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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2024年6月4日发(作者:彭访波)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
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
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
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
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
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
、
2
万
t/a……
);
(二)
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
、
36
万
t/a……
);
(三)
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
、
100
万
t/a
……);
(四)
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
、
620
万
。
t/a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
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
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2024年6月4日发(作者:彭访波)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
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
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
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
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
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
、
2
万
t/a……
);
(二)
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
、
36
万
t/a……
);
(三)
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
、
100
万
t/a
……);
(四)
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
、
620
万
。
t/a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
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
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