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发(作者:宏和悌)
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
EA2301-EA2304 5
等级
特级
一级
1
2
3
4
5
6
二级
1
2
3
4
5
6
7
三级
1
2
3
4
5
6
7
四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代码 项 目 赔付比例
100% 0000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状态。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0100
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0101 极重度智能减退。
0102 截瘫、偏瘫肌力II级。
010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0104 四肢瘫肌力III级或三肢瘫肌力II级。
0105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脊柱及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部分功能丧失,生活完全或大
0106
部分不能自理。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2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0201 重度智能减退。
0202 神经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0203 双侧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手腕关节、掌指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0204 双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膝关节、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损,不能装假肢,或双膝踝
0205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020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此项赔付
0207
比例为75%)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3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0301 神经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16%(或半
0302
径小于10度)。
0303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16%(或半径小于10度)。
0304 截瘫肌力III级或偏瘫肌力III级。
0305 第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0306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0307 面部重度创伤,面部疤痕面积大于70%。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4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0401 中度智能减退。
0402 神经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
0403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0404 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II度脑损伤而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32%(或半径
0405
小于20度)。
0406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
0407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1或视野均小于32%(或半径小于20度)。
0408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91dBHL。
0409 单肢瘫肌力II级。
04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0411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0412 胃切除3/4以上。
80%
70%
60%
40%
EA2301-EA2304 6
五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六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05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0510
0511
0512
0513
0514
0515
0516
0517
0518
0519
0600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607
0608
0609
0610
0611
0612
0613
0614
0615
0616
0617
0618
0619
0620
0621
0622
0623
0624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
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面部轻度创伤,面部疤痕形成25%以上。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40%(或半径小
于25%)。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均小于40%(或半径均小于25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
管狭窄者。
四肢瘫肌力IV级。
单肢瘫肌力III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III级。
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第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
脾摘除(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
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神经病性症状而致终止运动生命。
一侧完全面瘫。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2或视野均小于48%(或半径小于30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71dBHL.
鼻缺损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II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II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踝关节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一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其余趾缺失。
一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4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胃切除2/3以上。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25%
15%
EA2301-EA2304 7
七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0700
0701
0702
0703
0704
0705
0706
0707
0708
0709
0710
0711
0712
0713
0714
0715
0716
0717
0718
0719
0720
0721
0722
0723
0724
0725
0726
0800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0809
0810
0811
0812
0813
0814
0815
0816
0817
0818
0819
八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6。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4。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3或视野均小于64%(或半径均小于40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56dBHL。
一耳廓缺损2/3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IV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III级。
轻度肢体障碍(非肢体瘫)。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CM且大于2CM。
肺叶切除。
成人脾摘除。
胃切除1/2以上。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
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5。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4。
双眼视野均小于80%(或半径均小于50度)。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41dBHL或一耳大于91dBHL。
一耳廓缺损1/3以上。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IV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IV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疤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
8%
EA2301-EA2304 8
20 0820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1 0821
肺段切除。
22 0822 脾部分切除。
24 0824 胃部分切除。
25 0825 鼻再造术后。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九级 0900
生活能自理者。
1 0901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6。
2 0902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5。
3 0903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31dBHL或一耳损失大于71dBHL。
4 0904 一耳廓缺损1/5以上。
5 0905 牙槽骨损伤长大于4CM,牙脱落4个以上。
6 0906 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 0907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 0908 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9 0909 运动员肩、肘、踝关节之一外伤性习惯性脱位。
10 0910 运动员肌肉、肌腱、韧带断离,有部分功能障碍。
11 0911 拳击运动员被击昏,造成II度脑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13 0913 运动员因伤发生椎间盘突出,有轻度功能障碍。
14 0914 一拇指末节缺失1/2以上。
15 0915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6 0916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7 0917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8 0918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
