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毋思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青岛喜华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世文,*,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
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丁丽,*,198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
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兴斌,*,197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
州市夏津县。
被执行人:青岛畅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222MA3RFW508L。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44075E。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喜华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世文、丁
丽、刘兴斌、青岛畅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诺墙体装饰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为19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471
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
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
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
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兴斌名下
德州夏津县体育街北侧明星家园3#4单元502号房产;查封了被
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潍坊市高新
区东方路5006号东方花园小区(凯旋国际花园)1-02号、1-03
号商业房;冻结了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工程分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城管局的到期债权;冻结了被执
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69102.05元
交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
产。
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
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
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
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苍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毋思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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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喜华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世文,*,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
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丁丽,*,198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
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兴斌,*,197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
州市夏津县。
被执行人:青岛畅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222MA3RFW508L。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44075E。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喜华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世文、丁
丽、刘兴斌、青岛畅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诺墙体装饰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为19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471
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
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
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
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兴斌名下
德州夏津县体育街北侧明星家园3#4单元502号房产;查封了被
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潍坊市高新
区东方路5006号东方花园小区(凯旋国际花园)1-02号、1-03
号商业房;冻结了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工程分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城管局的到期债权;冻结了被执
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69102.05元
交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
产。
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
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
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
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