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称青梦)
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
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
予以固定。
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保护接地线
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电缆或软线完好;插头完好;开关动作正常、灵活、
无缺损;电气保护装置完好;机械防护装置完好;转动部分灵活。
3长期停用或者新领用的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其
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
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4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
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5漏电电流动
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
0.1s;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7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工作
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8使用I类可携式或者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
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9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
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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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定(二)
1.总则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手持式电
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和行业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
用、检查和维修。
2.本规定中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为电动工具)是指带电气设备的行灯、
枪式电钻、冲击电钻(锤)、手持式砂轮机、电剪刀等移动使用的电动工具。
3电动工具的管理
3.1各分公司、站和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电动工具的定期检查
维修、登记填表、借用发放和专人保管制度,落实责任人。
3.2各单位须建有电动工具的分类台账、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档案,台账和
档案中至少有电动工具的型号规格、制造厂、使用时间、试验时间、试验结果、
试验人及每次检修等内容记录。
3.3各单位对于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组织人员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
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
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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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称青梦)
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
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
予以固定。
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保护接地线
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电缆或软线完好;插头完好;开关动作正常、灵活、
无缺损;电气保护装置完好;机械防护装置完好;转动部分灵活。
3长期停用或者新领用的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其
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
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4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
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5漏电电流动
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
0.1s;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7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工作
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8使用I类可携式或者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
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9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
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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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定(二)
1.总则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手持式电
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和行业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
用、检查和维修。
2.本规定中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为电动工具)是指带电气设备的行灯、
枪式电钻、冲击电钻(锤)、手持式砂轮机、电剪刀等移动使用的电动工具。
3电动工具的管理
3.1各分公司、站和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电动工具的定期检查
维修、登记填表、借用发放和专人保管制度,落实责任人。
3.2各单位须建有电动工具的分类台账、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档案,台账和
档案中至少有电动工具的型号规格、制造厂、使用时间、试验时间、试验结果、
试验人及每次检修等内容记录。
3.3各单位对于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组织人员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
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
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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