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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门”看数字版权保护

IT圈 admin 26浏览 0评论

2024年6月4日发(作者:师良)

Uniting

修炼

修炼|

趋势

从“百度门”看数字版权保护

文|宋文静

风波不断的“百度门”

1.作家声讨百度书

2011年3月15日,国内50多位知

名作家联合发出《三一五中国作家声

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涉嫌严重

侵犯著作权,讨伐声、辩解声、道歉

声在激烈的言辞中响成一片。磨铁

图书总裁沈浩波和上海万榕书业总经

理路金波、韩寒、李承鹏等等5位出

版商和5位作家联手,在北京宣告成

立“作家维权联盟”,以公益组织的

形式帮助签约作家维权。2011年7月

10日,这场拉锯战终于进入法庭论剑

的阶段。“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成

立,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位作家经

济损失共计14.5万元,但原告要求关

闭百度文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

行为、公开进行道歉等主张,均被法

院驳回”。

讯、优酷土豆这些视频网站,参加这

次反盗版联合行动的还有中国电视剧

制作产业协会、首都版权产业联盟、

索尼、华纳兄弟、华谊兄弟、迪士

尼、BBC等众多机构和版权方。如此

规模的会议,锁定的声讨对象,非常

明确,那就是百度旗下的四款产品,

包括百度视频搜索、百度影音、百度

视频App和百度影棒。而就在反盗版

行动启动的同时,上述网站、机构和

版权方也同步提起了诉讼,指控百度

盗链、盗播视频影视作品逾万部,向

百度索赔损失3亿元。

网一案。原告“大众点评网[微博]”

的经营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经

其许可,在所经营的百度地图网站、

百度知道以及百度地图手机客户端提

供生活服务信息过程中,大量抄袭、

复制其所有的“大众点评网”中商户

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造成众多用

户、公众误认,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杰图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

图”服务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进一

步扩大了百度公司的侵权范围,与百

度公司构成共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为此,汉涛公司请求判令两被

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

公告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

2.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起诉百度

2013年11月13日,一场网络视频

反盗版联合行动在北京启动。发起维

权行动的一方,是以网络视频播放业

务为主的搜狐视频、腾讯视频、光线

传媒等互联网巨头和文化传媒公司,

被声讨的一方,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

索引擎,百度公司。在火药味十足的

近两个小时的会议上,除了搜狐、腾

3.大众点评网告百度侵权

2014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百度侵权大众点评

48

中国传媒科技

/2014/07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摘要:近年来,作家、音乐人、出版商、网站经营者与百度旗下文库、

音乐、视频的版权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数字版权

保护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数字出版、数字音乐、数字视频产业的

问题虽然是在百度身上激化,却是目前全球互联网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损失90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付的合理费用。目前,法院已受

理该案,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

庭审理。

在,是所有互联网公司正在面对,并

且必须做出应对的问题。在百度版权

争议之初,李彦宏曾经表示,要是版

权问题处理不好,百度文库可以关

掉。“关闭”无疑是无奈之举,其背

后隐藏的诸多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接

二连三。

视频,上亿用户发布的内容构成百度

网站内庞杂的内容体系,难以完全掌

控,不难想象其工作量和复杂程度,

这就给版权保护制造了超级难题。除

此之外,“与传统的纸质书盗版相

比,数字作品在制作操作上更为简

单,也省去了印刷装订等成本费用,

一旦通过网络上传,容易掀起爆炸式

的传播效应——盗版的门槛变得越来

越低,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呈几何数

级增长”。

4.通达OA起诉百度91无线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大众点评

网控诉百度侵权的热度尚未散去,百

度再次陷入侵权泥潭。2014年6月,

国内领先OA厂商通达信科的母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向福州中院提

起诉讼,状告百度旗下91无线和福建

网龙盗版通达OA系统(其独立研制

开发的一套办公系统软件),要求91

无线和福建网龙赔偿2300余万元的巨

额赔偿并立即销毁侵权软件、停止侵

权行为。据了解,通达信科在2013年

12月发现91无线在其旗下网站oa.99.

