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宫心宜)
SC/T 3110—1996
`
前 言
本标准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92—1981《冻虾》
和美国FDA对进入美国的生虾要求,结合我国冻虾仁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写的。
本标准在对冻虾仁的感官要求、冻品中心温度的要求及感官检查缺陷统计
方法等方面采用了CAC《冻虾》标准;在微生物指标的确定中参照了FDA的要求。
这样可以使冻虾仁产品尽快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许钟、杨宪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冻 虾 仁
SC/T 3110—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虾仁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产品分类和标志、
标签、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虾科(Penaeidae)、长臂虾(Palaemonidae)、褐虾科
(Crangonidae)及长额虾科(Pandalidae)的虾为原为原料。经拣选、清洗、
去壳等处理的冻生虾仁(球)。不适用于经调味或其他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s。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文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40—1994 河虾卫生标准
GB 2741—1994 海虾卫生标准
GB 2760—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虾球:体形2节以上的不完整虾仁。
3.2 撕损虾仁:撕损的口子超过撕损处虾体厚度的三分之一或对外观有严重
影响的其他损伤的虾仁。
4 要求
4.1 主要原辅料
4.1.1 虾必须是鲜度好、无污染、无异味的冰鲜虾或冷冻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及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规定,出口
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有关规定。
4.2 冻品外观
冻品表面不利用变形、破碎、融化现象,冰衣(被)良好(如有能够防止
干耗和氧化的包装,可以不镀冰衣)。单冻的个体间容易分离。每公拆卸不到77
只的个体成块冻结时须排列整齐。
4.3 冻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8℃(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但不得高于-
15℃)。
4.4 感官
4.4.1 虾仁的外观、口感、气味指标见表1。
表 1
项 目 一 级 品 二 级 品
外观 呈鲜虾自然肉色,色泽基本一致
滋气味正常无任何不良异味,口感有弹滋气味正常无异味,口感
口味、气味
性 不糜烂
肉质 紧密有弹性 弹性略差
4.4.2 虾仁品质缺陷数见表2
表 2
一 级 品 二 级 品 计量
缺陷名称
方式
≤440只/kg>440只/kg≤440只/kg >440只/kg
干耗 计数 ≤5% ≤8%
变色 计数 ≤5% ≤8%
撕损虾仁 称重 ≤9% ≤14%
虾球 称重 ≤9% ≤25% ≤14% ≤35%
去壳不净 称重 ≤5% ≤8%
去肠不净 称重 ≤5% ≤8%
混入虾
≤25个
肢、须和计数 ≤5个/500g≤20个/500g≤8个/500g
/500g
甲壳
混入其他
计数 ≤2个/500g ≤3个/500g
无害异物
注:干耗,变色,去壳不净,混入虾肢、须和甲壳,混入其他无害异物这5种
缺陷不得同时存在,即不允许5项缺陷均有,但又都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情
况存在。
4.5 净含量
允许净含量偏差±3%,但全部被检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4.6 规格
按个体大小分类的产品,单位重量的只数与标示规格相符合,并且至少80%
的个体大小的标示规格的计数范围内,混入的小一级规格的个体不得超过10%。
4.7 卫生要求
符合GB 2740、GB 2741中理化指标的规定且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5 抽样
5.1 批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班或同一天生产的产量作为一检验批,按批抽样。
5.2 抽样方法
a) 冻品外观、中心温度、感官、净含量、规格指标检验样本从提交的检查
批中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抽取,较大批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b) 卫生检验抽样,随机抽2箱,从每箱中随机抽1块(袋),混合后作为
卫生检验试样。
5.3 判定规则
a) 卫生项目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b) 应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判为批合格。
