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发(作者:洪蓉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
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4.13
• 【字 号】桂政办发[2012]101号
• 【施行日期】2012.04.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行业
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2]9号)和第七次全
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前期已经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整治涉重金属行业企
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
能,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
险隐患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对生产工艺、关键设备、产污环节和污染物处理排放管理等
方面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严厉查处涉重金属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淘
汰一批落后产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规范环境管理,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层
次。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
设或停止生产。对“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3)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
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
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擅自改变生产地点、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5)对设置暗管或利用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
(6)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
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和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
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7)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
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8)对2011年涉重金属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
业,一律停产整治。
2024年4月7日发(作者:洪蓉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
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4.13
• 【字 号】桂政办发[2012]101号
• 【施行日期】2012.04.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行业
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2]9号)和第七次全
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前期已经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整治涉重金属行业企
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
能,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
险隐患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对生产工艺、关键设备、产污环节和污染物处理排放管理等
方面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严厉查处涉重金属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淘
汰一批落后产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规范环境管理,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层
次。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
设或停止生产。对“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3)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
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
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擅自改变生产地点、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5)对设置暗管或利用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
(6)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
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和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
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7)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
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8)对2011年涉重金属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
业,一律停产整治。