com上运营91云办公系统。公正的证

据资料显示,该系统办公软件在工作

流模块源代码、程序页面设计等方面

与通达0A几乎完全一致,甚至软件

中某些页面中标注都为中国兵器工业

信息中心,通达OA方面认为,百度

此举严重侵犯了通达OA软件的著作

权。这次事件在持续不断的“百度

门”上又添了一抹乌云。

1.法律体制不完善

监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

信息网络相适应的监管技术手段的应

用与更新,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

专业技术知识的监管队伍建设,违法

行为的查处和被侵权人的救济等等,

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现行的法制监

管体系显然力不从心。

拿“百度文库风波”来说,侵

犯的是著作权人和出版权人的合法权

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

律法规相对比较宏观,其条款难以涵

盖和穷尽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法律

问题。

3.监管空白

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家马

季指出,出版物归新闻出版总署管

理,网站归工信部管理,而网站盗取

并发布作品不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管理

范畴,要进行维权必须得到工信部支

持,这存在管理空白。事实上,很多

版权纠纷事件都和监管的力量没有落

到实处直接相关,在中国,监督管理

体制几乎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或多或少

的问题,数字版权保护也不列外。

4.微弱的维权力量

“面对庞大而且开放的网络,

再有名的作家似乎也是弱势群体”。

事实上,作家们对于互联网时代盗版

的不满由来已久,然而“蚍蜉难撼大

树”,盗版现象依旧。如,上海女

作家孙末一共出了13本书,百度文库

2.难以掌握的庞大内容体系

事件背后的超级难题

版权之争,在互联网业普遍存

Web2.0的发展进步使每个用户

成为自媒体,共享是互联网文化的

特性之一,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07/2014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CHINA'S MASS MEDIA

49

Uniting

修炼

管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

法律法规,为信息网络的发展提供强

有力的法律保障。

(2)完善“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

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

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

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渊源就是美

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然而,这

一原则对作家们非常不利,等到作家

通知网络删除时,许多作品已经被网

民转贴与下载,侵权后果无法逆转。

内容的版权,该技术就是数字权限管

理技术。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

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

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

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

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移植,这

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的课题。除此之外,自动构造数字指

纹、用户数据甄别、身份识别、权限

授予、管理版权保护商业化信息内容

的个性化发布等措施也应一一使用到

位。

上至少能查到10本,有的甚至没有署

名。更让孙未感到惊恐的是,她的长

篇小说《大地尽头》刚刚在《作家》

杂志发表出来,还没有出书,百度文

库上居然就有了全文。为了自己的10

本书,她曾经给中国作家协会的文著

协发过几次传真说明情况,在维权上

寻求帮助,最后都不了了之。2010年

4月,孙未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

“被改编”。“在法制社会里,每一

个享有著作权利的个体都应该得到尊

重,每一个微弱且坚定的呼喊在法律

的庇护下都应该被社会听到”。

3.寻求合作共赢的机制

韩寒曾经在《致李彦宏的公开

信》中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

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

墓地。”对于整个出版界和商业网站

而言,真正的“双赢”在于,百度既

可以成为广大网友共享文学资料的平

台,又可以为作家带去部分收益。正

如张洪波所说,“诉讼结果似乎并不

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应该对具体案件

的认识上达成一致”。数字出版产业

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

寻找一条权利人和产业都满意的道路

是不变的主题。使著作权人的作品能

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以传播传承,发

挥价值,同时让网络技术服务商赢得

相应的利润,目前,这样的一种局面

才能称得上共赢。数字版权保护纠纷

无关胜败,在这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

争中,谁胜谁败的结果并不是那么重

要,关键是这一系列事件反映出的问

题,各方所面临的挑战能不能得到更

好地解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数字版权保护对策思考

任何事物的发展进步都是矛盾运

动变化的结果,问题的出现并不代表

毁灭。笔者认为,百度此时所经历的

风波和挑战是其不断壮大过程中的必

修课,我们要做的是努力寻求合作共

赢的机制。

如果网民都能从网络上免费看到作

品,长此以往,作家们所说的“将无

书可看”绝不是危言耸听。在遵循版

权许可制的前提下,以技术保护措施

和避风港规则为主的版权保护模式已

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对版

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因此对“避风港

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限制可能

在所难免。

1.完善法律制度

(1)相关法律具体化

在信息网络监管方面,无论是立

法理念、法规制定,还是法规实施、

依法监管等,都明显滞后于网络的发

展需要。同样,面对现实社会中的版

权保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

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数字版权保护

发展的需要。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

“避风港原则”首当其冲屡遭非议,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

所涉及的避风港原则也亟需加以明确

界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

法》应当根据数字环境的特殊性,明

确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条款。同时,要

科学预测信息网络涉及的各个领域可

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法制监

2.更新推广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数字水印技术。即,将一些

标识信息(即数字水印)直接嵌入数字

载体(包括多媒体、文档、软件等)当

中,但不影响原载体的使用价值,也

不容易被人的知觉系统(如视觉或听觉

系统)觉察或注意到。通过这些隐藏在

载体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

建者、购买者、传送隐秘信息或者判

断载体是否被篡改等目的。

第二类是以数据加密和防拷贝为

核心的DRM技术。即,内容数字版权

加密保护技术。由于数字化信息的特

点决定了必须有另一种独特的技术,

来加强保护这些数字化的音视频节目

50

中国传媒科技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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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发(作者: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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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炼|

