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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铭案件个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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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钟骄)

个人分析

在十八周即将正式进行的模拟法庭中,我们小组选取的案件是“河北大学李启铭交通

肇事罪一案”,而事情的发生已经过去了八个多月,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模拟效果我们将事

件的发生推迟了半年,并且把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李启铭的交通肇事罪的诉讼请求

改为对李启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诉讼请求,而我担任角色是李启铭,为了能更

好的进入并适应这个角色,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基本还原了犯罪事实,现以本人担任的李

启铭角色对这起案件作如下分析。

李启铭,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职业保定市电视台实习生,河

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公安卫士小区12号楼2单元201室。

犯罪事实基本如下:2011年4月16日晚,我在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并喝了不少白

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醉酒驾驶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欲去河北大

学新校区接人并顺路送朋友回宿舍。21时30分许,我驾车驶入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限

速5公里),途径三个减速带,但还是超限速行驶。行至生活区内的超市门前时,从后面将

同向结伴并行的陈晓凤(穿滑轮鞋)撞起倒地,张晶晶撞倒。但是,我继续驾车行至馨清

楼将朋友放下,然后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时,仍未停车。最后,行至生活区南门时,

被警卫人员和围观的群众拦住带到警卫室。陈晓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7时20分死亡。

张晶晶左下肢膝关节囊撕裂,膝内侧副韧带撕脱断裂。检方称,经法医鉴定,陈晓凤符合

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晶晶的损伤目前属于轻伤。检方称,经法医鉴定,陈晓凤符

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晶晶的损伤目前属于轻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部责任。

关于造成的犯罪事实我有如下几点要说的:首先,我本身并不想事情的发生,饭后醉

酒驾驶机动车是因为我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朋友善意提醒要慢速行驶时,称“没

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而对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

张晶晶的结果并没有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次,在事故发生前突然酒劲上头有点懵了,

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只是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

有避开(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撞到人)。而肇事后我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

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陈晓风、张晶晶她

们穿滑轮也不对,因为穿着滑轮,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利于她们避开。我当时只是感觉车震

了一下,并且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已经懵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思维上有些反应不过来,

只是以为自己撞到了石头之类的东西,才没有下车察看。再次,在送朋友回到宿舍后返回

途经事发地点时仍未停车,因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撞人了,所以才没有停车对受害人进行

救助,假如我自己知道自己撞人了,不会放任受害者不管不问的。最后,在被学校警务人

员和学生拦截后并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我才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并很着急地说:“赶紧打

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这点也证明了我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也不

存在肇事逃逸。

关于被告人李启铭也就是“我”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我有如下想要说

的:我认为我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

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

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

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

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上的规定说明,虽然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

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钟骄)

个人分析

在十八周即将正式进行的模拟法庭中,我们小组选取的案件是“河北大学李启铭交通

肇事罪一案”,而事情的发生已经过去了八个多月,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模拟效果我们将事

件的发生推迟了半年,并且把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李启铭的交通肇事罪的诉讼请求

改为对李启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诉讼请求,而我担任角色是李启铭,为了能更

好的进入并适应这个角色,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基本还原了犯罪事实,现以本人担任的李

启铭角色对这起案件作如下分析。

李启铭,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职业保定市电视台实习生,河

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公安卫士小区12号楼2单元201室。

犯罪事实基本如下:2011年4月16日晚,我在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并喝了不少白

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醉酒驾驶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欲去河北大

学新校区接人并顺路送朋友回宿舍。21时30分许,我驾车驶入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限

速5公里),途径三个减速带,但还是超限速行驶。行至生活区内的超市门前时,从后面将

同向结伴并行的陈晓凤(穿滑轮鞋)撞起倒地,张晶晶撞倒。但是,我继续驾车行至馨清

楼将朋友放下,然后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时,仍未停车。最后,行至生活区南门时,

被警卫人员和围观的群众拦住带到警卫室。陈晓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7时20分死亡。

张晶晶左下肢膝关节囊撕裂,膝内侧副韧带撕脱断裂。检方称,经法医鉴定,陈晓凤符合

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晶晶的损伤目前属于轻伤。检方称,经法医鉴定,陈晓凤符

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晶晶的损伤目前属于轻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部责任。

关于造成的犯罪事实我有如下几点要说的:首先,我本身并不想事情的发生,饭后醉

酒驾驶机动车是因为我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朋友善意提醒要慢速行驶时,称“没

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而对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

张晶晶的结果并没有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次,在事故发生前突然酒劲上头有点懵了,

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只是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

有避开(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撞到人)。而肇事后我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

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陈晓风、张晶晶她

们穿滑轮也不对,因为穿着滑轮,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利于她们避开。我当时只是感觉车震

了一下,并且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已经懵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思维上有些反应不过来,

只是以为自己撞到了石头之类的东西,才没有下车察看。再次,在送朋友回到宿舍后返回

途经事发地点时仍未停车,因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撞人了,所以才没有停车对受害人进行

救助,假如我自己知道自己撞人了,不会放任受害者不管不问的。最后,在被学校警务人

员和学生拦截后并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我才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并很着急地说:“赶紧打

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这点也证明了我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也不

存在肇事逃逸。

关于被告人李启铭也就是“我”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我有如下想要说

的:我认为我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

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

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

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

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上的规定说明,虽然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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