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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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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发(作者:伊素昕)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

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各类用房及办公设施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相应设施,更好地为一线教学、一线教师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机构调整和人员聘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核定原则为:统筹考虑、分类核算,教师为本、教学优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

第三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其设施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核定各类用房和设施配置标准,调配各类用房及设施。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依据学校发展实际,暂定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教学实验用房配置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教室、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专业实验室和专业实训室。“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每幢楼房必备的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六条 配置教学实验用房,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班级数、教学任务和学科专业性质,综合确定所属固定教学用房、实验实训用房的比例。

第七条 教学用房间数配置标准:文科按照班级数的65%左右配置;理工科按照班级数的55%左右进行配置;不足部分或需要合并班级上课的,可申请使用学校公共教室。

第八条 理工科、艺术类、体育类实验用房核算,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同时参照专业门类数、课时数、实验人数等情况,理工科及体育类按照生均实验或实训室占有面积2㎡左右面积标准核定,艺术类按生均占有1㎡左右面积标准核定,配置间数按照学院总班级数的35%左右标准,并参照本科教学应开设专业实验项目进行配置。部分需要实训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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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学院,按照实训内容和课时进行专项使用面积核定。其他特殊实训用房按照教学项目类别进行面积标准核定。

第九条 学院各类展室或标本陈列室,按照专业性质和实际需要,由学校进行专项面积标准核定。

第十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公共报告厅、公共计算机房、演播大厅等公共教学资源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依据各学院申报课程内容、学生人数等需要进行统一调配安排。

三、科研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专职科研机构用房、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用房、以及其他人员从事科研所需的用房。科研用房按照机构级别、机构类型以及在职科研人员的人数核定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的规定面积为400㎡。其中,主任20㎡左右,副主任10㎡左右(2人间),研究人员每人8㎡左右,研究资料室200㎡左右。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用房主要用于办公与研究。文科规定面积为50㎡左右,理工科规定面积为150㎡左右。其中,主任12㎡左右,研究人员联合办公。学校可依据学科研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研究办公用房的核算,文科规定面积为40㎡,理工科规定面积为60㎡。校级其他专职科研机构用房按照机构定位、职能、人员编制等综合因素进行专项核定。

第十五条 各个院级研究机构与相应的专业教研室合署办公,不再另择室安排。

四、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级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教授工作室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职数核定面积。

第十七条 机关部处、教辅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16-18㎡/人左右(单人间);副处级12㎡/人左右(二人共用1间);其他干部联合办公。

(二)档案室、资料室、仓库等用房由部处(单位)提出需求,学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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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会议室由学校统一配置管理,各部门按需使用。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1.学院院长、书记办公室:16-18㎡/人左右(单人间);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12㎡/人左右(二人共用1间);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行政秘书等管理人员联合办公。由学校分配至各学院自行安排。

2.教授工作室,12㎡/人左右,按照两人1间的标准配置。依据现有教授工作室使用情况,调整教授已分配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

3.学院中层干部兼教授的办公用房不重复配置。配置教学科研用房不重复计算,只按最高标准配置一次。

4.学院正式聘任校外人员办公用房按照专项核定标准,其他校外人员不设置固定用房和办公设施。

(二)各学院会议室、教研室、研究所、资料室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1.学院配置行政办公室和辅导员办公室各1间,面积24-38㎡左右,实行联合办公。

2.学院配置会议室1个(亦可与行政办公室合用),标准:可容纳30人左右,面积24~48㎡左右;供学院小型会议使用。如开会人数超过会议室容量,可申请使用学校公共报告厅。

3.学院配置专业资料室1个,面积48㎡左右,供存放本学科专业书籍。多余书籍转入学校图书馆进行流通共享,每二年申报一次,由图书馆接收入库。

4.学院配置教学档案室1个,面积18-24㎡左右,供存放本院各类教学科研档案资料。

5.配置相应的专业教研室(按照整合后的专业数),面积30㎡左右;承担公共课任务量大的配置公共课教研室一个,面积30㎡左右,在本院选点安排。

6.各学院配置实验办公室和准备间,依据学科性质和编制人数进行核定。

7.各学院配置教学实验所需库房,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文科20-30 ㎡左右,理工科50-100㎡左右;艺术、体育类60-120㎡左右。地点选择应依据实际,以不占教学办公实验用房为准。

