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老映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R0005-2011)
第
2
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的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表3-4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类别
单位
和项
腐蚀
设计容积
别/
裕量
压力充装
次要
GB1226
mm
名称
MPa量
危险
(注
8编号
(注t/m
3
性
3-
3-6) (注
(注
7)
3-8)
3-
5)
三三
1033 二甲醚 2.1 <0.58
1. 1.5
1,1,1,2
三
-四氟乙
3159 2.2 1. 三1 <1.04
烷(制冷
21
气体
R134a
三
五氟
)
乙
3220
烷(制冷
2.2
2.
三1 <0.87
气
45
二氟甲
三
3252
烷(制冷
2.1
3.
三1 <0.78
气体
05
R32)
液
面
以
下
开
口
(
注
3-
允
许
允
许
表3-4
允
许
允
许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
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的
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
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
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
压力。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
的设置
(3)充装其他介质的罐体,其
装卸口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
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
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时,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
用标准的要求。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3)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
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修改前修改后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
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
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的要求,
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
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
(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
一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
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
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
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
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
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
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
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
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
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
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
关。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
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
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办
理使用登记时,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移动
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评定。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5)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
且作出记录;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
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的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
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
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
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
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
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
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
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老映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R0005-2011)
第
2
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的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表3-4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类别
单位
和项
腐蚀
设计容积
别/
裕量
压力充装
次要
GB1226
mm
名称
MPa量
危险
(注
8编号
(注t/m
3
性
3-
3-6) (注
(注
7)
3-8)
3-
5)
三三
1033 二甲醚 2.1 <0.58
1. 1.5
1,1,1,2
三
-四氟乙
3159 2.2 1. 三1 <1.04
烷(制冷
21
气体
R134a
三
五氟
)
乙
3220
烷(制冷
2.2
2.
三1 <0.87
气
45
二氟甲
三
3252
烷(制冷
2.1
3.
三1 <0.78
气体
05
R32)
液
面
以
下
开
口
(
注
3-
允
许
允
许
表3-4
允
许
允
许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
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的
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
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
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
压力。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
的设置
(3)充装其他介质的罐体,其
装卸口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
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
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时,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
用标准的要求。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3)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
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修改前修改后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
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
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的要求,
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
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
(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
一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
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
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
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
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
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
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
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
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
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
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
关。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
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
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办
理使用登记时,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移动
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评定。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5)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
且作出记录;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
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的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
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
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
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
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
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
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
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