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支驰翰)
依此规划认真严格审批项目。三是制定鼓励海南旅游国际
见:在内容上,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可以分别对旅游产业
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由于起步晚、规划不尽科学及对国
政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内容、立法程序等提出自己
际财团吸引力不强、国外大的旅游酒店公司进驻少等因素导
的意见;在方式上,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可以通过代表转
致海南旅游业国际化进程缓慢,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鼓励及优
达递交书面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特别是对旅
惠措施加快国际化步伐,如制定免签证、购物免税、出入境自
游产业政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
带物品免税、旅游消费团队优惠(金融刷卡消费优惠)、旅游
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同时要建立立法意见记录制度,将各种
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简化、旅游项目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聘
立法意见、建议记录在案,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特别是
人员从业自由、境外游客外币兑换自由、旅游从业涉外企业、
要将立法过程中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以作为后续法律实施
酒店、人员税务优惠等措施。四是完善海南境外游客权益保
效果评估,甚至追究立法责任的依据。这样从程序上能保障
护及社会服务保障制度。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将吸引大
旅游产业政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
量的境外游客,既要充分保护境外游客的人身健康安全,又
(3)建立立法跟踪评估机制,强化立法监督。这有助于
要确保境外游客财产不受侵害,同时还要给予境外游客提供
立法机构及时修订和矫正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改进立法工
优良的社会服务保障,这需要在境外游客入境管理、境外游
作,提高立法质量。
客在琼旅游期间相关的法律问题、境外游客旅游服务保障机
制等方面大力加以完善。五是免税购物的法律制度。建设
通过以上措施,海南旅游业发展与海南环境保护相协
海南国际旅游岛,不仅利用海南独特的旅游资源吸引国外游
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稳步发展,从而为海南旅游业
客,更重要的还在于创造各种便利的条件及环境,让游客在
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享受海南优美风光的同时,分享异地异国购物的物质欲 ]。
为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货物入境成本,实行零关税购
参考文献:
物消费、设立免税购物店(商场)则成为首选的要件之一,需
[1]迟福林谈海南国际岛[EB/OL].[2010一O1一lo]hup://
要完善免税购物的制度。
neWS.sohu.com/201O0l 13/n269553056.shtm1.
3.完善旅游产业政策立法程序 [2]吴士存.世界著名岛屿经济体选论[M].北京:世界知识
包括旅游业在内的产业政策制定过程应当是各方利益
出版社,2006.3
主体知情、表达意见和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过程应公开、透
[3]海南概览.http://www.hainan.gov.cn/code/V3/zjhn.
明、民主、参与,以保障所制定的旅游产业政策科学、切实可
php.
行并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4]林回福.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2008年上半年国民
(1)改革产业政策法案起草方式。针对目前海南产业政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EB/OL].[2OO9—
策立法起草主体单一、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的问题,可以对旅 03—10]http://www.hainan.gov.cn/code/V3/zjhn.php
游产业政策立法采取省人大直接组织起草小组草拟、授权专
[5]新华网.国务院同意海南特区先行探索,扩大旅游业对外
家草拟、省人大和相关部门联合草拟、多部门联合草拟等起 开放[EB/OL].[2008—04一l8]http://news.hainan.
草方式,从一开始就形成一个良好的利益表达和约束机制。
net.hlmt.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首先,在旅游产业政策
[6]陈成智,杨婷婷.海南省人大正式启动立法跟踪评估活动
制定之前,必须进行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立法
[N].海南日报,2005—1O一01(3).
机构确定旅游产业政策立法项目后,应将该立法背景、意义、 [7]刘云亮.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几个法律问题[J].海南大学
目的、目标、进程、方案选择、总体内容以及公众、专家参与的
学报,2009,(3):246—252.
