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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网址BOC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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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发(作者:邶代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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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W2008000002]

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代理人:周盛

被投诉人:刘晋舟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华路3号74栋23号

无线网址:boc

无线网址注册机构::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无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3月20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发布实施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针对无线网址“boc”(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时表述为BOC,但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人“无线网址查询结果”载示为“boc”, 被投诉人答辩材料中确认的也为“boc”,而非“BOC”,专家组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无线网址应为“boc”, 以下均以“boc”表述)以刘晋舟为被投诉人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无线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W-2008000002。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做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08年4月8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08年4月8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和注册商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无线网址投诉人的注册信息。

2008年4月29日,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回复确认,争议无线网址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解决办法适用本案争议无线网址的解决,本案争议网址的注册人是被投诉人,Email地址是tanke0523@。

2008年4月30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 1

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投诉书。

2008年5月5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8年5月5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8年5月5日正式开始。同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按照上述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以及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及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8年5月22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08年5月29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递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6月6日以电子邮件向拟定的独任专家黄文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2008年6月11日,黄文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6月11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由黄文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网上争议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8年6月11日)起14日内即2008年6月25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投诉人代理人为周盛。

(二)关于被投诉人

2

本案被投诉人为刘晋舟,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华路3号74栋23号,电子邮箱地址:tanke0523@。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简介

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5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投诉人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中国银行在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投诉人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投诉人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1929年,投诉人在伦敦设立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目前拥有遍布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000余个,境外机构共计600余个。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投诉人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2004年7月14日,投诉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投诉人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宣传和普及奥运精神,促进本次体育盛会的圆满成功,提升本行企业形象和社会价值。

投诉人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媒体的广泛认可。曾先后8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连续16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 3

业;同时,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2、投诉人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个BOC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899794号BOC商标、第879999号和第907709号BOC商标。第899794号BOC商标大量使用于金融服务,如信用卡等,2002年,该BOC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本案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和利益的名称相同。

本案无线网址“boc”和投诉人的商标BOC完全相同。

4、本案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其注册和使用该无线网址是典型的域名(网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boc”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该网址提供的内容和使用的方式均落入投诉人的BOC商标的核准使用服务范围内。这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此理由就足以支持将该无线网址转移至投诉人的请求。

(1-1)“boc”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

无线网址的客户端的访问方式有WAP方式和短信方式。将无线网址作为短信内容发送至1066916076即可访问该无线网址(这是无线网址使用的常识)。附件九为《公证书》,是投诉人之代理人以短信方式访问BOC网址及互动的相关公证。该公证表明了如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A. 无线网址服务的名称为“中国贸易网”。

B. 无线网址为他人提供了广告、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如惠仕生物、商业网址或网店推销等。

C. 无线网址提供了广告、推销、商业信息之发布的引诱,涉及如会员加入、联系方式、售水机、化工产品、防盗警报、hair ornament

(发饰) 、 sell fashion jewelry (卖时髦珠宝) 、angle board(三角板)、 4

投资、奥运商机(涉及的行业、产品或服务较多)等。

(1-2)提供的内容和使用的方式均落入投诉人的BOC商标的核准使用服务范围内。

上述事实表明,该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其服务和服务引诱落入了投诉人第907709号BOC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无线电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该无线平台服务方式落入了第879999号BOC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传送等。

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BOC商标注册为无线网址,并提供与注册商标被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这显然是十足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无线网址的注册和使用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及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等有关规定;被投诉人恶意昭然若揭。仅本部分理由就足以支持将该无线网址转移至投诉人的请求。

(2)被投诉人对“boc”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投诉人高度知名,其BOC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多年,且其中之一的第899794号BOC商标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高度驰名的BOC商标,但仍将BOC注册为无线网址并作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恶意昭然若揭。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将此等行为列为恶意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投诉人的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通常被称为“BANK OF CHINA”,缩写为BOC。投诉人的网站域名为“”。被投诉人使用“boc”为无线网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于2007年12月,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指定的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环球互易公司签署合法 5

