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进萦思)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 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
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
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
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
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
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 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 1.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 0.9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
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
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
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
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进萦思)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 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
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
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
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
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
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 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 1.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 0.9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
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
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
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