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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IT圈 admin 59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载妍)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晓柳婷魏群张俊国

【代理律所】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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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

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

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

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

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该

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标注册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的原

则,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于诉争商标申

请日前其“小米”“XIAOMI”“小米之家”“MIUI”“MI及图”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相关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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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载妍)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晓柳婷魏群张俊国

【代理律所】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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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

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

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

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

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该

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标注册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的原

则,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于诉争商标申

请日前其“小米”“XIAOMI”“小米之家”“MIUI”“MI及图”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相关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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