销售合同,交纳相应费用,并在等待了15天审核期后,成功注册无线网址boc,获得CNNIC颁发的电子证书一份。2008年1月底,被投诉人开始启用无线网址“boc”,将其后台设置为“中国贸易网”(business of china),在上面加载了若干国际国内的商业贸易信息,招商加盟资讯等,准备在2008年3G时代来临之际,将该无线网址打造成一个免费供手机用户交流商业资讯的门户网站。2008年4月21日,被投诉人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通知,由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无线网址“boc”和中国银行注册的三类商标“BOC”相同或近似,被中国银行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请求仲裁,要求将被投诉人合理合法注册,并已善意,非商业性使用了几个月的无线网址“boc”转移给中国银行。刚听到这个消息,被投诉人简直是一头雾水,仔细一想才反应过来,原来“boc”是他中国银行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的缩写,而现在,该银行想依仗“BOC”是自己在中国四十五类商标注册中仅仅注册了三类的商标,就把被投诉人合法购买的无线网址“boc”抢走,确实有够荒谬!但凡有点英文基础的人都知道,“boc”可以是“bank

of china”的缩写,也可以是“baby of china”,“boy of china”,“best of

china”,“box of china”,“bowling of china”,“boat of china”等无数个英文词组的缩写,当然,也可以是“business of china”的缩写。光凭自己在899794,907709,879999三类注册了商标,难道就想阻止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其他行业如餐饮,娱乐,服装,烟酒等或是网络域名甚至无线网址这种新兴的手机寻址技术方面使用这个极为常见的无数英文词组的缩写?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自己有权继续拥有和使用无线网址“boc”,被投诉人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按照《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

1、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的过程中,绝无将该无线网址以出售或出租给中国银行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行为。

2、被投诉人绝无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无线网址的行为。

3、被投诉人的无线网址“boc”网站所使用的LOGO与中国银行所注册的商标“BOC”有着明显区别,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上开展的免费的商业贸易信息交流服务也与中国银行的金融,抵押贷款,储蓄等业务毫无关系,绝无损害他人声誉,破坏其正常业务,混淆与之的区别,误导公众的行为。

相反,按照《解决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无线网址“boc”后,将其设置为“中国贸易网”(business of china),为广大手机用户免费提供商业资讯交流服务,合情合理合法的使用该无线网址,并利用其后台的短信群发功能,广泛宣传该网站。现在,该无线网址已有一定知名度,有不少手机用户会不定期的使用手机访问该网站,了解国际国内商业贸易信息。

综上所述,参照《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对比被投诉人的行为,充分说明被投诉人对无线网址“boc”享有合法权益。

2008年5月5日,被投诉人正式收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发送过来的仲裁开始通知和中国银行的投诉书副本,在仔细阅读该投诉书,咨询专业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条款及《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后,针对起诉书,做出答辩如下:

1、投诉人提出自己已经注册第899794号BOC商标,第907709号BOC商标,第879999号BOC商标,其核定使用服务从金融,贷款,储蓄,证券,信用卡,投资到照相复制,税务准备,拍卖,进出口代理等多达五十种。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只是一个免费提供商业贸易资讯交流的虚拟平台,其中没又哪项服务落入了投诉人BOC商标的服务范围。被投诉人在电脑上登陆“百度”输入“中国贸易网”五个字,会打开很多与被投诉人这个手机网站类似的电脑网页,上面提供的信息交流服务大同小异。互联网是什么?就是让全世界交流信息,互通有无的。3G时代的无线互联网亦是如此,被投诉人的网站只是一个交流信息的虚拟平台,投诉人却执意将此网络虚拟服务牵强 7

的与自己商标服务中的:广告,推销(替他人),无线电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这些具体的银行服务相联系,无非是意图误导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存在恶意,以达到强行拿回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无线网址的目的。中国银行被核定使用的那三类BOC商标的服务内容中的“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中国银行有权替国外国内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的代理服务。而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只是提供国际国内的贸易信息,供访问者交流。一个是具体的银行商业服务,一个是非商业性的虚拟网络交流服务。

