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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军盗窃案(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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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实以轩)

王勇军盗窃案(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320100

【处罚日期】2022.07.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王勇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20

处罚名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对象

1 / 2

王勇军盗窃案

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王勇军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7月03日12时许,王勇军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号某丰不

锈钢,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泮某某放在该***某号内的一部iPhone 7 Plus手机和一

部OPPO R17手机盗走,后被民警查获。另查明,该王勇军主动赔偿泮某某损失人民

处罚结币1000元。

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勇军行政拘留五日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2022-07-04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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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实以轩)

王勇军盗窃案(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320100

【处罚日期】2022.07.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王勇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20

处罚名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对象

1 / 2

王勇军盗窃案

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2]02420号

王勇军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7月03日12时许,王勇军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号某丰不

锈钢,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泮某某放在该***某号内的一部iPhone 7 Plus手机和一

部OPPO R17手机盗走,后被民警查获。另查明,该王勇军主动赔偿泮某某损失人民

处罚结币1000元。

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勇军行政拘留五日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2022-07-04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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