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礼建树)
附件2
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
管理办法(试行
M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说明
为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
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维
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
学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
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求,市领导
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2022
年
6
月
1
日,新制订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
例》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
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
工作。
2022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
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印发,要求各地要区分体育、
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培训机构,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并就加强
收费管理和强化预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依据国家、地方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
文件,参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
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
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
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2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收集梳理了国家、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管理文件,通过问卷、实地调研和在线访谈等多种
形式,了解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有关情况,在深入调研基
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初稿。
2022
年
7
月以来,以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相关委办
局、各区科委(科信局)、部分银行、科技类培训机构和利害
关系人意见,并两轮书面征求相关委办局、各区科委
(科信局)意见,完善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
22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提出了项目清单目
录;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定义
(二)明确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备案、服务合同和信息公示的
具体要求。
(S)
规定了培训收退费办法、退费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
培训费使用和查询的具体要求。
(四)规定实行预付资金全额监管制度,明确了预付资金存
管和支取的具体方式。
(五)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管理职责以及
实施监管和处罚的方法与措施。
(六)明确了协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银行责任。
(七)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宣传和保证学员信息安全的具体
要求。
(A)
明确了面向学龄前儿童
(3-6
岁)及普通高中生举办
科技培训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整改期限。
2024年4月2日发(作者:礼建树)
附件2
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
管理办法(试行
M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说明
为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
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维
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
学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
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求,市领导
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2022
年
6
月
1
日,新制订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
例》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
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
工作。
2022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
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印发,要求各地要区分体育、
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培训机构,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并就加强
收费管理和强化预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依据国家、地方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
文件,参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
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
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
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2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收集梳理了国家、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管理文件,通过问卷、实地调研和在线访谈等多种
形式,了解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有关情况,在深入调研基
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初稿。
2022
年
7
月以来,以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相关委办
局、各区科委(科信局)、部分银行、科技类培训机构和利害
关系人意见,并两轮书面征求相关委办局、各区科委
(科信局)意见,完善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
22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提出了项目清单目
录;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定义
(二)明确了科技类培训机构备案、服务合同和信息公示的
具体要求。
(S)
规定了培训收退费办法、退费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
培训费使用和查询的具体要求。
(四)规定实行预付资金全额监管制度,明确了预付资金存
管和支取的具体方式。
(五)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管理职责以及
实施监管和处罚的方法与措施。
(六)明确了协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银行责任。
(七)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宣传和保证学员信息安全的具体
要求。
(A)
明确了面向学龄前儿童
(3-6
岁)及普通高中生举办
科技培训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