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五惜芹)
“法人拟制说”理论体系的初建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萨维尼在5现行罗马法
论6的第2卷中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固有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之人
格者。他进而认为所有的权利,皆因伦理性的内在于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法主
体这种根源性概念必须与人的概念相契合。可见,萨维尼是在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法律主
体属性的基础上来认识法人本质的。自然人为主体是法律当然承认伦理的人的结果,自然
人的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人的实体基础则是”人为创造的组织”,它是法律规定就某种
团体拟制的结果乃纯粹的拟制物。
(1)凯尔森强调自然人与法人同为法学上的构造,自然人也是一种”法人”,man与自然
人的关系并不比man与法人的关系来得更密切,这才是自然人与法人的真正相似性。传统
法学在界定自然人时,说它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法人是非人类的人,这种说法模糊了二者实
质上的相似性。可以说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皆为通过法律规范对行为及其权
利义务的规定而使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化。
(2)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不是本质的,而是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它们在本质上都是法律对
秩序的”人格化”,只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上将人的部分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归属于自然人,而将
人的另外一部分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归属于法人。
(3)机关是社团成员的代表,而非社团的代表。机关通过它的法律行为为社团成员创造了
集体的权利和义务。法人并非是对其行为及其权利义务有心规定的法律秩序之外的另一个
实体,它就是这种秩序的综合统一体。
“法人拟制说”理论的三要点
1.法人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而是
法律为了某种考虑将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视为具备整体性的一个实体而已。
2.法人因与自然人的实体基础本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属性。(1)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自然
人以生物意义的人为主体基础,故能自负责任地形成其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法人的实体没
有意思,不可能进行生物人意义上的作为。有学者指出:”只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能作为
人自负责任地从事行为;只有自然人的所欲和所为,才能归属于法人。”[4](P535)所以,法人没
有意思能力,因而也就没有行为能力。法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是法
律上的意思完全伤残者。(2)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属性。自然人的基础是精神和物质有
机统一的单个生物人。该理解表现在权利能力上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应有差
别。法人只具有一般财产能力,只是“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
3.由于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此其
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根据组织法任命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来代表。这个被任命的代表就是
所谓的“法人机构”。法人和这个法人机构并非一体关系乃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机构的行
为“并非法人自己的行为,而是为法人从事行为的机构的自身行为”,仅仅“作为一种拟制的
结果,作为法人自己的意思”,归属于法人。
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五惜芹)
“法人拟制说”理论体系的初建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萨维尼在5现行罗马法
论6的第2卷中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固有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之人
格者。他进而认为所有的权利,皆因伦理性的内在于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法主
体这种根源性概念必须与人的概念相契合。可见,萨维尼是在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法律主
体属性的基础上来认识法人本质的。自然人为主体是法律当然承认伦理的人的结果,自然
人的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人的实体基础则是”人为创造的组织”,它是法律规定就某种
团体拟制的结果乃纯粹的拟制物。
(1)凯尔森强调自然人与法人同为法学上的构造,自然人也是一种”法人”,man与自然
人的关系并不比man与法人的关系来得更密切,这才是自然人与法人的真正相似性。传统
法学在界定自然人时,说它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法人是非人类的人,这种说法模糊了二者实
质上的相似性。可以说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皆为通过法律规范对行为及其权
利义务的规定而使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化。
(2)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不是本质的,而是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它们在本质上都是法律对
秩序的”人格化”,只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上将人的部分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归属于自然人,而将
人的另外一部分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归属于法人。
(3)机关是社团成员的代表,而非社团的代表。机关通过它的法律行为为社团成员创造了
集体的权利和义务。法人并非是对其行为及其权利义务有心规定的法律秩序之外的另一个
实体,它就是这种秩序的综合统一体。
“法人拟制说”理论的三要点
1.法人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而是
法律为了某种考虑将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视为具备整体性的一个实体而已。
2.法人因与自然人的实体基础本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属性。(1)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自然
人以生物意义的人为主体基础,故能自负责任地形成其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法人的实体没
有意思,不可能进行生物人意义上的作为。有学者指出:”只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能作为
人自负责任地从事行为;只有自然人的所欲和所为,才能归属于法人。”[4](P535)所以,法人没
有意思能力,因而也就没有行为能力。法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是法
律上的意思完全伤残者。(2)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属性。自然人的基础是精神和物质有
机统一的单个生物人。该理解表现在权利能力上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应有差
别。法人只具有一般财产能力,只是“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
3.由于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此其
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根据组织法任命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来代表。这个被任命的代表就是
所谓的“法人机构”。法人和这个法人机构并非一体关系乃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机构的行
为“并非法人自己的行为,而是为法人从事行为的机构的自身行为”,仅仅“作为一种拟制的
结果,作为法人自己的意思”,归属于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