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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和车体质量的数学关系

IT圈 admin 65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9日发(作者:仪景彰)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和车体重量的数学关系

我国部分地区以称重为主要手段来控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状态,

例如,福州要求车重不大于40公斤,不含电池车重不大于35公斤,

只允许电池重量5公斤,明显许可弄虚作假。一组常规铅蓄电池约

18公斤。在杭州,在上牌时设一磅秤,以50公斤为界,超过50克

就不让上牌,消费者、经销商只有拆零件,拆到重量小于50公斤,

上完牌再装上。

以称重来控制安全性,是希望在发生撞击时,减少电动车撞击能

量,撞击动能表达式为E=1/2mv

2

,其中m为整体重量(包括骑车人重

量和车体重量)。研究各种撞击事故,未经任何制动过程的撞击都会

产生严重后果,速度20km/h的电动车,即使整车重量被严格控制在

40公斤,骑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未经刹车的撞击动能为1739J,

增加车重20公斤,只增加227J,增幅18%,事实上,我们需要研究

的是在一个设定的距离内,车辆经过紧急制动仍不能停止,撞击到障

碍物(行人、自行车或固定物)上仍然保持的能量。仍然以20km/h

时速为例,按原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制动距离为4米,平均减速度为

3.86m/s

2

,假设被撞目标距离为2米,撞击时的动能为:

1/2(75+40)(5.55

2

-2*3.86*2)=883J

如果改善刹车,按照30km/h时6m停止为标准,则制动减速度提

高为5.8m/s

2

,即使整车重量提高再30公斤,达到70公斤,制动2

米时撞上目标的动能为:

1/2(75+70)(5.55

2

-2*5.8*2)=551J

显然,后者尽管比前者增加了30公斤车重,但由于提高了刹车

性能,面对2m内的目标,其撞击动能反而比“轻车”减少了38%!

不仅如此,如果目标距离为2.7米,后者尽管增加了重量,但其彻底

静止点为2.66米,可以完全避免撞击,40公斤的轻车在此距离上仍

然只有591J的撞击能量。

以撞击动能不变为原则,设两种电动车的重量分别为m

1

和m

2

,骑

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初始速度为V

0

,m

1

车的制动减速度为a

1

,m

2

的为a

2

,考察撞击目标离制动点距离为S,则有平衡式:

1/2(m

1

+75)(V

0

2

-2a

1

S)=1/2(m

2

+75)(V

0

2

-2a

2

S)

假设a

1

>a

2

,m

1

>m

2

,设△m为增重量差值△m=m

1

-m

2

,上式可以变形表

达为: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例如,原电动自行车国标称重量不大于40公斤,20km/h时制动

距离为4米,减速度a

2

为3.8km/s

2

,目前,所谓的超重电动车可以将

制动性能提高到30km/h时的6米停止,即减速度为a,达到5.8m/s

2

若以被撞击物体离刹车点S=1.5m来考核,可以增加的重量△m为:

△m=(40+75)*2*1.5*(5.8-3.8)/5.5

2

-2*5.8*1.5)

=690/13.4

=51.5公斤

再研究S=1.2m的情况:

△m=(40+75)*2*1.2*(5.8-3.8)/5.5

2

-2*5.8*1.2)

=552/16.9

=32.7公斤

S=1.8m的情况:

△m=(40+75)*2*1.8*(5.8-3.8)/5.5

2

-2*5.8*1.8)

=828/10

=82.8公斤

三个考察点(S=1.2m,1.5m,1.8m)允许增加车辆自重值分别为

32.7公斤、51.5公斤和82.8公斤,数值很大,这说明在提高制动能

力的前提下,增加车辆重量并不构成对被撞物体的动能增加。

综上所述,如果以原国家40公斤及20km/h时刹车制动距离小于

4米为基点,如果将制动能力提高到5.8m/s

2

(通过改善刹车机构增

加轮胎宽度,改善抓地能力等等),则无需对电动车整车重量作过分

严格的规定,在上牌时称重,并斤斤计较是毫无意义的无效管理行为。

数据来源:由公安部交管理局编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1-2009年)