方式、途径、程序、具体办法等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可能涉
责任编辑:张肠
及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其次,要保障公众能充分表达其意
论海南省旅游环境法制之完善
王秀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旅游环境保护,而海南省现有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制体系虽然已经初
步具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旅游环境法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在环境保护立
法方面,提高环境标准,鼓励发展低碳经济与环保产业,开展生态旅游,以实现旅游的可持续性;对于破坏旅游
环境与旅游资源的行为,应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旅游岛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并使之制度化。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生态旅游;旅游环境;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10)02—0144—03
144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
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
著的区域,建设国家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
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为海南国际旅
游岛建设指明了方向,将海南定位成旅游业改革创新试验
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
区。”但上述规定仍停留在原则性、宣言性层面,并未形成有
效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建设国际
旅游岛的旅游环境保护方面,要规定明确具体的几项措施,
实现旅游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标准,营造高质量旅游环境。海南省环境
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
发和服务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而上述战略定位
的达成,都必须建立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之上,换言之,海
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离不开旅游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其中
最根本的是旅游环境法制的完善。
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都遵照国家标准,但为更好地
突出地方特色,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凡是向已有
海南省自建省以来,非常重视旅游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建省伊始,1988年8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一批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
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目录,并于同年发布了《海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至
今,海南省关于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定主要
有:《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
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
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
规定》、《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松涛
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
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一
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等。在已有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的
法规规定中,既有贯彻上位法的实施性法规,如为实施《环境
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上位环
境法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结合海南省地方实际,独创
性地运用地方立法权,以保护流域或区域生态环境为目的的
地方性立法,也是海南省生态保护立法的特色,如《海南省万
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以流域或区域生态环
境为保护对象的立法,适应国内外弱化行政区划,以流域管
理为先进模式的环境保护趋势;也有为保护海南省特有旅游
资源进行的立法,如《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与《海南省红
树林保护规定》等;更有针对海南旅游大省特色而专门制定
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上述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法规
或规定,为保护发展旅游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制度保
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
、
发展生态旅游,完善旅游环境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
度
正如世界旅游组织(wro)在1994年指出的那样:环境
问题意识在全世界的高涨使旅游发展业者受到日益强大的
压力,这一压力一方面来自于方案景区的居民,另一方面来
自旅游者本身。他们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在形式上、规模上和
标准上都具有可持续性质,即应对当地生态造成的扰乱越少
越好,并应避免过度拥挤、污染和其他一些不利于环境的影
响。因此,发展生态旅游,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护
并改善生态环境,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据悉,为尽快将旅游要素国际化,海南省将着重在自然
生态环境方面,以国际化理念保护与开发,将参照国际上对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全省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核心
区域有效保护,积极恢复一些受到破坏和弱化的自然环境,
以发展生态旅游。《海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鼓励
染物排放标准”。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优先适用。再
加上我国的国家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相对落后的
特点,因此,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不妨提前采用或借鉴
发达国家或地区特别是旅游地区的环境标准,以求同国际接
轨,营造更优质的自然环境。
(二)开发清洁能源,发展环保产业。前文已经述及,海
南省环保产业发展与清洁能源开发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
态,这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海南省应充
分利用自身的立法优势和自然条件,走在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的前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海南省是全国最
大的经济特区,拥有丰富的立法资源,而特区之“特”也体现
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要把这些地
方立法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创业优势、依法治省优势。要
建设国际旅游岛,就要从整体上优化经济结构,环保产业虽
然是未来的朝阳产业,但仍未发展壮大,需要政府扶持。作
为生态大省,要鼓励开发清洁能源,发展环保产业,就要制定
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
观经济调节等经济工具,调整或促进实标预定目标的一类措
施,这类措施具有明显的利益刺激因素,具有显著的费用有
效性和受控对象的灵活性,因而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多的
应用。
国务院《意见》第四条规定:“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游客增强保护
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