c) 除卫生项目外,其他各项的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数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
进行。
6 试验方法
6.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出厂和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规格、感官、净含量、冻品外
观、中心温度及包装、标签,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6.1.2 型式检验
a)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虾或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2 冻品外观
将样品放在白瓷盘中,用手和眼检验冻块是否平整、清洁,有无融化、风
干、氧化变色现象,虾仁排列是否整齐,冰衣(被)是否完好;检验单冻虾仁
个体间是否易分离、清洁、有无融化、风干、变色现象,冰衣是否完好。
6.3 冻品中心温度
用钻头钻至冻块几何中心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
下降时读数。
单冻虾可将温度计插入最小包装的中心位置,待温度计不再下降时读数。
6.4 净含量
干冻品直接称重,其他型式的冻虾仁需解冻后称重。
6.4.1 解冻
将样品拆除包装后放入带盖网箱中并置于解冻容器中,用导管将加工用水
接入解冻容器底部,保持适宜流速直至样品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分离为止。
6.4.2 称重
解冻后提出网箱,倾斜放置,控水3 min,立即称重,所用衡器的最大称量
值应低于被衡样品重的5倍。
6.5 感官
感官试验应在自然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无异味干扰、清洁卫生、具有防
蝇防虫设施的场所进行,操作台的台面应是白瓷砖或不锈钢。
将解冻后的样品倒至检验台上,按4.4要求逐项检查并记录缺陷数,其中
口味、气味一项需进行水煮,水煮方法如下:
先将1 L饮用水置入洁净的容器中煮沸,放入解冻后的试样100~200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盖严容器,煮沸1~2 min后停止加热,开盖即嗅蒸汽气味,尝口味。
6.6 规格
将已检验净含量的试样,称1 kg或0.45 gk(1磅),数其只数,即为规格,
小包装样品可以净含量除样品只数,折算为只/kg或只/0.0454 kg(磅),对混
入的小规格虾仁挑出后称重。
6.7 卫生检验
6.7.1 样品处理
将试样拆除包装,放入经灭菌处理的食品塑料袋中,扎紧口置入解冻容器
中,如6.4.1方法解冻。解冻时注意塑料袋口朝上,避免解冻水流入。
从刚解冻的样品中随机制一取150 g左右样品,置入研钵中研碎,搅匀,
研碎的样品应立即进行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否则应放入冰箱保存,但也不宜
超过一天。
6.7.2 检验方法
按GB 2740或GB 2741和GB 4789.4规定执行。
7 产品分类
7.1 产品分虾仁(不带尾)、带尾虾仁(亦称凤尾虾仁)、虾球三种。
7.1.1 虾仁又分为两种:去肠和不去肠。
7.1.2 带尾虾仁又分为四种:西式(亦称蝴蝶虾仁)、剖切、去肠和不去肠。
7.1.3 虾球又分为两种:去肠和不去肠。
7.2 冻结形式分单体冻结和成块冻结。
7.3 产品按单位重量所含只数分为17个规格,见表3,也可以大小混杂。
表 3
计数方法 大小规格
≤18 19~28 29~33 34~44 45~55 56~66 67~
以公斤为单位计数只77 78~88 89~110 111~132 133~154 155~
200 /kg
201~220 221~440 441~600 601~880 ≥881
≤8 9~12 13~15 16~20 21~25 26~30 31~
以磅为单位计数只
35 36~40 41~50 51~60 61~70 71~90 91~
/kg0.0454 kg(1磅)
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
8 标志、标签、包装
8.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耐久标志,标志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标专在注明品
名、商标、规格、厂名、批号等。
8.2 标签
标签符合GB 7718的规定。使用添加剂者还应注明添加剂名称、用量。
8.3 包装
8.3.1 采用塑料袋、纸盒、外箱或塑料袋、外箱逐层包装。内盒和外箱采用
牢固、耐水耐油的纸盒或瓦楞纸箱,盒、箱要求清洁完整,内套的塑料袋应清
洁透明无毒。外箱用封箱带封牢并用塑料打包带扎紧。
8.3.2 虾球可以做为产品单独包装,也可以在符合4.4规定的情况下混存于
虾仁中。
8.3.3 包装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冷藏库中,库温应稳定在-18℃以下,
堆放合理,存贮期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8.3.4 包装件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宫心宜)