趋势

从“百度门”看数字版权保护

文|宋文静

风波不断的“百度门”

1.作家声讨百度书

2011年3月15日,国内50多位知

名作家联合发出《三一五中国作家声

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涉嫌严重

侵犯著作权,讨伐声、辩解声、道歉

声在激烈的言辞中响成一片。磨铁

图书总裁沈浩波和上海万榕书业总经

理路金波、韩寒、李承鹏等等5位出

版商和5位作家联手,在北京宣告成

立“作家维权联盟”,以公益组织的

形式帮助签约作家维权。2011年7月

10日,这场拉锯战终于进入法庭论剑

的阶段。“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成

立,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位作家经

济损失共计14.5万元,但原告要求关

闭百度文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

行为、公开进行道歉等主张,均被法

院驳回”。

讯、优酷土豆这些视频网站,参加这

次反盗版联合行动的还有中国电视剧

制作产业协会、首都版权产业联盟、

索尼、华纳兄弟、华谊兄弟、迪士

尼、BBC等众多机构和版权方。如此

规模的会议,锁定的声讨对象,非常

明确,那就是百度旗下的四款产品,

包括百度视频搜索、百度影音、百度

视频App和百度影棒。而就在反盗版

行动启动的同时,上述网站、机构和

版权方也同步提起了诉讼,指控百度

盗链、盗播视频影视作品逾万部,向

百度索赔损失3亿元。

网一案。原告“大众点评网[微博]”

的经营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经

其许可,在所经营的百度地图网站、

百度知道以及百度地图手机客户端提

供生活服务信息过程中,大量抄袭、

复制其所有的“大众点评网”中商户

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造成众多用

户、公众误认,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杰图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

图”服务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进一

步扩大了百度公司的侵权范围,与百

度公司构成共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为此,汉涛公司请求判令两被

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

公告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

2.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起诉百度

2013年11月13日,一场网络视频

反盗版联合行动在北京启动。发起维

权行动的一方,是以网络视频播放业

务为主的搜狐视频、腾讯视频、光线

传媒等互联网巨头和文化传媒公司,

被声讨的一方,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

索引擎,百度公司。在火药味十足的

近两个小时的会议上,除了搜狐、腾

3.大众点评网告百度侵权

2014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百度侵权大众点评

48

中国传媒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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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作家、音乐人、出版商、网站经营者与百度旗下文库、

音乐、视频的版权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数字版权

保护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数字出版、数字音乐、数字视频产业的

问题虽然是在百度身上激化,却是目前全球互联网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损失90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付的合理费用。目前,法院已受

理该案,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

庭审理。

在,是所有互联网公司正在面对,并

且必须做出应对的问题。在百度版权

争议之初,李彦宏曾经表示,要是版

权问题处理不好,百度文库可以关

掉。“关闭”无疑是无奈之举,其背

后隐藏的诸多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接

二连三。

视频,上亿用户发布的内容构成百度

网站内庞杂的内容体系,难以完全掌

控,不难想象其工作量和复杂程度,

这就给版权保护制造了超级难题。除

此之外,“与传统的纸质书盗版相

比,数字作品在制作操作上更为简

单,也省去了印刷装订等成本费用,

一旦通过网络上传,容易掀起爆炸式

的传播效应——盗版的门槛变得越来

越低,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呈几何数

级增长”。

4.通达OA起诉百度91无线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大众点评

网控诉百度侵权的热度尚未散去,百

度再次陷入侵权泥潭。2014年6月,

国内领先OA厂商通达信科的母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向福州中院提

起诉讼,状告百度旗下91无线和福建

网龙盗版通达OA系统(其独立研制

开发的一套办公系统软件),要求91

无线和福建网龙赔偿2300余万元的巨

额赔偿并立即销毁侵权软件、停止侵

权行为。据了解,通达信科在2013年

12月发现91无线在其旗下网站oa.99.