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
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
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发展战略上明确了生态
旅游的重要地位,指出了旅游环境法制完善的方向。
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旅游环境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也是宝贵的资源,而像
蓝天、白云、银沙等这样的宝贵的自然环境,在法律上却没有
一
个特定的所有人,如果发生了破坏旅游环境的行为,则在
法律责任上如何归责,如何救济?旅游环境受到污染,谁才
是真正的受害人?如果找不到具体受害人,则污染者向谁赔
偿?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而实际上,对于一种难以界
定的侵权——旅游环境侵权,我国现有的环境侵权基本制度
也无法直接适用。从我国《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以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将环境侵权定义为“污染环境
致人损害”的立法立场来看,目前民法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的
】45
认知仍然停留在环境污染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这一层
面,仍然将环境侵权视为民事侵权的特殊形态。因此,目前
将生态损害纳人法律体系内还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中
在吸收公众参与旅游环境管理方面,澳大利亚对当地自
然旅游资源的合作管理方法,被世界旅游业引为范例。澳大
利亚的大堡礁旅游区的管理采取了政府管理与合作管理相
结合的方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75年成立大堡礁海洋
公园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
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
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
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
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依该法规定,海洋环境
污染案件中,相关主管部门如环保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可以
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者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制度
而“合作管理”的思路在2000年1月促成了大堡礁旅游休
闲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会员分别来自与大堡礁资
源有联系的方方面面。会员通过这个平台共同评估大堡礁
环保状况,提出各自对资源的使用要求,向管理局提出政策
建议。大堡礁的“合作管理”不仅献计献策,还包括承担政策
安排,实质上是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
在国外立法中,单纯损害或污染旅游环境这种“纯环境
损害”在世界上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认同。2000年2月
9 El由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中将损害
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环境损害和传统损害。“如果损害
是由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危险的活动所造成,或者如果损害是
通过环境(如空气或水污染)所导致的(传统)损害的这种后
果所造成,这类法律就将其纳入环境损害的范畴。”为贯彻该
文件精神,欧盟于2004年3月10日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了
《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该项指令正文的第
二条就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的概念。指令规定:“环境损
害指的是对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损害,此种损害对受
保护栖息地或者物种的顺利保育状况的延续或者保持产生
了重大不利影响……”可见这种对环境损害的界定如白皮书
指出的是不包含传统损害(即对人身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内
容的 。
为了保护珍贵的旅游环境,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海
南省旅游条例》,增加对旅游环境的破坏或污染的民事赔偿
责任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破坏旅游环境,降低生态
系统的服务价值与观赏价值,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
旅游管理机构则可以作为旅游环境的管理者充任原告,向损
害旅游环境者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众参与模式化,建设和谐旅游岛
旅游是高度依赖本地资源的产业,而自然环境保护不仅
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也体现为当地居民自觉的行动。如果当
地居民能够从旅游业中得到好处,或者得到的好处比面对的
损失更多,则其当然具有保护自然环境、维持良好生态的动
力,限制自己污染环境、破坏性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因此,
良好的当地居民的公众参与模式的创建是低成本保护自然
环境,营造最佳旅游软环境的必经途径。笔者建议:承认并
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等一系
列物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对受损或受限的居民进
行生态补偿,资金由当地旅游收入中支取。鼓励当地居民参
加旅游规划的编制,发表意见,通过吸收当地社区参与旅游
规划工作,更能从多视角特别是社区的视角来考虑自然、社
会、文化等可能受到的潜在影响,也更能使规划获得当地人
的支持,避免开发中出现冲突。
146
实施和监督的责任 。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旅游
区的环境管理当中,使每个人都从环境保护中得益,并协调
各方的利益冲突,使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达到更好
的环境保护效果,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所在。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环境保
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
要条件之一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公众参与也不仅体现
在政策制定阶段,更体现在政策的执行阶段。1998年欧洲委
员会通过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
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
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参与,其二是对
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
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全方位地贯彻公众参与原
则,是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体现了环境民主理念,也提高了
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律监督机制的不足。
在旅游景区内,不同的利益群体其价值取向也不同。居
民主要是经济价值取向,政府主要是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
文化价值取向,旅游人员主要是一种暂时的生态、社会和文
化价值取向,区外科研人员主要是科研信息价值取向,而对
整个人类而言,则是一种综合的价值取向。社区共管就是
由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组合而成的管理机构通过协商达成
协议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的管理模式 。因此,选择理想的公
众参与模式,将景区居民利益与旅游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达
成一致,应该是建设和谐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
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J].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5,(3):97—102.
[2]文同爱,郑荷花.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
示『J1.时代法学,2005,(1):69—75.