2、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说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严重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被投诉人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上述法律的哪些条款?被投诉人详细查阅了三大法规,确实找不到与被投诉人注册使用无线网址“boc”相对应或适用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无线网址纠纷的法律条款,实在不知道该如何答辩,如果非得针对这种朦胧式的举证给一个朦胧式的答辩的话,被投诉人只能说,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于投诉人后面提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这是《注册办法》,而被投诉人们之间的纠纷是有《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可依据解决的,也就是前面被投诉人针对其澄清事实,说明自己无恶意注册并且善意非商业性的使用无线网址“boc”,享有合法权益的两个法规。而《注册办法》,只是告知所有注册无线网址的企业或个人,注册前所应该知晓的注意事项,并不能成为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纠纷的指导性法规。其次,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首先,被投诉人要纠正投诉人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无线网址和计算机网络域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线网址是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移动终端设备访问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关键词寻址技术。而计算机网络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如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根本就不适合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的无线网址“boc”的 8

纠纷。就算它适合,其第五条无非也是关于注册域名是否恶意的认定,而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绝无恶意,前面已经做出答辩。

3、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多次说明,“BOC”是其第899794号驰名商标,高度驰名,并由此判断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前就应该知晓这一情况,进而断定被投诉人注册该无线网址存在恶意。第899794号“BOC”属驰名商标不假,但其社会认知度和知名度真有那么高吗?被投诉人国其他银行,但凡有英文缩写的,如ICBC(工商银行),CMB(招商银行),CITIC(中信银行)等银行的无线网址,早已被CNNIC提前保留,禁止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现ICBC已被工商银行注册,CITIC被中信银行注册,CMB仍然处于保留状态。2007年12月,被投诉人计划在即将来临的3G时代打造一个商业资讯交流的手机门户网站,由于网站中文名为“中国贸易网”而其英文名称“business of china”的缩写正好为“boc”。按照众所周知注册域名应尽量简短以方便用户登陆的原则,决定注册无线网址“boc”。当时查询“boc”状态正常,并未被保留,随时可以注册。于是签合同,交费用,等待了15天审核期,注册成功。整个过程中,被投诉人一点都不知道自己所注册的无线网址“boc”与中国银行所谓的驰名商标“BOC”近似。请问投诉人,你自认为自己的“BOC”商标那么驰名,那为什么CNNIC不为你作保留?要么就是CNNIC疏忽了对你这个大品牌的保护,要么就是你这个自认为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被社会公众认知的程度并没有你想象那么高。就算是CNNIC疏忽了对“boc”的保留,那么被投诉人还想请问投诉人,据被投诉人所知,无线网址是CNNIC2006年3月20日开始对外公开进行注册的,而被投诉人进一步查询发现,投诉人早在2006年11月即开始注册保护自己的相关无线网址“中国银行”,“中银”“中行”等。说明投诉人早在2006年11月就已经知晓CNNIC发布无线网址这一产品,并进行了相关品牌的注册保护。那么为什么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12月这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对自己所谓的高度驰名的商标“boc”进行注册保护呢?难道说当时自己都不知道“boc”是本企业的所谓如此重要的驰名商标?如此驰名的商标,CNNIC不保留,自己也长达一 9

年的时间不闻不问,等到别人注册了,才要求注册者还给自己,这是没有道理的。

4、投诉人说自己在金融服务中大量使用“BOC”商标。下面由被投诉人举证投诉人“BOC”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请专家组比较。被投诉人以一个与投诉人类似的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一个外国银行——汇丰银行为例,对比中国银行与他们同样是驰名商标的英文缩写的使用情况:

1)官方网站

A.中国银行(),首页LOGO无任何BOC字样。

B.工商银行(),首页LOGO有ICBC字样C.汇,丰银行的国际和国内网站(和 )首页LOGO 均有明显HSBC字样。

2)银行网点门面装饰,都知道各银行网点是与客户接触最多,效果最直接的宣传方式。

A.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哪里找的到一处“BOC”的影子?

B.工商银行四川分行芷泉支行,处处可见的ICBC字样。

C.汇丰银行成都滨江东路支行,如此醒目的HSBC字样。

在任何城市都可以看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其他银行,英文缩写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中国银行全世界网点怕有上万个吧,国外的情况不清楚,但是在中国,中国银行在哪个分行哪个支行或者ATM机使用过你这个所谓高度驰名的商标“BOC”?

