标签 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
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 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 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 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 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 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
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332250元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 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
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
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 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第6页共9页
第7页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