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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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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杞饮香)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

(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案 号】(2021)苏民终21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1.03.23

裁判规则

智能电视机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的,如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

的经营者,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功能,并告知能否即时

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

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 智能电视 开机广告 一键关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3、44条

基本案情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

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机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

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原告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履行了下列公益性职责:1.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

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

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

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

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2019年9月4日,

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

问题的约谈函》。2019年10月10日,原告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家市场

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集中告知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企业告知书》,要求被

告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且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

闭开机广告功能,履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等法律义务。3.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

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上述厂

商己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

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

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

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杞饮香)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

(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案 号】(2021)苏民终21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1.03.23

裁判规则

智能电视机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的,如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

的经营者,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功能,并告知能否即时

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

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 智能电视 开机广告 一键关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3、44条

基本案情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

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机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

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原告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履行了下列公益性职责:1.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

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

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

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

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2019年9月4日,

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

问题的约谈函》。2019年10月10日,原告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家市场

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集中告知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企业告知书》,要求被

告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且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

闭开机广告功能,履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等法律义务。3.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

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上述厂

商己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

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

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

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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