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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IT圈 admin 29浏览 0评论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诸葛闵)

201910

探索思考

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王卫明 程高祥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分析数据

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传播行为进行探讨,认为

个人享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

利。同时,在享有数据权利的同时,个人也应遵从保护未成年人、确保信息

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数据等义务。

王卫明

程高祥

[关键词]数据主体 权利 义务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称,“个人

数据”是指与任何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

体”)的任何信息。

[1]

个人数据包括与身份已识别或

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

[2]

自己想要的数字音乐或图书。数据利用者可在法律允

许范围内通过利用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可通过

对数据(例如卖家的销售数据、买家的评价数据)的

分析,将其运用于个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二、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

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拥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

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利,有权

获取个人数据副本、请求更改个人数据、限制个人数

据处理、删除个人数据、接收个人数据的电子格式等。

知情权(Right to information)。知情权是数据主

体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如若这一权力没有得到

保障,那么数据主体将无法有效参与个人数据的传播

与收集利用等活动;将无法有效监督网络信息传播平

台的数据处理与收集行为,其他权利也将不能得到很

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告知等相关义务实现。换

言之,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告知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

基础,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利在拥有知情权的基础上成

为可能。

访问权(Right of access by the data subject)。《一

权。

[3]

即,数据主体有权获得其个人数据在数据控制

者中是否被处理的结果,有权访问其储存在数据控制

一、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角色类型

根据数据主体的类型、特点、心理、行为、法律

素养、媒介素养、行为能力等因素,可将数据主体分

为数据生成者、数据调查者、数据抓取者、数据发布

者、数据购买者、数据利用者等类型。不同的数据主

体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数据的生成、调查、

抓取、发布、购买、利用。其相应的数据主体角色为:

数据购买者、数据利用者。

数据生成者相当于数据信息的生产者,不但可以

在网络传播平台上发布信息,且其在线阅听行为的全

过程也在不断生成新的数据。作为数据调查者,个人

可通过网站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以开展数据调

从而获取数据。数据购买者则通过消耗一定的资源来

获取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例如通过付费购买来获取

数据生成者、数据调查者、数据抓取者、数据发布者、

好的保障。知情权贯穿于数据主体权利的始终,并

查。数据抓取者可利用网络软件对网页数据进行抓取,

般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数据主体具有访问

探索思考

51

探索思考

201910

者中的个人数据及相关信息。访问权与知情权密切相

关。一方面,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访问权;另一方面,

数据主体可通过使用访问权,从网络信息传播平台获

知其个人数据及相关数据信息,例如访问政府网络获

知其公开数据。

更正权(Right to rectification)。数据主体有权要

求网络传播平台即时更正与其相关的错误个人数据及

相关信息。当数据主体发现网络传播平台传播其个人

数据及相关信息出现错误时,为免损害个人利益,带

来不良影响,可立即要求更正。数据主体拥有更正权

的标准为数据是否客观、准确以及符合事实。

清除权/被遗忘权、删除权(Right to erasure /

Right to be forgotten)。《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

的清除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要求网络传播平台删除数据

主体个人数据的权利,它并非是一般权利,

[4]

而是一

种限制性权利。当面对数据收集或处理的目的已经不

再必要,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等情形时,数据主体有

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

数据转移权(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数据转

移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数据主体可以取回其存

储在网络传播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并将其转移给其他

网络传播平台的权利。

[5]

从定义中可看出,数据转移

权实际上是数据主体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代表着

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支配权。这一权利体

现了对数据主体自主权利的尊重。

拒绝权(Right to object),即反对权。拒绝权是

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数据主体有权根据自身情况

拒绝授予网络传播平台收集或处理其个人数据信息的

权利。

[6]

数据主体可以在法律条款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拒绝权。

三、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义务

数据主体涉及个人、机器人、政府机关、政党、

慈善团体、新媒体、传统媒体、公司、军队等。无论

是哪一种数据主体,都必须承担如下义务:保护未成

年人、确保信息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不得非法买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使用网络及其