19 0919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疤痕畸形,功能丧失。
20 0920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21 0921 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
22 0922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十级 1000
生活能自理者。
1 100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 100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
3 1003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26dBHL,或一耳大于56dBHL。
4 1004 一耳缺损大于2CM。
5 1005 一耳再造术后。
6 1006 切牙脱落一个及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两个及以上。
7 1007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I度张口困难。
8 1008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9 1009 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0 1010 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1 1011 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2 1012 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3 1013 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4 1014 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5 1015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6 1016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17 1017 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指末节缺失。
18 1018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9 1019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8%
3 – 5%
1%
EA2301-EA2304 9
20 1020
21
22
23
24
1021
1022
1023
1024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
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肋骨、胸骨、锁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拳击运动员被击昏,II度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运动员发生心肌炎、贫血,无功能障碍。
1%
释 义
1、植物人状态:或称“大脑死亡”,是指病人两侧大脑半球遭受严重损害,造成自觉的思维
活动能力的丧失,但保存部分自主神经反射与运动反射,还可恢复自然的睡眠-觉醒周期。
2、生活不能自理:指完全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全靠别人帮助。
3、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需要别人的具体帮助和指导才能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
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在别人从旁指导下可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部分活动还需使用辅助
器后才能独立完成或不需别人的帮助和指导即可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动作的速度、意欲、
持久力和安全方面存在明显困难。
5、日常生活活动:指穿衣、进食、起居和个人卫生。
6、智能减退:指记忆、思维、理解、计算等能力减退和人格改变,而不伴有意识障碍。
7、肌力:指肌体作随意运动时肌肉收缩的力量,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I级:肌肉可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II级: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抗地心引力地抬起。
III级:肌体能抗地心引力而抬离床面,但不能抗阻力。
IV级:能作抗阻力的动作,但较正常为差。
8、II度脑损伤:指昏迷0.5~12小时,有轻度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体温、呼吸、脉搏、血
压有轻度改变。
9、I度张口困难:指开口度0~1CM。
10、dBHL:指听力级分贝。
11、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其中永久完全是
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2024年9月21日发(作者:宏和悌)
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
EA2301-EA2304 5
等级
特级
一级
1
2
3
4
5
6
二级
1
2
3
4
5
6
7
三级
1
2
3
4
5
6
7
四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代码 项 目 赔付比例
100% 0000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状态。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0100
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0101 极重度智能减退。
0102 截瘫、偏瘫肌力II级。
010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0104 四肢瘫肌力III级或三肢瘫肌力II级。
0105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脊柱及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部分功能丧失,生活完全或大
0106
部分不能自理。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2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0201 重度智能减退。
0202 神经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0203 双侧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手腕关节、掌指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0204 双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膝关节、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损,不能装假肢,或双膝踝
0205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020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此项赔付
0207
比例为75%)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3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0301 神经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16%(或半
0302
径小于10度)。
0303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16%(或半径小于10度)。
0304 截瘫肌力III级或偏瘫肌力III级。
0305 第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0306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0307 面部重度创伤,面部疤痕面积大于70%。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0400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0401 中度智能减退。
0402 神经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
0403 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0404 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II度脑损伤而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32%(或半径
0405
小于20度)。
0406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
0407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1或视野均小于32%(或半径小于20度)。
0408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91dBHL。
0409 单肢瘫肌力II级。
04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0411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0412 胃切除3/4以上。
80%
70%
60%
40%
EA2301-EA2304 6
五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六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05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0510
0511
0512
0513
0514
0515
0516
0517
0518
0519
0600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607
0608
0609
0610
0611
0612
0613
0614
0615
0616
0617
0618
0619
0620
0621
0622
0623
0624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
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面部轻度创伤,面部疤痕形成25%以上。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40%(或半径小
于25%)。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均小于40%(或半径均小于25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
管狭窄者。
四肢瘫肌力IV级。
单肢瘫肌力III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III级。
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第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
脾摘除(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
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神经病性症状而致终止运动生命。
一侧完全面瘫。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2或视野均小于48%(或半径小于30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71dBHL.