3)储蓄卡,信用卡,存折。

A.中国银行的储蓄卡,信用卡,存折,依然看不到半点“BOC”的影子。

B.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存折,依然是醒目的ICBC。

C.由于被投诉人不是汇丰银行客户,无该行卡和存折,但是“HSBC”使用情况可想而知。

以上三点,一目了然投诉人第899794号BOC商标究竟有多驰名?投诉人所称大量使用BOC商标到底有多大量?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投诉人主观认为其第899794号BOC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进 10

而作出本人是在知晓BOC是其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无线网址“boc”的推断完全不成立。

5、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十”中声称银监会批复中国银行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缩写为“BOC”。而被投诉人仔细查看了投诉书中“附件十”,第一项中明确写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 LIMITED,对外简称中国银行。”银监会哪里有说批复你行英文缩写为“BOC”?银监会确实批复你行的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而根据查询,投诉人自己也已经注册了无线网址“BANK OF CHINA”和“BANK OF CHINA LIMITED”,至于无线网址“boc”无论与哪个方面来讲,都是一个广泛的无数英文词组的缩写,无论谁都可以注册和善意使用,与投诉人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6、投诉人声称自己的官方网站域名为。因此认为自己应该对“boc”其他相关网络域名和无线网址也具备拥有权,此理论实在荒谬,其官方网站是不错,而全世界各种后缀的域名共有200多种,总不可能因为其注册和使用了,就觉得天经地义该拥有, , ,

, , 等其他200多种与boc有关联的域名吧?在与“boc”有关联的所有域名里,恐怕算是最顶级的域名吧?既然你认为所有与“boc”沾边的域名都该归其所有,怎么不去国际上的域名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把给要回来呢?的注册者好像也是一个国际大企业BOC集团吧,恐怕人家没投诉其注册侵权就算好的了。无线网址“boc”是被投诉人在CNNIC处合法购买所得,而且在注册和使用的过程中都不存在任何恶意,完全符合CNNIC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坚信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会基于事实,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相关请求。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 11

有材料,对本无线网址争议案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无线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无线网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

(一)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无线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无线网址,其注册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无线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第36、 12

35,38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BOC”,并已于1996年11月14日、1996年11月28日和1996年10月7日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对应注册证号为第899794号、第907709号和第879999号,后该等商标又获核准续展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获得“BOC”商标的专用日期均先于被投诉人注册无限网址的日期——2007年12月29日,就此而言,投诉人具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二)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无线网址 “boc”,与投诉人注册商标 “BOC”除英文书写大小写之间的微小差别,在单词的拼写上完全相同,仍同属一词,争议无线网址 “boc”与投诉人“BOC” 商标在字形和字意上存在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三)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其拥有与“boc”相关的民事权益,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不拥有与“boc”相关的民事权益。

(四)关于恶意。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拥有BOC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商品及服务领域得到商标保护,本案所涉无线网址争议与商标法或其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保护的范围尚不属同一领域,意即得到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的商标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无线网址这一领域也得到专属保护,或具有排除他人使注册、使用的专属权力。专家组还进一步认为,“boc”在无线网址上是否合法注册和/或合法继续持有决定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和《解决办法》的规定。

在本争议中,被投诉人早在2007年12月就计划在即将来临的3G时代打造一个商业咨询交流的手机门户网址—中国贸易网,取其英文名称为:“BUSSINESS OF CHINA.”,并将三单词缩写字母“BOC”申请注册了无线网址。在此之前,被投诉人还查询了“boc” 13

状态,该网址未像ICBC,CMB,CITIC等银行无线网址被CNNIC提前保留,处于可以注册状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创意建立中国贸易网,其取英文名称为”BUSINESS OF CHINA”,中英文含意一致,合情合理,而取“BUSINESS OF CHINA”三单词缩写字母“BOC”申请注册无线网址,亦符合网址应简单方便登陆特性要求,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BOC无线网址,既具有合理的主观动因,又具有主观动因与客观的网址载示一致性,同时也符合网址注册、使用的特性要求,被投诉人在注册进行的查询表明了其谨慎态度。因而,专家组不能得出如投诉人所主张的被投诉人对争议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的结论。专家组还注意到,在本案中投诉人未主张及提供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所规定的其它恶意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解决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的恶意情形

五、裁 决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请求未同时符合《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独任专家: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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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发(作者:邶代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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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W2008000002]