第十九条 各类办公用房设施配置标准

1.单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一套、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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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沙发一套(或双人沙发一个)、饮水机一台、文件柜二个。

2.双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二套、台式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

部、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文件柜二个。

3.多人间办公室配置每人办公桌椅一套、台式电脑一台,共用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二十条 教研室、重点学科研究室依据人员编制配置办公桌椅和台式电脑二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文件柜。

第二十一条 其它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

1.投影仪:每个学院配备一台(套),供小型学术会议使用。

2.照相机:每个学院配备1台,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3.笔记本电脑:每个学院配备1-2台,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4.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高档办公设备,根据工作需要,经国资处审批、主管校长同意后添置。

5.空调:办公室、机房、语音室、精密仪器室及需装空调的特殊场合安装空调,教室、实验室等原则上不装空调。安装空调标准如下:

1)房间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配置1P挂式空调一台;

2)房间使用面积在15-30平方米,配置1.5P挂式空调一台;

3)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配置2P挂式空调一台;

4)房间使用面积在40-80平方米,配置3P柜式空调一台;

6.明德楼已使用中央空调区域,原则上不再配置空调。

五、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在对学校分配的用房进行二次分配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特点及实验室的性质,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优先保证实验教学用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学校为了满足各学院教学实验任务配置的房屋,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性质,如必须改变,须报国资处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对未经学校论证许可任意侵占、挪用教学实验用房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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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用房在进行用房功能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房间面积的利用率,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学科专业交叉或实验交叉的学院,应开放使用实验室,进行教学资源合理利用,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需要增加、调整及装修改造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使用依据及实施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项目审批。如学院用房面积超过定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学校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资处对各教学实验用房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后,绘制出各教学实验室平面分布图,标明教室、实验室的具体位置、平面布局等。入口处须有显著的标志标牌。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研究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院字„2009‟21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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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发(作者:伊素昕)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

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各类用房及办公设施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相应设施,更好地为一线教学、一线教师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机构调整和人员聘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核定原则为:统筹考虑、分类核算,教师为本、教学优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

第三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其设施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核定各类用房和设施配置标准,调配各类用房及设施。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依据学校发展实际,暂定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教学实验用房配置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教室、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专业实验室和专业实训室。“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每幢楼房必备的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六条 配置教学实验用房,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班级数、教学任务和学科专业性质,综合确定所属固定教学用房、实验实训用房的比例。

第七条 教学用房间数配置标准:文科按照班级数的65%左右配置;理工科按照班级数的55%左右进行配置;不足部分或需要合并班级上课的,可申请使用学校公共教室。

第八条 理工科、艺术类、体育类实验用房核算,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同时参照专业门类数、课时数、实验人数等情况,理工科及体育类按照生均实验或实训室占有面积2㎡左右面积标准核定,艺术类按生均占有1㎡左右面积标准核定,配置间数按照学院总班级数的35%左右标准,并参照本科教学应开设专业实验项目进行配置。部分需要实训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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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学院,按照实训内容和课时进行专项使用面积核定。其他特殊实训用房按照教学项目类别进行面积标准核定。

第九条 学院各类展室或标本陈列室,按照专业性质和实际需要,由学校进行专项面积标准核定。

第十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公共报告厅、公共计算机房、演播大厅等公共教学资源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依据各学院申报课程内容、学生人数等需要进行统一调配安排。

三、科研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专职科研机构用房、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用房、以及其他人员从事科研所需的用房。科研用房按照机构级别、机构类型以及在职科研人员的人数核定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的规定面积为400㎡。其中,主任20㎡左右,副主任10㎡左右(2人间),研究人员每人8㎡左右,研究资料室200㎡左右。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用房主要用于办公与研究。文科规定面积为50㎡左右,理工科规定面积为150㎡左右。其中,主任12㎡左右,研究人员联合办公。学校可依据学科研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研究办公用房的核算,文科规定面积为40㎡,理工科规定面积为60㎡。校级其他专职科研机构用房按照机构定位、职能、人员编制等综合因素进行专项核定。