鼻缺损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II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II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踝关节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一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其余趾缺失。
一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4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胃切除2/3以上。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25%
15%
EA2301-EA2304 7
七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0700
0701
0702
0703
0704
0705
0706
0707
0708
0709
0710
0711
0712
0713
0714
0715
0716
0717
0718
0719
0720
0721
0722
0723
0724
0725
0726
0800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0809
0810
0811
0812
0813
0814
0815
0816
0817
0818
0819
八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6。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4。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3或视野均小于64%(或半径均小于40度)。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56dBHL。
一耳廓缺损2/3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IV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III级。
轻度肢体障碍(非肢体瘫)。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CM且大于2CM。
肺叶切除。
成人脾摘除。
胃切除1/2以上。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
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5。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4。
双眼视野均小于80%(或半径均小于50度)。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41dBHL或一耳大于91dBHL。
一耳廓缺损1/3以上。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IV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IV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III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疤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
8%
EA2301-EA2304 8
20 0820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1 0821
肺段切除。
22 0822 脾部分切除。
24 0824 胃部分切除。
25 0825 鼻再造术后。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九级 0900
生活能自理者。
1 0901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6。
2 0902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5。
3 0903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31dBHL或一耳损失大于71dBHL。
4 0904 一耳廓缺损1/5以上。
5 0905 牙槽骨损伤长大于4CM,牙脱落4个以上。
6 0906 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 0907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 0908 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9 0909 运动员肩、肘、踝关节之一外伤性习惯性脱位。
10 0910 运动员肌肉、肌腱、韧带断离,有部分功能障碍。
11 0911 拳击运动员被击昏,造成II度脑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13 0913 运动员因伤发生椎间盘突出,有轻度功能障碍。
14 0914 一拇指末节缺失1/2以上。
15 0915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6 0916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7 0917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8 0918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
19 0919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疤痕畸形,功能丧失。
20 0920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21 0921 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
22 0922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由于运动原因造成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十级 1000
生活能自理者。
1 100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 100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8。
3 1003 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26dBHL,或一耳大于56dBHL。
4 1004 一耳缺损大于2CM。
5 1005 一耳再造术后。
6 1006 切牙脱落一个及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两个及以上。
7 1007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I度张口困难。
8 1008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9 1009 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0 1010 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1 1011 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2 1012 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3 1013 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4 1014 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5 1015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6 1016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17 1017 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指末节缺失。
18 1018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9 1019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8%
3 – 5%
1%
EA2301-EA2304 9
20 1020
21
22
23
24
1021
1022
1023
1024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
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肋骨、胸骨、锁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拳击运动员被击昏,II度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运动员发生心肌炎、贫血,无功能障碍。
1%
释 义
1、植物人状态:或称“大脑死亡”,是指病人两侧大脑半球遭受严重损害,造成自觉的思维
活动能力的丧失,但保存部分自主神经反射与运动反射,还可恢复自然的睡眠-觉醒周期。
2、生活不能自理:指完全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全靠别人帮助。
3、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需要别人的具体帮助和指导才能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
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在别人从旁指导下可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部分活动还需使用辅助
器后才能独立完成或不需别人的帮助和指导即可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动作的速度、意欲、
持久力和安全方面存在明显困难。
5、日常生活活动:指穿衣、进食、起居和个人卫生。
6、智能减退:指记忆、思维、理解、计算等能力减退和人格改变,而不伴有意识障碍。
7、肌力:指肌体作随意运动时肌肉收缩的力量,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I级:肌肉可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II级: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抗地心引力地抬起。
III级:肌体能抗地心引力而抬离床面,但不能抗阻力。
IV级:能作抗阻力的动作,但较正常为差。
8、II度脑损伤:指昏迷0.5~12小时,有轻度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体温、呼吸、脉搏、血
压有轻度改变。
9、I度张口困难:指开口度0~1CM。
10、dBHL:指听力级分贝。
11、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其中永久完全是
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