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缑莹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1-09。
法定代表人:肖金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薇,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
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
层356房间。
被告二: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业产业园5号8001单元-1。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
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缑莹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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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1-09。
法定代表人:肖金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薇,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
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
层356房间。
被告二: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业产业园5号8001单元-1。
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福建畅玩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
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