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代理人:周盛

被投诉人:刘晋舟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华路3号74栋23号

无线网址:boc

无线网址注册机构::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无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3月20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发布实施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针对无线网址“boc”(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时表述为BOC,但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人“无线网址查询结果”载示为“boc”, 被投诉人答辩材料中确认的也为“boc”,而非“BOC”,专家组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无线网址应为“boc”, 以下均以“boc”表述)以刘晋舟为被投诉人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无线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W-2008000002。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做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08年4月8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08年4月8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和注册商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无线网址投诉人的注册信息。

2008年4月29日,环球互易资讯(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回复确认,争议无线网址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解决办法适用本案争议无线网址的解决,本案争议网址的注册人是被投诉人,Email地址是tanke0523@。

2008年4月30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 1

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投诉书。

2008年5月5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8年5月5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8年5月5日正式开始。同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按照上述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以及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及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8年5月22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08年5月29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递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6月6日以电子邮件向拟定的独任专家黄文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2008年6月11日,黄文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6月11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由黄文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网上争议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8年6月11日)起14日内即2008年6月25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投诉人代理人为周盛。

(二)关于被投诉人

2

本案被投诉人为刘晋舟,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华路3号74栋23号,电子邮箱地址:tanke0523@。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简介

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5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投诉人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中国银行在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投诉人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投诉人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1929年,投诉人在伦敦设立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目前拥有遍布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000余个,境外机构共计600余个。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投诉人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2004年7月14日,投诉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投诉人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宣传和普及奥运精神,促进本次体育盛会的圆满成功,提升本行企业形象和社会价值。

投诉人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媒体的广泛认可。曾先后8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连续16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 3

业;同时,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2、投诉人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个BOC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899794号BOC商标、第879999号和第907709号BOC商标。第899794号BOC商标大量使用于金融服务,如信用卡等,2002年,该BOC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本案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和利益的名称相同。

本案无线网址“boc”和投诉人的商标BOC完全相同。

4、本案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其注册和使用该无线网址是典型的域名(网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boc”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该网址提供的内容和使用的方式均落入投诉人的BOC商标的核准使用服务范围内。这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此理由就足以支持将该无线网址转移至投诉人的请求。

(1-1)“boc”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

无线网址的客户端的访问方式有WAP方式和短信方式。将无线网址作为短信内容发送至1066916076即可访问该无线网址(这是无线网址使用的常识)。附件九为《公证书》,是投诉人之代理人以短信方式访问BOC网址及互动的相关公证。该公证表明了如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A. 无线网址服务的名称为“中国贸易网”。

B. 无线网址为他人提供了广告、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如惠仕生物、商业网址或网店推销等。

C. 无线网址提供了广告、推销、商业信息之发布的引诱,涉及如会员加入、联系方式、售水机、化工产品、防盗警报、hair ornament

(发饰) 、 sell fashion jewelry (卖时髦珠宝) 、angle board(三角板)、 4

投资、奥运商机(涉及的行业、产品或服务较多)等。

(1-2)提供的内容和使用的方式均落入投诉人的BOC商标的核准使用服务范围内。

上述事实表明,该无线网址之使用为商业性使用,其服务和服务引诱落入了投诉人第907709号BOC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无线电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该无线平台服务方式落入了第879999号BOC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传送等。

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BOC商标注册为无线网址,并提供与注册商标被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这显然是十足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无线网址的注册和使用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及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等有关规定;被投诉人恶意昭然若揭。仅本部分理由就足以支持将该无线网址转移至投诉人的请求。

(2)被投诉人对“boc”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投诉人高度知名,其BOC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多年,且其中之一的第899794号BOC商标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高度驰名的BOC商标,但仍将BOC注册为无线网址并作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恶意昭然若揭。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将此等行为列为恶意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投诉人的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通常被称为“BANK OF CHINA”,缩写为BOC。投诉人的网站域名为“”。被投诉人使用“boc”为无线网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于2007年12月,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指定的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环球互易公司签署合法 5