[3]徐建英,陈利顶,吕一河,等.卧龙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政
策响应研究[J].生物多样性,2004,(12):639—645.
责任编辑:张日ij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支驰翰)
依此规划认真严格审批项目。三是制定鼓励海南旅游国际
见:在内容上,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可以分别对旅游产业
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由于起步晚、规划不尽科学及对国
政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内容、立法程序等提出自己
际财团吸引力不强、国外大的旅游酒店公司进驻少等因素导
的意见;在方式上,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可以通过代表转
致海南旅游业国际化进程缓慢,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鼓励及优
达递交书面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特别是对旅
惠措施加快国际化步伐,如制定免签证、购物免税、出入境自
游产业政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
带物品免税、旅游消费团队优惠(金融刷卡消费优惠)、旅游
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同时要建立立法意见记录制度,将各种
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简化、旅游项目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聘
立法意见、建议记录在案,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特别是
人员从业自由、境外游客外币兑换自由、旅游从业涉外企业、
要将立法过程中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以作为后续法律实施
酒店、人员税务优惠等措施。四是完善海南境外游客权益保
效果评估,甚至追究立法责任的依据。这样从程序上能保障
护及社会服务保障制度。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将吸引大
旅游产业政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
量的境外游客,既要充分保护境外游客的人身健康安全,又
(3)建立立法跟踪评估机制,强化立法监督。这有助于
要确保境外游客财产不受侵害,同时还要给予境外游客提供
立法机构及时修订和矫正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改进立法工
优良的社会服务保障,这需要在境外游客入境管理、境外游
作,提高立法质量。
客在琼旅游期间相关的法律问题、境外游客旅游服务保障机
制等方面大力加以完善。五是免税购物的法律制度。建设
通过以上措施,海南旅游业发展与海南环境保护相协
海南国际旅游岛,不仅利用海南独特的旅游资源吸引国外游
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稳步发展,从而为海南旅游业
客,更重要的还在于创造各种便利的条件及环境,让游客在
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享受海南优美风光的同时,分享异地异国购物的物质欲 ]。
为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货物入境成本,实行零关税购
参考文献:
物消费、设立免税购物店(商场)则成为首选的要件之一,需
[1]迟福林谈海南国际岛[EB/OL].[2010一O1一lo]hup://
要完善免税购物的制度。
neWS.sohu.com/201O0l 13/n269553056.shtm1.
3.完善旅游产业政策立法程序 [2]吴士存.世界著名岛屿经济体选论[M].北京:世界知识
包括旅游业在内的产业政策制定过程应当是各方利益
出版社,2006.3
主体知情、表达意见和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过程应公开、透
[3]海南概览.http://www.hainan.gov.cn/code/V3/zjhn.
明、民主、参与,以保障所制定的旅游产业政策科学、切实可
php.
行并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4]林回福.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2008年上半年国民
(1)改革产业政策法案起草方式。针对目前海南产业政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EB/OL].[2OO9—
策立法起草主体单一、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的问题,可以对旅 03—10]http://www.hainan.gov.cn/code/V3/zjhn.php
游产业政策立法采取省人大直接组织起草小组草拟、授权专
[5]新华网.国务院同意海南特区先行探索,扩大旅游业对外
家草拟、省人大和相关部门联合草拟、多部门联合草拟等起 开放[EB/OL].[2008—04一l8]http://news.hainan.
草方式,从一开始就形成一个良好的利益表达和约束机制。
net.hlmt.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首先,在旅游产业政策
[6]陈成智,杨婷婷.海南省人大正式启动立法跟踪评估活动
制定之前,必须进行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立法
[N].海南日报,2005—1O一01(3).
机构确定旅游产业政策立法项目后,应将该立法背景、意义、 [7]刘云亮.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几个法律问题[J].海南大学
目的、目标、进程、方案选择、总体内容以及公众、专家参与的
学报,2009,(3):246—252.