SC/T 311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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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92—1981《冻虾》
和美国FDA对进入美国的生虾要求,结合我国冻虾仁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写的。
本标准在对冻虾仁的感官要求、冻品中心温度的要求及感官检查缺陷统计
方法等方面采用了CAC《冻虾》标准;在微生物指标的确定中参照了FDA的要求。
这样可以使冻虾仁产品尽快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许钟、杨宪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冻 虾 仁
SC/T 3110—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虾仁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产品分类和标志、
标签、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虾科(Penaeidae)、长臂虾(Palaemonidae)、褐虾科
(Crangonidae)及长额虾科(Pandalidae)的虾为原为原料。经拣选、清洗、
去壳等处理的冻生虾仁(球)。不适用于经调味或其他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s。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文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40—1994 河虾卫生标准
GB 2741—1994 海虾卫生标准
GB 2760—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虾球:体形2节以上的不完整虾仁。
3.2 撕损虾仁:撕损的口子超过撕损处虾体厚度的三分之一或对外观有严重
影响的其他损伤的虾仁。
4 要求
4.1 主要原辅料
4.1.1 虾必须是鲜度好、无污染、无异味的冰鲜虾或冷冻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及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规定,出口
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有关规定。
4.2 冻品外观
冻品表面不利用变形、破碎、融化现象,冰衣(被)良好(如有能够防止
干耗和氧化的包装,可以不镀冰衣)。单冻的个体间容易分离。每公拆卸不到77
只的个体成块冻结时须排列整齐。
4.3 冻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8℃(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但不得高于-
15℃)。
4.4 感官
4.4.1 虾仁的外观、口感、气味指标见表1。
表 1
项 目 一 级 品 二 级 品
外观 呈鲜虾自然肉色,色泽基本一致
滋气味正常无任何不良异味,口感有弹滋气味正常无异味,口感
口味、气味
性 不糜烂
肉质 紧密有弹性 弹性略差
4.4.2 虾仁品质缺陷数见表2
表 2
一 级 品 二 级 品 计量
缺陷名称
方式
≤440只/kg>440只/kg≤440只/kg >440只/kg
干耗 计数 ≤5% ≤8%
变色 计数 ≤5% ≤8%
撕损虾仁 称重 ≤9% ≤14%
虾球 称重 ≤9% ≤25% ≤14% ≤35%
去壳不净 称重 ≤5% ≤8%
去肠不净 称重 ≤5% ≤8%
混入虾
≤25个
肢、须和计数 ≤5个/500g≤20个/500g≤8个/500g
/500g
甲壳
混入其他
计数 ≤2个/500g ≤3个/500g
无害异物
注:干耗,变色,去壳不净,混入虾肢、须和甲壳,混入其他无害异物这5种
缺陷不得同时存在,即不允许5项缺陷均有,但又都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情
况存在。
4.5 净含量
允许净含量偏差±3%,但全部被检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4.6 规格
按个体大小分类的产品,单位重量的只数与标示规格相符合,并且至少80%
的个体大小的标示规格的计数范围内,混入的小一级规格的个体不得超过10%。
4.7 卫生要求
符合GB 2740、GB 2741中理化指标的规定且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5 抽样
5.1 批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班或同一天生产的产量作为一检验批,按批抽样。
5.2 抽样方法
a) 冻品外观、中心温度、感官、净含量、规格指标检验样本从提交的检查
批中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抽取,较大批量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b) 卫生检验抽样,随机抽2箱,从每箱中随机抽1块(袋),混合后作为
卫生检验试样。
5.3 判定规则
a) 卫生项目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b) 应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判为批合格。