销售合同,交纳相应费用,并在等待了15天审核期后,成功注册无线网址boc,获得CNNIC颁发的电子证书一份。2008年1月底,被投诉人开始启用无线网址“boc”,将其后台设置为“中国贸易网”(business of china),在上面加载了若干国际国内的商业贸易信息,招商加盟资讯等,准备在2008年3G时代来临之际,将该无线网址打造成一个免费供手机用户交流商业资讯的门户网站。2008年4月21日,被投诉人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通知,由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无线网址“boc”和中国银行注册的三类商标“BOC”相同或近似,被中国银行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请求仲裁,要求将被投诉人合理合法注册,并已善意,非商业性使用了几个月的无线网址“boc”转移给中国银行。刚听到这个消息,被投诉人简直是一头雾水,仔细一想才反应过来,原来“boc”是他中国银行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的缩写,而现在,该银行想依仗“BOC”是自己在中国四十五类商标注册中仅仅注册了三类的商标,就把被投诉人合法购买的无线网址“boc”抢走,确实有够荒谬!但凡有点英文基础的人都知道,“boc”可以是“bank

of china”的缩写,也可以是“baby of china”,“boy of china”,“best of

china”,“box of china”,“bowling of china”,“boat of china”等无数个英文词组的缩写,当然,也可以是“business of china”的缩写。光凭自己在899794,907709,879999三类注册了商标,难道就想阻止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其他行业如餐饮,娱乐,服装,烟酒等或是网络域名甚至无线网址这种新兴的手机寻址技术方面使用这个极为常见的无数英文词组的缩写?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自己有权继续拥有和使用无线网址“boc”,被投诉人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按照《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

1、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的过程中,绝无将该无线网址以出售或出租给中国银行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行为。

2、被投诉人绝无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无线网址的行为。

3、被投诉人的无线网址“boc”网站所使用的LOGO与中国银行所注册的商标“BOC”有着明显区别,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上开展的免费的商业贸易信息交流服务也与中国银行的金融,抵押贷款,储蓄等业务毫无关系,绝无损害他人声誉,破坏其正常业务,混淆与之的区别,误导公众的行为。

相反,按照《解决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无线网址“boc”后,将其设置为“中国贸易网”(business of china),为广大手机用户免费提供商业资讯交流服务,合情合理合法的使用该无线网址,并利用其后台的短信群发功能,广泛宣传该网站。现在,该无线网址已有一定知名度,有不少手机用户会不定期的使用手机访问该网站,了解国际国内商业贸易信息。

综上所述,参照《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对比被投诉人的行为,充分说明被投诉人对无线网址“boc”享有合法权益。

2008年5月5日,被投诉人正式收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发送过来的仲裁开始通知和中国银行的投诉书副本,在仔细阅读该投诉书,咨询专业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条款及《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后,针对起诉书,做出答辩如下:

1、投诉人提出自己已经注册第899794号BOC商标,第907709号BOC商标,第879999号BOC商标,其核定使用服务从金融,贷款,储蓄,证券,信用卡,投资到照相复制,税务准备,拍卖,进出口代理等多达五十种。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只是一个免费提供商业贸易资讯交流的虚拟平台,其中没又哪项服务落入了投诉人BOC商标的服务范围。被投诉人在电脑上登陆“百度”输入“中国贸易网”五个字,会打开很多与被投诉人这个手机网站类似的电脑网页,上面提供的信息交流服务大同小异。互联网是什么?就是让全世界交流信息,互通有无的。3G时代的无线互联网亦是如此,被投诉人的网站只是一个交流信息的虚拟平台,投诉人却执意将此网络虚拟服务牵强 7

的与自己商标服务中的:广告,推销(替他人),无线电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这些具体的银行服务相联系,无非是意图误导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存在恶意,以达到强行拿回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无线网址的目的。中国银行被核定使用的那三类BOC商标的服务内容中的“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中国银行有权替国外国内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的代理服务。而被投诉人的“中国贸易网”只是提供国际国内的贸易信息,供访问者交流。一个是具体的银行商业服务,一个是非商业性的虚拟网络交流服务。

