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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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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万秋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

绝 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 用丁木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

法 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l59 矿用除尘器 MT/T240 煤

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 巷道

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AT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

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 年版)

3总体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 处总粉尘

降尘 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

或等于 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回

风巷距工 作面l0m -l5m 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

和 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0%; 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0%,呼吸 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

等于 85%, 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 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

等于 85%。

3.4 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

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胸要求,并

保证其 正常运行。

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4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池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 ,且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

量,并设 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

洗和喷 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万秋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

绝 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 用丁木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

法 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l59 矿用除尘器 MT/T240 煤

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 巷道

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AT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

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 年版)

3总体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 处总粉尘

降尘 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

或等于 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回

风巷距工 作面l0m -l5m 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

和 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0%; 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0%,呼吸 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

等于 85%, 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 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

等于 85%。

3.4 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

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胸要求,并

保证其 正常运行。

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4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池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 ,且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

量,并设 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

洗和喷 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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