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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天染与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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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之星腾)

陶天染与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2

【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5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陶天染;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当事人】陶天染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陶天染李毅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郭璐璐上海

松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郭璐璐上海松

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强林峰郭璐璐

1 / 12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陶天染

【被告】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当事人于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前后二个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受害人

李毅于XX状态、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等问题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不同的结论,而在有专业部门

出具的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结果报告,可佐证证明受害人李毅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后,

其社会适应能力仍存在重度缺损时,一审法院启动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司法鉴定

咨询,该审理方式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期

间,李毅提交了一份由上海市A中心、上海市B中心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的社会适应能

力评定结果报告。该报告上载明的内容证实在由本人及母亲提供被试情况,并对被试人员进

行生活自理能力、学习或工作能力、时空定向能力、人事定向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等测验

后,总分为18分,提示被试方社会适应能力目前存在重度缺损。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鉴定意见采纳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于审理期

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前后二个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受害人李毅于XX状态、伤残程度及护理依

赖等问题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不同的结论,而在有专业部门出具的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结果报

告,可佐证证明受害人李毅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后,其社会适应能力仍存在重度缺损

时,一审法院启动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司法鉴定咨询,该审理方式并无不妥。依

据查明的事实,在案无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违反司法鉴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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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之星腾)

陶天染与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2

【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5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陶天染;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当事人】陶天染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陶天染李毅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郭璐璐上海

松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郭璐璐上海松

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强林峰郭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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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陶天染

【被告】李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当事人于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前后二个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受害人

李毅于XX状态、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等问题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不同的结论,而在有专业部门

出具的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结果报告,可佐证证明受害人李毅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后,

其社会适应能力仍存在重度缺损时,一审法院启动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司法鉴定

咨询,该审理方式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期

间,李毅提交了一份由上海市A中心、上海市B中心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的社会适应能

力评定结果报告。该报告上载明的内容证实在由本人及母亲提供被试情况,并对被试人员进

行生活自理能力、学习或工作能力、时空定向能力、人事定向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等测验

后,总分为18分,提示被试方社会适应能力目前存在重度缺损。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鉴定意见采纳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于审理期

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前后二个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受害人李毅于XX状态、伤残程度及护理依

赖等问题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不同的结论,而在有专业部门出具的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结果报

告,可佐证证明受害人李毅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后,其社会适应能力仍存在重度缺损

时,一审法院启动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司法鉴定咨询,该审理方式并无不妥。依

据查明的事实,在案无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违反司法鉴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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