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发(作者:边访冬)
Q/GFXS0005S-2018
小杂粮花色挂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花色挂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粉、莜麦粉、玉米粉、扁豆(磨粉)、小米(磨粉)中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
粉为原料,加适量小麦粉、谷朊粉、碳酸钠和食用盐,经手工或压制加工、自然风干而制成的小杂粮花
色挂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3 玉米粉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60 莜麦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924 谷朊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12 挂面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分类
按加工面条的形态分为长面和异形面。
4.技术要求
1
Q/GFXS0005S-2018
4.1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要求
4.1.1.1
荞麦粉:
应符合NY/T 894 的规定。
4.1.1.2 莜麦粉:应符合GB/T 13360的规定。
4.1.1.3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
4.1.1.4 扁豆:应符合LS/T 3103的规定。
4.1.1.5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4.1.2 辅料要求
4.1.2.1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
4.1.2.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2.3谷朊粉:应符合GB/T 21924的规定。
4.1.2.4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特性
项 目
色泽、形态
气味、滋味
烹调性
杂质
指 标
呈灰白或灰褐色,长面粗细均匀或异形面呈方形、棱形,
大小基本均匀、形态完整,允许有少量断条
具有面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熟后汤色清、口感不粘、柔软爽口、无噌牙,有韧性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LS/T 3212
检验方法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酸度(以NaOH计),mL/10g ≤
熟断条率,% ≤
自然断条率,% ≤
烹调损失率,% ≤
氯化物(以Cl计),% ≤
-
指 标
14.5
4.0
5.0
5.0
10.0
4.0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239
LS/T 3212
GB 5009.44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铅(以Pb计),mg/㎏ ≤
指 标
0.2
检验方法
GB 5009.12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
Q/GFXS0005S-2018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8袋,5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
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净含量、烹调性、水分、酸度、氯化物、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熟
断条率为每批必检项目。
7.4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
7.5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或GB 4806.8 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8.4 贮存
3
2024年5月1日发(作者:边访冬)
Q/GFXS0005S-2018
小杂粮花色挂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花色挂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粉、莜麦粉、玉米粉、扁豆(磨粉)、小米(磨粉)中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
粉为原料,加适量小麦粉、谷朊粉、碳酸钠和食用盐,经手工或压制加工、自然风干而制成的小杂粮花
色挂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3 玉米粉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60 莜麦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924 谷朊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12 挂面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分类
按加工面条的形态分为长面和异形面。
4.技术要求
1
Q/GFXS0005S-2018
4.1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要求
4.1.1.1
荞麦粉:
应符合NY/T 894 的规定。
4.1.1.2 莜麦粉:应符合GB/T 13360的规定。
4.1.1.3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
4.1.1.4 扁豆:应符合LS/T 3103的规定。
4.1.1.5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4.1.2 辅料要求
4.1.2.1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
4.1.2.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2.3谷朊粉:应符合GB/T 21924的规定。
4.1.2.4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特性
项 目
色泽、形态
气味、滋味
烹调性
杂质
指 标
呈灰白或灰褐色,长面粗细均匀或异形面呈方形、棱形,
大小基本均匀、形态完整,允许有少量断条
具有面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熟后汤色清、口感不粘、柔软爽口、无噌牙,有韧性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LS/T 3212
检验方法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酸度(以NaOH计),mL/10g ≤
熟断条率,% ≤
自然断条率,% ≤
烹调损失率,% ≤
氯化物(以Cl计),% ≤
-
指 标
14.5
4.0
5.0
5.0
10.0
4.0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239
LS/T 3212
GB 5009.44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铅(以Pb计),mg/㎏ ≤
指 标
0.2
检验方法
GB 5009.12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
Q/GFXS0005S-2018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8袋,5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
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净含量、烹调性、水分、酸度、氯化物、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熟
断条率为每批必检项目。
7.4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
7.5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或GB 4806.8 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8.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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