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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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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缑莹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1-09。

法定代表人:肖金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薇,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

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

层356房间。

被告二: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业产业园5号8001单元-1。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

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缑莹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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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1-09。

法定代表人:肖金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薇,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

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

层356房间。

被告二: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业产业园5号8001单元-1。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

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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