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曹春柔)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国务院法规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
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
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 设
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 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
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 线、水
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 畜
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
种生产基地;
(六)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 工集
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与周边设
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 GB50160等标准规X的要求 外,还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 场所、
设施外,禁止在下列X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100
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
总结
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 安全
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 土资源等
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
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 少于10
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向
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 修建
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 的不得
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 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 4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 脚、路
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X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 围200米
X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X围内, 建造、设立生
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 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
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 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X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 路桥梁
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不少
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 区,不少
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
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 造
总结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曹春柔)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国务院法规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
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
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 设
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 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
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 线、水
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 畜
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
种生产基地;
(六)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 工集
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与周边设
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 GB50160等标准规X的要求 外,还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 场所、
设施外,禁止在下列X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100
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
总结
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 安全
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 土资源等
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
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 少于10
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向
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 修建
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 的不得
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 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 4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 脚、路
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X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 围200米
X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X围内, 建造、设立生
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 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
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 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X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 路桥梁
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不少
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 区,不少
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
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 造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