2024年4月9日发(作者:仪景彰)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和车体重量的数学关系

我国部分地区以称重为主要手段来控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状态,

例如,福州要求车重不大于40公斤,不含电池车重不大于35公斤,

只允许电池重量5公斤,明显许可弄虚作假。一组常规铅蓄电池约

18公斤。在杭州,在上牌时设一磅秤,以50公斤为界,超过50克

就不让上牌,消费者、经销商只有拆零件,拆到重量小于50公斤,

上完牌再装上。

以称重来控制安全性,是希望在发生撞击时,减少电动车撞击能

量,撞击动能表达式为E=1/2mv

2

,其中m为整体重量(包括骑车人重

量和车体重量)。研究各种撞击事故,未经任何制动过程的撞击都会

产生严重后果,速度20km/h的电动车,即使整车重量被严格控制在

40公斤,骑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未经刹车的撞击动能为1739J,

增加车重20公斤,只增加227J,增幅18%,事实上,我们需要研究

的是在一个设定的距离内,车辆经过紧急制动仍不能停止,撞击到障

碍物(行人、自行车或固定物)上仍然保持的能量。仍然以20km/h

时速为例,按原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制动距离为4米,平均减速度为

3.86m/s

2

,假设被撞目标距离为2米,撞击时的动能为:

1/2(75+40)(5.55

2

-2*3.86*2)=883J

如果改善刹车,按照30km/h时6m停止为标准,则制动减速度提

高为5.8m/s

2

,即使整车重量提高再30公斤,达到70公斤,制动2

米时撞上目标的动能为:

1/2(75+70)(5.55

2

-2*5.8*2)=551J

显然,后者尽管比前者增加了30公斤车重,但由于提高了刹车

性能,面对2m内的目标,其撞击动能反而比“轻车”减少了38%!

不仅如此,如果目标距离为2.7米,后者尽管增加了重量,但其彻底

静止点为2.66米,可以完全避免撞击,40公斤的轻车在此距离上仍

然只有591J的撞击能量。

以撞击动能不变为原则,设两种电动车的重量分别为m

1

和m

2

,骑

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初始速度为V

0

,m

1

车的制动减速度为a

1

,m

2

的为a

2

,考察撞击目标离制动点距离为S,则有平衡式:

1/2(m

1

+75)(V

0

2

-2a

1

S)=1/2(m

2

+75)(V

0

2

-2a

2

S)

假设a

1

>a

2

,m

1

>m

2

,设△m为增重量差值△m=m

1

-m

2

,上式可以变形表

达为: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例如,原电动自行车国标称重量不大于40公斤,20km/h时制动

距离为4米,减速度a

2

为3.8km/s

2

,目前,所谓的超重电动车可以将

制动性能提高到30km/h时的6米停止,即减速度为a,达到5.8m/s

2

若以被撞击物体离刹车点S=1.5m来考核,可以增加的重量△m为:

△m=(40+75)*2*1.5*(5.8-3.8)/5.5

2

-2*5.8*1.5)

=690/13.4

=51.5公斤

再研究S=1.2m的情况:

△m=(40+75)*2*1.2*(5.8-3.8)/5.5

2

-2*5.8*1.2)

=552/16.9

=32.7公斤

S=1.8m的情况:

△m=(40+75)*2*1.8*(5.8-3.8)/5.5

2

-2*5.8*1.8)

=828/10

=82.8公斤

三个考察点(S=1.2m,1.5m,1.8m)允许增加车辆自重值分别为

32.7公斤、51.5公斤和82.8公斤,数值很大,这说明在提高制动能

力的前提下,增加车辆重量并不构成对被撞物体的动能增加。

综上所述,如果以原国家40公斤及20km/h时刹车制动距离小于

4米为基点,如果将制动能力提高到5.8m/s

2

(通过改善刹车机构增

加轮胎宽度,改善抓地能力等等),则无需对电动车整车重量作过分

严格的规定,在上牌时称重,并斤斤计较是毫无意义的无效管理行为。

数据来源:由公安部交管理局编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1-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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