数据,但应当遵守法律,合法行使权利。

数据主体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随着互联网的发

52

探索思考

展,未成年能更早地接触互联网,通过互联网进行学

习和社交活动所耗费的时间随之增多,频率也有所提

升。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辐射面大,所呈现的

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鉴别能力有限,因此需要个

人数据主体等加强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指引,减少不

良信息对其影响,引导其合理利用互联网。

确保信息安全。数据主体在传播信息时不可放任

自己的行为,要做到不散布谣言、不传播谣言,保证

自己传播信息的质量,确保信息安全,共同打造良好

的网络空间。根据规定,若数据主体传播虚假消息,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或被处七年有期徒刑。

[7]

保守军事秘密。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出台,该法律条文规定,在国防

交通工作中,任何个人都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当数

据主体在路遇军列、部队运输车等时,不应进行拍照、

录像,更不应将相关信息传播至网络。另外,数据主

体应避免进入军事要地,预防泄密等事件的发生。

保护个人隐私。在信息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重

要的战略资源,数据主体应从多方面保护个人隐私安

全。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会给个人造成较大的困扰,

还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会危害个人

生命安全。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成为数据主体的一个

基本要求,无论进行何种活动,都不应该降低对个人

隐私保护的标准。

数据不得非法买卖。在利益的驱动下,个人信息

的买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链,涉及社会

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考试机构、快递公司、电商

平台等组织或机构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

的用户数据,一些组织或个人为谋取利益,违背原则

将个人数据进行售卖。2014年12月,数百万条考研

报名信息被曝在网上出售;消费者的快递信息也曾被

曝出公开售卖。

[8]

数据的非法买卖会使个人在学习、

工作、生活等方面遭受重大的损失。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网络传播的数据权利与数据义务研究”(项目编

号:XW18101)阶段性成果]

注释:

[1][3][4][5][6]欧盟.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EB/OL].[2018-08-09].

201910

新媒体

Vlog短视频中的“自我呈现”

——基于戈夫曼拟剧理论分析

■洪长晖 尤砺锋

[内容提要]

当下新媒体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移动智能终端逐渐

普及,使短视频在2017年和2018年得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由用

户自行录制、分享,并进行“人格化”交流的短视频新形式Vlog

在各大视频网站增长快速。本文基于戈夫曼拟剧理论,以明星欧阳

娜娜的Vlog和oppo等品牌营销宣传为例,分析Vlog短视频用户

在前区与后区之间形象的差别,以期对Vlog视频作者的自我呈现

进行探究。

洪长晖

[关键词]Vlog 短视频 拟剧理论 自我呈现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不断普及,移动互联网速度提

升,短视频作为新型娱乐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据统计,截至到2018年7月,短视频APP行业月度

活跃用户规模已达到5.08亿,

[1]

使用时长不断上升。

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记录日常生活,并

依托各大短视频平台进行分享,这种视频形式被称为

“Vlog”。巧影、猫饼、VUE等一系列短视频剪辑与

分享的APP逐步上线,进一步降低了短视频制作的

门槛。

一、Vlog发展现状

(一)Vlog是什么

Vlog是“videoblog”的缩写,相比传统的以图片

与文字为主进行记录的blog来说,Vlog更多使用视频、

图像、文字与一定的特效作为记录工具,通过剪辑进

行创作并在社交平台中分享。Vlog 诞生之初,主要指

的是用网络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手机录制下来

的影音文件代替文本的一种新的网络日志形式。

[2]

Vlog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自行对拍摄的素材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EB/OL].[2016-11-07]..

cn/2016-11/07/c_.

[7]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EB/OL].[2015-08-30].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

[8]新华社.《网络安全法》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EB/OL].[2016-

11-21]./legal/2016-11/21/c_.

