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寒婷美)
<p align=''center''>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
枪支案
问题提示:公安技术侦查人员私自侦听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对公安技术侦查人员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私自侦听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应全部视为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否为国家秘密及密级应经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仅有行贿人供述单方证据,
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宜认定受贿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345号(2011年1月12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2011年9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树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秦树松在办理“秦·海港盗窃2.28"案件过程中,未
经领导审批,利用技侦手段擅自录制某集团总经理的电话录音,并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
违反规定将该录音私自复制,将复制的电话录音文件带出单位,并将该录音泄露。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秦树松将刻录有某集团总经理夏
某某和会计赵某某通话录音的两个U盘交给他,称该录音系他利用工作之便偷录的,录音中
有涉及他人违法犯罪的内容,让他听录音并将有问题的内容记录下来,记下通话的时间及长
度,以便把有问题的录音摘出来。后秦树松将U盘取走,并称将内容汇总后再给他。一星期
后,秦树松给了他一个移动硬盘,让他持该硬盘向夏某某勒索现金,他未同意。2009年5、6
月份,秦树松又多次催促他,并称“买房子急需用钱”,他拖着未办,引起秦树松的不满,秦
树松向他索要存有录音的硬盘,他未给,并将上述文件存于一电脑中,并修改了文件密码,
复制了一个绿色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2.证人张静(系张杰之姐)证言证实,张杰被羁押于
看守所期间,委托刑满释放人员樊金亮转告她,让她从张杰办公室的电脑中拷贝过一个大约
1G的文件。3.证人吴志江证言证实,张杰之姐张静手中有一个U盘,张静曾让他打开U盘文
件,因文件有密码未打开。4.证人樊金亮证言证实,张杰曾委托他转告张杰之姐张静将张杰
存储在办公室电脑内的监听录音进行复制。5.证人郭伟证言证实,他系秦树松的同事。公安
机关行动技术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监听录音,绝不允许私自复制、
刻录资料,更不允许将资料私自带出。监听过程中的通话录音是自
动存储的。他们的工作具有即时性,一般在办案当时使用,不需要备
份,更不需要存储。如果案件尚未办结,也不允许复制,即使硬盘坏了,也不允许拿出去更
换,而是必须销毁。
(二)物证
移动硬盘、张杰复制录音的U盘证实,秦树松利用技侦手段录制某集团总经理的电话录
音情况。
(三)书证
1.通讯详单证实,秦树松私自监听、复制的夏某某的电话号码为“13905461×××”的
通话记录情况。2.滨海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根据《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绝
密)》[公发(2000)15号]第3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
材料属绝密文件材料。3.手机号码信息证实,被秦树松私自监听,并进行录音刻录的手机号
码为某集团总经理夏某某的个人手机号码。4.滨海公安局人事科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树松,
2002年8月至2009年8月任滨海公安局技侦支队科员,2009年8月申请辞职,同年9月1
日辞去公职。5.滨海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号码为“13905461×××”的手机号曾
在技侦支队案件监控系统中以案件名为“秦.海港盗窃2.28”中布控,布控时间为2008年5
月11日至同年10月20日,该案件由秦树松承办,该手机号码未在《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
审批表》履行布控审批手续。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秦树松归案后供称,其在侦办一起化学原料造假案件时发现某集团有犯罪嫌疑,
遂对该集团有关人员的电话进行了监听,未报领导审批私自将通话内容刻录在一设有密码的
移动硬盘中,将该移动硬盘带至张杰家中后就再未见过该硬盘。
二、受贿罪
2008年8月至次年8月,被告人秦树松受张杰之托,利用其公安人员的工作便利,为张
文建、韩波等人的盗窃团伙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保护。秦树松向张杰等人索要贿赂,为此韩波
于2009年3月的一天在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银座商城”一店门口送给秦树松现金20000元;
同年6月的一天,由巴兵驾车,与韩波一起在滨海公安局对面的“国美电器”门口送给秦树
松现金20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张文建找到他,称在东营区丰收村开了一“收
油点”,让他帮忙找“关系”以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因秦树松是负责电话监听的公安干警,与
公安人员比较熟,能帮他们处理关系使他们不被查处,遂找到秦树松,将此想法告诉了秦树
松,请他帮忙处理关系,并给其报酬,秦树松同意了。2009年3月份前后,秦树松对其称手
头紧,向其索要报酬,他便告诉了张文建,张文建让他与韩
波联系。他和韩波商量后,由韩波将20000元现金送给了秦树松。同
年6月份,秦树松多次对其称“手头紧,滨海公安局要集资建房”,他让秦树松直接与韩波联
系。当月下旬,张文建称韩波和巴兵送给了秦树松20000元现金。2.证人韩波证言证实,从
2008年11月份开始他们盗窃原油。因秦树松是滨海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干警,负责电话监控,
与公安人员比较熟,他们让秦树松帮忙,使他们不被查处。2009年3月,张杰电话称秦树松
要钱,让他给秦树松送20000元现金,他即用一黑色塑料袋装着20000元现金,驾车到东营
区西城“银座商城”门口将现金交给了秦树松。同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张杰打电
话让他给秦树松送钱,他和巴兵驾一辆别克“君威”车到济南路“国美电器”门口,当时正
下着雨,秦树松打着雨伞着便服从滨海公安局出来,他把20000元现金用一黑色塑料袋装着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寒婷美)