2、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说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严重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被投诉人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上述法律的哪些条款?被投诉人详细查阅了三大法规,确实找不到与被投诉人注册使用无线网址“boc”相对应或适用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无线网址纠纷的法律条款,实在不知道该如何答辩,如果非得针对这种朦胧式的举证给一个朦胧式的答辩的话,被投诉人只能说,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于投诉人后面提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这是《注册办法》,而被投诉人们之间的纠纷是有《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可依据解决的,也就是前面被投诉人针对其澄清事实,说明自己无恶意注册并且善意非商业性的使用无线网址“boc”,享有合法权益的两个法规。而《注册办法》,只是告知所有注册无线网址的企业或个人,注册前所应该知晓的注意事项,并不能成为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纠纷的指导性法规。其次,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无线网址“boc”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首先,被投诉人要纠正投诉人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无线网址和计算机网络域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线网址是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移动终端设备访问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关键词寻址技术。而计算机网络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如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根本就不适合解决被投诉人们之间的无线网址“boc”的 8

纠纷。就算它适合,其第五条无非也是关于注册域名是否恶意的认定,而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绝无恶意,前面已经做出答辩。

3、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多次说明,“BOC”是其第899794号驰名商标,高度驰名,并由此判断被投诉人注册无线网址“boc”前就应该知晓这一情况,进而断定被投诉人注册该无线网址存在恶意。第899794号“BOC”属驰名商标不假,但其社会认知度和知名度真有那么高吗?被投诉人国其他银行,但凡有英文缩写的,如ICBC(工商银行),CMB(招商银行),CITIC(中信银行)等银行的无线网址,早已被CNNIC提前保留,禁止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现ICBC已被工商银行注册,CITIC被中信银行注册,CMB仍然处于保留状态。2007年12月,被投诉人计划在即将来临的3G时代打造一个商业资讯交流的手机门户网站,由于网站中文名为“中国贸易网”而其英文名称“business of china”的缩写正好为“boc”。按照众所周知注册域名应尽量简短以方便用户登陆的原则,决定注册无线网址“boc”。当时查询“boc”状态正常,并未被保留,随时可以注册。于是签合同,交费用,等待了15天审核期,注册成功。整个过程中,被投诉人一点都不知道自己所注册的无线网址“boc”与中国银行所谓的驰名商标“BOC”近似。请问投诉人,你自认为自己的“BOC”商标那么驰名,那为什么CNNIC不为你作保留?要么就是CNNIC疏忽了对你这个大品牌的保护,要么就是你这个自认为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被社会公众认知的程度并没有你想象那么高。就算是CNNIC疏忽了对“boc”的保留,那么被投诉人还想请问投诉人,据被投诉人所知,无线网址是CNNIC2006年3月20日开始对外公开进行注册的,而被投诉人进一步查询发现,投诉人早在2006年11月即开始注册保护自己的相关无线网址“中国银行”,“中银”“中行”等。说明投诉人早在2006年11月就已经知晓CNNIC发布无线网址这一产品,并进行了相关品牌的注册保护。那么为什么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12月这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对自己所谓的高度驰名的商标“boc”进行注册保护呢?难道说当时自己都不知道“boc”是本企业的所谓如此重要的驰名商标?如此驰名的商标,CNNIC不保留,自己也长达一 9

年的时间不闻不问,等到别人注册了,才要求注册者还给自己,这是没有道理的。

4、投诉人说自己在金融服务中大量使用“BOC”商标。下面由被投诉人举证投诉人“BOC”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请专家组比较。被投诉人以一个与投诉人类似的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一个外国银行——汇丰银行为例,对比中国银行与他们同样是驰名商标的英文缩写的使用情况:

1)官方网站

A.中国银行(),首页LOGO无任何BOC字样。

B.工商银行(),首页LOGO有ICBC字样C.汇,丰银行的国际和国内网站(和 )首页LOGO 均有明显HSBC字样。

2)银行网点门面装饰,都知道各银行网点是与客户接触最多,效果最直接的宣传方式。

A.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哪里找的到一处“BOC”的影子?

B.工商银行四川分行芷泉支行,处处可见的ICBC字样。

C.汇丰银行成都滨江东路支行,如此醒目的HSBC字样。

在任何城市都可以看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其他银行,英文缩写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中国银行全世界网点怕有上万个吧,国外的情况不清楚,但是在中国,中国银行在哪个分行哪个支行或者ATM机使用过你这个所谓高度驰名的商标“BOC”?