方式、途径、程序、具体办法等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可能涉
责任编辑:张肠
及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其次,要保障公众能充分表达其意
论海南省旅游环境法制之完善
王秀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旅游环境保护,而海南省现有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制体系虽然已经初
步具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旅游环境法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在环境保护立
法方面,提高环境标准,鼓励发展低碳经济与环保产业,开展生态旅游,以实现旅游的可持续性;对于破坏旅游
环境与旅游资源的行为,应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旅游岛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并使之制度化。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生态旅游;旅游环境;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10)02—0144—03
144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
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
著的区域,建设国家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
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为海南国际旅
游岛建设指明了方向,将海南定位成旅游业改革创新试验
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
区。”但上述规定仍停留在原则性、宣言性层面,并未形成有
效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建设国际
旅游岛的旅游环境保护方面,要规定明确具体的几项措施,
实现旅游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标准,营造高质量旅游环境。海南省环境
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
发和服务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而上述战略定位
的达成,都必须建立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之上,换言之,海
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离不开旅游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其中
最根本的是旅游环境法制的完善。
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都遵照国家标准,但为更好地
突出地方特色,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凡是向已有
海南省自建省以来,非常重视旅游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建省伊始,1988年8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一批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
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目录,并于同年发布了《海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至
今,海南省关于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定主要
有:《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
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
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
规定》、《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松涛
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
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一
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等。在已有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的
法规规定中,既有贯彻上位法的实施性法规,如为实施《环境
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上位环
境法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结合海南省地方实际,独创
性地运用地方立法权,以保护流域或区域生态环境为目的的
地方性立法,也是海南省生态保护立法的特色,如《海南省万
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以流域或区域生态环
境为保护对象的立法,适应国内外弱化行政区划,以流域管
理为先进模式的环境保护趋势;也有为保护海南省特有旅游
资源进行的立法,如《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与《海南省红
树林保护规定》等;更有针对海南旅游大省特色而专门制定
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上述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法规
或规定,为保护发展旅游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制度保
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
、
发展生态旅游,完善旅游环境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
度
正如世界旅游组织(wro)在1994年指出的那样:环境
问题意识在全世界的高涨使旅游发展业者受到日益强大的
压力,这一压力一方面来自于方案景区的居民,另一方面来
自旅游者本身。他们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在形式上、规模上和
标准上都具有可持续性质,即应对当地生态造成的扰乱越少
越好,并应避免过度拥挤、污染和其他一些不利于环境的影
响。因此,发展生态旅游,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护
并改善生态环境,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据悉,为尽快将旅游要素国际化,海南省将着重在自然
生态环境方面,以国际化理念保护与开发,将参照国际上对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全省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核心
区域有效保护,积极恢复一些受到破坏和弱化的自然环境,
以发展生态旅游。《海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鼓励
染物排放标准”。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优先适用。再
加上我国的国家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相对落后的
特点,因此,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不妨提前采用或借鉴
发达国家或地区特别是旅游地区的环境标准,以求同国际接
轨,营造更优质的自然环境。
(二)开发清洁能源,发展环保产业。前文已经述及,海
南省环保产业发展与清洁能源开发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
态,这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海南省应充
分利用自身的立法优势和自然条件,走在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的前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海南省是全国最
大的经济特区,拥有丰富的立法资源,而特区之“特”也体现
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要把这些地
方立法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创业优势、依法治省优势。要
建设国际旅游岛,就要从整体上优化经济结构,环保产业虽
然是未来的朝阳产业,但仍未发展壮大,需要政府扶持。作
为生态大省,要鼓励开发清洁能源,发展环保产业,就要制定
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
观经济调节等经济工具,调整或促进实标预定目标的一类措
施,这类措施具有明显的利益刺激因素,具有显著的费用有
效性和受控对象的灵活性,因而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多的
应用。
国务院《意见》第四条规定:“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游客增强保护
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
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
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