[编辑:李丹阳]

[王卫明系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程高祥系南昌大学综合实验班学生]

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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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诸葛闵)

201910

探索思考

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王卫明 程高祥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分析数据

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传播行为进行探讨,认为

个人享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

利。同时,在享有数据权利的同时,个人也应遵从保护未成年人、确保信息

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数据等义务。

王卫明

程高祥

[关键词]数据主体 权利 义务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称,“个人

数据”是指与任何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

体”)的任何信息。

[1]

个人数据包括与身份已识别或

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

[2]

自己想要的数字音乐或图书。数据利用者可在法律允

许范围内通过利用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可通过

对数据(例如卖家的销售数据、买家的评价数据)的

分析,将其运用于个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二、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

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拥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

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利,有权

获取个人数据副本、请求更改个人数据、限制个人数

据处理、删除个人数据、接收个人数据的电子格式等。

知情权(Right to information)。知情权是数据主

体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如若这一权力没有得到

保障,那么数据主体将无法有效参与个人数据的传播

与收集利用等活动;将无法有效监督网络信息传播平

台的数据处理与收集行为,其他权利也将不能得到很

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告知等相关义务实现。换

言之,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告知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

基础,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利在拥有知情权的基础上成

为可能。

访问权(Right of access by the data subject)。《一

权。

[3]

即,数据主体有权获得其个人数据在数据控制

者中是否被处理的结果,有权访问其储存在数据控制

一、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角色类型

根据数据主体的类型、特点、心理、行为、法律

素养、媒介素养、行为能力等因素,可将数据主体分

为数据生成者、数据调查者、数据抓取者、数据发布

者、数据购买者、数据利用者等类型。不同的数据主

体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数据的生成、调查、

抓取、发布、购买、利用。其相应的数据主体角色为:

数据购买者、数据利用者。

数据生成者相当于数据信息的生产者,不但可以

在网络传播平台上发布信息,且其在线阅听行为的全

过程也在不断生成新的数据。作为数据调查者,个人

可通过网站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以开展数据调

从而获取数据。数据购买者则通过消耗一定的资源来

获取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例如通过付费购买来获取

数据生成者、数据调查者、数据抓取者、数据发布者、

好的保障。知情权贯穿于数据主体权利的始终,并

查。数据抓取者可利用网络软件对网页数据进行抓取,

般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数据主体具有访问

探索思考

51

探索思考

201910

者中的个人数据及相关信息。访问权与知情权密切相

关。一方面,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访问权;另一方面,

数据主体可通过使用访问权,从网络信息传播平台获

知其个人数据及相关数据信息,例如访问政府网络获

知其公开数据。

更正权(Right to rectification)。数据主体有权要

求网络传播平台即时更正与其相关的错误个人数据及

相关信息。当数据主体发现网络传播平台传播其个人

数据及相关信息出现错误时,为免损害个人利益,带

来不良影响,可立即要求更正。数据主体拥有更正权

的标准为数据是否客观、准确以及符合事实。

清除权/被遗忘权、删除权(Right to erasure /

Right to be forgotten)。《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

的清除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要求网络传播平台删除数据

主体个人数据的权利,它并非是一般权利,

[4]

而是一

种限制性权利。当面对数据收集或处理的目的已经不

再必要,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等情形时,数据主体有

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

数据转移权(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数据转

移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数据主体可以取回其存

储在网络传播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并将其转移给其他

网络传播平台的权利。

[5]

从定义中可看出,数据转移

权实际上是数据主体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代表着

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支配权。这一权利体

现了对数据主体自主权利的尊重。

拒绝权(Right to object),即反对权。拒绝权是

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数据主体有权根据自身情况

拒绝授予网络传播平台收集或处理其个人数据信息的

权利。

[6]

数据主体可以在法律条款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拒绝权。

三、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义务

数据主体涉及个人、机器人、政府机关、政党、

慈善团体、新媒体、传统媒体、公司、军队等。无论

是哪一种数据主体,都必须承担如下义务:保护未成

年人、确保信息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不得非法买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使用网络及其

