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发(作者:仪景彰)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和车体重量的数学关系
我国部分地区以称重为主要手段来控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状态,
例如,福州要求车重不大于40公斤,不含电池车重不大于35公斤,
只允许电池重量5公斤,明显许可弄虚作假。一组常规铅蓄电池约
18公斤。在杭州,在上牌时设一磅秤,以50公斤为界,超过50克
就不让上牌,消费者、经销商只有拆零件,拆到重量小于50公斤,
上完牌再装上。
以称重来控制安全性,是希望在发生撞击时,减少电动车撞击能
量,撞击动能表达式为E=1/2mv
2
,其中m为整体重量(包括骑车人重
量和车体重量)。研究各种撞击事故,未经任何制动过程的撞击都会
产生严重后果,速度20km/h的电动车,即使整车重量被严格控制在
40公斤,骑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未经刹车的撞击动能为1739J,
增加车重20公斤,只增加227J,增幅18%,事实上,我们需要研究
的是在一个设定的距离内,车辆经过紧急制动仍不能停止,撞击到障
碍物(行人、自行车或固定物)上仍然保持的能量。仍然以20km/h
时速为例,按原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制动距离为4米,平均减速度为
3.86m/s
2
,假设被撞目标距离为2米,撞击时的动能为:
1/2(75+40)(5.55
2
-2*3.86*2)=883J
如果改善刹车,按照30km/h时6m停止为标准,则制动减速度提
高为5.8m/s
2
,即使整车重量提高再30公斤,达到70公斤,制动2
米时撞上目标的动能为:
1/2(75+70)(5.55
2
-2*5.8*2)=551J
显然,后者尽管比前者增加了30公斤车重,但由于提高了刹车
性能,面对2m内的目标,其撞击动能反而比“轻车”减少了38%!
不仅如此,如果目标距离为2.7米,后者尽管增加了重量,但其彻底
静止点为2.66米,可以完全避免撞击,40公斤的轻车在此距离上仍
然只有591J的撞击能量。
以撞击动能不变为原则,设两种电动车的重量分别为m
1
和m
2
,骑
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初始速度为V
0
,m
1
车的制动减速度为a
1
,m
2
的为a
2
,考察撞击目标离制动点距离为S,则有平衡式:
1/2(m
1
+75)(V
0
2
-2a
1
S)=1/2(m
2
+75)(V
0
2
-2a
2
S)
假设a
1
>a
2
,m
1
>m
2
,设△m为增重量差值△m=m
1
-m
2
,上式可以变形表
达为: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例如,原电动自行车国标称重量不大于40公斤,20km/h时制动
距离为4米,减速度a
2
为3.8km/s
2
,目前,所谓的超重电动车可以将
制动性能提高到30km/h时的6米停止,即减速度为a,达到5.8m/s
2
,
若以被撞击物体离刹车点S=1.5m来考核,可以增加的重量△m为:
△m=(40+75)*2*1.5*(5.8-3.8)/5.5
2
-2*5.8*1.5)
=690/13.4
=51.5公斤
再研究S=1.2m的情况:
△m=(40+75)*2*1.2*(5.8-3.8)/5.5
2
-2*5.8*1.2)
=552/16.9
=32.7公斤
S=1.8m的情况:
△m=(40+75)*2*1.8*(5.8-3.8)/5.5
2
-2*5.8*1.8)
=828/10
=82.8公斤
三个考察点(S=1.2m,1.5m,1.8m)允许增加车辆自重值分别为
32.7公斤、51.5公斤和82.8公斤,数值很大,这说明在提高制动能
力的前提下,增加车辆重量并不构成对被撞物体的动能增加。
综上所述,如果以原国家40公斤及20km/h时刹车制动距离小于
4米为基点,如果将制动能力提高到5.8m/s
2
(通过改善刹车机构增
加轮胎宽度,改善抓地能力等等),则无需对电动车整车重量作过分
严格的规定,在上牌时称重,并斤斤计较是毫无意义的无效管理行为。
数据来源:由公安部交管理局编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1-2009年)