第十五条 各个院级研究机构与相应的专业教研室合署办公,不再另择室安排。

四、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级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教授工作室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职数核定面积。

第十七条 机关部处、教辅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16-18㎡/人左右(单人间);副处级12㎡/人左右(二人共用1间);其他干部联合办公。

(二)档案室、资料室、仓库等用房由部处(单位)提出需求,学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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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会议室由学校统一配置管理,各部门按需使用。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1.学院院长、书记办公室:16-18㎡/人左右(单人间);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12㎡/人左右(二人共用1间);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行政秘书等管理人员联合办公。由学校分配至各学院自行安排。

2.教授工作室,12㎡/人左右,按照两人1间的标准配置。依据现有教授工作室使用情况,调整教授已分配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

3.学院中层干部兼教授的办公用房不重复配置。配置教学科研用房不重复计算,只按最高标准配置一次。

4.学院正式聘任校外人员办公用房按照专项核定标准,其他校外人员不设置固定用房和办公设施。

(二)各学院会议室、教研室、研究所、资料室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1.学院配置行政办公室和辅导员办公室各1间,面积24-38㎡左右,实行联合办公。

2.学院配置会议室1个(亦可与行政办公室合用),标准:可容纳30人左右,面积24~48㎡左右;供学院小型会议使用。如开会人数超过会议室容量,可申请使用学校公共报告厅。

3.学院配置专业资料室1个,面积48㎡左右,供存放本学科专业书籍。多余书籍转入学校图书馆进行流通共享,每二年申报一次,由图书馆接收入库。

4.学院配置教学档案室1个,面积18-24㎡左右,供存放本院各类教学科研档案资料。

5.配置相应的专业教研室(按照整合后的专业数),面积30㎡左右;承担公共课任务量大的配置公共课教研室一个,面积30㎡左右,在本院选点安排。

6.各学院配置实验办公室和准备间,依据学科性质和编制人数进行核定。

7.各学院配置教学实验所需库房,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文科20-30 ㎡左右,理工科50-100㎡左右;艺术、体育类60-120㎡左右。地点选择应依据实际,以不占教学办公实验用房为准。

第十九条 各类办公用房设施配置标准

1.单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一套、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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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沙发一套(或双人沙发一个)、饮水机一台、文件柜二个。

2.双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二套、台式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

部、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文件柜二个。

3.多人间办公室配置每人办公桌椅一套、台式电脑一台,共用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二十条 教研室、重点学科研究室依据人员编制配置办公桌椅和台式电脑二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文件柜。

第二十一条 其它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

1.投影仪:每个学院配备一台(套),供小型学术会议使用。

2.照相机:每个学院配备1台,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3.笔记本电脑:每个学院配备1-2台,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4.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高档办公设备,根据工作需要,经国资处审批、主管校长同意后添置。

5.空调:办公室、机房、语音室、精密仪器室及需装空调的特殊场合安装空调,教室、实验室等原则上不装空调。安装空调标准如下:

1)房间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配置1P挂式空调一台;

2)房间使用面积在15-30平方米,配置1.5P挂式空调一台;

3)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配置2P挂式空调一台;

4)房间使用面积在40-80平方米,配置3P柜式空调一台;

6.明德楼已使用中央空调区域,原则上不再配置空调。

五、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在对学校分配的用房进行二次分配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特点及实验室的性质,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优先保证实验教学用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学校为了满足各学院教学实验任务配置的房屋,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性质,如必须改变,须报国资处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对未经学校论证许可任意侵占、挪用教学实验用房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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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用房在进行用房功能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房间面积的利用率,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学科专业交叉或实验交叉的学院,应开放使用实验室,进行教学资源合理利用,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需要增加、调整及装修改造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使用依据及实施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项目审批。如学院用房面积超过定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学校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资处对各教学实验用房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后,绘制出各教学实验室平面分布图,标明教室、实验室的具体位置、平面布局等。入口处须有显著的标志标牌。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研究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院字„2009‟21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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