com上运营91云办公系统。公正的证

据资料显示,该系统办公软件在工作

流模块源代码、程序页面设计等方面

与通达0A几乎完全一致,甚至软件

中某些页面中标注都为中国兵器工业

信息中心,通达OA方面认为,百度

此举严重侵犯了通达OA软件的著作

权。这次事件在持续不断的“百度

门”上又添了一抹乌云。

1.法律体制不完善

监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

信息网络相适应的监管技术手段的应

用与更新,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

专业技术知识的监管队伍建设,违法

行为的查处和被侵权人的救济等等,

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现行的法制监

管体系显然力不从心。

拿“百度文库风波”来说,侵

犯的是著作权人和出版权人的合法权

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

律法规相对比较宏观,其条款难以涵

盖和穷尽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法律

问题。

3.监管空白

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家马

季指出,出版物归新闻出版总署管

理,网站归工信部管理,而网站盗取

并发布作品不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管理

范畴,要进行维权必须得到工信部支

持,这存在管理空白。事实上,很多

版权纠纷事件都和监管的力量没有落

到实处直接相关,在中国,监督管理

体制几乎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或多或少

的问题,数字版权保护也不列外。

4.微弱的维权力量

“面对庞大而且开放的网络,

再有名的作家似乎也是弱势群体”。

事实上,作家们对于互联网时代盗版

的不满由来已久,然而“蚍蜉难撼大

树”,盗版现象依旧。如,上海女

作家孙末一共出了13本书,百度文库

2.难以掌握的庞大内容体系

事件背后的超级难题

版权之争,在互联网业普遍存

Web2.0的发展进步使每个用户

成为自媒体,共享是互联网文化的

特性之一,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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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Uniting

修炼

管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

法律法规,为信息网络的发展提供强

有力的法律保障。

(2)完善“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

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

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

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渊源就是美

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然而,这

一原则对作家们非常不利,等到作家

通知网络删除时,许多作品已经被网

民转贴与下载,侵权后果无法逆转。

内容的版权,该技术就是数字权限管

理技术。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

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

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

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

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移植,这

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的课题。除此之外,自动构造数字指

纹、用户数据甄别、身份识别、权限

授予、管理版权保护商业化信息内容

的个性化发布等措施也应一一使用到

位。

上至少能查到10本,有的甚至没有署

名。更让孙未感到惊恐的是,她的长

篇小说《大地尽头》刚刚在《作家》

杂志发表出来,还没有出书,百度文

库上居然就有了全文。为了自己的10

本书,她曾经给中国作家协会的文著

协发过几次传真说明情况,在维权上

寻求帮助,最后都不了了之。2010年

4月,孙未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

“被改编”。“在法制社会里,每一

个享有著作权利的个体都应该得到尊

重,每一个微弱且坚定的呼喊在法律

的庇护下都应该被社会听到”。

3.寻求合作共赢的机制

韩寒曾经在《致李彦宏的公开

信》中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

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

墓地。”对于整个出版界和商业网站

而言,真正的“双赢”在于,百度既

可以成为广大网友共享文学资料的平

台,又可以为作家带去部分收益。正

如张洪波所说,“诉讼结果似乎并不

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应该对具体案件

的认识上达成一致”。数字出版产业

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

寻找一条权利人和产业都满意的道路

是不变的主题。使著作权人的作品能

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以传播传承,发

挥价值,同时让网络技术服务商赢得

相应的利润,目前,这样的一种局面

才能称得上共赢。数字版权保护纠纷

无关胜败,在这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

争中,谁胜谁败的结果并不是那么重

要,关键是这一系列事件反映出的问

题,各方所面临的挑战能不能得到更

好地解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数字版权保护对策思考

任何事物的发展进步都是矛盾运

动变化的结果,问题的出现并不代表

毁灭。笔者认为,百度此时所经历的

风波和挑战是其不断壮大过程中的必

修课,我们要做的是努力寻求合作共

赢的机制。

如果网民都能从网络上免费看到作

品,长此以往,作家们所说的“将无

书可看”绝不是危言耸听。在遵循版

权许可制的前提下,以技术保护措施

和避风港规则为主的版权保护模式已

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对版

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因此对“避风港

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限制可能

在所难免。

1.完善法律制度

(1)相关法律具体化

在信息网络监管方面,无论是立

法理念、法规制定,还是法规实施、

依法监管等,都明显滞后于网络的发

展需要。同样,面对现实社会中的版

权保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

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数字版权保护

发展的需要。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

“避风港原则”首当其冲屡遭非议,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

所涉及的避风港原则也亟需加以明确

界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

法》应当根据数字环境的特殊性,明

确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条款。同时,要

科学预测信息网络涉及的各个领域可

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法制监

2.更新推广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数字水印技术。即,将一些

标识信息(即数字水印)直接嵌入数字

载体(包括多媒体、文档、软件等)当

中,但不影响原载体的使用价值,也

不容易被人的知觉系统(如视觉或听觉

系统)觉察或注意到。通过这些隐藏在

载体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

建者、购买者、传送隐秘信息或者判

断载体是否被篡改等目的。

第二类是以数据加密和防拷贝为

核心的DRM技术。即,内容数字版权

加密保护技术。由于数字化信息的特

点决定了必须有另一种独特的技术,

来加强保护这些数字化的音视频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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