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买令美)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4-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
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
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
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
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
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
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
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
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
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5年
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
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
2014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
2014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
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等。20 08
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14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542、800547、808503的注册商
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
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
限届满之三个月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
电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14年9月22
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
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
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是送货单。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
气灶产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
产品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被
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烟机一台、
纸箱一个及2014/2014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
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
机47台。玻璃面板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
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格力卫厨有限
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
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12月24日,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
2024年6月3日发(作者:买令美)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4-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
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
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
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
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
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
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
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
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
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5年
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
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
2014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
2014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
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等。20 08
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14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542、800547、808503的注册商
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
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
限届满之三个月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
电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14年9月22
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
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
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是送货单。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
气灶产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
产品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被
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烟机一台、
纸箱一个及2014/2014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
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
机47台。玻璃面板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
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格力卫厨有限
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
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12月24日,格力卫厨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