c) 除卫生项目外,其他各项的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数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
进行。
6 试验方法
6.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出厂和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规格、感官、净含量、冻品外
观、中心温度及包装、标签,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6.1.2 型式检验
a)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虾或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2 冻品外观
将样品放在白瓷盘中,用手和眼检验冻块是否平整、清洁,有无融化、风
干、氧化变色现象,虾仁排列是否整齐,冰衣(被)是否完好;检验单冻虾仁
个体间是否易分离、清洁、有无融化、风干、变色现象,冰衣是否完好。
6.3 冻品中心温度
用钻头钻至冻块几何中心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
下降时读数。
单冻虾可将温度计插入最小包装的中心位置,待温度计不再下降时读数。
6.4 净含量
干冻品直接称重,其他型式的冻虾仁需解冻后称重。
6.4.1 解冻
将样品拆除包装后放入带盖网箱中并置于解冻容器中,用导管将加工用水
接入解冻容器底部,保持适宜流速直至样品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分离为止。
6.4.2 称重
解冻后提出网箱,倾斜放置,控水3 min,立即称重,所用衡器的最大称量
值应低于被衡样品重的5倍。
6.5 感官
感官试验应在自然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无异味干扰、清洁卫生、具有防
蝇防虫设施的场所进行,操作台的台面应是白瓷砖或不锈钢。
将解冻后的样品倒至检验台上,按4.4要求逐项检查并记录缺陷数,其中
口味、气味一项需进行水煮,水煮方法如下:
先将1 L饮用水置入洁净的容器中煮沸,放入解冻后的试样100~200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盖严容器,煮沸1~2 min后停止加热,开盖即嗅蒸汽气味,尝口味。
6.6 规格
将已检验净含量的试样,称1 kg或0.45 gk(1磅),数其只数,即为规格,
小包装样品可以净含量除样品只数,折算为只/kg或只/0.0454 kg(磅),对混
入的小规格虾仁挑出后称重。
6.7 卫生检验
6.7.1 样品处理
将试样拆除包装,放入经灭菌处理的食品塑料袋中,扎紧口置入解冻容器
中,如6.4.1方法解冻。解冻时注意塑料袋口朝上,避免解冻水流入。
从刚解冻的样品中随机制一取150 g左右样品,置入研钵中研碎,搅匀,
研碎的样品应立即进行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否则应放入冰箱保存,但也不宜
超过一天。
6.7.2 检验方法
按GB 2740或GB 2741和GB 4789.4规定执行。
7 产品分类
7.1 产品分虾仁(不带尾)、带尾虾仁(亦称凤尾虾仁)、虾球三种。
7.1.1 虾仁又分为两种:去肠和不去肠。
7.1.2 带尾虾仁又分为四种:西式(亦称蝴蝶虾仁)、剖切、去肠和不去肠。
7.1.3 虾球又分为两种:去肠和不去肠。
7.2 冻结形式分单体冻结和成块冻结。
7.3 产品按单位重量所含只数分为17个规格,见表3,也可以大小混杂。
表 3
计数方法 大小规格
≤18 19~28 29~33 34~44 45~55 56~66 67~
以公斤为单位计数只77 78~88 89~110 111~132 133~154 155~
200 /kg
201~220 221~440 441~600 601~880 ≥881
≤8 9~12 13~15 16~20 21~25 26~30 31~
以磅为单位计数只
35 36~40 41~50 51~60 61~70 71~90 91~
/kg0.0454 kg(1磅)
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
8 标志、标签、包装
8.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耐久标志,标志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标专在注明品
名、商标、规格、厂名、批号等。
8.2 标签
标签符合GB 7718的规定。使用添加剂者还应注明添加剂名称、用量。
8.3 包装
8.3.1 采用塑料袋、纸盒、外箱或塑料袋、外箱逐层包装。内盒和外箱采用
牢固、耐水耐油的纸盒或瓦楞纸箱,盒、箱要求清洁完整,内套的塑料袋应清
洁透明无毒。外箱用封箱带封牢并用塑料打包带扎紧。
8.3.2 虾球可以做为产品单独包装,也可以在符合4.4规定的情况下混存于
虾仁中。
8.3.3 包装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冷藏库中,库温应稳定在-18℃以下,
堆放合理,存贮期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
SC/T 3110—1996
8.3.4 包装件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6—05—29批准 1996—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