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发(作者:郝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6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超楠赵孟臣胡振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个人】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娅娇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娅娇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娅娇唐志勋
【代理律所】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1 / 13
【被告】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本院观点】一审时被上诉人贺先辉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表及微信记录等证实
其日工资收入为每天230元,一审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理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贺先辉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表及微信
记录等证实其日工资收入为每天230元,一审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理合法。上
诉人平安公司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误工费标准过高的上诉请求
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贺先辉的交通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且其主张数额系其实际支
出的数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按每天20
元计算,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
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22:33: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01月
10日17时45分许,被告谷铄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0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
至定兴县小朱庄乡东沟河村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贺先辉。造成原告贺先辉受
伤;随身笔记本电脑及手机损坏;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定兴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谷铄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贺先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二、事故车辆信息及投保情况。被告谷铄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马武
2 / 13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5月1日发(作者:郝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6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超楠赵孟臣胡振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个人】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娅娇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娅娇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娅娇唐志勋
【代理律所】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1 / 13
【被告】贺先辉;谷铄;马武臣
【本院观点】一审时被上诉人贺先辉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表及微信记录等证实
其日工资收入为每天230元,一审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理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贺先辉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表及微信
记录等证实其日工资收入为每天230元,一审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理合法。上
诉人平安公司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误工费标准过高的上诉请求
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贺先辉的交通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且其主张数额系其实际支
出的数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按每天20
元计算,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
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22:33: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01月
10日17时45分许,被告谷铄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0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
至定兴县小朱庄乡东沟河村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贺先辉。造成原告贺先辉受
伤;随身笔记本电脑及手机损坏;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定兴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谷铄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贺先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二、事故车辆信息及投保情况。被告谷铄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马武
2 / 13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