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发展战略上明确了生态
旅游的重要地位,指出了旅游环境法制完善的方向。
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旅游环境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也是宝贵的资源,而像
蓝天、白云、银沙等这样的宝贵的自然环境,在法律上却没有
一
个特定的所有人,如果发生了破坏旅游环境的行为,则在
法律责任上如何归责,如何救济?旅游环境受到污染,谁才
是真正的受害人?如果找不到具体受害人,则污染者向谁赔
偿?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而实际上,对于一种难以界
定的侵权——旅游环境侵权,我国现有的环境侵权基本制度
也无法直接适用。从我国《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以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将环境侵权定义为“污染环境
致人损害”的立法立场来看,目前民法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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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仍然停留在环境污染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这一层
面,仍然将环境侵权视为民事侵权的特殊形态。因此,目前
将生态损害纳人法律体系内还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中
在吸收公众参与旅游环境管理方面,澳大利亚对当地自
然旅游资源的合作管理方法,被世界旅游业引为范例。澳大
利亚的大堡礁旅游区的管理采取了政府管理与合作管理相
结合的方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75年成立大堡礁海洋
公园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
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
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
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
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依该法规定,海洋环境
污染案件中,相关主管部门如环保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可以
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者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制度
而“合作管理”的思路在2000年1月促成了大堡礁旅游休
闲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会员分别来自与大堡礁资
源有联系的方方面面。会员通过这个平台共同评估大堡礁
环保状况,提出各自对资源的使用要求,向管理局提出政策
建议。大堡礁的“合作管理”不仅献计献策,还包括承担政策
安排,实质上是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
在国外立法中,单纯损害或污染旅游环境这种“纯环境
损害”在世界上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认同。2000年2月
9 El由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中将损害
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环境损害和传统损害。“如果损害
是由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危险的活动所造成,或者如果损害是
通过环境(如空气或水污染)所导致的(传统)损害的这种后
果所造成,这类法律就将其纳入环境损害的范畴。”为贯彻该
文件精神,欧盟于2004年3月10日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了
《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该项指令正文的第
二条就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的概念。指令规定:“环境损
害指的是对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损害,此种损害对受
保护栖息地或者物种的顺利保育状况的延续或者保持产生
了重大不利影响……”可见这种对环境损害的界定如白皮书
指出的是不包含传统损害(即对人身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内
容的 。
为了保护珍贵的旅游环境,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海
南省旅游条例》,增加对旅游环境的破坏或污染的民事赔偿
责任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破坏旅游环境,降低生态
系统的服务价值与观赏价值,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
旅游管理机构则可以作为旅游环境的管理者充任原告,向损
害旅游环境者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众参与模式化,建设和谐旅游岛
旅游是高度依赖本地资源的产业,而自然环境保护不仅
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也体现为当地居民自觉的行动。如果当
地居民能够从旅游业中得到好处,或者得到的好处比面对的
损失更多,则其当然具有保护自然环境、维持良好生态的动
力,限制自己污染环境、破坏性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因此,
良好的当地居民的公众参与模式的创建是低成本保护自然
环境,营造最佳旅游软环境的必经途径。笔者建议:承认并
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等一系
列物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对受损或受限的居民进
行生态补偿,资金由当地旅游收入中支取。鼓励当地居民参
加旅游规划的编制,发表意见,通过吸收当地社区参与旅游
规划工作,更能从多视角特别是社区的视角来考虑自然、社
会、文化等可能受到的潜在影响,也更能使规划获得当地人
的支持,避免开发中出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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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和监督的责任 。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旅游
区的环境管理当中,使每个人都从环境保护中得益,并协调
各方的利益冲突,使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达到更好
的环境保护效果,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所在。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环境保
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
要条件之一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公众参与也不仅体现
在政策制定阶段,更体现在政策的执行阶段。1998年欧洲委
员会通过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
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
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参与,其二是对
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
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全方位地贯彻公众参与原
则,是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体现了环境民主理念,也提高了
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律监督机制的不足。
在旅游景区内,不同的利益群体其价值取向也不同。居
民主要是经济价值取向,政府主要是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
文化价值取向,旅游人员主要是一种暂时的生态、社会和文
化价值取向,区外科研人员主要是科研信息价值取向,而对
整个人类而言,则是一种综合的价值取向。社区共管就是
由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组合而成的管理机构通过协商达成
协议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的管理模式 。因此,选择理想的公
众参与模式,将景区居民利益与旅游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达
成一致,应该是建设和谐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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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日i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