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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毛文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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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信晓枫)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毛文林,*,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金融公司”)与被告毛文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曾田甜,被告毛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利息1800元、罚息5721.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0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循环授信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同一时间内总额度200000元的循环授

信额度。后原被告在前述合同项下签订1笔《单笔贷款电子借据》。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毛文林辩称,对尚欠本金无异议,我母亲生病家庭经济压力大,希望原告减免罚息、利息,现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3月4日,小米金融公司(贷款人)和毛文林(借款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循环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具体约定如下:借款人在同一时间内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200000元,具体额度金额、额度有效期以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借款人应逐笔授信额度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起开始计算,到期日、还款日等均以电子借据的约定为准,电子借据与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不一致的以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单笔贷款利率以电子借据的约定为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本合同、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本息为基数计收罚息,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败诉方应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通讯地址,未提供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本人身份证登记的住址为通讯地址。

毛文林向小米金融公司申请了1笔贷款并签订了《单笔贷款电子借据》。该笔贷款200000元于2021年3月5日发放,贷款

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贷款年化利率均为10.8%,还款日以贷款平台展示的客户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贷款发放后,毛文林于2021年3月25日还款1200元、于2021年4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5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6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7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8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9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2年1月27日还款1800元,其后未再偿还款项。

另查明,截至2022年7月6日,毛文林拖尚欠小米金融公司本金200000元、利息1800元、罚息11986.92元。

以上事实,有循环授信额度贷款合同、个人电子签名签署授权书、单笔贷款电子借据、捷付睿通出款电子回单、捷付睿通支付电子回单、系统截图、关于小米消费金融电子签名服务的说明、逾期贷款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小米金融公司与毛文林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小米金融公司放款后,毛文林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贷款已经到期,毛文林应返还全部剩余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米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0元,依照约定该费用应当由毛文林承担,对小米金融公司要求毛文林支付律师费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

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日的利息1800元、罚息11986.92元;

二、被告毛文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0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毛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82元,减半收取计2206.41元,由被告毛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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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信晓枫)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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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毛文林,*,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金融公司”)与被告毛文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曾田甜,被告毛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利息1800元、罚息5721.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0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循环授信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同一时间内总额度200000元的循环授

信额度。后原被告在前述合同项下签订1笔《单笔贷款电子借据》。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毛文林辩称,对尚欠本金无异议,我母亲生病家庭经济压力大,希望原告减免罚息、利息,现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3月4日,小米金融公司(贷款人)和毛文林(借款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循环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具体约定如下:借款人在同一时间内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200000元,具体额度金额、额度有效期以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借款人应逐笔授信额度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起开始计算,到期日、还款日等均以电子借据的约定为准,电子借据与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不一致的以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单笔贷款利率以电子借据的约定为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本合同、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本息为基数计收罚息,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败诉方应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通讯地址,未提供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本人身份证登记的住址为通讯地址。

毛文林向小米金融公司申请了1笔贷款并签订了《单笔贷款电子借据》。该笔贷款200000元于2021年3月5日发放,贷款

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贷款年化利率均为10.8%,还款日以贷款平台展示的客户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贷款发放后,毛文林于2021年3月25日还款1200元、于2021年4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5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6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7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8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9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还款1800元、于2022年1月27日还款1800元,其后未再偿还款项。

另查明,截至2022年7月6日,毛文林拖尚欠小米金融公司本金200000元、利息1800元、罚息11986.92元。

以上事实,有循环授信额度贷款合同、个人电子签名签署授权书、单笔贷款电子借据、捷付睿通出款电子回单、捷付睿通支付电子回单、系统截图、关于小米消费金融电子签名服务的说明、逾期贷款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小米金融公司与毛文林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小米金融公司放款后,毛文林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贷款已经到期,毛文林应返还全部剩余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米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0元,依照约定该费用应当由毛文林承担,对小米金融公司要求毛文林支付律师费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

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日的利息1800元、罚息11986.92元;

二、被告毛文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20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毛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82元,减半收取计2206.41元,由被告毛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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