数据,但应当遵守法律,合法行使权利。

数据主体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随着互联网的发

52

探索思考

展,未成年能更早地接触互联网,通过互联网进行学

习和社交活动所耗费的时间随之增多,频率也有所提

升。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辐射面大,所呈现的

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鉴别能力有限,因此需要个

人数据主体等加强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指引,减少不

良信息对其影响,引导其合理利用互联网。

确保信息安全。数据主体在传播信息时不可放任

自己的行为,要做到不散布谣言、不传播谣言,保证

自己传播信息的质量,确保信息安全,共同打造良好

的网络空间。根据规定,若数据主体传播虚假消息,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或被处七年有期徒刑。

[7]

保守军事秘密。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出台,该法律条文规定,在国防

交通工作中,任何个人都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当数

据主体在路遇军列、部队运输车等时,不应进行拍照、

录像,更不应将相关信息传播至网络。另外,数据主

体应避免进入军事要地,预防泄密等事件的发生。

保护个人隐私。在信息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重

要的战略资源,数据主体应从多方面保护个人隐私安

全。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会给个人造成较大的困扰,

还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会危害个人

生命安全。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成为数据主体的一个

基本要求,无论进行何种活动,都不应该降低对个人

隐私保护的标准。

数据不得非法买卖。在利益的驱动下,个人信息

的买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链,涉及社会

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考试机构、快递公司、电商

平台等组织或机构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

的用户数据,一些组织或个人为谋取利益,违背原则

将个人数据进行售卖。2014年12月,数百万条考研

报名信息被曝在网上出售;消费者的快递信息也曾被

曝出公开售卖。

[8]

数据的非法买卖会使个人在学习、

工作、生活等方面遭受重大的损失。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网络传播的数据权利与数据义务研究”(项目编

号:XW18101)阶段性成果]

注释:

[1][3][4][5][6]欧盟.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EB/OL].[2018-08-09].

201910

新媒体

Vlog短视频中的“自我呈现”

——基于戈夫曼拟剧理论分析

■洪长晖 尤砺锋

[内容提要]

当下新媒体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移动智能终端逐渐

普及,使短视频在2017年和2018年得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由用

户自行录制、分享,并进行“人格化”交流的短视频新形式Vlog

在各大视频网站增长快速。本文基于戈夫曼拟剧理论,以明星欧阳

娜娜的Vlog和oppo等品牌营销宣传为例,分析Vlog短视频用户

在前区与后区之间形象的差别,以期对Vlog视频作者的自我呈现

进行探究。

洪长晖

[关键词]Vlog 短视频 拟剧理论 自我呈现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不断普及,移动互联网速度提

升,短视频作为新型娱乐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据统计,截至到2018年7月,短视频APP行业月度

活跃用户规模已达到5.08亿,

[1]

使用时长不断上升。

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记录日常生活,并

依托各大短视频平台进行分享,这种视频形式被称为

“Vlog”。巧影、猫饼、VUE等一系列短视频剪辑与

分享的APP逐步上线,进一步降低了短视频制作的

门槛。

一、Vlog发展现状

(一)Vlog是什么

Vlog是“videoblog”的缩写,相比传统的以图片

与文字为主进行记录的blog来说,Vlog更多使用视频、

图像、文字与一定的特效作为记录工具,通过剪辑进

行创作并在社交平台中分享。Vlog 诞生之初,主要指

的是用网络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手机录制下来

的影音文件代替文本的一种新的网络日志形式。

[2]

Vlog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自行对拍摄的素材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EB/OL].[2016-11-07]..

cn/2016-11/07/c_.

[7]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EB/OL].[2015-08-30].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

[8]新华社.《网络安全法》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EB/OL].[2016-

11-21]./legal/2016-11/21/c_.

[编辑:李丹阳]

[王卫明系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程高祥系南昌大学综合实验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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