3)储蓄卡,信用卡,存折。

A.中国银行的储蓄卡,信用卡,存折,依然看不到半点“BOC”的影子。

B.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存折,依然是醒目的ICBC。

C.由于被投诉人不是汇丰银行客户,无该行卡和存折,但是“HSBC”使用情况可想而知。

以上三点,一目了然投诉人第899794号BOC商标究竟有多驰名?投诉人所称大量使用BOC商标到底有多大量?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投诉人主观认为其第899794号BOC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进 10

而作出本人是在知晓BOC是其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无线网址“boc”的推断完全不成立。

5、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十”中声称银监会批复中国银行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缩写为“BOC”。而被投诉人仔细查看了投诉书中“附件十”,第一项中明确写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 LIMITED,对外简称中国银行。”银监会哪里有说批复你行英文缩写为“BOC”?银监会确实批复你行的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而根据查询,投诉人自己也已经注册了无线网址“BANK OF CHINA”和“BANK OF CHINA LIMITED”,至于无线网址“boc”无论与哪个方面来讲,都是一个广泛的无数英文词组的缩写,无论谁都可以注册和善意使用,与投诉人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6、投诉人声称自己的官方网站域名为。因此认为自己应该对“boc”其他相关网络域名和无线网址也具备拥有权,此理论实在荒谬,其官方网站是不错,而全世界各种后缀的域名共有200多种,总不可能因为其注册和使用了,就觉得天经地义该拥有, , ,

, , 等其他200多种与boc有关联的域名吧?在与“boc”有关联的所有域名里,恐怕算是最顶级的域名吧?既然你认为所有与“boc”沾边的域名都该归其所有,怎么不去国际上的域名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把给要回来呢?的注册者好像也是一个国际大企业BOC集团吧,恐怕人家没投诉其注册侵权就算好的了。无线网址“boc”是被投诉人在CNNIC处合法购买所得,而且在注册和使用的过程中都不存在任何恶意,完全符合CNNIC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坚信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会基于事实,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相关请求。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 11

有材料,对本无线网址争议案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无线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无线网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

(一)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无线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无线网址,其注册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无线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第36、 12

35,38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BOC”,并已于1996年11月14日、1996年11月28日和1996年10月7日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对应注册证号为第899794号、第907709号和第879999号,后该等商标又获核准续展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获得“BOC”商标的专用日期均先于被投诉人注册无限网址的日期——2007年12月29日,就此而言,投诉人具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二)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无线网址 “boc”,与投诉人注册商标 “BOC”除英文书写大小写之间的微小差别,在单词的拼写上完全相同,仍同属一词,争议无线网址 “boc”与投诉人“BOC” 商标在字形和字意上存在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三)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其拥有与“boc”相关的民事权益,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不拥有与“boc”相关的民事权益。

(四)关于恶意。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拥有BOC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商品及服务领域得到商标保护,本案所涉无线网址争议与商标法或其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保护的范围尚不属同一领域,意即得到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的商标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无线网址这一领域也得到专属保护,或具有排除他人使注册、使用的专属权力。专家组还进一步认为,“boc”在无线网址上是否合法注册和/或合法继续持有决定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和《解决办法》的规定。

在本争议中,被投诉人早在2007年12月就计划在即将来临的3G时代打造一个商业咨询交流的手机门户网址—中国贸易网,取其英文名称为:“BUSSINESS OF CHINA.”,并将三单词缩写字母“BOC”申请注册了无线网址。在此之前,被投诉人还查询了“boc” 13

状态,该网址未像ICBC,CMB,CITIC等银行无线网址被CNNIC提前保留,处于可以注册状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创意建立中国贸易网,其取英文名称为”BUSINESS OF CHINA”,中英文含意一致,合情合理,而取“BUSINESS OF CHINA”三单词缩写字母“BOC”申请注册无线网址,亦符合网址应简单方便登陆特性要求,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BOC无线网址,既具有合理的主观动因,又具有主观动因与客观的网址载示一致性,同时也符合网址注册、使用的特性要求,被投诉人在注册进行的查询表明了其谨慎态度。因而,专家组不能得出如投诉人所主张的被投诉人对争议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的结论。专家组还注意到,在本案中投诉人未主张及提供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所规定的其它恶意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解决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的恶意情形

五、裁 决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请求未同时符合《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独任专家: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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