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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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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发(作者:赛新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

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8.10.01

• 【字 号】省委办〔1998〕39号

• 【施行日期】1998.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39号 1998年8月13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费配置使

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特就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作出如

下通知: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确需处理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的,应由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由主管机关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

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配置。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必须定岗使用,并列入单位固定资

产管理。

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对象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办法执行,其中处及处以下事业单

位可配置到现职领导。根据自身情况,事业单位也可以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

二、事业单位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每只月话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250元。

对需经常使用个人移动电话处理工作事务的,在话费报销上可由单位予以适当补偿:厅

级、副厅级事业单位月话费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县团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补

偿总额不得超过500元,其中20人以下事业单位补偿总额不得超过250元。个别单

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话费报销补偿数额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主管机关批

准后,应将批准情况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会议备案。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赛新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

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8.10.01

• 【字 号】省委办〔1998〕39号

• 【施行日期】1998.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39号 1998年8月13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费配置使

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特就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作出如

下通知: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确需处理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的,应由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由主管机关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

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配置。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必须定岗使用,并列入单位固定资

产管理。

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对象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办法执行,其中处及处以下事业单

位可配置到现职领导。根据自身情况,事业单位也可以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

二、事业单位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每只月话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250元。

对需经常使用个人移动电话处理工作事务的,在话费报销上可由单位予以适当补偿:厅

级、副厅级事业单位月话费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县团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补

偿总额不得超过500元,其中20人以下事业单位补偿总额不得超过250元。个别单

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话费报销补偿数额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主管机关批

准后,应将批准情况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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