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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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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3日发(作者:睦芸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无法继续使用或弃置的电器电子产品。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损害资源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一)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网络,促进回收处理业务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二)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体系。

(三)鼓励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管机制,对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实行监管。

(四)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技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强对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的水平,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的项目并鼓励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开发,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来更好的回收废物库存。

第三章 回收处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回收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换货或维修,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弃。

第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回收处理档案,明确回收来源、数量、种类和处理方式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并对回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充分保护客户隐私,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手机、电脑、平板电视等家电和电子产品回收服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回收处理业务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督和管理,规范回收处理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回收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情况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鼓励公民、组织依法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打击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倾倒、处理、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并可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的,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0件以下或者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0件以上的,给予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诚信行为获取资质认定或者无证无照从事回收处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

并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客户隐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2024年2月3日发(作者:睦芸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无法继续使用或弃置的电器电子产品。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损害资源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一)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网络,促进回收处理业务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二)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体系。

(三)鼓励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管机制,对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实行监管。

(四)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技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强对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的水平,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的项目并鼓励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开发,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来更好的回收废物库存。

第三章 回收处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回收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换货或维修,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弃。

第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回收处理档案,明确回收来源、数量、种类和处理方式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并对回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充分保护客户隐私,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手机、电脑、平板电视等家电和电子产品回收服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回收处理业务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督和管理,规范回收处理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回收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情况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鼓励公民、组织依法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打击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倾倒、处理、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并可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的,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0件以下或者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0件以上的,给予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诚信行为获取资质认定或者无证无照从事回收处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

并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客户隐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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