<p align=''center''>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
枪支案
问题提示:公安技术侦查人员私自侦听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对公安技术侦查人员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私自侦听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应全部视为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否为国家秘密及密级应经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仅有行贿人供述单方证据,
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宜认定受贿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345号(2011年1月12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2011年9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树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秦树松在办理“秦·海港盗窃2.28"案件过程中,未
经领导审批,利用技侦手段擅自录制某集团总经理的电话录音,并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
违反规定将该录音私自复制,将复制的电话录音文件带出单位,并将该录音泄露。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秦树松将刻录有某集团总经理夏
某某和会计赵某某通话录音的两个U盘交给他,称该录音系他利用工作之便偷录的,录音中
有涉及他人违法犯罪的内容,让他听录音并将有问题的内容记录下来,记下通话的时间及长
度,以便把有问题的录音摘出来。后秦树松将U盘取走,并称将内容汇总后再给他。一星期
后,秦树松给了他一个移动硬盘,让他持该硬盘向夏某某勒索现金,他未同意。2009年5、6
月份,秦树松又多次催促他,并称“买房子急需用钱”,他拖着未办,引起秦树松的不满,秦
树松向他索要存有录音的硬盘,他未给,并将上述文件存于一电脑中,并修改了文件密码,
复制了一个绿色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2.证人张静(系张杰之姐)证言证实,张杰被羁押于
看守所期间,委托刑满释放人员樊金亮转告她,让她从张杰办公室的电脑中拷贝过一个大约
1G的文件。3.证人吴志江证言证实,张杰之姐张静手中有一个U盘,张静曾让他打开U盘文
件,因文件有密码未打开。4.证人樊金亮证言证实,张杰曾委托他转告张杰之姐张静将张杰
存储在办公室电脑内的监听录音进行复制。5.证人郭伟证言证实,他系秦树松的同事。公安
机关行动技术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监听录音,绝不允许私自复制、
刻录资料,更不允许将资料私自带出。监听过程中的通话录音是自
动存储的。他们的工作具有即时性,一般在办案当时使用,不需要备
份,更不需要存储。如果案件尚未办结,也不允许复制,即使硬盘坏了,也不允许拿出去更
换,而是必须销毁。
(二)物证
移动硬盘、张杰复制录音的U盘证实,秦树松利用技侦手段录制某集团总经理的电话录
音情况。
(三)书证
1.通讯详单证实,秦树松私自监听、复制的夏某某的电话号码为“13905461×××”的
通话记录情况。2.滨海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根据《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绝
密)》[公发(2000)15号]第3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
材料属绝密文件材料。3.手机号码信息证实,被秦树松私自监听,并进行录音刻录的手机号
码为某集团总经理夏某某的个人手机号码。4.滨海公安局人事科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树松,
2002年8月至2009年8月任滨海公安局技侦支队科员,2009年8月申请辞职,同年9月1
日辞去公职。5.滨海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号码为“13905461×××”的手机号曾
在技侦支队案件监控系统中以案件名为“秦.海港盗窃2.28”中布控,布控时间为2008年5
月11日至同年10月20日,该案件由秦树松承办,该手机号码未在《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
审批表》履行布控审批手续。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秦树松归案后供称,其在侦办一起化学原料造假案件时发现某集团有犯罪嫌疑,
遂对该集团有关人员的电话进行了监听,未报领导审批私自将通话内容刻录在一设有密码的
移动硬盘中,将该移动硬盘带至张杰家中后就再未见过该硬盘。
二、受贿罪
2008年8月至次年8月,被告人秦树松受张杰之托,利用其公安人员的工作便利,为张
文建、韩波等人的盗窃团伙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保护。秦树松向张杰等人索要贿赂,为此韩波
于2009年3月的一天在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银座商城”一店门口送给秦树松现金20000元;
同年6月的一天,由巴兵驾车,与韩波一起在滨海公安局对面的“国美电器”门口送给秦树
松现金20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张文建找到他,称在东营区丰收村开了一“收
油点”,让他帮忙找“关系”以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因秦树松是负责电话监听的公安干警,与
公安人员比较熟,能帮他们处理关系使他们不被查处,遂找到秦树松,将此想法告诉了秦树
松,请他帮忙处理关系,并给其报酬,秦树松同意了。2009年3月份前后,秦树松对其称手
头紧,向其索要报酬,他便告诉了张文建,张文建让他与韩
波联系。他和韩波商量后,由韩波将20000元现金送给了秦树松。同
年6月份,秦树松多次对其称“手头紧,滨海公安局要集资建房”,他让秦树松直接与韩波联
系。当月下旬,张文建称韩波和巴兵送给了秦树松20000元现金。2.证人韩波证言证实,从
2008年11月份开始他们盗窃原油。因秦树松是滨海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干警,负责电话监控,
与公安人员比较熟,他们让秦树松帮忙,使他们不被查处。2009年3月,张杰电话称秦树松
要钱,让他给秦树松送20000元现金,他即用一黑色塑料袋装着20000元现金,驾车到东营
区西城“银座商城”门口将现金交给了秦树松。同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张杰打电
话让他给秦树松送钱,他和巴兵驾一辆别克“君威”车到济南路“国美电器”门口,当时正
下着雨,秦树松打着雨伞着便服从滨海公安局出来,他把20000元现金用一黑色塑料袋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