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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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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发(作者:谏碧莹)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3.07.27

2003.07.27

深府[2003]136号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我市大企

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3年7月27日 深府[2003]136号)

《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

大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与壮大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和保持

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

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就我市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或纳税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在深注册

经营企业;

(二)在深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

(三)全国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及2002年广东省最大50家工业企业在深投资企业;

(四)总部设在深圳的金融(含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

(五)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考虑需要扶持的其它优势企业。

房地产企业及大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外经贸局、科技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

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

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大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

门受理的事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大企业的服务工作,

并指定专人为大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

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

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四、市政府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为大企业服务有关问题。当大企业遇到需跨部门协调解决

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或服务中心提请市政府专责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应迅

速贯彻落实专责副秘书长的协调意见;在协调过程中,专责副秘书长认为问题重大,应及时提请分管市领

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五、大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

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六、大企业需报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市外经贸局和发展计划局应指派专人到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部委,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

八、对大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从规划选址开始即加强与大

企业沟通,及时了解设计情况,做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三阶段审批随到随办;大企业建设工

程的竣工验收,实行业主负责制,采取告知性备案,由市政府专责副秘书长牵头,市建设局召集相关职能

部门,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协助企业将消防、燃气、电梯、土建、规划、环保等验收手续实行并联办理。

九、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职能部门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府〔2001〕179号)等有关规定,重

点查处影响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大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

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

的为大企业服务的措施。

2024年5月8日发(作者:谏碧莹)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3.07.27

2003.07.27

深府[2003]136号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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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我市大企

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3年7月27日 深府[2003]136号)

《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

大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与壮大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和保持

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

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就我市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或纳税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在深注册

经营企业;

(二)在深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

(三)全国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及2002年广东省最大50家工业企业在深投资企业;

(四)总部设在深圳的金融(含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

(五)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考虑需要扶持的其它优势企业。

房地产企业及大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外经贸局、科技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

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

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大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

门受理的事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大企业的服务工作,

并指定专人为大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

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

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四、市政府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为大企业服务有关问题。当大企业遇到需跨部门协调解决

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或服务中心提请市政府专责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应迅

速贯彻落实专责副秘书长的协调意见;在协调过程中,专责副秘书长认为问题重大,应及时提请分管市领

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五、大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

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六、大企业需报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市外经贸局和发展计划局应指派专人到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部委,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

八、对大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从规划选址开始即加强与大

企业沟通,及时了解设计情况,做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三阶段审批随到随办;大企业建设工

程的竣工验收,实行业主负责制,采取告知性备案,由市政府专责副秘书长牵头,市建设局召集相关职能

部门,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协助企业将消防、燃气、电梯、土建、规划、环保等验收手续实行并联办理。

九、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职能部门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府〔2001〕179号)等有关规定,重

点查处影响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大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

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

的为大企业服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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