2024年4月9日发(作者:仪景彰)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和车体重量的数学关系
我国部分地区以称重为主要手段来控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状态,
例如,福州要求车重不大于40公斤,不含电池车重不大于35公斤,
只允许电池重量5公斤,明显许可弄虚作假。一组常规铅蓄电池约
18公斤。在杭州,在上牌时设一磅秤,以50公斤为界,超过50克
就不让上牌,消费者、经销商只有拆零件,拆到重量小于50公斤,
上完牌再装上。
以称重来控制安全性,是希望在发生撞击时,减少电动车撞击能
量,撞击动能表达式为E=1/2mv
2
,其中m为整体重量(包括骑车人重
量和车体重量)。研究各种撞击事故,未经任何制动过程的撞击都会
产生严重后果,速度20km/h的电动车,即使整车重量被严格控制在
40公斤,骑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未经刹车的撞击动能为1739J,
增加车重20公斤,只增加227J,增幅18%,事实上,我们需要研究
的是在一个设定的距离内,车辆经过紧急制动仍不能停止,撞击到障
碍物(行人、自行车或固定物)上仍然保持的能量。仍然以20km/h
时速为例,按原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制动距离为4米,平均减速度为
3.86m/s
2
,假设被撞目标距离为2米,撞击时的动能为:
1/2(75+40)(5.55
2
-2*3.86*2)=883J
如果改善刹车,按照30km/h时6m停止为标准,则制动减速度提
高为5.8m/s
2
,即使整车重量提高再30公斤,达到70公斤,制动2
米时撞上目标的动能为:
1/2(75+70)(5.55
2
-2*5.8*2)=551J
显然,后者尽管比前者增加了30公斤车重,但由于提高了刹车
性能,面对2m内的目标,其撞击动能反而比“轻车”减少了38%!
不仅如此,如果目标距离为2.7米,后者尽管增加了重量,但其彻底
静止点为2.66米,可以完全避免撞击,40公斤的轻车在此距离上仍
然只有591J的撞击能量。
以撞击动能不变为原则,设两种电动车的重量分别为m
1
和m
2
,骑
行者重量设为75公斤,初始速度为V
0
,m
1
车的制动减速度为a
1
,m
2
的为a
2
,考察撞击目标离制动点距离为S,则有平衡式:
1/2(m
1
+75)(V
0
2
-2a
1
S)=1/2(m
2
+75)(V
0
2
-2a
2
S)
假设a
1
>a
2
,m
1
>m
2
,设△m为增重量差值△m=m
1
-m
2
,上式可以变形表
达为: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m=(m
2
+75)*2S(a
1
-a
2
)/(V
2
-2a
1
S)
例如,原电动自行车国标称重量不大于40公斤,20km/h时制动
距离为4米,减速度a
2
为3.8km/s
2
,目前,所谓的超重电动车可以将
制动性能提高到30km/h时的6米停止,即减速度为a,达到5.8m/s
2
,
若以被撞击物体离刹车点S=1.5m来考核,可以增加的重量△m为:
△m=(40+75)*2*1.5*(5.8-3.8)/5.5
2
-2*5.8*1.5)
=690/13.4
=51.5公斤
再研究S=1.2m的情况:
△m=(40+75)*2*1.2*(5.8-3.8)/5.5
2
-2*5.8*1.2)
=552/16.9
=32.7公斤
S=1.8m的情况:
△m=(40+75)*2*1.8*(5.8-3.8)/5.5
2
-2*5.8*1.8)
=828/10
=82.8公斤
三个考察点(S=1.2m,1.5m,1.8m)允许增加车辆自重值分别为
32.7公斤、51.5公斤和82.8公斤,数值很大,这说明在提高制动能
力的前提下,增加车辆重量并不构成对被撞物体的动能增加。
综上所述,如果以原国家40公斤及20km/h时刹车制动距离小于
4米为基点,如果将制动能力提高到5.8m/s
2
(通过改善刹车机构增
加轮胎宽度,改善抓地能力等等),则无需对电动车整车重量作过分
严格的规定,在上牌时称重,并斤斤计较是毫无意义的无效管理行为。
数据来源:由公安部交管理局编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1-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